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
1、什么是森林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2、森林分几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规定: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①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②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③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④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⑤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3、什么是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林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和保护;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森林、林木划为公益林的,除林权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转让所有外,森林、林木所有权不变。
4、国家对森林资源采取哪些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①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②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③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④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⑤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⑥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
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未经批准把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会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6、山林权属应如何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7、森林经营者有什么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
其他合法权益。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8、发生山林权属纠纷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9、林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怎么办?
《林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林农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什么森林可以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①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②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③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11、森林资源转让如何操作? 森林资源转让是指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一定的程序,以有偿方式,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经济行为。森林资源转让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森林资源转让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不得采取协议方式。
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转让森林资源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持有转让的林木所有权证书或林地使用权证书;
②持有有权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③转让合资、合作经营的森林,必须征得合资、合作各方同意。
12、没有按规定转让森林资源是否有效? 集体林权制度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未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擅自转让森林资源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13、那些林木采伐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14、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③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15、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如何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16、生态公益林保护等级如何划分?《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生态公益林保护等级划分为:
①一级保护:包括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的森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以及生态区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的森林。
②二级保护:包括重点防护林中的天然林、重点特用林中的国防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母树林、科学实验林。
③三级保护:包括重点防护林中的人工林、竹林。
17、采伐生态公益林有哪些规定?《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严格生态公益林采伐管理,禁止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采伐。
一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禁止一切形式的采伐;二级和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可进行更新或者抚育性质的采伐。
二级和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由林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设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18、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将受到什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
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运输木材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木材流通管理条例》规定:运输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件。
省林业局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公布全省林区范围,泉州市所属的所有县、市 、区全部作为林区。
20、木材凭证运输的范围有哪些?《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胶合板、商品薪材、木炭、大宗木竹半成品等其他林产品。
21、没有凭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会受到什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22、经营加工木材为什么要经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23、经营加工木材没有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会受到什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24、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收购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会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的主要职责是什么?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
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6、具有林业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有哪些?有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政稽查组织和森林公安局
2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什么?野生动物包括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我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和经批准从国外引进的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的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28、野生动物的保护分为几级?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分为国家重点保护(包括国家Ⅰ级保护、国家Ⅱ级保护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物种)、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29、猎捕野生动物需办理什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需猎捕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报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猎捕证。猎捕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地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
30、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应办理什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办驯养繁殖许可证。
31、经营加工野生动物应办理什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先向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方可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32、运输证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应办理什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须持有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物及产品准运证明。
33、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应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取得经营加工许可证进行经营加工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加工工具和违法所得,处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34、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应如何处罚?
未取得准运证或使用伪造、倒卖、涂改、套用准运证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35、能否制造铁夹、钢丝套进行出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使用地弓、铁夹、吊杠、钢(铁)丝套等猎捕工具。违反本条规定的,没收违反制造的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400—4000元罚款。
36、对加强蛇类管理采取哪些措施?
自1999年8月以来,为加强蛇、蛙类的保护而实行禁捕,鉴于目前蛇类的驯养繁殖技术尚未成熟,暂不审批核发商业性的蛇类驯养繁殖许可证。
37、发现受伤或者迷途的野生动物应如何处理?单位和个人发现
受伤、病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尽力救护,禁止捕杀,并及时报告送交所在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如林业局、农林水局)处理。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受理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救护。
如发现非法运输、销售、经营加工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野生动物主管理部门举报。
38、什么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罪?犯该罪要受何处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9、什么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罪?犯该罪要受何处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以及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0、什么是非法狩猎罪?犯该罪要受何处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1、什么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犯该罪要受何处罚?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境的行为。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所指林木种子是指什么?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43、是不是所有的林木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不是。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44、从事林木种子经营是不是实行许可制度? 是。林木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办理营业执照。
45、什么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
46、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①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②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
③具有按照有关标准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它采种林分;
④具有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施;
⑤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和经过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7、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①从事林木种子批发的单位或者个人,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从事林木种子零售的单位或者个人,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上;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的单位或者个人,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
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和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③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
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8、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是不是应当根据林业行政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是。
49、什么是假种子?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①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②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50、什么是劣种子?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①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②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③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④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⑤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51、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如何收费?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52、哪些人必须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女十一周岁至五十五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对十一周岁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
53、每人每年应完成多少植树任务?每人每年应完成植树三至五棵,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劳动。
54、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义务植树活动怎么办?对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单位或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绿化委员会审查批准,以缴纳绿化费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55、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怎么办? 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56、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何种负责制?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57、我省森林防火期的起止时间?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
58、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严禁哪些用火?
