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文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乡土文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摘 要:首先概括了乡土文化对中国法律影响的现状及特征,从多角度、多层面分析乡土文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其次总结了乡土文化对中国法律产生的影响,最后就这一问题的现状,采用层层递进的方式提出改善其负面影响的具体规划,从而铸就农民的法律神圣感。

关键词:乡土文化 法律认识 影响 措施

通过《盲山》这部电影,我们为女主人公的遭遇而感到痛心,盲山这样的一个地方,文化教育落后、法制观念淡薄、生产力水平近乎原始。这个山村社会有着自己的一套行为规范、一套制度体系,可以保护内部利益,而对侵犯其利益的一切行为,会群起而攻之。法律也对其奈何不了,这是法治国家的一个盲点,是法律的盲点。而通过《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我们可以看到秋菊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利益给我很大的感触,中国五千年来都是一种人治社会,法制观念在中国普通大众当中还相当淡薄,维持社会秩序的往往不是法律而是一些久已有之的社会习俗,道德观念,人情关系。在这样一个大众法制观念普遍淡薄的大时代背景下再看秋菊打官司就有些非同寻常的意义了。

一、中国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近 2/3 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因而农村的法治建设势必成为法治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的法律问题同样成为法治构建的奠基石。中国的农村长期受到传统观念和人治思想的束缚。在农村社会一直以来依靠的是熟人社会的宗法观念,以及村干部的权威等形式去解决社会生活中的问题的。我国农村物质基础较为薄弱,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另外一些地区还具有天然的封闭性,这些客观因素都直接影响了法律的实施,甚至产生了对立法产品的漠视,法律权威也一扫而地。他们认为法律不如习惯好使。

二、乡土社会中法律的特点

乡土社会自身的地域限制及文化特性决定了其法律认识较之城市或其他领域有很大的区别。乡下人讲究情理,是一个熟人社会,喜欢欲情与诚信之中,这种诚信较之城市社会的单纯为物质利益而诚信有很大的差异。乡土社会中所形成的秩序格 局在反映法律认识上显现出异样的特色。

(一)乡土社会是一个被法律遗忘的角落。纵观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乡土社会的规定很少,造成农民对法律冷漠,把法律堪称属于城市人的一种框框。在他们眼里邻里之间牵涉到法律会伤及情面,固有的道德约束足以保证滋生权益的维护。所以对他们谈法律,也只是停留在文字意义上。

(二)法律表达机制的缺乏。近几年信访事件不断,就其原因之一就是法律表达机制的不完善。一个机制的缺乏势必会引起另一机制的兴起,这就是乡土社会中独有的长老机制。既然法院不能解决,乡土社会中的长老便在此中大显神通,他们就是权威,他们的话意味着规则。法律表达机制的缺失会加剧农民对法律的不信任,距离法律越远。

(三)乡土社会的习惯、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首先,乡土社会本身作为一个熟人社会,靠着血缘和地缘关系维系着这种超稳定的结构,在这个大集体内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是习惯和道德。社会结构格局的差别引起了不同的道德观念,道德观念是生活在这里的人自觉应当遵守社会行为规范的信念。

三,乡土文化对中国法律产生影响的原因

(一)礼俗传统法律文化因素。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文明给我们留下的既是一笔宝贵的文化遗产,又是一个沉重的历史包袱。中国社会深受以达到一个无法或超法的“道德理想国”为主旨的传统儒家文化影响。中国从古至今都缺乏崇尚法律、认识法律的传统精神。邓小平同志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打击,有时有重新滋长。”

(二)农民自身意识及物质因素。其中包括以下几点:1、偏低的文化水平,中国广大农村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这对了解和认知法律形成了障碍,阻碍着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接受,使之更倾向于因循守旧,许多行为更多是从道德上来衡量,这无疑会阻断法律的普及和法律权威的树立。2、匮乏的物质基础。物质的匮乏性决定了人民生活的精力主要集中在利益的获取上,但当利益要求和秩序要求发生冲突时安定的格局也就打破了,所谓“仓禀食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再者落后的经济状况也影响了执法和司法的公平与效率。4、淡薄的法律意识。 由于物质基础的匮乏,文化水平的较低致使农民的法律意识不会停留在较高的水平,传统的法律文化和人治思想使他们更习惯于用感情化、伦理化来建立人与人

