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理论法学45表及疏议
陈璐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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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法理学
第一节 法的本体宏观视角
第二节 法的本体微观视角
第三节 法律关系
第四节 法的运行宏观视角
第五节 法的运行微观视角
专题三 法的演进
专题四 法与社会
一、我国正式的立法文件★★★
二、我国的立法程序★
【小贴士】立法规划和配套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1)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2)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二、法的效力原则★★★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监督和备案★★★
第二部分 宪法
专题一 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特征、本质、分类与原则★★★
二、宪法的制定、修改、解释与实施保障★★
三、中国宪法史
1、1949年《共同纲领》:临时性宪法文件,由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
2、1954年宪法:第一届全国人代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3、1975年、1978年宪法。 4、1982年宪法,标志中国开始从人治到法治并建设法治国家的转变;它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国旗、国徽和首都五部分组成;它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改,共31条修正案。
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
急征保健(建)歌,主席特别文明。 四、宪法规范、结构与宪法渊源
专题二 国家的基本制度
一、基本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 二、国家结构形式★
三、地方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
1、立法会通过议案时,特首的否决权
立法会通过议案(特首拒绝签署)——三个月内发回重议——立法会以 2//3 多数再次通过(特首一个月内签署或者仍拒绝签署)——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以 2//3 多数再次通过——特首或者签署或者辞职 2、行政机关提出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时,立法会的否决权
行政机关提出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立法会拒绝通过——特首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特首必须辞职
总结:拒人可二不可三,第三次或签或辞;被拒可一不可二,第二次必须辞职。
四、选举制度
选本级 (1)直接选举的主持机关、指导机关和领导机关问题
选上一级
专题三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 国家机构
一、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
1、监督方式:
(1)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A 、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审查和批准。【去年决算报】
B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半年决算报】
C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
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3)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5)询问和质询
(6)特定问题调查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但是,必须公布结果。
(7)撤职案的提出和审议:
A 、对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B 、程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任会议/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会提出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国务院和行政机构设立
三、国家主席
一张表搞定质询、罢免、撤职与辞职
一张表搞定提案【9753】
一张表搞定官员任免制度
第三部分 法制史
第一节 古代立法成果与法制思想
第二节 古代特有刑事制度和刑罚原则
第三节 古代民商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清末变法修律
第五节 民国宪法
第六节 罗马法
第七节英美法系
第八节 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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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法理学
第一节 法的本体宏观视角
第二节 法的本体微观视角
第三节 法律关系
第四节 法的运行宏观视角
第五节 法的运行微观视角
专题三 法的演进
专题四 法与社会
一、我国正式的立法文件★★★
二、我国的立法程序★
【小贴士】立法规划和配套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1)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2)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二、法的效力原则★★★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监督和备案★★★
第二部分 宪法
专题一 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特征、本质、分类与原则★★★
二、宪法的制定、修改、解释与实施保障★★
三、中国宪法史
1、1949年《共同纲领》:临时性宪法文件,由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
2、1954年宪法:第一届全国人代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3、1975年、1978年宪法。 4、1982年宪法,标志中国开始从人治到法治并建设法治国家的转变;它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国旗、国徽和首都五部分组成;它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改,共31条修正案。
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
急征保健(建)歌,主席特别文明。 四、宪法规范、结构与宪法渊源
专题二 国家的基本制度
一、基本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 二、国家结构形式★
三、地方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
1、立法会通过议案时,特首的否决权
立法会通过议案(特首拒绝签署)——三个月内发回重议——立法会以 2//3 多数再次通过(特首一个月内签署或者仍拒绝签署)——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以 2//3 多数再次通过——特首或者签署或者辞职 2、行政机关提出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时,立法会的否决权
行政机关提出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立法会拒绝通过——特首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特首必须辞职
总结:拒人可二不可三,第三次或签或辞;被拒可一不可二,第二次必须辞职。
四、选举制度
选本级 (1)直接选举的主持机关、指导机关和领导机关问题
选上一级
专题三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 国家机构
一、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
1、监督方式:
(1)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A 、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审查和批准。【去年决算报】
B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半年决算报】
C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
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3)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5)询问和质询
(6)特定问题调查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但是,必须公布结果。
(7)撤职案的提出和审议:
A 、对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B 、程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任会议/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会提出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国务院和行政机构设立
三、国家主席
一张表搞定质询、罢免、撤职与辞职
一张表搞定提案【9753】
一张表搞定官员任免制度
第三部分 法制史
第一节 古代立法成果与法制思想
第二节 古代特有刑事制度和刑罚原则
第三节 古代民商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清末变法修律
第五节 民国宪法
第六节 罗马法
第七节英美法系
第八节 大陆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