工业产权法案例

第八章 《工业产权法》案例

案例(1) 2000年1月甲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乙研制出一种节油装置,完成了该公司的技术攻坚课题,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2000年2月甲公司将该装置样品提供给我国政府承认的某国际技术展览会展出。同年3月,乙未经单位同意,在向某国外杂志的投稿论文中透露了该装置的核心技术,该杂志将论文全文刊载,引起甲公司不满。同年6月,丙公司依照该杂志的报道很快研制了样品,并作好了批量生产的必要准备。甲公司于2000年7月向我国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书。2000年12月丁公司也根据该杂志开始生产该节油装置。2003年5月7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2003年7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问题:

(1) 在丙公司已研制出样品,丁公司已开始生产的情况下,甲公司的发

明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应否授予专利权?

(2) 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3) 丁公司实施甲公司发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4) 甲公司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

案例(2) 陈某研制了“多路转阀浮动床水处理设备”委托某厂制造,并与该厂签订了对设备技术保密的协议。某厂于1997年2月份在市场公开销售该设备。1997年9月陈某申请实用新型专利,1999年3月获得专利权。陈某要求某厂不得继续销售。某厂于1999年4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宣告陈某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理由是该技术不具备新颖性。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995年3月,退休一年多的工程师姚某回到老家沂蒙山区,看到家乡仍然落后,便与村委会商谈,自己有一个技术项目“内胎式高强度气囊”,用于船舶修造时上下水。村里只需要投入2万元左右即可生产;出售后所得收益对半分成,以帮助村里脱贫致富。双方口头协议:村里提供场地和资金,姚某提供技术方案和加工指导。姚某的技术方案核心是:在橡胶内胎的外层用强度高、韧性大的尼龙绳编织成一个外罩,形成一个完整的具有抗压力的气囊。根据姚某的方案,村里进行了多次粘接试验,失败后村里购买热合机进行热合粘接,但是效果不好。95年8月,姚某经在橡胶制品厂工作的朋友介绍,采用该厂生产的维尼纶帘子布代替尼龙绳编织的网布。经过试验,这种帘子布的抗拉、抗压强完全符合气囊的使用要求。当把帘子布压合到胶板制作的内胎上时,胶板的厚度又成了试验的主要内容。姚某指挥村民从一层到多层分别测试,最后认定两层复合胶板粘接后制作的内胎最佳。到96年3月,试制成功的气囊在青岛将一艘1200吨的海上工程船送下水。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村里承担了姚某的食宿,为试制提供了人力、场地,购买材料和设施,共投入7万余元。96年5月姚某向专利局递交了“内胎式高强度气囊”非职务实用新型专利申请,97年1月被授予专利权。村里得

知后向法院提出专利权属异议,认为该技术方案是主要利用了本村的物质条件,应当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应当属于村里。姚某辩称:该技术方案在去村里之前就已经成熟,在村里只是加工生产而非研究开发,故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

问题:

(1) 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

(2) 是否为共同发明创造?

(3) 7万余元的费用应如何负担?

第十三章 工业产权法

[案例一]1994年6月8日,日本A 株式会社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 新型可折叠自行车"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口头提出要求优先权。中国B 自行车厂也于1994年3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具有相同可折叠自行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问题:(1)A株式会社应如何履行要求优行权的手续?(2)A株式会社就相同主题在日本的第一次申请日是何时才有优先权? 为什么?

[案例二]1986年6月,A 以祖传秘方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技术与B 厂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A 某的义务是技术培训、检查产品质量、提供自采药材。B 厂的义务是给A 特级技师待遇,每月工资300元,免费提供食宿。并约定在B 厂支付专利申请费用年度维护费等条件下,A 同意B 厂作为专利申请人,负责代办技术转让工作。其转让费的25%归A 某,75%归B 厂。专利权归A 某所有。根据上述协议,B 厂于1986年7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 宫廷风味烤鸡制作方法" 的发明专利申请,A 某为发明人,B 为申请人。 问题(1)A某与B 厂之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为什么?(2)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应当属于谁? 为什么? [案例三]著名画家A 某1954年制作完成了" 武松打虎" 组画,1957年由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广为流传。A 某于1983年去世,有继承人B 某。1980年C 酒厂将该组画中的第11幅修改后,作为瓶贴和外包装装满使用在其生产的景阳风陈酿系列白酒酒瓶上。1989年C 酒厂又以该组画修改后的图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获准。1990年C 酒厂参加了首届中国酒文化博鉴会。1995年该厂又在人民大会堂举办了" 景阳风陈酿品评会" 。此时B 某从国外归来得知侵权事实,协商未果,于1996年7月起诉,诉称C 酒厂未经A 某的美术作品,侵犯了A 、B 的著作权,并以" 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 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C 酒厂的" 武松打虎" 注册商标。C 酒厂辩称:本厂从1980年开始使用该商标,曾取得A 某口头许可,退一步讲,即使未得A 、B 许可,但一直在宣传,还取得商标注册,核准注册公告日起应知侵权,现已超过诉讼时效。