的关系,对于伦理道德意外的做法不屑一顾。

(三)现代法律制度的因素。专制社会的历史积累使中国民众只有权力意识,而没有权利意识,同时也早就了相应制度的诞生。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现存的许多法律制度也与法治社会的构建极不相适应。例如:法律与政策错位;法律与农村认识冲突;涉农法律制度的缺失。

(四)执法、司法的因素。基层法律工作者知识储备不足、业务素质低,执法不严,以权谋私,等等一系列现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损害了国家机关在人民心中的形象,更严重的是损害了法在人们心中的地位。

四,改善乡土文化对中国法律负面影响的措施

(一)送法下乡:树立公民的法律观。培育公民的法律认识,已成为时代发展的迫切要求。法治社会的建立绝不仅是物质层面的制度建设,更新观念,树立法律权威,内化法律精神是配置法律认识的关键。依法治国的构建需要将法律伸向每个角落,因此,送法下乡是农村法治化得前提。

(二)利益感受:促进农民法律认同。法律认识的形成依然要通过主题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否则纵有主题运用、遵守法律的行为,也不会内化为其对法律的强烈信念。法律价值的认同不能仅停留在静态的观念,一部法律能在多大程度上的到民众的支持就要看其给民众带来多大的利益感受。

(三)赢得神圣:铸就农民的法律情感。铸就农民的法律情感,实现农民对法律的认识并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长久的努力和信心,需要构筑一套完整的确保农民得到实惠、农民的安宁、农业得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从法律体系的内容结构来看,农村法律制度的构建必须紧紧围绕农村的改革、发展与稳定这个主题展开。从根本上说,主要涉及农业经济市场化、现代化的改革与发展,农村的小康建设和农民的正当权益保护 等制度内容。对此徐忠明教授讲到,帝国法律的“公开文本”并不能够一定表达民间社会百姓大众的真实思想,即百姓大众的法律实践或许另一种逻辑或风格。对他们来说,在法律上公开宣告什么也许并不重要,而日常生活展现出来的实际利益可能更有价值。

乡土社会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人口之多,地域之广。法律认识是一个主观范畴的概念,也是一个对主题的行为具有指导作用的客观化概念。乡土社会的法律认识受地域、文化、经济等因素的制约,加之与城市之间的政策的巨大差距,使其法律认识处在危机之中。依法治国需要法律认识的心理支撑,也需要法律认识的行为指导,因此乡土社会法律认识危机严重影响着法治社会的构建。我们要在分析认识缺失表现的基础上抓住薄弱环节,通过农民的利益感受,实现农民对法律产生认同感、信任感,再到依赖感,最后实现法律的认识。首先要让他们感觉到有法可信,有属于他们自己的法律才行。由于农村社会的特殊性,费孝通曾经说过,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礼治社会,这是一个传统,即便在今天也难以改变。

乡土社会敬仰道德,因此在立法中将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是不容忽视的,而不应是冷冰冰的法条。被神化的道德本身具有宗教功能,对今天我们培育农民的法律认识是大有裨益的。

法律认识的培植不是一朝一夕之功,需要长期的努力,甚至几道人的不懈努力。我们必须坚定法治的信念,坚信法律是通向正义的桥梁,是维护合法利益的守护神。我们也要相信中国农村的法治状况会有改善,中国的法治进程也会对农村法律认识产生带动作用。在依法治国理念的引导下我们一定能看到法律认识实现的曙光。

参考文献:[1]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三联书店,1985 年版。

[2] 谢 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 年第一版。

[3] 王晨光主编:《农村法制现状—来自清华学生的视角》,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

