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背书制度是什么意思

签字背书制度

1、党委领导班子的主体责任签字背书单由第一责任人签字背书。

2、班子成员的主体责任签字背书单由本人签字背书。(其中包括主要责任人的签字背书)

3、纪委班子监督责任的签字背书单由纪委第一责任人签字背书。

4、纪委班子成员监督责任的签字背书单由本人签字背书。(其中包括主要责任人的签字背书)

5、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签字背书单均一式三份,分别由本单位存档、个人保存、报送县纪委备案,并作为日常检查抽查和年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依据,篇二:xxx乡签字背书制度

xxx乡签字、背书制度

为使xxx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增强全体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推进我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健全责任倒查机制,有效解决责任主体不明晰、过错追究不到位以及干部“灯下黑”问题。

第二条 “签字背书”适用于乡党委、政府全体工作人员以及机关民主决策、监督检查、“三重一大”重要决策部署等重要工作。

第三条 对于机关“三重一大”决策部署事项,与会人员要在会议纪要上签字背书。

第四条 对以乡党委、政府名义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或答复的各类文件上,主办人、审核人和分管领导签字背书。

第五条 凡签字背书人均承担相应责任。对因群众反映、媒体曝光、上级抽查、审计、复核复查、申诉复议中,经核查与“签字背书”有出入或不相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其情节,按责任大小以下列方式对签字背书人员进行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会议检讨;

(三)警示训诫;

(四)停职检查;

(五)责令辞职、免职和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六条 本制度由中共xxx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此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xxx乡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

第一条 考核评价范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对象为:乡、村两级党组织、卫生院、学区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 考核评价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为年初乡党委与各村、乡属各部门、单位签订的党风廉政建和反腐败工作责任书中列明的党委主体责任清单和纪委监督责任清单的落实情况、负面清单的防范情况;各党(总支)支部、乡属站所中心及单位负责人向乡党委会述纪述廉述作风制度、村纪检专干、村监督委员会向乡纪委述职述廉述作风制度规定内容的落实情况。

第三条 考核评价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类考核;

(二)客观公正、奖惩严明;

(三)年终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

(四)班子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

(五)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组织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在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每年由乡党委班子成员带队,对各党(总支)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乡纪委参与检查考核。

第五条 乡、村、卫生院、学区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检查考核方式。

(一)半年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年中对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促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年终考核与“三述”测评相结合。年终或次年初进行责任制考核。责任制考核与领导干部个人“三述”测评工作合并进行。

1.乡、村、卫生院、学区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采用百分制评价方式,签订责任书时对“主体责任清单”赋值,将分值分解至清单列明的各项责任中。“负面清单”为减分因素,在责任书中逐项明确减分分值,减分总分值为“主体责任清单”分值的50%。乡、村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最终得分作为领导班子本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次评定的最终结果。

2.乡党委主要负责人按照《乡和县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县委述纪述廉述作风实施办法》进行考核,各党(总支)支部主要负责人参照以上办法执行,实行综合评价实行百分制,其中群众评议占30%,民主测评占30%,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占40%。

第六条 乡纪委领导成员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年终考核方式。

(一)乡纪委领导成员年度责任制考核采用百分制评价方式,签订责任书时对“监督责任清单”赋值,将分值分解至清单列明的各项责任中。乡纪委与乡党委共担“负面清单”,同为减分因素,减分总分值为“监督责任清单”分值的50%。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最终得分作为乡纪委领导成员本年

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次评定的最终结果。

(二)乡纪委负责人按照《乡纪委负责人向县纪委全委会述职述廉述作风实施办法》进行考核,综合评价实行百分制,其中群众评议占30%,民主测评占30%,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占40%。

第七条 半年检查程序。半年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对照责任书检查任务落实情况、查阅资料、个别座谈、实地察看等形式进行。半年检查侧重发现问题,建立问题台帐,并以问题为导向督促整改。整改情况作为年终检查考核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年终考核程序。年终考核采取自查、考核组查阅资料、会议“三述”、民主测评、个别座谈等形式进行。考核组根据考核掌握情况,对照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核打分,并提出综合考评意见。

第九条 “一票否决”情形。以下两种情况予以“一票否决”。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党风廉政建设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含被立案调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或班子成员中有2人(含2人)以上因党风廉政建设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含被立案调查)、责令辞职、免职,且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任本单位班子成员期间的;二是领导班子发生集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市委十四条规定和县委十条规定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