问题:(1)C酒厂是否侵权? 为什么?(2)B某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为什么?

[案例四]洛阳春都集团公司的" 春都" 牌火腿,以" 会跳舞的火腿肠" 广告及优良质量而熟誉全国,连续数年在市场占有率上名列前茅

第八章 工业产权法

一、甲卷烟厂使用注册商标蓝鸟牌香烟,一年后发现乙乡政府卷烟厂未经商标注册,也生产销售蓝鸟香烟,且质量低。甲厂认为乙厂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产品信誉,就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丙律师,意诉请法院求偿。乙厂得知后,找到甲厂,申明:本厂使用该商标已有二年

之久,并无假冒侵权之意。并主张通过许可协议,取得甲厂的使用权。甲厂同意,并订定商标许可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厂先行赔偿。后,双方找到律师进行咨询,问:

1、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违反我国商标管理的哪些规定?其法律后果如何?

2、如果甲、乙双方达成了使用许可协议,当事人应遵循我国商标法的哪些规定? 答: 1、乙厂属于违反商标注册管理和商标侵权的双重性质。

A 乙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强制性注册规定,根据规定,产销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对乙厂的此种行为,工商企业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注册,并罚款。 B 乙厂的行为侵犯了甲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可根据甲厂请求,责令乙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加处罚款。

2、如果甲、乙双方事后达成使用许可协议,乙厂又承担侵权行为,双方应遵循以下规定: A 双方除需订立书面协议外,甲厂作为许可方,还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将合同副本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并报送商标局备案,否则不发生合同效力。

B 、根据我国商标管理和质量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甲厂作为许可方,有义务监督乙厂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相应质量,乙厂作为被许可方,则必须保证使用甲厂注册商标的相应质量。

二、公民张某于2000年4月完成了一项“水变油”的方法发明,5月利用A 企业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对该方法进行了验证和测试,并向A 企业支付了100万元的测试费用。

在测试过程中,A 企业的职工王某窃取了张某的技术秘密后,于2000年6月将该技术秘密转让给李某,李某不知道王某的技术秘密系窃取所得,并向王某支付了200万元的转让费。张某得知李某使用自己的技术秘密后,要求李某向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李某向张某支付使用费后,张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

2001年12月,张某将该项技术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公司,2002年1月1日,甲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的书面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初步审查认为该方法发明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要求,于2003年7月1日即行公布。2004年10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甲公司的请求,对该方法发明进行实质审查后,于2005年1月1日作出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于同日予以登记和公告。

2005年4月,甲公司对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分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以下情况:

(1)乙公司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多次使用甲公司的该项方法发明。2004年12月15日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支付使用费时,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2)2005年4月1日,甲公司得知丙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于2005年2月1日在与某公司的买卖合同中使用甲公司的专利号,非法获利20万元。

(3)丁公司在2002年1月1日前已经使用相同的方法,甲公司于2005年1月1日取得发明专利权后,丁公司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方法。

2005年6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丙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丙公司于2005年6月10日向甲公司支付了赔偿金20万元。

2005年8月1日,甲公司的发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于是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退还20万元的专利侵权赔偿金。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张某的发明是否属于A 企业的职务发明?并说明理由。

(2)张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的发明专利权自何日起生效?其20年的保护期限从何日起计算?