第一版。

[4] 夏 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年 4 月第一版。

[5]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年 1 月第一版。

中国基层法制建设的现状

摘 要:首先概括了中国基层法制建设的现状,其次说明了基层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从多角度、多层面分析了中国基层的法制建设,最后就这一问题的,采用层层递进的方式提出改善其负面影响的具体措施,从而铸就农民的法律神圣感。

关键词:法制建设 基层 现状 措施

通过《盲山》这部电影,我们为女主人公的遭遇而感到痛心,盲山这样的一个地方,文化教育落后、法制观念淡薄、生产力水平近乎原始。这个山村社会有着自己的一套行为规范、一套制度体系,可以保护内部利益,而对侵犯其利益的一切行为,会群起而攻之。法律也对其奈何不了,这是法治国家的一个盲点,是法律的盲点。而通过《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我们可以看到秋菊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利益给我很大的感触,中国五千年来都是一种人治社会,法制观念在中国普通大众当中还相当淡薄,维持社会秩序的往往不是法律而是一些久已有之的社会习俗,道德观念,人情关系。在这样一个大众法制观念普遍淡薄的大时代背景下再看秋菊打官司就有些非同寻常的意义了。

一、中国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近 2/3 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因而农村的法治建设势必成为法治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的法律问题同样成为法治构建的奠基石。中国的农村长期受到传统观念和人治思想的束缚。在农村社会一直以来依靠的是熟人社会的宗法观念,以及村干部的权威等形式去解决社会生活中的问题的。我国农村物质基础较为薄弱,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另外一些地区还具有天然的封闭性,这些客观因素都直接影响了法律的实施,甚至产生了对立法产品的漠视,法律权威也一扫而地。尤其是少数执法部门的随意行为造成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落后的农村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事业以及社会文化环境对法律文化建设产生消极影响。

二、我国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基层群众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民主法制意识欠缺,法治观念淡薄。有的人在自身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有的农民法律知识缺乏,无视法律,排斥法律权威,崇尚“无讼有德”、“权大于法”,喜欢采取越级上访、聚众闹事、围堵政府机关来解决问题。个别公职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知法犯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速度较快,截止2010年,已颁布法律236部、行政法规690个、地方性法规8600个,基本建成法律体系。但部分法律质量不高,效果不佳。一些法律、法规的逻辑结构不严密,条文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法律体系不健全, 没有及时进行立、改、废活动,造成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相互抵触,影响法律的整体和谐。在法律之间,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之间,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还没有完全配套,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出现了“断层”和“缺项”。

(三)实施法治不够彻底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其实际权力并未完全到位,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权力资源和程序保障。根据宪法规定,行政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并接受其监督。但实践中,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干预太大,因而导致一部分法律带有明显行政部门利益的色彩,使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可行性受到影响。由于财权、人事权都掌握在党政部门手中,司法机关相对独立性程度较低,抗干扰能力较差。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依然存在,造成法治化进程缓慢。执法者与管理相对人缺乏交流沟通,互相戒备排斥,甚至对立、对抗;个别执法者方式简单粗暴,未能体现法律的权威。

(四)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存在“官从政法、民从私约”传统习惯。一些基层干部“重人治、轻法治”。强调人治而藐视法治,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对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习惯用人治来管理,忽视运用法

治手段解决问题;错误认为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工作就越来越难做。或者口说法治,实为人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部分领导“重经济建设、轻法治建设”。没有摆正二者的辨证关系, 认为现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经济是第一要务;认为经济建设是硬指标,是大事,法治建设工作是软任务,可有可无,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一些执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认为主要结果正确,就不管过程是否合法。程序意识淡薄,忽视行政权力的规范运作。

(五)社会治安形势趋于复杂

社会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增多。纠纷的主体、案件的形式、潜在的问题越来越趋于多样化、复杂化。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纠纷有增无减,上访行为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治安案件和侵财类刑事案件频发,赌博、伤害类案件时有发生。农民犯罪率较高。

(六)基层自治难以落实

现行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存在缺陷,使基层自治制度难以落实。城市化进程中农村法治成为薄弱环节。

