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贷款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李健宏 刘琳 王俊芹
2013-3-27 11:10:08 来源:《农业经济》2012年第10期
摘要:目前,河北省在农业贷款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农民较难取得农业贷款,限制了生产的发展。本文通过调查研究,针对此现象分析其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农业贷款,原因,对策
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2011年度课题《现代农业背景下河北省农业贷款难问题研究》(编号:201103111)
河北省是农业大省,农业是我省经济中重要的一环,近几年,我国相继出台了有关“三农”问题的一系列文件,提高了农业生产力,促进了农民的增产增收,使得我国的新农村建设跨上新的台阶。然而,在我国包括我省农村中,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矛盾,其中之一就是农民的资金缺乏。资金缺乏抑制了生产经营的进一步发展,为此,在共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毫无疑问,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是提高我国农业生产水平,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条件,而农村金融的主要内容之一又是农业贷款,便利顺畅的农业贷款途径有助于满足农业生产对于资金的需求,促进农业发展。本文通过对河北省若干区县的调查研究,分析了目前河北省农业贷款的状况,并提出了解决的参考方案。
一、我省农民获取资金的渠道
根据调查,经营性收入是我省农民家庭总收入的主要来源,几乎占了总收入
的百分之六十以。因此,要想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就必须增加农民的经营性收入。然而在广大农村,仅靠农民的自有资金,并不能满足经营的需要,因此需要有关机构向其提供贷款。可以说,农业贷款是农民进行生产经营重要的资金来源。但是在我国,农业贷款占总贷款余额的比值一直较低,近十年间未超过百分之六,农民一旦有了好的经营项目,却缺乏资金,各个金融机构的贷款较难取得。例如农行,如果对方不是授信单位或者没有存单质押,就不会发放贷款;又如信用社,会在贷款规模上受到限制,只能贷出较少的资金,无法充分地满足资金需求。而我省要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使农民脱贫致富,就必须合理配置农村金融资源,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给予农民适当的资金支持,这样才可以增加农民的经营性收入,推动农业发展。
二、河北省农业贷款较为困难的原因分析
(一)农业货款信用环境较差,部分贷款户缺乏法律意识
根据对于河北省部分农村农业贷款过程的调查,一些农户、农企存在不归还到期贷款的现象。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有些贷款户误认为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贷款与政府部门的扶贫款和救济款性质相同,因此将其用于生活消费,而没有用于农业再生产,最终无力偿还;另外,个别贷款户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认为贷款不还也不会有人追究,因此可能故意不向金融机构归还贷款。这样一来,金融机构会怀疑贷款户的资信状况,因此在农业贷款过程中会进行过多的权衡,设置更多的限制条件,从而加大了贷款的难度。
(二)农业贷款成本过高,期限较短,额度较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贷款机构可以以央行制定的基准利率为基础,进行一定程度的浮动,信用社比银行的贷款利率浮动程度更大,一些相对落后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普遍经营效果不太理想,甚至少数还位于高风险水平,所以信贷部门确定贷款利率时通常会设定为最高利率水平。除此之外,有些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时违规地采用了高套利率、扣留高比例等方式,这就使得农户的贷款成本大大增加,制约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另外,农业贷款的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而农民进行生产经营的投资回收期都比较长,通常为三到五年或更多,这样一来农民在取得收益前不能得到充足的资金供应,也就妨碍了生产的顺利发展。除此之外,信贷部门为了规避和降低风险,通常对农户实行较小的贷款额度,使农民的资金需求不能得到充分的满足。
(三)农业贷款要求的抵押担保较难实现,担保机制不完善
这一问题体现在,首先,贷款户较难找到担保人。申请农业贷款时金融机构通常要求贷款户提供担保,方式之一就是可以找担保人为其承担担保责任。但当前很多农民也逐渐具备了这方面的常识,他们很清楚为他人提供担保可能会承担的责任和后果,因此即便达到相应的条件也不愿为他人提供担保。其次是符合抵押条件也较为困难,农民没有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抵押物。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以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农民在申请贷款时是不可以用住房和土地作为抵押物的,而农民其他的财产又有限,所以有效的抵押物较为缺乏也增加了农民在贷款时的困难。并且即便部分农民可以提供有效的抵押品,但是评估抵押资产的费用过高,农民也比较难以承受。
(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较为落后
目前农行在农村的各项业务呈现萎缩的态势,而农村信用社一直以来的经营效率都较为低下,贷款资金来源紧缺,无力供应大量的农业贷款,因此形成了农民贷款难的状况。虽然现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总体方向已经基本确定,但还应当看到的是,改革的实质性内涵并未明显增加,农信社的主任、理事长等依旧采取的是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任命制,社员大会形同虚设,缺乏民主监督;农民参与农信社活动的积极性并没有明显提升,信用社的服务理念也没有明显改进,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为农户服务的思想还并未成为农村信用社发展业务的内在动力。
(五)农业资金大量外流,非农化现象较为严重