(4)指出甲公司对乙公司提起诉讼的具体诉讼时效期间,并说明理由。

(5)指出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诉讼的具体诉讼时效期间,并说明理由。

(6)丙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丙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7)在甲公司对丙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在甲公司还是丙公司?并说明理由。

(8)丁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专利侵权?并说明理由。

(9)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退还20万元的专利侵权赔偿金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1)张某的发明不属于A 企业的职务发明。根据规定,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验证、测试的,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在本题中,张某完成发明后利用A 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验证和测试,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2)张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3)甲公司的发明专利权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其20年的保护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起计算。

(4)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5年1月1日-2007年1月1日。根据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2003年7月1日-2005年1月1日)使用该发明未支付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2005年1月1日)起计算。

(5)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5年4月1日-2007年4月1日。根据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违法行为,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举证责任在丙公司。根据规定,方法发明专利权被侵权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

(8)丁公司不属于专利侵权。根据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9)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溯及力。

三、李某设计了一个智能吸尘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专利,但发现国外已有使用销售这类产品。问这个智能吸尘器是否还具有新颖性?

答案:只要这个产品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就具有新颖性。

四、甲卷烟厂使用注册商标生产“白云”牌香烟,乙卷烟厂在其后未经商标注册也生产销售“白云”牌香烟,其香烟质量较甲厂低。甲厂认为乙厂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商品信誉,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甲厂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并要求乙厂赔偿损失。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哪些规定?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答:(1)乙厂的行为具有违反商标注册管理和商标侵权双重性质。乙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中产销烟草制品者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的强制性注册规定。对于乙厂的此种违法行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可责令其限期注册,并可加处罚款。

(2)乙厂的行为侵犯了甲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注册的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甲厂的请求责令乙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加处罚款。

五.甲、乙两厂均为某市生产饮料的企业,使用在饮料上的商标分别注册为A 和B 。其中,甲厂是老牌企业,乙厂是后起之秀。由于乙厂饮料质优价廉、销路很好,导致甲厂的经济效益下降。甲厂为在竞争中取胜,在该市电视台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广告词中称:目前本市有一些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与本厂生产的保健饮料在质量上有根本差别,系本厂产品的仿制品,惟有本厂生产的A 牌饮料不含化学成分,才是正宗,特提请广大消费者注意,购买保健饮料时请认准A 牌商标,谨防受骗上当。

甲厂的广告在市电视台播出后,许多经营乙厂保健饮料的客户纷纷找乙厂退货,称其为仿制产品,致使乙厂生产严重滑坡,造成近1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乙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要求处理。

问:①甲厂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①甲厂的行为既是一种引入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诋毁他人荣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

②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上述规定,应责令甲厂停止播放和刊登广告,通过电视台和报纸说明事实真相,向乙厂声明道歉,并可在法定幅度内处以罚款

甲公司制造出了一种新型的投影仪,并且立刻申请发明专利权。其最初的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产品包括ABC 三个必要技术特征,但在审查过程中,专利局认为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为了获得专利权,甲公司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技术方案修改为具有ABCD 四个必要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最终获得了专利权。

但后来的实践证明,缺少D 技术特征,并不影响该技术方案的技术目的的实现。因此甲公司实际生产销售的投影仪产品仅包括A 、B 、C 三个技术特征。

甲公司的投影仪产品推向市场后,立刻出现了大量功能相类似的投影仪产品。经过分析,乙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 、B 、C 三项必要技术特征; 丙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 、B 、C 、E 四项必要技术特征; 丁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 、B 、C 、D 、F 五项技术特征,且丁公司已经将具备该技术方案的投影仪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 戊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 、B 、H 三项必要技术特征; 己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 、B 、C 、D 四项技术特征,但投影仪系采用了一种新的专利方法来生产,该方法完全不同于甲公司的生产方法。

[问题] 试分别分析以上案例中乙、丙、丁、戊、己五家公司制造、销售投影仪产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为什么?

答:(1)在侵权判断中应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而不是与专利权人实际生产的产品进行比较;

(2)甲公司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通过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所明确放弃的内容不能被重新囊括到其保护范围之中(禁止反悔原则)

(3)乙公司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乙公司的产品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覆盖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

(4)如果丙公司产品中E 必要技术特征与甲公司专利技术中的D 必要技术特征是等同的,则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如果丙公司产品中E 必要技术特征与甲公司专利技术中的D 必要技术特征不是等同的,则丙公司不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5)丁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丁公司产品中所包含的技术特征覆盖了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管F 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均如此,其中包括从属专利问题);

(6)戊公司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戊公司的产品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覆盖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

(7)己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己公司的产品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覆盖了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甲公司享有的是产品专利权,不管该产品是用何种方法制造的,均落入甲公司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