建设法治国家,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农民。然而部分村民自治组织不健全,自治机制缺乏活力,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不到位,村民自治流于形式。两委关系不明确。村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程度不高,群众很少参与,缺乏公开透明;农民选举意识差,出现“贿选”、“家族控选”现象。村民自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影响人们对法律权威的看法和对民主法治建设的信心。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法治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思想认识,增强法治建设意识。社会各界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农村基层,要实现从“乡土秩序”向“现代法治”的转变,从“纸上的法律”向“现实的法律”的转变。摈弃人治思想,树立民主法治理念,弘扬民主法治精神,树立法律至上意识。扎实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努力提高领导水平。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坚持“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治”,二者不能偏废。要努力做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这是搞好民主法治工作的根本前提。

(二)加强普法教育,培育公民现代法治观。法制宣传教育是培养公民树立正确法律观的基础工程。目的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积极履行公民应尽义务,并懂得运用法律维权,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为此,一是要更新观念,创新普法教育特色。二是要整合资源,促使普法教育新发展。三是要创新载体,促使普法教育新成效。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整体协调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一是要确保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如果司法不独立,那么实现司法公正的就没有保障。二是实现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和程序公正)。公正性是司法的价值目标和灵魂所在,要求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加强经济建设,夯实法治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治建设离不开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离不开科学发展和跨越发展。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调优农村产业结构,发展现代农业。坚持市场化取向改革,调整优化农业结构。要全方位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解决制约经济发展的城乡二元结构,增加农业科技含量,增强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五)加强基层建设,确保村民自治。必须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使各项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坚持依法治理。加强和改善党对基层组织的领导。用制度规范干部权限,严格规范财权物权,健全村财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完善并规范民主自治与民主管理,在法律范围内健全村规民约,建立和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涉农法律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参考文献]

1、《新形势下农村法治建设的思考》,载于《育龙网》2011-04-05.

2、郭超:《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思考》,载于《法律教育网》2011-04-05.

3、赵双林、贾玉林:《基层政府法治建设的问题与对策分析》,载于《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乡土文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摘 要:首先概括了乡土文化对中国法律影响的现状及特征,从多角度、多层面分析乡土文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其次总结了乡土文化对中国法律产生的影响,最后就这一问题的现状,采用层层递进的方式提出改善其负面影响的具体规划,从而铸就农民的法律神圣感。

关键词:乡土文化 法律认识 影响 措施

通过《盲山》这部电影,我们为女主人公的遭遇而感到痛心,盲山这样的一个地方,文化教育落后、法制观念淡薄、生产力水平近乎原始。这个山村社会有着自己的一套行为规范、一套制度体系,可以保护内部利益,而对侵犯其利益的一切行为,会群起而攻之。法律也对其奈何不了,这是法治国家的一个盲点,是法律的盲点。而通过《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我们可以看到秋菊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利益给我很大的感触,中国五千年来都是一种人治社会,法制观念在中国普通大众当中还相当淡薄,维持社会秩序的往往不是法律而是一些久已有之的社会习俗,道德观念,人情关系。在这样一个大众法制观念普遍淡薄的大时代背景下再看秋菊打官司就有些非同寻常的意义了。

一、中国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近 2/3 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因而农村的法治建设势必成为法治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的法律问题同样成为法治构建的奠基石。中国的农村长期受到传统观念和人治思想的束缚。在农村社会一直以来依靠的是熟人社会的宗法观念,以及村干部的权威等形式去解决社会生活中的问题的。我国农村物质基础较为薄弱,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另外一些地区还具有天然的封闭性,这些客观因素都直接影响了法律的实施,甚至产生了对立法产品的漠视,法律权威也一扫而地。他们认为法律不如习惯好使。

二、乡土社会中法律的特点

乡土社会自身的地域限制及文化特性决定了其法律认识较之城市或其他领域有很大的区别。乡下人讲究情理,是一个熟人社会,喜欢欲情与诚信之中,这种诚信较之城市社会的单纯为物质利益而诚信有很大的差异。乡土社会中所形成的秩序格 局在反映法律认识上显现出异样的特色。