①野外吸烟;
②上坟烧纸、烧香等;
③夜间走路使用火把;
④野外取暖、野炊;
⑤火车、汽车的司乘人员和乘客向车外抛扔烟头等火种;
⑥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59、 森林防火期内,各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森林防火组织,应落实什么责任?要对聋哑人员、痴呆傻人员、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
人落实管护责任,防止其野外弄火。对放牧人员、野外作业人员,应落实森林防火包保责任。
60、在林区哪些范围属于禁火区域?在林区内及林区边缘500米内禁止烧荒、烧草、烧秸秆、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
61、什么叫森林防火? 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62、什么叫森林火灾?凡是失去人为控制,在森林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森林起火都称森林火灾。
63、森林防火的方针是什么? 森林防火的方针是“预防为主,积极消灭”。
64、我国公民对森林防火的义务是什么?在《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65、森林火灾分为哪几种?森林火灾分为Ⅰ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Ⅱ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Ⅲ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Ⅳ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
66、什么叫火险天气等级,火险天气共分为几个等级?根据以往森林火灾发生与相应气象要素的关系,采用量化、综合的手段将与森林火灾有关的天气作一划分;火险天气共划分为五个等级。
67、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
的,须履行什么手续?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方可在野外用火。
68、违反森林防火管理的,应如何处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三款规定: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不得动员哪些人员参加? 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参加。
70、什么是放火毁林罪?犯该罪要受何处罚?放火毁林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破坏森林,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71、什么是失火毁林罪?犯该罪要受何处罚?失火毁林罪,是指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犯过失毁林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2、何谓森林病虫害防治? 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73、 防治森林病虫害的方针是什么?国务院发布实施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要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74、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由谁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防治工作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防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75、要做好森林病虫害的预防工作,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什么规定?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危害,与人类不恰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直接的关系,为了防止病虫害的进一步危害,森林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植树造林应当遵循适地适树的原则,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
②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和造林。 ③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
④有计划地实施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⑤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⑥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76、发生暴发性和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的职责是
什么?
发生暴发性和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77、《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对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有什么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对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
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元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78、《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者,有哪些处罚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规定可处以50-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①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②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③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79、《限期除治通知书》是怎么回事?《限期除治通知书》是森
防管理部门依法防治森林病虫害的一项行政措施。即在森林病虫害发生危害后,或预测可能发生危害时,按照防治设计要求对需要统一进行防治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对其发送限定时间内进行除治的书面通知。
80、对林木病虫害除治单位和个人发了《限期除治通知书》后,仍不除治的怎么办? 对下发了森林病虫害《限期除治通知书》仍不除治或除治不力者,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代为除治者的除治费用由被限期除治者承担。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而停止执行。
81、何谓植物检疫? 植物检疫是以法规为依据,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对生产和流通中的某些感染特定病虫害的植物和植物产品采取禁止和限制措施,以防止这些病虫杂草和其它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国家农、林业生产安全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82、应施检疫的种苗等繁殖材料包括哪些? 繁殖材料包括野生、栽培种子、果实、苗木(含试管苗)、插条、接穗、砧木、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