第八章 《工业产权法》案例

案例(1) 2000年1月甲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乙研制出一种节油装置,完成了该公司的技术攻坚课题,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2000年2月甲公司将该装置样品提供给我国政府承认的某国际技术展览会展出。同年3月,乙未经单位同意,在向某国外杂志的投稿论文中透露了该装置的核心技术,该杂志将论文全文刊载,引起甲公司不满。同年6月,丙公司依照该杂志的报道很快研制了样品,并作好了批量生产的必要准备。甲公司于2000年7月向我国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书。2000年12月丁公司也根据该杂志开始生产该节油装置。2003年5月7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2003年7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问题:

(1) 在丙公司已研制出样品,丁公司已开始生产的情况下,甲公司的发

明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应否授予专利权?

(2) 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3) 丁公司实施甲公司发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4) 甲公司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

案例(2) 陈某研制了“多路转阀浮动床水处理设备”委托某厂制造,并与该厂签订了对设备技术保密的协议。某厂于1997年2月份在市场公开销售该设备。1997年9月陈某申请实用新型专利,1999年3月获得专利权。陈某要求某厂不得继续销售。某厂于1999年4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宣告陈某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理由是该技术不具备新颖性。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995年3月,退休一年多的工程师姚某回到老家沂蒙山区,看到家乡仍然落后,便与村委会商谈,自己有一个技术项目“内胎式高强度气囊”,用于船舶修造时上下水。村里只需要投入2万元左右即可生产;出售后所得收益对半分成,以帮助村里脱贫致富。双方口头协议:村里提供场地和资金,姚某提供技术方案和加工指导。姚某的技术方案核心是:在橡胶内胎的外层用强度高、韧性大的尼龙绳编织成一个外罩,形成一个完整的具有抗压力的气囊。根据姚某的方案,村里进行了多次粘接试验,失败后村里购买热合机进行热合粘接,但是效果不好。95年8月,姚某经在橡胶制品厂工作的朋友介绍,采用该厂生产的维尼纶帘子布代替尼龙绳编织的网布。经过试验,这种帘子布的抗拉、抗压强完全符合气囊的使用要求。当把帘子布压合到胶板制作的内胎上时,胶板的厚度又成了试验的主要内容。姚某指挥村民从一层到多层分别测试,最后认定两层复合胶板粘接后制作的内胎最佳。到96年3月,试制成功的气囊在青岛将一艘1200吨的海上工程船送下水。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村里承担了姚某的食宿,为试制提供了人力、场地,购买材料和设施,共投入7万余元。96年5月姚某向专利局递交了“内胎式高强度气囊”非职务实用新型专利申请,97年1月被授予专利权。村里得

知后向法院提出专利权属异议,认为该技术方案是主要利用了本村的物质条件,应当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应当属于村里。姚某辩称:该技术方案在去村里之前就已经成熟,在村里只是加工生产而非研究开发,故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

问题:

(1) 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

(2) 是否为共同发明创造?

(3) 7万余元的费用应如何负担?

第十三章 工业产权法

[案例一]1994年6月8日,日本A 株式会社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 新型可折叠自行车"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口头提出要求优先权。中国B 自行车厂也于1994年3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具有相同可折叠自行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问题:(1)A株式会社应如何履行要求优行权的手续?(2)A株式会社就相同主题在日本的第一次申请日是何时才有优先权? 为什么?

[案例二]1986年6月,A 以祖传秘方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技术与B 厂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A 某的义务是技术培训、检查产品质量、提供自采药材。B 厂的义务是给A 特级技师待遇,每月工资300元,免费提供食宿。并约定在B 厂支付专利申请费用年度维护费等条件下,A 同意B 厂作为专利申请人,负责代办技术转让工作。其转让费的25%归A 某,75%归B 厂。专利权归A 某所有。根据上述协议,B 厂于1986年7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 宫廷风味烤鸡制作方法" 的发明专利申请,A 某为发明人,B 为申请人。 问题(1)A某与B 厂之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为什么?(2)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应当属于谁? 为什么? [案例三]著名画家A 某1954年制作完成了" 武松打虎" 组画,1957年由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广为流传。A 某于1983年去世,有继承人B 某。1980年C 酒厂将该组画中的第11幅修改后,作为瓶贴和外包装装满使用在其生产的景阳风陈酿系列白酒酒瓶上。1989年C 酒厂又以该组画修改后的图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获准。1990年C 酒厂参加了首届中国酒文化博鉴会。1995年该厂又在人民大会堂举办了" 景阳风陈酿品评会" 。此时B 某从国外归来得知侵权事实,协商未果,于1996年7月起诉,诉称C 酒厂未经A 某的美术作品,侵犯了A 、B 的著作权,并以" 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 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C 酒厂的" 武松打虎" 注册商标。C 酒厂辩称:本厂从1980年开始使用该商标,曾取得A 某口头许可,退一步讲,即使未得A 、B 许可,但一直在宣传,还取得商标注册,核准注册公告日起应知侵权,现已超过诉讼时效。