(一)乡土社会是一个被法律遗忘的角落。纵观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乡土社会的规定很少,造成农民对法律冷漠,把法律堪称属于城市人的一种框框。在他们眼里邻里之间牵涉到法律会伤及情面,固有的道德约束足以保证滋生权益的维护。所以对他们谈法律,也只是停留在文字意义上。

(二)法律表达机制的缺乏。近几年信访事件不断,就其原因之一就是法律表达机制的不完善。一个机制的缺乏势必会引起另一机制的兴起,这就是乡土社会中独有的长老机制。既然法院不能解决,乡土社会中的长老便在此中大显神通,他们就是权威,他们的话意味着规则。法律表达机制的缺失会加剧农民对法律的不信任,距离法律越远。

(三)乡土社会的习惯、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首先,乡土社会本身作为一个熟人社会,靠着血缘和地缘关系维系着这种超稳定的结构,在这个大集体内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是习惯和道德。社会结构格局的差别引起了不同的道德观念,道德观念是生活在这里的人自觉应当遵守社会行为规范的信念。

三,乡土文化对中国法律产生影响的原因

(一)礼俗传统法律文化因素。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文明给我们留下的既是一笔宝贵的文化遗产,又是一个沉重的历史包袱。中国社会深受以达到一个无法或超法的“道德理想国”为主旨的传统儒家文化影响。中国从古至今都缺乏崇尚法律、认识法律的传统精神。邓小平同志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打击,有时有重新滋长。”

(二)农民自身意识及物质因素。其中包括以下几点:1、偏低的文化水平,中国广大农村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这对了解和认知法律形成了障碍,阻碍着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接受,使之更倾向于因循守旧,许多行为更多是从道德上来衡量,这无疑会阻断法律的普及和法律权威的树立。2、匮乏的物质基础。物质的匮乏性决定了人民生活的精力主要集中在利益的获取上,但当利益要求和秩序要求发生冲突时安定的格局也就打破了,所谓“仓禀食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再者落后的经济状况也影响了执法和司法的公平与效率。4、淡薄的法律意识。 由于物质基础的匮乏,文化水平的较低致使农民的法律意识不会停留在较高的水平,传统的法律文化和人治思想使他们更习惯于用感情化、伦理化来建立人与人

的关系,对于伦理道德意外的做法不屑一顾。

(三)现代法律制度的因素。专制社会的历史积累使中国民众只有权力意识,而没有权利意识,同时也早就了相应制度的诞生。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现存的许多法律制度也与法治社会的构建极不相适应。例如:法律与政策错位;法律与农村认识冲突;涉农法律制度的缺失。

(四)执法、司法的因素。基层法律工作者知识储备不足、业务素质低,执法不严,以权谋私,等等一系列现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损害了国家机关在人民心中的形象,更严重的是损害了法在人们心中的地位。

四,改善乡土文化对中国法律负面影响的措施

(一)送法下乡:树立公民的法律观。培育公民的法律认识,已成为时代发展的迫切要求。法治社会的建立绝不仅是物质层面的制度建设,更新观念,树立法律权威,内化法律精神是配置法律认识的关键。依法治国的构建需要将法律伸向每个角落,因此,送法下乡是农村法治化得前提。

(二)利益感受:促进农民法律认同。法律认识的形成依然要通过主题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否则纵有主题运用、遵守法律的行为,也不会内化为其对法律的强烈信念。法律价值的认同不能仅停留在静态的观念,一部法律能在多大程度上的到民众的支持就要看其给民众带来多大的利益感受。

(三)赢得神圣:铸就农民的法律情感。铸就农民的法律情感,实现农民对法律的认识并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长久的努力和信心,需要构筑一套完整的确保农民得到实惠、农民的安宁、农业得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从法律体系的内容结构来看,农村法律制度的构建必须紧紧围绕农村的改革、发展与稳定这个主题展开。从根本上说,主要涉及农业经济市场化、现代化的改革与发展,农村的小康建设和农民的正当权益保护 等制度内容。对此徐忠明教授讲到,帝国法律的“公开文本”并不能够一定表达民间社会百姓大众的真实思想,即百姓大众的法律实践或许另一种逻辑或风格。对他们来说,在法律上公开宣告什么也许并不重要,而日常生活展现出来的实际利益可能更有价值。