近些年来,我省一些商业银行纷纷进行战略调整,对其基层营业网点进行整合,不少网点从农村撤出,而留下来的网点也并不发放贷款,主要吸收存款为目的,这就造成农村资金大量流向城市和非农业部门这一结果,使农业生产所需资金不能得到满足。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乡镇企业的规模和数量也得到了相应的提升,对贷款的需求也不断增加,这就导致农业资金过多地流向了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的手中,而真正投向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农业贷款少之又少,除了少量的扶贫贷款外,能够到达农民手中的近乎于没有。
三、缓解我省农业贷款难的对策
(一)规范农村信用制度,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
塑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就是要为金融机构支农资金的发放,提供一个诚信的保证。首先,应对农民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提高其信用意识,并充分利用新闻媒
体在信用环境建设中的舆论监督作用,表彰诚信者,批评和曝光失信者。第二,应加强农村征信系统的建设。征信就是个人的信用档案由独立的、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建立,该机构依法采集、记录个人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一种活动。在农村中要完善征信系统,由银行、法院、税务、工商、消协等单位负责采集企业和农户的信用数据,建立信用数据库,并且在各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这样就可以使有着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寸步难行,同时还可以对高信用度的农企和农户实行信贷优惠政策,以此来约束和激励借款人行为。第三,还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严厉打击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逃避债务的企业及农户要追究其法律责任,逐渐建立有效的信用环境,实现农村金融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农村金融机构应适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率
以往的农业贷款期限较短,使得贷款人不得不在收益未产生时就必须想办法归还,甚至以借还贷。为了避免这种局面,农村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和农民的具体生产经营项目以及生产周期,尽可能地延长贷款期限,以减少贷款人的困难。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在政策范围内,适当地降低利率;对于信用良好的农户,还可以可给予贷款额度上的优惠。除此之外,涉农金融机构应针对以往自身“手续繁琐、审批周期漫长”与农民融资需求“短、小、频、急”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行贷款“一站式”审批,尽可能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贷款的速度和效率。并且要对涉农信贷人员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考核方案,以督促其提高工作水平,改进服务质量。另外金融机构还必须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根据农业生产的发展情况为农民和企业量身定做一些新型的金融产品,增加服务项目,以便为贷款人提供优质高效的融资服务,满足其不同的贷款需求。
(三)创建完善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对担保组织进行创新
要解决农业贷款人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就必须要尽快建立起一套政府扶助、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多方位的农业贷款担保体系。首先,我省可推广面向农村的特定担保基金,其运营主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1、担保基金的来源。由于农民大多资金缺乏,所以该项基金很难完全从农户处筹得,而主要应该由政府创立,不足部分股金则由当地农户和农企自愿共同筹集。2、担保对象的确定。能够申请担保基金担保的人主要是加入基金的农企和农户,他们在申请贷款担保时具有优先权,并且可缴纳较优惠的担保费用;对于那些没有加入基金,但符合条件的农企和农户,同样可以申请以基金作担保。基金在运行过程中必须确保独立、公平,加入基金的各主体在权利和义务方面有着同等的地位,可以独立地进行决策。
3、风险与收益。担保基金的风险主要是来自于一旦所担保的贷款到期无法清偿,向金融机构承担担保责任所造成的损失,而收益主要来自于担保手续费、利息等,可用收益去弥补损失。其次,除了有政府占主导地位的担保机构外,我省还可以大力发展商业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和农业贷款担保公司,来增加农业资金的来源。金融机构要和农贷担保公司进行大力合作,尽可能地取消或者减少最低资本金之类的限制条件,并且对有担保公司担保的农业贷款,要适度简化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提升业务办理的效率。除此之外,还可以进行农业贷款抵押物的创新,增加抵押物范围。凡属于法律允许范畴之内,财产归属明晰、风险可控、可用于担保的各类财产,都可以尝试用于农贷担保。
(四)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推进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的发展
农村合作金融是农村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指的是由农民和一些集体成员共同入股,大家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其优势主要表现在:第一,交易简单。
