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理制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制度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三年三步走”实施方案》,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综合治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领导,建立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1、落实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领导组负责抓好全区综合治理工作。各街办(镇)负责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2、把流动人口综合治理那日党委政府日程。区委中心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研究部署综合治理工作。

3、认真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依据上级总体部署,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发生。

4、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

二、强化职责,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公安、劳动、卫生、工商、教育、建管、财政等部门要认真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1、成立本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具体承办的科室和工作人员,有专门工作记录和工作正帐。

2、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内部目标,并作为本系统目标责任书考核的重要内容。

3、各单位制定出台的文件不能与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相抵触。

4、做好半年和年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总结。

5、为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区政府每年将组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督导检查组,对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督导检查组,对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对落实不好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落实好的单位给予表彰。

三、加强管理,明确房屋租赁人员和承租人员的职责

(一)房屋租赁综合管理

以公安部门牵头,街道(镇)、各相关部门参与,探索建立带有政府管理行为的新型的房屋租赁委托管理办法,把对外来流动人员的综合管理,融入到房屋租赁管理之中。

(二)房屋租赁人员的职责

1、认真落实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精神,主动与所在街办(镇)或村(社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合同》,严格履行房屋租赁职责。

2、在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时,要先查验其《婚育证明》,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承租人员;应及时主动带领流动人口承租人员到现居住地的社区登记,到派出所申请办理暂住证。

3、建立流动人口房屋承租人员变更申报管理制度,及时将变更情况报现居住地的社区和派出所;并配合计划生育部门督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参加环情、孕情及健康检查,发现政策外怀孕或政策外生育的,及时报告现居住地街道(镇)、社区(村)或计划生育部门。

4、履行法律、法规及租赁合同所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三)流动人口房屋承租人员的职责

1、流动人口房屋承租人员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婚育证明》,已婚的还必须持有《结婚证》。

2、未办理暂住证、《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到现居住地的社区和派出所进行登记,并及时回其户籍所在地办理《婚育证明》。

3、主动与所在社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4、将承租的房屋转租或转借其他流动人口的,应主动向现居住地派出所和社区报告备案。

5、履行法律、法规及租赁合同所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四、开展“一条龙”办证制度

外来务工、经商的外来育龄妇女必须在申领《暂住证》后三个月内进行计划生育验证。在办理营业执照、就业证或健康检查时,工商、劳动、卫生等部门有责任查验婚育证明。对验证合格者,有关部门才能签发有效证件,否则不予发证。

五、坚持定期综合执法检查制度

由街道、镇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共同组织,以计生部门和外来人员综合管理办公室为主,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另外,各自的职责配合街道(镇)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活动。

在执法检查中重点抓好私房出租户、集贸市场、建筑工地、私营单位的检查。同时,为了提高执法的实效性,把日常工作检查和重点对象(地区)的综合检查结合起来,重点执法检查一年二次,既加强了日常工作的检查,又增强了对用人单位、雇主以及房屋出租户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情况的检查力度。

六、开展法制教育管理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各相关部门协调把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各项外来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在外来流动人员办证前开展法制教育,也将计划生育作为内容之一,在办证前对外来流动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制度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三年三步走”实施方案》,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综合治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领导,建立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1、落实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领导组负责抓好全区综合治理工作。各街办(镇)负责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2、把流动人口综合治理那日党委政府日程。区委中心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研究部署综合治理工作。

3、认真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依据上级总体部署,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发生。

4、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

二、强化职责,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公安、劳动、卫生、工商、教育、建管、财政等部门要认真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1、成立本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具体承办的科室和工作人员,有专门工作记录和工作正帐。

2、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内部目标,并作为本系统目标责任书考核的重要内容。

3、各单位制定出台的文件不能与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相抵触。

4、做好半年和年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总结。

5、为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区政府每年将组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督导检查组,对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督导检查组,对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对落实不好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落实好的单位给予表彰。

三、加强管理,明确房屋租赁人员和承租人员的职责

(一)房屋租赁综合管理

以公安部门牵头,街道(镇)、各相关部门参与,探索建立带有政府管理行为的新型的房屋租赁委托管理办法,把对外来流动人员的综合管理,融入到房屋租赁管理之中。

(二)房屋租赁人员的职责

1、认真落实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精神,主动与所在街办(镇)或村(社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合同》,严格履行房屋租赁职责。