83、产地检疫发现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应如何处理? 对产地检疫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进行除害处理。对新发生的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必须采取措施彻底扑灭,并向当地森检机构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疫情。
8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对种苗繁育基地有哪些检疫方面
的要求? 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森检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和造林。
85、调运哪些植物和植物产品必须经过检疫?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①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②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86、如何办理调运检疫手续? 调运检疫是植物检疫机构对植物及其产品在调运时实施检疫检验和检疫处理,防止危险性病、虫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蔓延的重要措施。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87、调运检疫包括哪些内容?调入检疫应如何操作? 调运检疫包括调出检疫和调入检疫。 省际间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应事先向当地森检机构取得《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交调出单位。对调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委托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检。
88、何谓林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89、什么是征占用林地?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永久或临时使用的林地称为征占用林地。
90、使用林地要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吗?《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91、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使用林地?在没有经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的情况下不能使用林地,但农民在自留山上建宅基且占地面积140平方米以内的情况除外。
92、办理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手续有哪些环节?要经过业主单位或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受理、组织有关技术部门现场勘验、初审、呈报,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呈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复核、呈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93、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时限是多少?在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权限范围内审批的办结时限为三十天,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权限范围内审批的办结时限为五十天,在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办结时限为九十天。
94、临时占用林地允许使用时间为多长?不超过二年。
95、临时占用林地能否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不能。
96、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应提供哪些材料?业主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使用林地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征或被占林地权属证明材料;使用林地可行论证报告;与被征或被占林地单位签订的林木、林地补偿及安置补偿协议。
97、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会处罚吗?《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限期撤除或没收在林地上新建的设施,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2000—20000元罚款。
98、违规临时使用林地会受到什么处罚?《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除责令其补办手续外,并处每平方米30—50元的罚款。
99、违规使用林地会受到什么处罚?《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征用、占用林地的,除责令其限期补办初审手续外,并处每平方米50—100元的罚款。
100、违规使用林地会触犯刑法吗?非法占有并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将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六、蓄水区。水库、拦河坝、堤坝形成的一般大于8公顷的储水区。
七、采掘区。积水取土坑、采矿地。
八、废水处理场所。污水场、处理池、氧化池等。
九、运河、排水渠。输水渠系。
十、地下输水系统。人工管护的岩溶洞穴水系等。
88、湿地中有哪些生物?
湿地最富有生物的多样性,仅我国有记载的湿地植物就有2760余种,其中湿地高等植物156科、437属、1380多种。湿地植物从生长环境看,可分为水生、沼生、湿生三类;从植物生活类型看,有挺水型、浮叶型、沉水型和飘浮型等;从植物种类看,有的是细弱小草,有的是粗大草本,有的是矮小灌木,有的是高大乔木。湿地动物的种类也异常丰富,我国已记录到的湿地动物有1500种左右(不含昆虫、无脊椎动物、真菌和微生物),其中水大约250种,鱼类约1040种。鱼类中淡水鱼有500种左右,占世界上淡水鱼类总数的80%以上。因此,无论从经济学还是生态学的观点看,湿地都是最具有价值和生产力最高的生态系统。
89、中国国家湿地公园有哪些?
一、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
二、江苏溱湖国家湿地公园
三、宁夏银川国家湿地公园
四、湖北省神农架大九湖国家湿地公园
五、湖南东江湖国家湿地公园
六、山东滕州滨湖国家湿地公园
七、广东星湖国家湿地公园
八、辽宁莲花湖国家湿地公园
90、湿地的人为破坏有哪些方式?
(1)土壤破坏是破坏湿地的一大因素。人类不合理使用土地,导致了土壤的酸化与其他形式的污染,这严重破坏了湿地内的生态环境;
(2)环境破坏。比如水污染、空气污染。这一类污染造成了水体营养化、石油泄漏污染等重大破坏,导致成千上万的水生物及鸟类的死亡;
(3)围湖、围海造田。这一类经济活动会直接地减少湿地面积。比如我国洞庭湖。当今地洞庭湖面积与几百年前的形成鲜明对比;
(4)河流改道。这一类工程虽说大大地对农业生产做出了贡献,也对防洪工作起到了巨大作用,但却影响了河流对湿地的水量补给作用。比如我国的一些河流截弯取直工程,就破坏了一些湖泊。
91、破坏湿地带来的后果是什么?
