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幼女必须用严刑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强调“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予以绝对保护”,明确“进入住所、宿舍性侵等七种情节重罚”,其中特别提到“国家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要予以严惩,体现“最大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原则。

消息一出,舆论场上叫好之声不绝于耳。喜之不尽,实在是因为痛之已深。即便在野蛮社会,也难以容忍蹂躏幼女这种践踏人伦的暴行。但在21世纪的今天,在一个现代文明社会中,这种暴行竟然频频发生。更何况,施暴者中竟不乏本应保护学生的教师和校长,也不乏本应担负公共管理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这是对政府公信力的沉重打击。一个社会,如果纵容这种丧尽天良、泯灭人性的暴行,即便gdp能够称雄于世,文明程度又怎能屹立于世? 令人惊奇的是,对那些落入法网的施暴者,往往量刑从轻。云南昭通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将4岁幼女劫持到家中侵犯,法院居然以“认罪态度较好”为由,一审只判处5年徒刑;贵州习水6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县人大代表、教师等强奸多名幼女,最后竟绕开了量刑较重的强奸罪,以量刑较轻的“嫖宿幼女罪”起诉;浙江永康官员强奸幼女案更是一波三折,短短4天3次被偷换概念——第一天的报道还是“永康发生大规模强奸女中学生案件,多名官员涉案”,第二天就是“永康发生嫖宿幼女案件,个别官员涉案”,第四天竟成了“永康未成年女性买淫团伙诱骗勒索,官员成最大受害者”。

人们的愤怒正在于此:为什么对性侵幼女的施暴者不是从重处罚,而是从轻发落? 其中的症结,就在于“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模糊定义。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显然,嫖宿幼女量刑较轻,强奸幼女量刑较重。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施暴者或狡辩不知对方是幼女,或指认对方本为卖淫,总之要利用定罪的模糊,把“强奸幼女”狡辩为“嫖宿幼女”。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说过,“如果让人们看到他们的犯罪可能受到宽恕,或者刑罚并不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会煽惑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刑罚之所以能够震慑犯罪,是因为刑罚使犯罪分子“得不偿失”。如果性侵幼女者总能以“嫖宿”来逃脱惩罚、抵挡审判,就会让更多施暴者产生“减轻处罚的幻想”,又如何能震慑住伸向孩子的魔掌?

要保护孩子,就要让模糊地带明朗起来;要惩治暴行,就要让法律定罪清晰起来。正如贝卡里亚所言,“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只有让施暴者感到刑罚的“必定性”,才能彰显法律的震慑力。中央政法四机关联合发布的《意见》,正是向着清晰定罪迈出了一大步。《意见》明确,与不满12岁的幼女发生关系,一律视为强奸,这将让“嫖宿”的狡辩难以为继;国家工作人员性侵幼女,一律从重处罚,这将打破此类案件中官官相护、扭曲司法判决的潜规则。以此为起点,人们期待在实质上冻结“嫖宿幼女罪”,并最终废除“嫖宿幼女罪”。

20世纪初,鲁迅先生曾呼吁“救救孩子”;一个世纪过去了,“救救孩子”仍是急切的时代命题。孩子是未来,是生长的力量,是时间的奇迹。正如鲁迅先生在《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一文中说的那样,我们应该一起努力,“自己背着因袭的重担,肩住了黑暗的闸门”,让孩子们“到宽阔光明的地方去,从此幸福的度日,合理的做人”。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强调“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予以绝对保护”,明确“进入住所、宿舍性侵等七种情节重罚”,其中特别提到“国家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要予以严惩,体现“最大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原则。

消息一出,舆论场上叫好之声不绝于耳。喜之不尽,实在是因为痛之已深。即便在野蛮社会,也难以容忍蹂躏幼女这种践踏人伦的暴行。但在21世纪的今天,在一个现代文明社会中,这种暴行竟然频频发生。更何况,施暴者中竟不乏本应保护学生的教师和校长,也不乏本应担负公共管理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这是对政府公信力的沉重打击。一个社会,如果纵容这种丧尽天良、泯灭人性的暴行,即便gdp能够称雄于世,文明程度又怎能屹立于世? 令人惊奇的是,对那些落入法网的施暴者,往往量刑从轻。云南昭通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将4岁幼女劫持到家中侵犯,法院居然以“认罪态度较好”为由,一审只判处5年徒刑;贵州习水6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县人大代表、教师等强奸多名幼女,最后竟绕开了量刑较重的强奸罪,以量刑较轻的“嫖宿幼女罪”起诉;浙江永康官员强奸幼女案更是一波三折,短短4天3次被偷换概念——第一天的报道还是“永康发生大规模强奸女中学生案件,多名官员涉案”,第二天就是“永康发生嫖宿幼女案件,个别官员涉案”,第四天竟成了“永康未成年女性买淫团伙诱骗勒索,官员成最大受害者”。

人们的愤怒正在于此:为什么对性侵幼女的施暴者不是从重处罚,而是从轻发落? 其中的症结,就在于“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模糊定义。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显然,嫖宿幼女量刑较轻,强奸幼女量刑较重。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施暴者或狡辩不知对方是幼女,或指认对方本为卖淫,总之要利用定罪的模糊,把“强奸幼女”狡辩为“嫖宿幼女”。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说过,“如果让人们看到他们的犯罪可能受到宽恕,或者刑罚并不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会煽惑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刑罚之所以能够震慑犯罪,是因为刑罚使犯罪分子“得不偿失”。如果性侵幼女者总能以“嫖宿”来逃脱惩罚、抵挡审判,就会让更多施暴者产生“减轻处罚的幻想”,又如何能震慑住伸向孩子的魔掌?

要保护孩子,就要让模糊地带明朗起来;要惩治暴行,就要让法律定罪清晰起来。正如贝卡里亚所言,“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只有让施暴者感到刑罚的“必定性”,才能彰显法律的震慑力。中央政法四机关联合发布的《意见》,正是向着清晰定罪迈出了一大步。《意见》明确,与不满12岁的幼女发生关系,一律视为强奸,这将让“嫖宿”的狡辩难以为继;国家工作人员性侵幼女,一律从重处罚,这将打破此类案件中官官相护、扭曲司法判决的潜规则。以此为起点,人们期待在实质上冻结“嫖宿幼女罪”,并最终废除“嫖宿幼女罪”。

20世纪初,鲁迅先生曾呼吁“救救孩子”;一个世纪过去了,“救救孩子”仍是急切的时代命题。孩子是未来,是生长的力量,是时间的奇迹。正如鲁迅先生在《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一文中说的那样,我们应该一起努力,“自己背着因袭的重担,肩住了黑暗的闸门”,让孩子们“到宽阔光明的地方去,从此幸福的度日,合理的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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