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摘要】本文从各个角度扼要分析了依法治国的依法治国的必然性和重要意义,通过五个重要意义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进一步说明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也阐述了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最终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 键 词】依法治国 必然性 重要意义 基本要求

【正 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是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并精辟阐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这标志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论日益走向成熟,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实践迈入更高阶段。以十五大报告的精辟论述为指导,全面深入研究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略,对于我们切实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理想,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 依法治国的必然性和重要意义

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工作都依法进行,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核心。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地位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90年代以来,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定,为法制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上提出,要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块择。江泽民同志说:“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人类历史已进入21世纪,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新世纪到来之际,就未来中国的治国方略作出的重大决策。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并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目标。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方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历史的经验教训和社会义义现代化建设的现实充分证明,要建设一个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没有完备的法制,不实行依法治国是不可能的。

1.1实行依法治国,有利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是代表和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各项法律,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实现党的主张、国家法律与人民意志的统一,这样,就把党对国家的领导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了。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和治国方略。这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依法治国方针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作为执政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对于今后我们各项工作都将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应当认识到,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一条不可动摇的根本原则。实行依法治国离不开党的领导。只有加强党的领导,不断健全法制,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才能严格依法管理国家,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兴旺发达,向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阔步前进。

1.2 实行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人民的民主权利只有上升为制度和法制,并使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才能有保障。实行依法治国,保障人民民主,既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又有利于保证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业有秩序地进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

1.3 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中的一切活动都要依法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在对外

经济交往中,也需要按国与国之间约定的法则和国际惯例办事。实行依法治国,就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历史经验证明,市场经济愈发展,就愈需要法制。党的十四大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维护,需要有完备的法制来保障。市场经济对法治的要求是由市场经济自身的性质决定的。市场经济的自主、平等、诚信等属性,必然要求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没有法治,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下,要使经济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经济秩序。计划经济秩序是和行政秩序同一的。可以说,计划经济实质上是行政经济,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它的经济秩序是通过实行法治来形成和维持的,或者说,是一种法治状态的经济秩序。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可以更有效的配置资源,但是,市场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前提,才能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没有这一前提,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或者说,法治是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征。

1.4 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吸收一切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建设法治国家不仅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保障,而且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体现,因而是中国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法律本身就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产物。法律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伴随着工业文明的兴起而出现的。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依法治国已成为现代化国家的基本形式。社会主义法律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平等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然选择。文明的进步增加了社会的复杂性,现代社会的经济秩序要求法律运用必须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不然任何高度的经济发展就没有可能。社会生活要求在司法上有系统、有秩序、有规划。因此,现代社会不仅需要法律,而且需要大量的法律。现代社会不仅表现在法律数量的大规模增长,而且法律的地位增强,法律的调整范围扩大,成为一种高度专门化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是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标志。

1.5 实行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要保持一个稳定的局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保证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正确有效地处理好各种人民内部矛盾,有力打击和控制各种破坏和犯罪活动。要做到这一点,最关键最可靠的办法就是实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是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建设有中国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历史过程中逐步提出、发展和完善的。它既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前提的,同时又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与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根本判断标准,来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的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中国的依法治国与法制建设实践已经也必须进一步坚持这一方向。 2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要解决国家权力依法运作的问题,从而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这无疑是国家权力运作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实行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选择法治国家实际上就是选择现代文明的法律价值和法律制度。

2.1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形成独立的、合理的法律运行机制

法治在实现法律价值取向转变的同时,要求法律制度自身结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与合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揭示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尤其是社会经济条件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同时指出,法律有其自身的独立性。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子系统,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和方式。但是在人治国家中,法律的独立性几乎难以实现,法律往往是宗教、道德和政治的附属物,缺乏独立的结构和运行机制。在法治国家中,法律要实现其社会功能,就要首先形成独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如果没有独立的法律运行机制,法律运行依然依附于其它社会系统,就根本谈不上法治。建立独立的法律运行机制,要求法律系统必须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自己特定的形式要件和运行目标。法律组织和机构必须是法律运行的真正“载体”,立法、执法、司法必须由专门机构来完成,并且形成高度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2.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确立法律在社会生活、国家生活的一切重要领域至高无上的地位

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是法治国家的显著特征,法律的权威性要求任何政党、团体、国家机关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法律的权威性要求政府的权力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实行依法行政。法律的权威性还要求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必要的时候,国家立法机关可通过既定的法律程序修改或者废除某些法律,但是,任何政府官员和机构都不

能擅自改变法律。树立法律的权威,就是要消除任何不受法律限制的权力和行为,形成法律支配权力的运行秩序。

2.3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法律功能大规模向社会领域扩展

法治国家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实际上也是法律功能逐步扩展的过程。法治要求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都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控和处理。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和生产力整体水平的提高,使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化,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越来越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组织和调控。法律不再是单纯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而成为组织和改革社会的重要工具。因此,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法律将日益扩展其功能,并且大规模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渗透。

3 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政治保证

党是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 中国共产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代表着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形成的,党是我国政治生活的核心,党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党的领导是实现依法治国,保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社会主义法治是人类法治的一般特征与社会主义的结合,它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决不是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最终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在新时期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它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艰巨的社会工程,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顺利建成,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 1-3卷 人民出版社

(2)《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重要文件选编》中央文献研究室编 中央文献出版社

(3)《邓小平理论概论》 钱淦荣主编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2年8月

(4)《邓小平理论基本问题》 郑必坚、龚育之等主编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 2002年9月