破坏湿地会带来湿地大面积持续减少,功能萎缩,水资源枯竭,调节气候功能下降,影响水资源供给安全,降低江河沿岸蓄洪防涝能力,水涝灾害发生的风险增加,破坏了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使许多物种陷于濒危境地,水土流失和荒漠化加剧,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构成现实的威胁和未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92、为什么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
湿地是水陆相互作用的特殊自然综合体,是世界上最具生产力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与人类的生存、繁衍、发展息息相关。它不仅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多种资源,而且具有巨大的环境功能
和效益,在抵御洪水、调节径流、蓄洪防旱、降解污染、调节气候、控制土壤侵蚀、促淤造陆、美化环境等方面有其它系统不可替代的作用,被誉为“地球之肾”。
93、什么是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是指在自然状态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
94、什么是濒危野生动物?
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在其整个分布区或分布区的主要部分中处于有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这些野生动物物种的种群已经减少到勉强可以繁殖后代的地步,其地理分布狭窄,仅仅存在于典型地方或出现在有限的、脆弱的生境中。如果不利于其生长和繁殖的因素继续存在或发生,便会很快灭绝。按照世界公认的标准,一个物种的数量少到以百计算时,即为濒危野生动物。
95、什么是我国保护的野生动物?
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96、被保护的野生动物种类有哪些?
按其保护程度,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97、为什么要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产物,自然界是由许我复杂的生态系统构成的。有一种植物消失了,以这种植物为食的昆虫就会消失。某种昆虫没有了,捕捕食这种昆虫的鸟类将会饿死;鸟类的死亡又会对其他动
物产生影响。所以,大规模野生动物毁灭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产生严重后果。
98、什么是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害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角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的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99、自然保护区保护什么?
然保护区以保护包含某个核心对象的陆地及水体为主要任务,所以,自然保护区应该保护的是有代表性的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水源涵养区、珍贵地质建造、地质剖面和化石产地等。一个国家的自然保护区体系,一般要求保护类型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这样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才比较明显。
100、自然保护区分为哪三类?
自然保护区分为三个类别:(1)自然生态系统类自然保护区:是指以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性和完整性的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共同组成的生态系统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一类自然保护区;(2)野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是指以野生生物物种,尤其是珍稀濒危物种种群及其自然生境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一类自然保护区;(3)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是指以特殊意义的地质遗迹和古生物遗迹等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一类自然保护区。
林业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
1、什么是森林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2、森林分几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规定: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①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②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③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④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⑤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3、什么是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林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和保护;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森林、林木划为公益林的,除林权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转让所有外,森林、林木所有权不变。
4、国家对森林资源采取哪些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①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②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③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④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⑤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⑥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
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未经批准把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会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6、山林权属应如何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7、森林经营者有什么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
其他合法权益。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8、发生山林权属纠纷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9、林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怎么办?
《林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林农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什么森林可以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①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②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③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11、森林资源转让如何操作? 森林资源转让是指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一定的程序,以有偿方式,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经济行为。森林资源转让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森林资源转让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不得采取协议方式。
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转让森林资源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持有转让的林木所有权证书或林地使用权证书;
②持有有权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③转让合资、合作经营的森林,必须征得合资、合作各方同意。
12、没有按规定转让森林资源是否有效? 集体林权制度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未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擅自转让森林资源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13、那些林木采伐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14、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③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15、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如何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16、生态公益林保护等级如何划分?《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生态公益林保护等级划分为:
①一级保护:包括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的森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以及生态区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的森林。
②二级保护:包括重点防护林中的天然林、重点特用林中的国防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母树林、科学实验林。
③三级保护:包括重点防护林中的人工林、竹林。
17、采伐生态公益林有哪些规定?《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严格生态公益林采伐管理,禁止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采伐。
一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禁止一切形式的采伐;二级和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可进行更新或者抚育性质的采伐。
二级和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由林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设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18、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将受到什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
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运输木材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木材流通管理条例》规定:运输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件。
省林业局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公布全省林区范围,泉州市所属的所有县、市 、区全部作为林区。
20、木材凭证运输的范围有哪些?《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胶合板、商品薪材、木炭、大宗木竹半成品等其他林产品。
21、没有凭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会受到什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22、经营加工木材为什么要经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23、经营加工木材没有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会受到什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24、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收购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会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的主要职责是什么?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
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6、具有林业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有哪些?有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政稽查组织和森林公安局
2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什么?野生动物包括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我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和经批准从国外引进的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的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28、野生动物的保护分为几级?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分为国家重点保护(包括国家Ⅰ级保护、国家Ⅱ级保护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物种)、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29、猎捕野生动物需办理什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需猎捕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报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猎捕证。猎捕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地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
30、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应办理什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办驯养繁殖许可证。
31、经营加工野生动物应办理什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先向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方可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32、运输证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应办理什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须持有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物及产品准运证明。
33、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应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取得经营加工许可证进行经营加工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加工工具和违法所得,处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34、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应如何处罚?