合作金融组织紧密接触农村,与借款人双方信息互通,彼此较为了解,因此不需抵押,评估程序也很简单。第二,管理费用低,合作金融机构和人员较为简单,所以管理成本较低。第三,可以让利于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的经营目的不是盈利,因此借款人可以得到更多的实惠和好处。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即属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农民可以入股,成为社员,由全体社员享有信用社的股权。但是目前我国很多信用社由地方政府控制,徒具形式,却没有合作金融的实质,产权不明,社员对于经营管理没有发言权,治理结构不完善,所以经营状况普遍不太理想。我国农业的经营模式是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体,其特点是技术含量较低,规模较小,易受市场、气候等因素影响,风险较高。商业化的金融机构往往处于利益的考虑不愿为其提供贷款等融资服务,因此,需要重新整合我国的农村信用社,使其能够为农业贷款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主要可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首先,国家在政策和管理方面必须引导农村信用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意识。其次是鼓励民间金融的发展,支持亲朋好友之间正常的资金融通,并适当降低农村合作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再次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应仔细研究农民的实际需要,根据需要提供适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合理分配经营收益,这样才可以吸引农民将多余资金入股或者存入,扩展信用社资金来源。最后,应进行各级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经营者和出资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形成财产委托-代理的关系,这样就可以对经营者产生必要的约束,促使他对出资人负责。
(五)引导资金回流农村
首先,可以用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多种激励手段,吸引商业银行和其他形式的资金向农村回流,增加农业贷款。其次,还应出台相关于农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基层金融机构要拿出所吸收存款的一定的比例用于发放农业贷款,用法律的形式来促使基层金融机构增加农业贷款,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构成我省农业贷款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要想解决这一难题,就必须各部门全力配合,多方努力。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农民才可以摆脱约束,实现共同富裕,我省的新农村建设才可以获得更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范恒森.金融制度学探索[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2]李春来.中国农村信贷制度的演变及其适应性[J].当代经济研究,2004,(10).
[3]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4]杨栋.中国农业贷款效率[J].金融研究,2007,(09).
[5]王曙光,乔郁.农村金融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河北省农业贷款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李健宏 刘琳 王俊芹
2013-3-27 11:10:08 来源:《农业经济》2012年第10期
摘要:目前,河北省在农业贷款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农民较难取得农业贷款,限制了生产的发展。本文通过调查研究,针对此现象分析其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农业贷款,原因,对策
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2011年度课题《现代农业背景下河北省农业贷款难问题研究》(编号:201103111)
河北省是农业大省,农业是我省经济中重要的一环,近几年,我国相继出台了有关“三农”问题的一系列文件,提高了农业生产力,促进了农民的增产增收,使得我国的新农村建设跨上新的台阶。然而,在我国包括我省农村中,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矛盾,其中之一就是农民的资金缺乏。资金缺乏抑制了生产经营的进一步发展,为此,在共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毫无疑问,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是提高我国农业生产水平,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条件,而农村金融的主要内容之一又是农业贷款,便利顺畅的农业贷款途径有助于满足农业生产对于资金的需求,促进农业发展。本文通过对河北省若干区县的调查研究,分析了目前河北省农业贷款的状况,并提出了解决的参考方案。
一、我省农民获取资金的渠道
根据调查,经营性收入是我省农民家庭总收入的主要来源,几乎占了总收入
的百分之六十以。因此,要想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就必须增加农民的经营性收入。然而在广大农村,仅靠农民的自有资金,并不能满足经营的需要,因此需要有关机构向其提供贷款。可以说,农业贷款是农民进行生产经营重要的资金来源。但是在我国,农业贷款占总贷款余额的比值一直较低,近十年间未超过百分之六,农民一旦有了好的经营项目,却缺乏资金,各个金融机构的贷款较难取得。例如农行,如果对方不是授信单位或者没有存单质押,就不会发放贷款;又如信用社,会在贷款规模上受到限制,只能贷出较少的资金,无法充分地满足资金需求。而我省要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使农民脱贫致富,就必须合理配置农村金融资源,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给予农民适当的资金支持,这样才可以增加农民的经营性收入,推动农业发展。
二、河北省农业贷款较为困难的原因分析
(一)农业货款信用环境较差,部分贷款户缺乏法律意识
根据对于河北省部分农村农业贷款过程的调查,一些农户、农企存在不归还到期贷款的现象。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有些贷款户误认为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贷款与政府部门的扶贫款和救济款性质相同,因此将其用于生活消费,而没有用于农业再生产,最终无力偿还;另外,个别贷款户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认为贷款不还也不会有人追究,因此可能故意不向金融机构归还贷款。这样一来,金融机构会怀疑贷款户的资信状况,因此在农业贷款过程中会进行过多的权衡,设置更多的限制条件,从而加大了贷款的难度。