(5)《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事业新局面 》 党的十六大报告

(6)《“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摘要】本文从各个角度扼要分析了依法治国的依法治国的必然性和重要意义,通过五个重要意义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进一步说明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也阐述了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最终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 键 词】依法治国 必然性 重要意义 基本要求

【正 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是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并精辟阐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这标志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论日益走向成熟,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实践迈入更高阶段。以十五大报告的精辟论述为指导,全面深入研究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略,对于我们切实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理想,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 依法治国的必然性和重要意义

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工作都依法进行,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核心。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地位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90年代以来,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定,为法制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上提出,要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块择。江泽民同志说:“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人类历史已进入21世纪,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新世纪到来之际,就未来中国的治国方略作出的重大决策。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并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目标。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方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历史的经验教训和社会义义现代化建设的现实充分证明,要建设一个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没有完备的法制,不实行依法治国是不可能的。

1.1实行依法治国,有利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是代表和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各项法律,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实现党的主张、国家法律与人民意志的统一,这样,就把党对国家的领导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了。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和治国方略。这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依法治国方针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作为执政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对于今后我们各项工作都将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应当认识到,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一条不可动摇的根本原则。实行依法治国离不开党的领导。只有加强党的领导,不断健全法制,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才能严格依法管理国家,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兴旺发达,向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阔步前进。

1.2 实行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人民的民主权利只有上升为制度和法制,并使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才能有保障。实行依法治国,保障人民民主,既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又有利于保证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业有秩序地进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

1.3 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中的一切活动都要依法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在对外

经济交往中,也需要按国与国之间约定的法则和国际惯例办事。实行依法治国,就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历史经验证明,市场经济愈发展,就愈需要法制。党的十四大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维护,需要有完备的法制来保障。市场经济对法治的要求是由市场经济自身的性质决定的。市场经济的自主、平等、诚信等属性,必然要求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没有法治,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下,要使经济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经济秩序。计划经济秩序是和行政秩序同一的。可以说,计划经济实质上是行政经济,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它的经济秩序是通过实行法治来形成和维持的,或者说,是一种法治状态的经济秩序。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可以更有效的配置资源,但是,市场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前提,才能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没有这一前提,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或者说,法治是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征。

1.4 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吸收一切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建设法治国家不仅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保障,而且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体现,因而是中国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法律本身就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产物。法律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伴随着工业文明的兴起而出现的。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依法治国已成为现代化国家的基本形式。社会主义法律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平等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然选择。文明的进步增加了社会的复杂性,现代社会的经济秩序要求法律运用必须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不然任何高度的经济发展就没有可能。社会生活要求在司法上有系统、有秩序、有规划。因此,现代社会不仅需要法律,而且需要大量的法律。现代社会不仅表现在法律数量的大规模增长,而且法律的地位增强,法律的调整范围扩大,成为一种高度专门化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是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标志。

1.5 实行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要保持一个稳定的局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保证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正确有效地处理好各种人民内部矛盾,有力打击和控制各种破坏和犯罪活动。要做到这一点,最关键最可靠的办法就是实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是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建设有中国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历史过程中逐步提出、发展和完善的。它既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前提的,同时又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与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根本判断标准,来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的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中国的依法治国与法制建设实践已经也必须进一步坚持这一方向。 2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要解决国家权力依法运作的问题,从而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这无疑是国家权力运作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实行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选择法治国家实际上就是选择现代文明的法律价值和法律制度。

2.1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形成独立的、合理的法律运行机制

法治在实现法律价值取向转变的同时,要求法律制度自身结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与合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揭示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尤其是社会经济条件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同时指出,法律有其自身的独立性。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子系统,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和方式。但是在人治国家中,法律的独立性几乎难以实现,法律往往是宗教、道德和政治的附属物,缺乏独立的结构和运行机制。在法治国家中,法律要实现其社会功能,就要首先形成独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如果没有独立的法律运行机制,法律运行依然依附于其它社会系统,就根本谈不上法治。建立独立的法律运行机制,要求法律系统必须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自己特定的形式要件和运行目标。法律组织和机构必须是法律运行的真正“载体”,立法、执法、司法必须由专门机构来完成,并且形成高度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2.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确立法律在社会生活、国家生活的一切重要领域至高无上的地位

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是法治国家的显著特征,法律的权威性要求任何政党、团体、国家机关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法律的权威性要求政府的权力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实行依法行政。法律的权威性还要求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必要的时候,国家立法机关可通过既定的法律程序修改或者废除某些法律,但是,任何政府官员和机构都不

能擅自改变法律。树立法律的权威,就是要消除任何不受法律限制的权力和行为,形成法律支配权力的运行秩序。

2.3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法律功能大规模向社会领域扩展

法治国家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实际上也是法律功能逐步扩展的过程。法治要求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都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控和处理。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和生产力整体水平的提高,使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化,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越来越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组织和调控。法律不再是单纯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而成为组织和改革社会的重要工具。因此,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法律将日益扩展其功能,并且大规模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渗透。

3 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政治保证

党是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 中国共产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代表着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形成的,党是我国政治生活的核心,党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党的领导是实现依法治国,保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社会主义法治是人类法治的一般特征与社会主义的结合,它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决不是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最终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在新时期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它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艰巨的社会工程,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顺利建成,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 1-3卷 人民出版社

(2)《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重要文件选编》中央文献研究室编 中央文献出版社

(3)《邓小平理论概论》 钱淦荣主编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2年8月

(4)《邓小平理论基本问题》 郑必坚、龚育之等主编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 2002年9月

(5)《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事业新局面 》 党的十六大报告

(6)《“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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