未取得准运证或使用伪造、倒卖、涂改、套用准运证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35、能否制造铁夹、钢丝套进行出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使用地弓、铁夹、吊杠、钢(铁)丝套等猎捕工具。违反本条规定的,没收违反制造的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400—4000元罚款。
36、对加强蛇类管理采取哪些措施?
自1999年8月以来,为加强蛇、蛙类的保护而实行禁捕,鉴于目前蛇类的驯养繁殖技术尚未成熟,暂不审批核发商业性的蛇类驯养繁殖许可证。
37、发现受伤或者迷途的野生动物应如何处理?单位和个人发现
受伤、病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尽力救护,禁止捕杀,并及时报告送交所在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如林业局、农林水局)处理。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受理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救护。
如发现非法运输、销售、经营加工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野生动物主管理部门举报。
38、什么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罪?犯该罪要受何处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9、什么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罪?犯该罪要受何处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以及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0、什么是非法狩猎罪?犯该罪要受何处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1、什么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犯该罪要受何处罚?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境的行为。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所指林木种子是指什么?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43、是不是所有的林木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不是。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44、从事林木种子经营是不是实行许可制度? 是。林木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办理营业执照。
45、什么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
46、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①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②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
③具有按照有关标准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它采种林分;
④具有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施;
⑤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和经过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7、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①从事林木种子批发的单位或者个人,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从事林木种子零售的单位或者个人,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上;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的单位或者个人,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
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和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③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
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8、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是不是应当根据林业行政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是。
49、什么是假种子?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①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②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50、什么是劣种子?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①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②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③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④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⑤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51、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如何收费?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52、哪些人必须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女十一周岁至五十五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对十一周岁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
53、每人每年应完成多少植树任务?每人每年应完成植树三至五棵,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劳动。
54、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义务植树活动怎么办?对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单位或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绿化委员会审查批准,以缴纳绿化费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55、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怎么办? 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56、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何种负责制?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57、我省森林防火期的起止时间?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
58、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严禁哪些用火?
①野外吸烟;
②上坟烧纸、烧香等;
③夜间走路使用火把;
④野外取暖、野炊;
⑤火车、汽车的司乘人员和乘客向车外抛扔烟头等火种;
⑥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59、 森林防火期内,各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森林防火组织,应落实什么责任?要对聋哑人员、痴呆傻人员、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
人落实管护责任,防止其野外弄火。对放牧人员、野外作业人员,应落实森林防火包保责任。
60、在林区哪些范围属于禁火区域?在林区内及林区边缘500米内禁止烧荒、烧草、烧秸秆、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
61、什么叫森林防火? 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62、什么叫森林火灾?凡是失去人为控制,在森林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森林起火都称森林火灾。
63、森林防火的方针是什么? 森林防火的方针是“预防为主,积极消灭”。
64、我国公民对森林防火的义务是什么?在《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65、森林火灾分为哪几种?森林火灾分为Ⅰ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Ⅱ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Ⅲ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Ⅳ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
66、什么叫火险天气等级,火险天气共分为几个等级?根据以往森林火灾发生与相应气象要素的关系,采用量化、综合的手段将与森林火灾有关的天气作一划分;火险天气共划分为五个等级。
67、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
的,须履行什么手续?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方可在野外用火。
68、违反森林防火管理的,应如何处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三款规定: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不得动员哪些人员参加? 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参加。
70、什么是放火毁林罪?犯该罪要受何处罚?放火毁林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破坏森林,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71、什么是失火毁林罪?犯该罪要受何处罚?失火毁林罪,是指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犯过失毁林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2、何谓森林病虫害防治? 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73、 防治森林病虫害的方针是什么?国务院发布实施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要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74、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由谁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防治工作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防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75、要做好森林病虫害的预防工作,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什么规定?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危害,与人类不恰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直接的关系,为了防止病虫害的进一步危害,森林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植树造林应当遵循适地适树的原则,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
②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和造林。 ③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
④有计划地实施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⑤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⑥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76、发生暴发性和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的职责是
什么?
