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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论坛
ForensicForum
o…fForensicS-1iences,201
LNo.6
Total
No.52
我国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那翠莲
(黑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作管理处,黑龙江哈尔滨150090)
摘
要:简述我国目前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现状,特别对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
办法一、应规范拟准入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明确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律责任等
关键词: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现状;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志码:B
doi:10.3969/j.issn.1671-2072.2011.06.024
文章编号:1671-2072一(2011)06—0094—03
多年来。医疗纠纷鉴定一直是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许多法律、医学界的专家学者,就如何处理、解决好医疗纠纷的鉴定问题争论不休,国家立法层面也在不断地制定和完善与医疗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施行,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各级医学会承担。但是,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实旅,大量的医疗纠纷鉴定案件开始委托给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实践中发现。目前,部分鉴定机构受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确有一定困难.或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尽人意。从目前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投诉案件数量明显增多的现象即可说明这个问题,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也因此受到质疑。所以笔者认为,作为一名司法鉴定管理者而言.如何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研究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目前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势在必行。
1
1.1
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也就是交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部早在2000年下发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中,即已将医疗纠纷鉴定划归到法医临床范畴下。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业务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的登记管理范畴。特别是《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这一概念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不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可直接通过司法鉴定及诉讼获取医疗损害赔偿。过去.争论不休的医疗纠纷鉴定双轨制(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大有淡化之势,一时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存废受到热议。
1.2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区别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为涉及诉讼的司法鉴定.由法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现状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
院受理当事人对医疗纠纷的诉讼后,委托给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就主要涉及侵权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他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门负责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委托,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的等级,由各级医学会具体实施。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鉴定启动程序不同;(2)鉴定人的组成及法律责任不同;(3)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4)鉴定的监督机制不同等等。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解决的是医疗损害案件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1)医疗损害行为;(2)医疗损害结果;(3)医疗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4)医疗活动本身是否
称“条例”)正式施行。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等法院下发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就人民法院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
收稿日期:2011-07—20
作者简介:那翠莲(1964一),女,主任法医师,处长,主要从事司
法鉴定管理工作。E-mail:ncl20030909@yahoo.corn.cn。・94・
具有过错等。两者相比较,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主要优势在于,司法鉴定机构是独立于医、患双方的第三
万方数据
方;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由法医及临床专家共同组成;鉴定程序全程由司法行政机关强制性监督;鉴定意见又通过出庭质证接受法院的司法监督等等。
2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基于趋利避害的动机,目前,患方大多提起医疗
纠纷司法鉴定,规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致使大量医疗纠纷案件涌入司法鉴定机构。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特殊性,加之准入条件和鉴定业务范围的宽泛,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投诉案件也呈几何式增长.且该类司法鉴定投诉案件处理起来极为棘手,这给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针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实际,经过深入、认真的调研,笔者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三种:
2.1
法医临床鉴定业务范围过于宽泛
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发通
『2000]159号)第五条规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其中包括医疗纠纷鉴定,也就是说,依目前的许可方式.对取得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无论其鉴定人所学专业是否与患方的主要疾病为同一临床学科的医生或者法医,皆可开展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业务。实际工作中发现,因各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临床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能包揽临床各专业学科,所以大多数司法鉴定机构无法高质量地完成各种委托鉴定事项,换言之,大多数司法鉴定机构还不具备开展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业务的能力和水平,这样许可业务势必导致问题的发生。
2.2法医鉴定人不具备独立完成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严格意义上讲,法医专业的司法鉴定人不是临床
医师,不具有临床医师的执业资格和临床经验,即使
