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导体所实验室及办公用房装修、改建施工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对所内房产进行管理,更好地为全所各部门服务,确保使用安全,各部门房屋(包括其他单位租用房)的装修、改建按本办法进行管理,请相关部门严格执行。
第二章 装修、改建项目申请
第二条 科研用房的装修、改建必须由用房部门提前向基建园区处提交书面申请及《所实验、办公用房装修改建申请单》,申请内容应包括:改造地点、改造内容条件、改造方案、改造必要性,改造后使用特殊气体、试剂或可能产生振动、噪音等特殊情况。基建园区处根据申请内容组织科技处、财务处、综合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协商审批,重大改造需报所务会审批。《所实验、办公用房装修改建申请单》批复完成后交基建园区处备案。
第三条 办公用房及其它部门用房的装修改建,必须先向基建园区处提交书面申请,基建园区处视工程情况报所主管领导审批。申请部门填写《所实验、办公用房装修改建申请单》(科技处意见不需要填写),《所实验、办公用房装修改建申请单》批复完成后交基建园区处备案。
第三章 装修、改建项目方案审核
第四条 科研用房的装修、改建方案应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方案必须包括实验室改造条件要求、改造工程方案、预算;对有振动、噪音等有可能影响他人工作的问题必须明确解决办法。办公用房的装修、改建方案可由施工单位出具。方案由基建园区处会同同运行保障部、综合办公室相关人员协助进行审核。施工应按审核后的方案实施。如有涉及安全、使用功能变化的,需提前与基建园区处沟通,经主管人员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工程发包与合同签订
第五条 装修、改建项目根据《半导体研究所基建维修项目工程发包及相关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半发建字〔2007〕9号)规定方式进行发包,由申请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基建园区处协助进行合同审核。合同签订后应交一份合同原件在基建园区处备案。
第五章 工程开工及过程管理
第六条 为使施工过程能够得到有效监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与所综合办公室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办理出入证后方可进场,同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区域明显位置(例如:房间门口)张贴《实验、办公用房装修改建施工许可单》后方可开始施工。对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而直接进场施工的单位,综合办公室有权进行处罚,罚款额度为1000-2000元。对未张贴《实验、办公用房装修改建施工许可单》进行施工的单位,物业保安有权要求立即停工,并处以施工单位200元罚款。
第七条 施工过程中由开工证中明确的相关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施工材料进场及隐蔽工序完成进入下一工序前,必须请基建园区处或运行保障部主管人员验收,验收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书面相关材料,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或进行下一工序施工。违反此规定,补办检验、验收手续的,处以施工单位200--1000元罚款。无法检验的隐蔽工程或材料检验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进行返工,造成的材料浪费、工期拖延的等相关损失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需要停水(自来水、软化水、纯水)、停电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1-2天向运行保障部提交书面申请,运行保障部核查后配合实施。因私自停水、电等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进行经济赔偿,同时处以施工单位1000--3000元罚款。
第九条 施工过程中,房屋的使用部门应严格监督、控制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有噪音、震动或扬尘等可能对他人造成影响的,应尽量安排在周末或下班后实施,最大程度减小对周边部门的工作影响。施工垃圾应及时清理,暂时存放的材料和垃圾只能在指定位置堆放。违反以上规定且不听从劝阻、改正的,物业或主管部门可以下令停工整改,并处以施工单位500--2000元罚款。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十条 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园区基建处会同相关人员协助使用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前,改造项目不能投入使用。现场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提交全部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 2、 3、 4、 5、 6、 7、
施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净化施工项目需要提供); 进场材料验收资料(建筑工程施工标准验收表格); 分部、分项验收资料(建筑工程施工标准验收表格); 《设施拆除/水电、改线/工程隐蔽验收单》; 系统调试验收资料(净化施工项目需要提供); 竣工图纸;
项目使用说明书(净化施工项目需要提供);
8、 9、
《半导体所实验、办公用房装修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单》; 竣工结算资料。
以上资料提供齐全并在基建园区处备案后,装修、改建项目施工阶段结束。工程验收后3日内施工单位完成现场及周围物资的撤场工作,如确实存在撤场困难的,需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将施工物资妥善安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私自开工、施工的,按毁坏公物处理:所内通报批评并处以房屋的使用部门3000元以上罚款,同时赔偿给其他部门或研究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施工专业单一且工程量较小的维修项目,可以简化管理流程,但需填写《半导体所工程维修类申请/验收单》。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其它国家相关规定以外或限额以下的基建工程、装修改造、零星维修项目。发包部门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时,须将本规定第五、第六章补充到合同中,作为我方管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 自本管理规定下发同时《实验室及办公用房装修的有关规定》(半发技改字{2000}026号)及补充文件废止。
附件1:《半导体所实验、办公用房装修改建申请单》 附件2:《半导体所工程维修类申请/验收单》 附件3:《设施拆除/水电、改线/工程隐蔽申请单》 附件4:《实验、办公用房装修改建施工许可单》
附件5:《半导体所实验、办公用房装修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单》
半导体所实验、办公用房装修改建申请单
半导体所工程维修类申请/验收单
一、开工申请情况
二、维修过程及验收情况
设施拆除/水电、改线/工程隐蔽申请单
一、申请情况
二、过程及验收情况
实验、办公用房装修改建施工许可单
装修改建相关责任人
基建园区处 年 月 日
半导体所实验、办公用房装修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单
注:本验收单壹式叁份,使用单位留存壹份,施工单位留存壹份,基建园区处存档壹份