发生暴发性和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77、《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对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有什么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对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
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元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78、《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者,有哪些处罚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规定可处以50-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①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②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③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79、《限期除治通知书》是怎么回事?《限期除治通知书》是森
防管理部门依法防治森林病虫害的一项行政措施。即在森林病虫害发生危害后,或预测可能发生危害时,按照防治设计要求对需要统一进行防治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对其发送限定时间内进行除治的书面通知。
80、对林木病虫害除治单位和个人发了《限期除治通知书》后,仍不除治的怎么办? 对下发了森林病虫害《限期除治通知书》仍不除治或除治不力者,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代为除治者的除治费用由被限期除治者承担。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而停止执行。
81、何谓植物检疫? 植物检疫是以法规为依据,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对生产和流通中的某些感染特定病虫害的植物和植物产品采取禁止和限制措施,以防止这些病虫杂草和其它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国家农、林业生产安全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82、应施检疫的种苗等繁殖材料包括哪些? 繁殖材料包括野生、栽培种子、果实、苗木(含试管苗)、插条、接穗、砧木、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
83、产地检疫发现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应如何处理? 对产地检疫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进行除害处理。对新发生的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必须采取措施彻底扑灭,并向当地森检机构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疫情。
8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对种苗繁育基地有哪些检疫方面
的要求? 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森检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和造林。
85、调运哪些植物和植物产品必须经过检疫?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①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②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86、如何办理调运检疫手续? 调运检疫是植物检疫机构对植物及其产品在调运时实施检疫检验和检疫处理,防止危险性病、虫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蔓延的重要措施。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87、调运检疫包括哪些内容?调入检疫应如何操作? 调运检疫包括调出检疫和调入检疫。 省际间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应事先向当地森检机构取得《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交调出单位。对调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委托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检。
88、何谓林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89、什么是征占用林地?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永久或临时使用的林地称为征占用林地。
90、使用林地要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吗?《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91、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使用林地?在没有经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的情况下不能使用林地,但农民在自留山上建宅基且占地面积140平方米以内的情况除外。
92、办理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手续有哪些环节?要经过业主单位或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受理、组织有关技术部门现场勘验、初审、呈报,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呈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复核、呈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93、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时限是多少?在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权限范围内审批的办结时限为三十天,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权限范围内审批的办结时限为五十天,在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办结时限为九十天。
94、临时占用林地允许使用时间为多长?不超过二年。
95、临时占用林地能否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不能。
96、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应提供哪些材料?业主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使用林地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征或被占林地权属证明材料;使用林地可行论证报告;与被征或被占林地单位签订的林木、林地补偿及安置补偿协议。
97、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会处罚吗?《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限期撤除或没收在林地上新建的设施,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2000—20000元罚款。
98、违规临时使用林地会受到什么处罚?《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除责令其补办手续外,并处每平方米30—50元的罚款。
99、违规使用林地会受到什么处罚?《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征用、占用林地的,除责令其限期补办初审手续外,并处每平方米50—100元的罚款。
100、违规使用林地会触犯刑法吗?非法占有并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将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六、蓄水区。水库、拦河坝、堤坝形成的一般大于8公顷的储水区。
七、采掘区。积水取土坑、采矿地。
八、废水处理场所。污水场、处理池、氧化池等。
九、运河、排水渠。输水渠系。
十、地下输水系统。人工管护的岩溶洞穴水系等。
88、湿地中有哪些生物?