具备一定的临床经验,也不能囊括所有临床学科,临床医学的复杂性和特定性决定了法医是无法完全胜任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一位技术水平较高的临床医师.需要多年的临床实践。方能胜任临床医学的主任医师资格。临床医学是一门非常复杂的学科,现行医学分科越来越细,不是该专科的医师很难诊治其病,更很难评估疾病演变过程的转归,而法医更侧重对非
万方数据
中国司法鉴定2011年第6期(总第59期)
疾病引起死亡的尸体及相关物证状进行研究和评定,他们缺乏疾病发生过程的自然转归和各种专业诊治技能的基本知识,尤其是对临床医治过程中产生的并发症候群缺少经验。中国医师协会会长殷大奎教授曾强调:“医疗纠纷鉴定不能缺少临床医生参与,完全由法医来鉴定,可能无法准确判定临床纠纷的疑点。”2.3法医司法鉴定人过于依赖临床专家的意见
目前,大部分法医司法鉴定人受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大多聘请几名相关专业的临床专家,提出专家咨询意见。再由法医专业的鉴定人对专家咨询意见予以确认,再转为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意见书。按照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许多鉴定人在出庭作证、释明鉴定原由时无法应对,出现了自己的鉴定却说不明白为什么是该鉴定意见的尴尬。原因是鉴定机构临时聘请的临床专家不是鉴定人.没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同时,临床专家对自己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十分清楚,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其特定的责任义务.势必会造成咨询意见的随意性。笔者认为.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与其它司法鉴定一样应当以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为主,临床专家的咨询意见为辅,因此,国家应进一步明晰临床聘用专家的责、权、利。
3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管理对策
临床医学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自然科学。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医患双方的人身权利是否受到合法的维护和保障。为了规范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行为,提高鉴定质量,降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案件的执业投诉率,树立权威、科学、公正的司法鉴定形象,就司法鉴定管理者而言.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尤为重要。
3.1提高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许可准入门槛,细化法医类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笔者认为。对于拟从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专门申请医疗纠纷鉴定业务,同时划定具体专业科系,并进行单独许可。如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医疗纠纷鉴定(心内科或普通外科、妇科、儿科、整形美容科等)。其具体许可方式可有两种,第一种是医疗纠纷鉴定业务设置于法医临床业务项下,第二种是医疗纠纷鉴定业务与法医临床鉴定并列于法医类下,两种方式各有优势。需要强调的是,司法行政机关在单独进行业务许可的同时,应当同时许可具体业务临床科系下的司法鉴定人员3名以上,同时配有法医1~2名。取得医疗纠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可以承接相关专业业务中涉及的是否具有医疗损害行为、医疗损害结果、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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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医疗损害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责任比例或参与度)、伤残等级等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
3.2提高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人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
拟申请从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人,除应当具备《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外,还要从社会声望、专业领域认可度等方面严格其准入条件:(1)须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在某医学领域具有较高声望,业内公认;(2)具有较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3)受聘于医疗机构或者是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承担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4)按照现行临床细化分科申请某专科的医疗纠纷鉴定资质;(5)身体健康能胜任鉴定工作;(6)司法鉴定机构拟准人医疗纠纷鉴定业务应有3名以上相同、相关专业的司法鉴定人,同时配有法医司法鉴定人1—2名。
3.3
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1)对已经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许可医疗
纠纷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如拟承接的案件涉及多学科专业疾病的医疗问题.应当严格依据案件涉及的主要疾病的临床诊断,按照其许叮的相关专业承接鉴定业务,否则亦为超业务范围执业。临床次要疾病可通过聘请相关专业临床专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辅助鉴定。如案件涉及死亡及中毒等特殊情况,承接案件时需考虑本机构是否同时具有法医病理及法医毒物等相关业务资质。
(2)未经上述行政许可的鉴定机构不应承接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业务:未被许可医疗纠纷鉴定执业类别以及具体科系的司法鉴定人不应承接该项司法鉴定业务。否则属于超业务范围执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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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或者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其司法鉴定资质,收回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3)关于鉴定人的回避制度笔者认为,除诉讼法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相关回避情形外,承接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如果担任过本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鉴定人员须自行回避。3.4应严格遵循司法鉴定相关程序规定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应严格依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司法鉴定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同时可以充分借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患双方陈述、鉴定提问、当事人回答等程序特点.逐步完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引入司法鉴定“听证”程序.尽量减少鉴定争议的发生。
综上,从鉴定机构设置、鉴定人员组成和法律责任、鉴定程序规定,以及满足诉讼需要等方面可见.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着较为突出的优势。但医学会分科明确的专家库是其特有的优势,司法鉴定完全可以借鉴、吸纳并整合专家库的优秀成员做为司法鉴定人。通过细化法医类鉴定业务.独立设置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业务,划分具体临床科系,并严格依据许可资质承接业务,认真履行司法鉴定程序,依法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使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事业通过科学的许可标准、规范的管理制度更加有序、健康的发展。这也符合我国目前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基本改革方向。
参考文献:
[1]邱胜冬,吴军.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法医思维初探【J】.法医学杂
志.2003,19(3):170—174.
[2]唐晋,牛秀兰.法医在医疗纠纷鉴定中的地位和作用[J].中国
司法鉴定,2004,(2):23—24.
国司法鉴定,2007.(2):54—57.