(二)农业贷款成本过高,期限较短,额度较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贷款机构可以以央行制定的基准利率为基础,进行一定程度的浮动,信用社比银行的贷款利率浮动程度更大,一些相对落后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普遍经营效果不太理想,甚至少数还位于高风险水平,所以信贷部门确定贷款利率时通常会设定为最高利率水平。除此之外,有些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时违规地采用了高套利率、扣留高比例等方式,这就使得农户的贷款成本大大增加,制约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另外,农业贷款的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而农民进行生产经营的投资回收期都比较长,通常为三到五年或更多,这样一来农民在取得收益前不能得到充足的资金供应,也就妨碍了生产的顺利发展。除此之外,信贷部门为了规避和降低风险,通常对农户实行较小的贷款额度,使农民的资金需求不能得到充分的满足。
(三)农业贷款要求的抵押担保较难实现,担保机制不完善
这一问题体现在,首先,贷款户较难找到担保人。申请农业贷款时金融机构通常要求贷款户提供担保,方式之一就是可以找担保人为其承担担保责任。但当前很多农民也逐渐具备了这方面的常识,他们很清楚为他人提供担保可能会承担的责任和后果,因此即便达到相应的条件也不愿为他人提供担保。其次是符合抵押条件也较为困难,农民没有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抵押物。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以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农民在申请贷款时是不可以用住房和土地作为抵押物的,而农民其他的财产又有限,所以有效的抵押物较为缺乏也增加了农民在贷款时的困难。并且即便部分农民可以提供有效的抵押品,但是评估抵押资产的费用过高,农民也比较难以承受。
(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较为落后
目前农行在农村的各项业务呈现萎缩的态势,而农村信用社一直以来的经营效率都较为低下,贷款资金来源紧缺,无力供应大量的农业贷款,因此形成了农民贷款难的状况。虽然现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总体方向已经基本确定,但还应当看到的是,改革的实质性内涵并未明显增加,农信社的主任、理事长等依旧采取的是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任命制,社员大会形同虚设,缺乏民主监督;农民参与农信社活动的积极性并没有明显提升,信用社的服务理念也没有明显改进,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为农户服务的思想还并未成为农村信用社发展业务的内在动力。
(五)农业资金大量外流,非农化现象较为严重
近些年来,我省一些商业银行纷纷进行战略调整,对其基层营业网点进行整合,不少网点从农村撤出,而留下来的网点也并不发放贷款,主要吸收存款为目的,这就造成农村资金大量流向城市和非农业部门这一结果,使农业生产所需资金不能得到满足。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乡镇企业的规模和数量也得到了相应的提升,对贷款的需求也不断增加,这就导致农业资金过多地流向了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的手中,而真正投向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农业贷款少之又少,除了少量的扶贫贷款外,能够到达农民手中的近乎于没有。
三、缓解我省农业贷款难的对策
(一)规范农村信用制度,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
塑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就是要为金融机构支农资金的发放,提供一个诚信的保证。首先,应对农民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提高其信用意识,并充分利用新闻媒
体在信用环境建设中的舆论监督作用,表彰诚信者,批评和曝光失信者。第二,应加强农村征信系统的建设。征信就是个人的信用档案由独立的、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建立,该机构依法采集、记录个人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一种活动。在农村中要完善征信系统,由银行、法院、税务、工商、消协等单位负责采集企业和农户的信用数据,建立信用数据库,并且在各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这样就可以使有着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寸步难行,同时还可以对高信用度的农企和农户实行信贷优惠政策,以此来约束和激励借款人行为。第三,还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严厉打击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逃避债务的企业及农户要追究其法律责任,逐渐建立有效的信用环境,实现农村金融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农村金融机构应适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率
以往的农业贷款期限较短,使得贷款人不得不在收益未产生时就必须想办法归还,甚至以借还贷。为了避免这种局面,农村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和农民的具体生产经营项目以及生产周期,尽可能地延长贷款期限,以减少贷款人的困难。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在政策范围内,适当地降低利率;对于信用良好的农户,还可以可给予贷款额度上的优惠。除此之外,涉农金融机构应针对以往自身“手续繁琐、审批周期漫长”与农民融资需求“短、小、频、急”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行贷款“一站式”审批,尽可能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贷款的速度和效率。并且要对涉农信贷人员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考核方案,以督促其提高工作水平,改进服务质量。另外金融机构还必须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根据农业生产的发展情况为农民和企业量身定做一些新型的金融产品,增加服务项目,以便为贷款人提供优质高效的融资服务,满足其不同的贷款需求。
