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核查标准
一、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
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制定本要求。
二、本要求是餐饮单位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本要求中
未涉及的其他条件,按《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业和集体用餐
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及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
第一类:特大型饭店,大型饭店,中型饭店,供餐人数500人以上
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二类:快餐店,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三类:小型饭店,小吃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
单位食堂;
第四类:饮品店(含甜品站);
第五类:建筑工地食堂;
第六类: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
第七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八类:船舶供餐
第九类:中央厨房
四、现场核查结果按照以下判定原则执行:
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
项(***表示)、重点项(**表示)和一般项(*表示)。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
合判定。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
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项目中的内容
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
符合下表的,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
五、说明
(一)各加工经营场所的定义
1、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餐饮业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
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
2、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
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3、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
门厅、大堂休息厅、菜肴展示台(区域)、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4、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
处理食品的区域。
(二)其他说明
1、所有场所面积均为实际室内使用面积。
2、如按照经营面积对饭店的特大、大、中、小型进行划分与按照就餐
座位数对饭店的大、中、小型进行划分,其划分类型结果不一致,则以按
照就餐座位数进行划分的结果为准。
3、主要原料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餐饮业经营者、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
餐饮业经营者及非专门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如含餐饮的KTV包房),食
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在上表基础上可适当减少。
第一类 适用于特大型饭店,大型饭店,中型饭店,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4
5
6
注:1.本表共56项,其中关键项18项,重点项18项,一般项20项。
2. 本表不适用于除大专院校食堂以外的学校食堂以及建筑工地食堂。
7
第二类 适用于快餐店,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8
9
注:1.本表共46项,其中关键项17项,重点项15项,一般项14项。
2. 本表不适用于除大专院校食堂以外的学校食堂以及建筑工地食堂。
10
第三类 适用于小型饭店,小吃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11
12
注:1.本表共38项,其中关键项12项,重点项14项,一般项12项。 2. 本表不适用于除大专院校食堂以外的学校食堂以及建筑工地食堂。
13
第四类 适用于饮品店 、甜品站
14
15
16
第五类 适用于建筑工地食堂
17
2. 建筑工地食堂不得加工供应熟食卤味、裱花蛋糕和生食海产品。
18
第六类 适用于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
19
20
21
22
2. 本表学校食堂包括除大专院校食堂以外的小学、中学、职校、技校和中专。
23
第七类 适用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24
25
26
27
注:1.本表共72项,其中关键项29项,重点项22项,一般项21项。
2.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
29
第八类 适用于船舶供餐
30
31
注:本表共29项,其中关键项6项,重点项11项,一般项12项
32
第九类 适用于中央厨房
33
34
35
36
注:本表共66项,其中关键项25项,重点项22项,一般项19项。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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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核查标准
一、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
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制定本要求。
二、本要求是餐饮单位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本要求中
未涉及的其他条件,按《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业和集体用餐
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及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
第一类:特大型饭店,大型饭店,中型饭店,供餐人数500人以上
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二类:快餐店,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三类:小型饭店,小吃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
单位食堂;
第四类:饮品店(含甜品站);
第五类:建筑工地食堂;
第六类: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
第七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八类:船舶供餐
第九类:中央厨房
四、现场核查结果按照以下判定原则执行:
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
项(***表示)、重点项(**表示)和一般项(*表示)。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
合判定。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
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项目中的内容
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
符合下表的,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
五、说明
(一)各加工经营场所的定义
1、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餐饮业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
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
2、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
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3、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
门厅、大堂休息厅、菜肴展示台(区域)、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4、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
处理食品的区域。
(二)其他说明
1、所有场所面积均为实际室内使用面积。
2、如按照经营面积对饭店的特大、大、中、小型进行划分与按照就餐
座位数对饭店的大、中、小型进行划分,其划分类型结果不一致,则以按
照就餐座位数进行划分的结果为准。
3、主要原料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餐饮业经营者、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
餐饮业经营者及非专门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如含餐饮的KTV包房),食
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在上表基础上可适当减少。
第一类 适用于特大型饭店,大型饭店,中型饭店,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4
5
6
注:1.本表共56项,其中关键项18项,重点项18项,一般项20项。
2. 本表不适用于除大专院校食堂以外的学校食堂以及建筑工地食堂。
7
第二类 适用于快餐店,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8
9
注:1.本表共46项,其中关键项17项,重点项15项,一般项14项。
2. 本表不适用于除大专院校食堂以外的学校食堂以及建筑工地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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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适用于小型饭店,小吃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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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共38项,其中关键项12项,重点项14项,一般项12项。 2. 本表不适用于除大专院校食堂以外的学校食堂以及建筑工地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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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 适用于饮品店 、甜品站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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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类 适用于建筑工地食堂
17
2. 建筑工地食堂不得加工供应熟食卤味、裱花蛋糕和生食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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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类 适用于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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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表学校食堂包括除大专院校食堂以外的小学、中学、职校、技校和中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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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类 适用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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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共72项,其中关键项29项,重点项22项,一般项21项。
2.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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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类 适用于船舶供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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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注:本表共29项,其中关键项6项,重点项11项,一般项1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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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类 适用于中央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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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共66项,其中关键项25项,重点项22项,一般项1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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