(本文编辑:秦志强)
[3】叶元熙,戴宁,宋俊康.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法学思考[J].中
我国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作者:
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那翠莲
黑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黑龙江哈尔滨,150090中国司法鉴定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2011(6)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gsfjd201106024.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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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那翠莲
(黑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作管理处,黑龙江哈尔滨150090)
摘
要:简述我国目前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现状,特别对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
办法一、应规范拟准入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明确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律责任等
关键词: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现状;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志码:B
doi:10.3969/j.issn.1671-2072.2011.06.024
文章编号:1671-2072一(2011)06—0094—03
多年来。医疗纠纷鉴定一直是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许多法律、医学界的专家学者,就如何处理、解决好医疗纠纷的鉴定问题争论不休,国家立法层面也在不断地制定和完善与医疗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施行,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各级医学会承担。但是,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实旅,大量的医疗纠纷鉴定案件开始委托给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实践中发现。目前,部分鉴定机构受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确有一定困难.或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尽人意。从目前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投诉案件数量明显增多的现象即可说明这个问题,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也因此受到质疑。所以笔者认为,作为一名司法鉴定管理者而言.如何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研究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目前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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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也就是交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部早在2000年下发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中,即已将医疗纠纷鉴定划归到法医临床范畴下。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业务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的登记管理范畴。特别是《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这一概念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不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可直接通过司法鉴定及诉讼获取医疗损害赔偿。过去.争论不休的医疗纠纷鉴定双轨制(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大有淡化之势,一时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存废受到热议。
1.2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区别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为涉及诉讼的司法鉴定.由法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现状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
院受理当事人对医疗纠纷的诉讼后,委托给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就主要涉及侵权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他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门负责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委托,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的等级,由各级医学会具体实施。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鉴定启动程序不同;(2)鉴定人的组成及法律责任不同;(3)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4)鉴定的监督机制不同等等。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解决的是医疗损害案件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1)医疗损害行为;(2)医疗损害结果;(3)医疗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4)医疗活动本身是否
称“条例”)正式施行。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等法院下发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就人民法院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
收稿日期:2011-07—20
作者简介:那翠莲(1964一),女,主任法医师,处长,主要从事司
法鉴定管理工作。E-mail:ncl20030909@yahoo.corn.cn。・94・
具有过错等。两者相比较,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主要优势在于,司法鉴定机构是独立于医、患双方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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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由法医及临床专家共同组成;鉴定程序全程由司法行政机关强制性监督;鉴定意见又通过出庭质证接受法院的司法监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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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基于趋利避害的动机,目前,患方大多提起医疗
纠纷司法鉴定,规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致使大量医疗纠纷案件涌入司法鉴定机构。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特殊性,加之准入条件和鉴定业务范围的宽泛,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投诉案件也呈几何式增长.且该类司法鉴定投诉案件处理起来极为棘手,这给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针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实际,经过深入、认真的调研,笔者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三种:
2.1
法医临床鉴定业务范围过于宽泛
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发通
『2000]159号)第五条规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其中包括医疗纠纷鉴定,也就是说,依目前的许可方式.对取得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无论其鉴定人所学专业是否与患方的主要疾病为同一临床学科的医生或者法医,皆可开展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业务。实际工作中发现,因各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临床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能包揽临床各专业学科,所以大多数司法鉴定机构无法高质量地完成各种委托鉴定事项,换言之,大多数司法鉴定机构还不具备开展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业务的能力和水平,这样许可业务势必导致问题的发生。
2.2法医鉴定人不具备独立完成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严格意义上讲,法医专业的司法鉴定人不是临床