第十条 考核等次。

(一)乡、村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年度综合评定分为“好”、篇三:党风廉政签字背书及一案双查制度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职责工作导引》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公司研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签字背书”是指,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在拟任用人员的党风廉政签字背书单上签名,表示同意该人员任用,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 党工委负责人应当主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工委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情况实行签字背书制度。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拟任用各单位、各部门副职以上职位人员人事命令下发前,公司办公室要制作 “公司党风廉政签字背书单”,写明拟任用 - 1 -

人员的基本信息报公司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及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审核,并加盖公司党工委公章。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 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及行政主要领导在签字背书前,必须按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确认不存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并留存核实底稿。

第六条 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及行政主要领导可采取参加会议、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核实签字背书事项,必要时可向拟任用人员的现岗位负责人调查了解。

第七条 签字背书样式见附件范本,背书情况复杂时可另附页详细说明。签字背书与干部考察报告一起存档。

第八条 签字背书底稿可以作为责任追究时,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按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程序性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免除相关责任人部分或全部责任。

第四章 处理和处分

第九条 纪工委为签字背书制度的监督单位。

第十条 经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签字背书的任职人

员,若发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按照连带责任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司“一案双查”相关规定追究签字背书者的

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2 -

公司拟任职人员党风廉政签字背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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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职责工作导引》、《中国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班子。

第三条 “一案双查”是指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后,既要追究违纪违法行为当事人责任,公司纪工委还要倒查追究发案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干部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一案双查”,仅指追究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直接主管发案单位的领导干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 实施“一案双查”,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厘清责任、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一案双查”在公司纪工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实施对象及责任内容

第六条 “一案双查”的实施对象是发案单位领导班子、主 - 4 -

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及直接主管发案单位的领导干部。

(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错误或监督管理不到位,本单位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情况。

(二)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情况、纪工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责任情况。

(三)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领导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

第七条 “一案双查”即倒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三章 启动条件及实施程序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证据证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的,应当启动“一案双查”:

本部门(单位)发生腐败窝案、串案;

本部门(单位)一年内先后发生两起以上贪腐案件;

第九条 启动“一案双查”案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工委研究决定。

第十条 启动“一案双查”案件,应报告同级党组织,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后实施。

签字背书制度

1、党委领导班子的主体责任签字背书单由第一责任人签字背书。

2、班子成员的主体责任签字背书单由本人签字背书。(其中包括主要责任人的签字背书)

3、纪委班子监督责任的签字背书单由纪委第一责任人签字背书。

4、纪委班子成员监督责任的签字背书单由本人签字背书。(其中包括主要责任人的签字背书)

5、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签字背书单均一式三份,分别由本单位存档、个人保存、报送县纪委备案,并作为日常检查抽查和年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依据,篇二:xxx乡签字背书制度

xxx乡签字、背书制度

为使xxx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增强全体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推进我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健全责任倒查机制,有效解决责任主体不明晰、过错追究不到位以及干部“灯下黑”问题。

第二条 “签字背书”适用于乡党委、政府全体工作人员以及机关民主决策、监督检查、“三重一大”重要决策部署等重要工作。

第三条 对于机关“三重一大”决策部署事项,与会人员要在会议纪要上签字背书。

第四条 对以乡党委、政府名义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或答复的各类文件上,主办人、审核人和分管领导签字背书。

第五条 凡签字背书人均承担相应责任。对因群众反映、媒体曝光、上级抽查、审计、复核复查、申诉复议中,经核查与“签字背书”有出入或不相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其情节,按责任大小以下列方式对签字背书人员进行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会议检讨;

(三)警示训诫;

(四)停职检查;

(五)责令辞职、免职和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六条 本制度由中共xxx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此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xxx乡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

第一条 考核评价范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对象为:乡、村两级党组织、卫生院、学区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 考核评价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为年初乡党委与各村、乡属各部门、单位签订的党风廉政建和反腐败工作责任书中列明的党委主体责任清单和纪委监督责任清单的落实情况、负面清单的防范情况;各党(总支)支部、乡属站所中心及单位负责人向乡党委会述纪述廉述作风制度、村纪检专干、村监督委员会向乡纪委述职述廉述作风制度规定内容的落实情况。

第三条 考核评价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类考核;

(二)客观公正、奖惩严明;

(三)年终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

(四)班子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

(五)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组织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在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每年由乡党委班子成员带队,对各党(总支)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乡纪委参与检查考核。