问题:(1)C酒厂是否侵权? 为什么?(2)B某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为什么?

[案例四]洛阳春都集团公司的" 春都" 牌火腿,以" 会跳舞的火腿肠" 广告及优良质量而熟誉全国,连续数年在市场占有率上名列前茅

第八章 工业产权法

一、甲卷烟厂使用注册商标蓝鸟牌香烟,一年后发现乙乡政府卷烟厂未经商标注册,也生产销售蓝鸟香烟,且质量低。甲厂认为乙厂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产品信誉,就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丙律师,意诉请法院求偿。乙厂得知后,找到甲厂,申明:本厂使用该商标已有二年

之久,并无假冒侵权之意。并主张通过许可协议,取得甲厂的使用权。甲厂同意,并订定商标许可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厂先行赔偿。后,双方找到律师进行咨询,问:

1、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违反我国商标管理的哪些规定?其法律后果如何?

2、如果甲、乙双方达成了使用许可协议,当事人应遵循我国商标法的哪些规定? 答: 1、乙厂属于违反商标注册管理和商标侵权的双重性质。

A 乙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强制性注册规定,根据规定,产销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对乙厂的此种行为,工商企业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注册,并罚款。 B 乙厂的行为侵犯了甲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可根据甲厂请求,责令乙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加处罚款。

2、如果甲、乙双方事后达成使用许可协议,乙厂又承担侵权行为,双方应遵循以下规定: A 双方除需订立书面协议外,甲厂作为许可方,还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将合同副本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并报送商标局备案,否则不发生合同效力。

B 、根据我国商标管理和质量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甲厂作为许可方,有义务监督乙厂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相应质量,乙厂作为被许可方,则必须保证使用甲厂注册商标的相应质量。

二、公民张某于2000年4月完成了一项“水变油”的方法发明,5月利用A 企业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对该方法进行了验证和测试,并向A 企业支付了100万元的测试费用。

在测试过程中,A 企业的职工王某窃取了张某的技术秘密后,于2000年6月将该技术秘密转让给李某,李某不知道王某的技术秘密系窃取所得,并向王某支付了200万元的转让费。张某得知李某使用自己的技术秘密后,要求李某向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李某向张某支付使用费后,张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

2001年12月,张某将该项技术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公司,2002年1月1日,甲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的书面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初步审查认为该方法发明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要求,于2003年7月1日即行公布。2004年10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甲公司的请求,对该方法发明进行实质审查后,于2005年1月1日作出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于同日予以登记和公告。

2005年4月,甲公司对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分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以下情况:

(1)乙公司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多次使用甲公司的该项方法发明。2004年12月15日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支付使用费时,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2)2005年4月1日,甲公司得知丙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于2005年2月1日在与某公司的买卖合同中使用甲公司的专利号,非法获利20万元。

(3)丁公司在2002年1月1日前已经使用相同的方法,甲公司于2005年1月1日取得发明专利权后,丁公司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方法。

2005年6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丙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丙公司于2005年6月10日向甲公司支付了赔偿金20万元。

2005年8月1日,甲公司的发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于是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退还20万元的专利侵权赔偿金。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张某的发明是否属于A 企业的职务发明?并说明理由。

(2)张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的发明专利权自何日起生效?其20年的保护期限从何日起计算?