半导体所实验室及办公用房装修、改建施工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对所内房产进行管理,更好地为全所各部门服务,确保使用安全,各部门房屋(包括其他单位租用房)的装修、改建按本办法进行管理,请相关部门严格执行。
第二章 装修、改建项目申请
第二条 科研用房的装修、改建必须由用房部门提前向基建园区处提交书面申请及《所实验、办公用房装修改建申请单》,申请内容应包括:改造地点、改造内容条件、改造方案、改造必要性,改造后使用特殊气体、试剂或可能产生振动、噪音等特殊情况。基建园区处根据申请内容组织科技处、财务处、综合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协商审批,重大改造需报所务会审批。《所实验、办公用房装修改建申请单》批复完成后交基建园区处备案。
第三条 办公用房及其它部门用房的装修改建,必须先向基建园区处提交书面申请,基建园区处视工程情况报所主管领导审批。申请部门填写《所实验、办公用房装修改建申请单》(科技处意见不需要填写),《所实验、办公用房装修改建申请单》批复完成后交基建园区处备案。
第三章 装修、改建项目方案审核
第四条 科研用房的装修、改建方案应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方案必须包括实验室改造条件要求、改造工程方案、预算;对有振动、噪音等有可能影响他人工作的问题必须明确解决办法。办公用房的装修、改建方案可由施工单位出具。方案由基建园区处会同同运行保障部、综合办公室相关人员协助进行审核。施工应按审核后的方案实施。如有涉及安全、使用功能变化的,需提前与基建园区处沟通,经主管人员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工程发包与合同签订
第五条 装修、改建项目根据《半导体研究所基建维修项目工程发包及相关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半发建字〔2007〕9号)规定方式进行发包,由申请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基建园区处协助进行合同审核。合同签订后应交一份合同原件在基建园区处备案。
第五章 工程开工及过程管理
第六条 为使施工过程能够得到有效监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与所综合办公室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办理出入证后方可进场,同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区域明显位置(例如:房间门口)张贴《实验、办公用房装修改建施工许可单》后方可开始施工。对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而直接进场施工的单位,综合办公室有权进行处罚,罚款额度为1000-2000元。对未张贴《实验、办公用房装修改建施工许可单》进行施工的单位,物业保安有权要求立即停工,并处以施工单位200元罚款。
第七条 施工过程中由开工证中明确的相关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施工材料进场及隐蔽工序完成进入下一工序前,必须请基建园区处或运行保障部主管人员验收,验收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书面相关材料,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或进行下一工序施工。违反此规定,补办检验、验收手续的,处以施工单位200--1000元罚款。无法检验的隐蔽工程或材料检验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进行返工,造成的材料浪费、工期拖延的等相关损失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需要停水(自来水、软化水、纯水)、停电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1-2天向运行保障部提交书面申请,运行保障部核查后配合实施。因私自停水、电等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进行经济赔偿,同时处以施工单位1000--3000元罚款。
第九条 施工过程中,房屋的使用部门应严格监督、控制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有噪音、震动或扬尘等可能对他人造成影响的,应尽量安排在周末或下班后实施,最大程度减小对周边部门的工作影响。施工垃圾应及时清理,暂时存放的材料和垃圾只能在指定位置堆放。违反以上规定且不听从劝阻、改正的,物业或主管部门可以下令停工整改,并处以施工单位500--2000元罚款。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十条 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园区基建处会同相关人员协助使用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前,改造项目不能投入使用。现场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提交全部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 2、 3、 4、 5、 6、 7、
施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净化施工项目需要提供); 进场材料验收资料(建筑工程施工标准验收表格); 分部、分项验收资料(建筑工程施工标准验收表格); 《设施拆除/水电、改线/工程隐蔽验收单》; 系统调试验收资料(净化施工项目需要提供); 竣工图纸;
项目使用说明书(净化施工项目需要提供);
8、 9、
《半导体所实验、办公用房装修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单》; 竣工结算资料。
以上资料提供齐全并在基建园区处备案后,装修、改建项目施工阶段结束。工程验收后3日内施工单位完成现场及周围物资的撤场工作,如确实存在撤场困难的,需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将施工物资妥善安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私自开工、施工的,按毁坏公物处理:所内通报批评并处以房屋的使用部门3000元以上罚款,同时赔偿给其他部门或研究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施工专业单一且工程量较小的维修项目,可以简化管理流程,但需填写《半导体所工程维修类申请/验收单》。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其它国家相关规定以外或限额以下的基建工程、装修改造、零星维修项目。发包部门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时,须将本规定第五、第六章补充到合同中,作为我方管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 自本管理规定下发同时《实验室及办公用房装修的有关规定》(半发技改字{2000}026号)及补充文件废止。
附件1:《半导体所实验、办公用房装修改建申请单》 附件2:《半导体所工程维修类申请/验收单》 附件3:《设施拆除/水电、改线/工程隐蔽申请单》 附件4:《实验、办公用房装修改建施工许可单》
附件5:《半导体所实验、办公用房装修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单》
半导体所实验、办公用房装修改建申请单
半导体所工程维修类申请/验收单
一、开工申请情况
二、维修过程及验收情况
设施拆除/水电、改线/工程隐蔽申请单
一、申请情况
二、过程及验收情况
实验、办公用房装修改建施工许可单
装修改建相关责任人
基建园区处 年 月 日
半导体所实验、办公用房装修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单
注:本验收单壹式叁份,使用单位留存壹份,施工单位留存壹份,基建园区处存档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