第五条 乡、村、卫生院、学区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检查考核方式。

(一)半年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年中对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促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年终考核与“三述”测评相结合。年终或次年初进行责任制考核。责任制考核与领导干部个人“三述”测评工作合并进行。

1.乡、村、卫生院、学区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采用百分制评价方式,签订责任书时对“主体责任清单”赋值,将分值分解至清单列明的各项责任中。“负面清单”为减分因素,在责任书中逐项明确减分分值,减分总分值为“主体责任清单”分值的50%。乡、村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最终得分作为领导班子本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次评定的最终结果。

2.乡党委主要负责人按照《乡和县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县委述纪述廉述作风实施办法》进行考核,各党(总支)支部主要负责人参照以上办法执行,实行综合评价实行百分制,其中群众评议占30%,民主测评占30%,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占40%。

第六条 乡纪委领导成员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年终考核方式。

(一)乡纪委领导成员年度责任制考核采用百分制评价方式,签订责任书时对“监督责任清单”赋值,将分值分解至清单列明的各项责任中。乡纪委与乡党委共担“负面清单”,同为减分因素,减分总分值为“监督责任清单”分值的50%。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最终得分作为乡纪委领导成员本年

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次评定的最终结果。

(二)乡纪委负责人按照《乡纪委负责人向县纪委全委会述职述廉述作风实施办法》进行考核,综合评价实行百分制,其中群众评议占30%,民主测评占30%,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占40%。

第七条 半年检查程序。半年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对照责任书检查任务落实情况、查阅资料、个别座谈、实地察看等形式进行。半年检查侧重发现问题,建立问题台帐,并以问题为导向督促整改。整改情况作为年终检查考核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年终考核程序。年终考核采取自查、考核组查阅资料、会议“三述”、民主测评、个别座谈等形式进行。考核组根据考核掌握情况,对照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核打分,并提出综合考评意见。

第九条 “一票否决”情形。以下两种情况予以“一票否决”。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党风廉政建设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含被立案调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或班子成员中有2人(含2人)以上因党风廉政建设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含被立案调查)、责令辞职、免职,且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任本单位班子成员期间的;二是领导班子发生集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市委十四条规定和县委十条规定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

第十条 考核等次。

(一)乡、村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年度综合评定分为“好”、篇三:党风廉政签字背书及一案双查制度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职责工作导引》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公司研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签字背书”是指,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在拟任用人员的党风廉政签字背书单上签名,表示同意该人员任用,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 党工委负责人应当主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工委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情况实行签字背书制度。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拟任用各单位、各部门副职以上职位人员人事命令下发前,公司办公室要制作 “公司党风廉政签字背书单”,写明拟任用 - 1 -

人员的基本信息报公司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及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审核,并加盖公司党工委公章。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 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及行政主要领导在签字背书前,必须按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确认不存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并留存核实底稿。

第六条 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及行政主要领导可采取参加会议、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核实签字背书事项,必要时可向拟任用人员的现岗位负责人调查了解。

第七条 签字背书样式见附件范本,背书情况复杂时可另附页详细说明。签字背书与干部考察报告一起存档。

第八条 签字背书底稿可以作为责任追究时,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按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程序性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免除相关责任人部分或全部责任。

第四章 处理和处分

第九条 纪工委为签字背书制度的监督单位。

第十条 经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签字背书的任职人

员,若发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按照连带责任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司“一案双查”相关规定追究签字背书者的

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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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任职人员党风廉政签字背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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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职责工作导引》、《中国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班子。

第三条 “一案双查”是指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后,既要追究违纪违法行为当事人责任,公司纪工委还要倒查追究发案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干部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一案双查”,仅指追究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直接主管发案单位的领导干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 实施“一案双查”,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厘清责任、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一案双查”在公司纪工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实施对象及责任内容

第六条 “一案双查”的实施对象是发案单位领导班子、主 - 4 -

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及直接主管发案单位的领导干部。

(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错误或监督管理不到位,本单位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情况。

(二)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情况、纪工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责任情况。

(三)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领导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

第七条 “一案双查”即倒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三章 启动条件及实施程序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证据证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的,应当启动“一案双查”:

本部门(单位)发生腐败窝案、串案;

本部门(单位)一年内先后发生两起以上贪腐案件;

第九条 启动“一案双查”案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工委研究决定。

第十条 启动“一案双查”案件,应报告同级党组织,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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