2、在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时,要先查验其《婚育证明》,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承租人员;应及时主动带领流动人口承租人员到现居住地的社区登记,到派出所申请办理暂住证。

3、建立流动人口房屋承租人员变更申报管理制度,及时将变更情况报现居住地的社区和派出所;并配合计划生育部门督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参加环情、孕情及健康检查,发现政策外怀孕或政策外生育的,及时报告现居住地街道(镇)、社区(村)或计划生育部门。

4、履行法律、法规及租赁合同所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三)流动人口房屋承租人员的职责

1、流动人口房屋承租人员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婚育证明》,已婚的还必须持有《结婚证》。

2、未办理暂住证、《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到现居住地的社区和派出所进行登记,并及时回其户籍所在地办理《婚育证明》。

3、主动与所在社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4、将承租的房屋转租或转借其他流动人口的,应主动向现居住地派出所和社区报告备案。

5、履行法律、法规及租赁合同所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四、开展“一条龙”办证制度

外来务工、经商的外来育龄妇女必须在申领《暂住证》后三个月内进行计划生育验证。在办理营业执照、就业证或健康检查时,工商、劳动、卫生等部门有责任查验婚育证明。对验证合格者,有关部门才能签发有效证件,否则不予发证。

五、坚持定期综合执法检查制度

由街道、镇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共同组织,以计生部门和外来人员综合管理办公室为主,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另外,各自的职责配合街道(镇)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活动。

在执法检查中重点抓好私房出租户、集贸市场、建筑工地、私营单位的检查。同时,为了提高执法的实效性,把日常工作检查和重点对象(地区)的综合检查结合起来,重点执法检查一年二次,既加强了日常工作的检查,又增强了对用人单位、雇主以及房屋出租户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情况的检查力度。

六、开展法制教育管理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各相关部门协调把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各项外来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在外来流动人员办证前开展法制教育,也将计划生育作为内容之一,在办证前对外来流动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相关文章

  • 论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制度基础_基于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分析视角_余敏江
  • 2013年第2期(总第171期)理 论 探 讨 THEORETICALINVESTIGATIONNo.2,2013General.No.171 论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制度基础 ---基于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分析视角 余 敏 江 (苏州大学政治 ...查看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效应_肖金明
  • 2014年5月 第3期(第29卷,总第153期)法学论坛LegalForum May.,2014No.3(Vol.29,Ser.No.153) [名家主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持人:莫纪宏 主持人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有六十年的历史了 ...查看


  • 政府治理现代化与政府治理改革
  • 政府治理现代化与政府治理改革 <行政科学论坛>2014年2期 作者:何增科 [内容提要] 政府治理在国家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子系统.政府治理现代化是现代化整体性变迁进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 ...查看


  •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 代化 李建华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 ...查看


  • 所有制.制度环境与公司治理效率
  • 作者:刘汉民 经济研究 2002年09期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对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调整的同时,中国等原计划经济国家开始了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经济转轨的过程也是产权变革的过程.产权变革在增进竞争.刺激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带 ...查看


  • 中国政治发展: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变奏
  • 铁路混混     2006年03月27日14:36 政治发展研究于20世纪50.60年代在国际学术界兴起,80年代中期被引荐到中国.伴随着中国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中国政治发展在理论与实践双向互动的作用下取得了重大进展.一方面,随着政治行政体 ...查看


  • 政府会计是国家治理的基础要素
  • 作者:荆新 中国会计报 2015年12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 ...查看


  • 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评估研究_孙贵尚
  • 理论探索 CONTEMPORARYECONOMICS 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评估研究 ○孙贵尚1李建中2 (1.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北京 101149 2.国土资源部 [摘要]自2002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已经就出台矿山地质环 ...查看


  • 独立董事制度考
  • [摘要]自2001年我国颁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起,独立董事制度逐渐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构建起来.2005年公司法修订,更是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4年时间过去了,独立董事制度是否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呢?独 ...查看


  • 典当业务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 会计资料下载 附件: 典当业务: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征求意见稿) 一.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 资产类 抵押贷款 质押贷款 应收综合费 绝当物品 绝当物品减值准备 负债类 应付绝当溢价 预收综合费 损益类 综合费收入 绝当物品销售收入 其他收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