乡土社会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人口之多,地域之广。法律认识是一个主观范畴的概念,也是一个对主题的行为具有指导作用的客观化概念。乡土社会的法律认识受地域、文化、经济等因素的制约,加之与城市之间的政策的巨大差距,使其法律认识处在危机之中。依法治国需要法律认识的心理支撑,也需要法律认识的行为指导,因此乡土社会法律认识危机严重影响着法治社会的构建。我们要在分析认识缺失表现的基础上抓住薄弱环节,通过农民的利益感受,实现农民对法律产生认同感、信任感,再到依赖感,最后实现法律的认识。首先要让他们感觉到有法可信,有属于他们自己的法律才行。由于农村社会的特殊性,费孝通曾经说过,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礼治社会,这是一个传统,即便在今天也难以改变。

乡土社会敬仰道德,因此在立法中将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是不容忽视的,而不应是冷冰冰的法条。被神化的道德本身具有宗教功能,对今天我们培育农民的法律认识是大有裨益的。

法律认识的培植不是一朝一夕之功,需要长期的努力,甚至几道人的不懈努力。我们必须坚定法治的信念,坚信法律是通向正义的桥梁,是维护合法利益的守护神。我们也要相信中国农村的法治状况会有改善,中国的法治进程也会对农村法律认识产生带动作用。在依法治国理念的引导下我们一定能看到法律认识实现的曙光。

参考文献:[1]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三联书店,1985 年版。

[2] 谢 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 年第一版。

[3] 王晨光主编:《农村法制现状—来自清华学生的视角》,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

第一版。

[4] 夏 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年 4 月第一版。

[5]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年 1 月第一版。

中国基层法制建设的现状

摘 要:首先概括了中国基层法制建设的现状,其次说明了基层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从多角度、多层面分析了中国基层的法制建设,最后就这一问题的,采用层层递进的方式提出改善其负面影响的具体措施,从而铸就农民的法律神圣感。

关键词:法制建设 基层 现状 措施

通过《盲山》这部电影,我们为女主人公的遭遇而感到痛心,盲山这样的一个地方,文化教育落后、法制观念淡薄、生产力水平近乎原始。这个山村社会有着自己的一套行为规范、一套制度体系,可以保护内部利益,而对侵犯其利益的一切行为,会群起而攻之。法律也对其奈何不了,这是法治国家的一个盲点,是法律的盲点。而通过《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我们可以看到秋菊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利益给我很大的感触,中国五千年来都是一种人治社会,法制观念在中国普通大众当中还相当淡薄,维持社会秩序的往往不是法律而是一些久已有之的社会习俗,道德观念,人情关系。在这样一个大众法制观念普遍淡薄的大时代背景下再看秋菊打官司就有些非同寻常的意义了。

一、中国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近 2/3 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因而农村的法治建设势必成为法治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的法律问题同样成为法治构建的奠基石。中国的农村长期受到传统观念和人治思想的束缚。在农村社会一直以来依靠的是熟人社会的宗法观念,以及村干部的权威等形式去解决社会生活中的问题的。我国农村物质基础较为薄弱,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另外一些地区还具有天然的封闭性,这些客观因素都直接影响了法律的实施,甚至产生了对立法产品的漠视,法律权威也一扫而地。尤其是少数执法部门的随意行为造成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落后的农村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事业以及社会文化环境对法律文化建设产生消极影响。