湿地最富有生物的多样性,仅我国有记载的湿地植物就有2760余种,其中湿地高等植物156科、437属、1380多种。湿地植物从生长环境看,可分为水生、沼生、湿生三类;从植物生活类型看,有挺水型、浮叶型、沉水型和飘浮型等;从植物种类看,有的是细弱小草,有的是粗大草本,有的是矮小灌木,有的是高大乔木。湿地动物的种类也异常丰富,我国已记录到的湿地动物有1500种左右(不含昆虫、无脊椎动物、真菌和微生物),其中水大约250种,鱼类约1040种。鱼类中淡水鱼有500种左右,占世界上淡水鱼类总数的80%以上。因此,无论从经济学还是生态学的观点看,湿地都是最具有价值和生产力最高的生态系统。
89、中国国家湿地公园有哪些?
一、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
二、江苏溱湖国家湿地公园
三、宁夏银川国家湿地公园
四、湖北省神农架大九湖国家湿地公园
五、湖南东江湖国家湿地公园
六、山东滕州滨湖国家湿地公园
七、广东星湖国家湿地公园
八、辽宁莲花湖国家湿地公园
90、湿地的人为破坏有哪些方式?
(1)土壤破坏是破坏湿地的一大因素。人类不合理使用土地,导致了土壤的酸化与其他形式的污染,这严重破坏了湿地内的生态环境;
(2)环境破坏。比如水污染、空气污染。这一类污染造成了水体营养化、石油泄漏污染等重大破坏,导致成千上万的水生物及鸟类的死亡;
(3)围湖、围海造田。这一类经济活动会直接地减少湿地面积。比如我国洞庭湖。当今地洞庭湖面积与几百年前的形成鲜明对比;
(4)河流改道。这一类工程虽说大大地对农业生产做出了贡献,也对防洪工作起到了巨大作用,但却影响了河流对湿地的水量补给作用。比如我国的一些河流截弯取直工程,就破坏了一些湖泊。
91、破坏湿地带来的后果是什么?
破坏湿地会带来湿地大面积持续减少,功能萎缩,水资源枯竭,调节气候功能下降,影响水资源供给安全,降低江河沿岸蓄洪防涝能力,水涝灾害发生的风险增加,破坏了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使许多物种陷于濒危境地,水土流失和荒漠化加剧,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构成现实的威胁和未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92、为什么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
湿地是水陆相互作用的特殊自然综合体,是世界上最具生产力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与人类的生存、繁衍、发展息息相关。它不仅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多种资源,而且具有巨大的环境功能
和效益,在抵御洪水、调节径流、蓄洪防旱、降解污染、调节气候、控制土壤侵蚀、促淤造陆、美化环境等方面有其它系统不可替代的作用,被誉为“地球之肾”。
93、什么是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是指在自然状态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
94、什么是濒危野生动物?
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在其整个分布区或分布区的主要部分中处于有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这些野生动物物种的种群已经减少到勉强可以繁殖后代的地步,其地理分布狭窄,仅仅存在于典型地方或出现在有限的、脆弱的生境中。如果不利于其生长和繁殖的因素继续存在或发生,便会很快灭绝。按照世界公认的标准,一个物种的数量少到以百计算时,即为濒危野生动物。
95、什么是我国保护的野生动物?
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96、被保护的野生动物种类有哪些?
按其保护程度,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97、为什么要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产物,自然界是由许我复杂的生态系统构成的。有一种植物消失了,以这种植物为食的昆虫就会消失。某种昆虫没有了,捕捕食这种昆虫的鸟类将会饿死;鸟类的死亡又会对其他动
物产生影响。所以,大规模野生动物毁灭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产生严重后果。
98、什么是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害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角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的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99、自然保护区保护什么?
然保护区以保护包含某个核心对象的陆地及水体为主要任务,所以,自然保护区应该保护的是有代表性的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水源涵养区、珍贵地质建造、地质剖面和化石产地等。一个国家的自然保护区体系,一般要求保护类型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这样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才比较明显。
100、自然保护区分为哪三类?
自然保护区分为三个类别:(1)自然生态系统类自然保护区:是指以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性和完整性的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共同组成的生态系统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一类自然保护区;(2)野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是指以野生生物物种,尤其是珍稀濒危物种种群及其自然生境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一类自然保护区;(3)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是指以特殊意义的地质遗迹和古生物遗迹等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一类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