(4)指出甲公司对乙公司提起诉讼的具体诉讼时效期间,并说明理由。

(5)指出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诉讼的具体诉讼时效期间,并说明理由。

(6)丙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丙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7)在甲公司对丙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在甲公司还是丙公司?并说明理由。

(8)丁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专利侵权?并说明理由。

(9)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退还20万元的专利侵权赔偿金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1)张某的发明不属于A 企业的职务发明。根据规定,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验证、测试的,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在本题中,张某完成发明后利用A 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验证和测试,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2)张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3)甲公司的发明专利权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其20年的保护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起计算。

(4)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5年1月1日-2007年1月1日。根据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2003年7月1日-2005年1月1日)使用该发明未支付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2005年1月1日)起计算。

(5)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5年4月1日-2007年4月1日。根据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违法行为,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举证责任在丙公司。根据规定,方法发明专利权被侵权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

(8)丁公司不属于专利侵权。根据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9)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溯及力。

三、李某设计了一个智能吸尘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专利,但发现国外已有使用销售这类产品。问这个智能吸尘器是否还具有新颖性?

答案:只要这个产品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就具有新颖性。

四、甲卷烟厂使用注册商标生产“白云”牌香烟,乙卷烟厂在其后未经商标注册也生产销售“白云”牌香烟,其香烟质量较甲厂低。甲厂认为乙厂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商品信誉,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甲厂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并要求乙厂赔偿损失。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哪些规定?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答:(1)乙厂的行为具有违反商标注册管理和商标侵权双重性质。乙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中产销烟草制品者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的强制性注册规定。对于乙厂的此种违法行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可责令其限期注册,并可加处罚款。

(2)乙厂的行为侵犯了甲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注册的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甲厂的请求责令乙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加处罚款。

五.甲、乙两厂均为某市生产饮料的企业,使用在饮料上的商标分别注册为A 和B 。其中,甲厂是老牌企业,乙厂是后起之秀。由于乙厂饮料质优价廉、销路很好,导致甲厂的经济效益下降。甲厂为在竞争中取胜,在该市电视台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广告词中称:目前本市有一些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与本厂生产的保健饮料在质量上有根本差别,系本厂产品的仿制品,惟有本厂生产的A 牌饮料不含化学成分,才是正宗,特提请广大消费者注意,购买保健饮料时请认准A 牌商标,谨防受骗上当。

甲厂的广告在市电视台播出后,许多经营乙厂保健饮料的客户纷纷找乙厂退货,称其为仿制产品,致使乙厂生产严重滑坡,造成近1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乙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要求处理。

问:①甲厂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①甲厂的行为既是一种引入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诋毁他人荣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

②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上述规定,应责令甲厂停止播放和刊登广告,通过电视台和报纸说明事实真相,向乙厂声明道歉,并可在法定幅度内处以罚款

甲公司制造出了一种新型的投影仪,并且立刻申请发明专利权。其最初的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产品包括ABC 三个必要技术特征,但在审查过程中,专利局认为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为了获得专利权,甲公司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技术方案修改为具有ABCD 四个必要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最终获得了专利权。

但后来的实践证明,缺少D 技术特征,并不影响该技术方案的技术目的的实现。因此甲公司实际生产销售的投影仪产品仅包括A 、B 、C 三个技术特征。

甲公司的投影仪产品推向市场后,立刻出现了大量功能相类似的投影仪产品。经过分析,乙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 、B 、C 三项必要技术特征; 丙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 、B 、C 、E 四项必要技术特征; 丁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 、B 、C 、D 、F 五项技术特征,且丁公司已经将具备该技术方案的投影仪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 戊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 、B 、H 三项必要技术特征; 己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 、B 、C 、D 四项技术特征,但投影仪系采用了一种新的专利方法来生产,该方法完全不同于甲公司的生产方法。

[问题] 试分别分析以上案例中乙、丙、丁、戊、己五家公司制造、销售投影仪产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为什么?

答:(1)在侵权判断中应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而不是与专利权人实际生产的产品进行比较;

(2)甲公司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通过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所明确放弃的内容不能被重新囊括到其保护范围之中(禁止反悔原则)

(3)乙公司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乙公司的产品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覆盖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

(4)如果丙公司产品中E 必要技术特征与甲公司专利技术中的D 必要技术特征是等同的,则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如果丙公司产品中E 必要技术特征与甲公司专利技术中的D 必要技术特征不是等同的,则丙公司不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5)丁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丁公司产品中所包含的技术特征覆盖了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管F 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均如此,其中包括从属专利问题);

(6)戊公司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戊公司的产品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覆盖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

(7)己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己公司的产品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覆盖了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甲公司享有的是产品专利权,不管该产品是用何种方法制造的,均落入甲公司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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