二、我国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基层群众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民主法制意识欠缺,法治观念淡薄。有的人在自身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有的农民法律知识缺乏,无视法律,排斥法律权威,崇尚“无讼有德”、“权大于法”,喜欢采取越级上访、聚众闹事、围堵政府机关来解决问题。个别公职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知法犯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速度较快,截止2010年,已颁布法律236部、行政法规690个、地方性法规8600个,基本建成法律体系。但部分法律质量不高,效果不佳。一些法律、法规的逻辑结构不严密,条文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法律体系不健全, 没有及时进行立、改、废活动,造成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相互抵触,影响法律的整体和谐。在法律之间,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之间,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还没有完全配套,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出现了“断层”和“缺项”。

(三)实施法治不够彻底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其实际权力并未完全到位,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权力资源和程序保障。根据宪法规定,行政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并接受其监督。但实践中,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干预太大,因而导致一部分法律带有明显行政部门利益的色彩,使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可行性受到影响。由于财权、人事权都掌握在党政部门手中,司法机关相对独立性程度较低,抗干扰能力较差。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依然存在,造成法治化进程缓慢。执法者与管理相对人缺乏交流沟通,互相戒备排斥,甚至对立、对抗;个别执法者方式简单粗暴,未能体现法律的权威。

(四)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存在“官从政法、民从私约”传统习惯。一些基层干部“重人治、轻法治”。强调人治而藐视法治,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对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习惯用人治来管理,忽视运用法

治手段解决问题;错误认为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工作就越来越难做。或者口说法治,实为人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部分领导“重经济建设、轻法治建设”。没有摆正二者的辨证关系, 认为现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经济是第一要务;认为经济建设是硬指标,是大事,法治建设工作是软任务,可有可无,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一些执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认为主要结果正确,就不管过程是否合法。程序意识淡薄,忽视行政权力的规范运作。

(五)社会治安形势趋于复杂

社会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增多。纠纷的主体、案件的形式、潜在的问题越来越趋于多样化、复杂化。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纠纷有增无减,上访行为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治安案件和侵财类刑事案件频发,赌博、伤害类案件时有发生。农民犯罪率较高。

(六)基层自治难以落实

现行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存在缺陷,使基层自治制度难以落实。城市化进程中农村法治成为薄弱环节。

建设法治国家,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农民。然而部分村民自治组织不健全,自治机制缺乏活力,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不到位,村民自治流于形式。两委关系不明确。村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程度不高,群众很少参与,缺乏公开透明;农民选举意识差,出现“贿选”、“家族控选”现象。村民自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影响人们对法律权威的看法和对民主法治建设的信心。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法治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思想认识,增强法治建设意识。社会各界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农村基层,要实现从“乡土秩序”向“现代法治”的转变,从“纸上的法律”向“现实的法律”的转变。摈弃人治思想,树立民主法治理念,弘扬民主法治精神,树立法律至上意识。扎实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努力提高领导水平。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坚持“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治”,二者不能偏废。要努力做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这是搞好民主法治工作的根本前提。

(二)加强普法教育,培育公民现代法治观。法制宣传教育是培养公民树立正确法律观的基础工程。目的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积极履行公民应尽义务,并懂得运用法律维权,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为此,一是要更新观念,创新普法教育特色。二是要整合资源,促使普法教育新发展。三是要创新载体,促使普法教育新成效。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整体协调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一是要确保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如果司法不独立,那么实现司法公正的就没有保障。二是实现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和程序公正)。公正性是司法的价值目标和灵魂所在,要求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加强经济建设,夯实法治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治建设离不开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离不开科学发展和跨越发展。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调优农村产业结构,发展现代农业。坚持市场化取向改革,调整优化农业结构。要全方位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解决制约经济发展的城乡二元结构,增加农业科技含量,增强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五)加强基层建设,确保村民自治。必须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使各项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坚持依法治理。加强和改善党对基层组织的领导。用制度规范干部权限,严格规范财权物权,健全村财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完善并规范民主自治与民主管理,在法律范围内健全村规民约,建立和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涉农法律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参考文献]

1、《新形势下农村法治建设的思考》,载于《育龙网》2011-04-05.

2、郭超:《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思考》,载于《法律教育网》2011-04-05.

3、赵双林、贾玉林:《基层政府法治建设的问题与对策分析》,载于《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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