(三)创建完善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对担保组织进行创新
要解决农业贷款人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就必须要尽快建立起一套政府扶助、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多方位的农业贷款担保体系。首先,我省可推广面向农村的特定担保基金,其运营主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1、担保基金的来源。由于农民大多资金缺乏,所以该项基金很难完全从农户处筹得,而主要应该由政府创立,不足部分股金则由当地农户和农企自愿共同筹集。2、担保对象的确定。能够申请担保基金担保的人主要是加入基金的农企和农户,他们在申请贷款担保时具有优先权,并且可缴纳较优惠的担保费用;对于那些没有加入基金,但符合条件的农企和农户,同样可以申请以基金作担保。基金在运行过程中必须确保独立、公平,加入基金的各主体在权利和义务方面有着同等的地位,可以独立地进行决策。
3、风险与收益。担保基金的风险主要是来自于一旦所担保的贷款到期无法清偿,向金融机构承担担保责任所造成的损失,而收益主要来自于担保手续费、利息等,可用收益去弥补损失。其次,除了有政府占主导地位的担保机构外,我省还可以大力发展商业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和农业贷款担保公司,来增加农业资金的来源。金融机构要和农贷担保公司进行大力合作,尽可能地取消或者减少最低资本金之类的限制条件,并且对有担保公司担保的农业贷款,要适度简化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提升业务办理的效率。除此之外,还可以进行农业贷款抵押物的创新,增加抵押物范围。凡属于法律允许范畴之内,财产归属明晰、风险可控、可用于担保的各类财产,都可以尝试用于农贷担保。
(四)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推进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的发展
农村合作金融是农村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指的是由农民和一些集体成员共同入股,大家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其优势主要表现在:第一,交易简单。
合作金融组织紧密接触农村,与借款人双方信息互通,彼此较为了解,因此不需抵押,评估程序也很简单。第二,管理费用低,合作金融机构和人员较为简单,所以管理成本较低。第三,可以让利于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的经营目的不是盈利,因此借款人可以得到更多的实惠和好处。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即属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农民可以入股,成为社员,由全体社员享有信用社的股权。但是目前我国很多信用社由地方政府控制,徒具形式,却没有合作金融的实质,产权不明,社员对于经营管理没有发言权,治理结构不完善,所以经营状况普遍不太理想。我国农业的经营模式是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体,其特点是技术含量较低,规模较小,易受市场、气候等因素影响,风险较高。商业化的金融机构往往处于利益的考虑不愿为其提供贷款等融资服务,因此,需要重新整合我国的农村信用社,使其能够为农业贷款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主要可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首先,国家在政策和管理方面必须引导农村信用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意识。其次是鼓励民间金融的发展,支持亲朋好友之间正常的资金融通,并适当降低农村合作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再次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应仔细研究农民的实际需要,根据需要提供适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合理分配经营收益,这样才可以吸引农民将多余资金入股或者存入,扩展信用社资金来源。最后,应进行各级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经营者和出资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形成财产委托-代理的关系,这样就可以对经营者产生必要的约束,促使他对出资人负责。
(五)引导资金回流农村
首先,可以用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多种激励手段,吸引商业银行和其他形式的资金向农村回流,增加农业贷款。其次,还应出台相关于农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基层金融机构要拿出所吸收存款的一定的比例用于发放农业贷款,用法律的形式来促使基层金融机构增加农业贷款,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构成我省农业贷款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要想解决这一难题,就必须各部门全力配合,多方努力。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农民才可以摆脱约束,实现共同富裕,我省的新农村建设才可以获得更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范恒森.金融制度学探索[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2]李春来.中国农村信贷制度的演变及其适应性[J].当代经济研究,2004,(10).
[3]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4]杨栋.中国农业贷款效率[J].金融研究,2007,(09).
[5]王曙光,乔郁.农村金融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