医师,不具有临床医师的执业资格和临床经验,即使
具备一定的临床经验,也不能囊括所有临床学科,临床医学的复杂性和特定性决定了法医是无法完全胜任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一位技术水平较高的临床医师.需要多年的临床实践。方能胜任临床医学的主任医师资格。临床医学是一门非常复杂的学科,现行医学分科越来越细,不是该专科的医师很难诊治其病,更很难评估疾病演变过程的转归,而法医更侧重对非
万方数据
中国司法鉴定2011年第6期(总第59期)
疾病引起死亡的尸体及相关物证状进行研究和评定,他们缺乏疾病发生过程的自然转归和各种专业诊治技能的基本知识,尤其是对临床医治过程中产生的并发症候群缺少经验。中国医师协会会长殷大奎教授曾强调:“医疗纠纷鉴定不能缺少临床医生参与,完全由法医来鉴定,可能无法准确判定临床纠纷的疑点。”2.3法医司法鉴定人过于依赖临床专家的意见
目前,大部分法医司法鉴定人受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大多聘请几名相关专业的临床专家,提出专家咨询意见。再由法医专业的鉴定人对专家咨询意见予以确认,再转为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意见书。按照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许多鉴定人在出庭作证、释明鉴定原由时无法应对,出现了自己的鉴定却说不明白为什么是该鉴定意见的尴尬。原因是鉴定机构临时聘请的临床专家不是鉴定人.没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同时,临床专家对自己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十分清楚,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其特定的责任义务.势必会造成咨询意见的随意性。笔者认为.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与其它司法鉴定一样应当以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为主,临床专家的咨询意见为辅,因此,国家应进一步明晰临床聘用专家的责、权、利。
3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管理对策
临床医学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自然科学。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医患双方的人身权利是否受到合法的维护和保障。为了规范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行为,提高鉴定质量,降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案件的执业投诉率,树立权威、科学、公正的司法鉴定形象,就司法鉴定管理者而言.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尤为重要。
3.1提高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许可准入门槛,细化法医类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笔者认为。对于拟从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专门申请医疗纠纷鉴定业务,同时划定具体专业科系,并进行单独许可。如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医疗纠纷鉴定(心内科或普通外科、妇科、儿科、整形美容科等)。其具体许可方式可有两种,第一种是医疗纠纷鉴定业务设置于法医临床业务项下,第二种是医疗纠纷鉴定业务与法医临床鉴定并列于法医类下,两种方式各有优势。需要强调的是,司法行政机关在单独进行业务许可的同时,应当同时许可具体业务临床科系下的司法鉴定人员3名以上,同时配有法医1~2名。取得医疗纠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可以承接相关专业业务中涉及的是否具有医疗损害行为、医疗损害结果、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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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医疗损害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责任比例或参与度)、伤残等级等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
3.2提高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人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
拟申请从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人,除应当具备《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外,还要从社会声望、专业领域认可度等方面严格其准入条件:(1)须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在某医学领域具有较高声望,业内公认;(2)具有较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3)受聘于医疗机构或者是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承担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4)按照现行临床细化分科申请某专科的医疗纠纷鉴定资质;(5)身体健康能胜任鉴定工作;(6)司法鉴定机构拟准人医疗纠纷鉴定业务应有3名以上相同、相关专业的司法鉴定人,同时配有法医司法鉴定人1—2名。
3.3
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1)对已经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许可医疗
纠纷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如拟承接的案件涉及多学科专业疾病的医疗问题.应当严格依据案件涉及的主要疾病的临床诊断,按照其许叮的相关专业承接鉴定业务,否则亦为超业务范围执业。临床次要疾病可通过聘请相关专业临床专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辅助鉴定。如案件涉及死亡及中毒等特殊情况,承接案件时需考虑本机构是否同时具有法医病理及法医毒物等相关业务资质。
(2)未经上述行政许可的鉴定机构不应承接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业务:未被许可医疗纠纷鉴定执业类别以及具体科系的司法鉴定人不应承接该项司法鉴定业务。否则属于超业务范围执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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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或者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其司法鉴定资质,收回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3)关于鉴定人的回避制度笔者认为,除诉讼法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相关回避情形外,承接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如果担任过本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鉴定人员须自行回避。3.4应严格遵循司法鉴定相关程序规定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应严格依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司法鉴定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同时可以充分借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患双方陈述、鉴定提问、当事人回答等程序特点.逐步完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引入司法鉴定“听证”程序.尽量减少鉴定争议的发生。
综上,从鉴定机构设置、鉴定人员组成和法律责任、鉴定程序规定,以及满足诉讼需要等方面可见.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着较为突出的优势。但医学会分科明确的专家库是其特有的优势,司法鉴定完全可以借鉴、吸纳并整合专家库的优秀成员做为司法鉴定人。通过细化法医类鉴定业务.独立设置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业务,划分具体临床科系,并严格依据许可资质承接业务,认真履行司法鉴定程序,依法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使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事业通过科学的许可标准、规范的管理制度更加有序、健康的发展。这也符合我国目前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基本改革方向。
参考文献:
[1]邱胜冬,吴军.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法医思维初探【J】.法医学杂
志.2003,19(3):170—174.
[2]唐晋,牛秀兰.法医在医疗纠纷鉴定中的地位和作用[J].中国
司法鉴定,2004,(2):23—24.
国司法鉴定,2007.(2):54—57.
(本文编辑:秦志强)
[3】叶元熙,戴宁,宋俊康.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法学思考[J].中
我国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作者:
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那翠莲
黑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黑龙江哈尔滨,150090中国司法鉴定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2011(6)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gsfjd201106024.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