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4〕2017号 1994年12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 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 300元的按 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 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 300元的按 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 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和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一: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附表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附表一:

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附表二:

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费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4〕2017号 1994年12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 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 300元的按 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 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 300元的按 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 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和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一: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附表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附表一:

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附表二:

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费


相关文章

  • 土地估价收费标准
  • 国 家 计 委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4]2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 ...查看


  • 评估收费标准
  •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1994年12月12日国家计委 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 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 ...查看


  • 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 国家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5)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 ...查看


  •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成本测算知识讲解_secret
  • 有关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成本测算工作 一.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概念: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指在政府规划的土地一级开发区域红线内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全过程的费用.由项目前期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公共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工程 ...查看


  • 房地产估价收费标准--国家
  • 标 题 法律结构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部委文件 计价格第971号 文 号 时 效 性 有效 国家计委.建设部 颁布机关 省 份 全国 1995-07-17 发文日期 [政策法规]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 ...查看


  •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模板)
  •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有土地上房 ...查看


  • 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活着的法律 2014年11月下旬以来,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放开了2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下放1项定价权限. 昨日,省物价局转发关于国家发改委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中明确,会计师服务.税务师服务.资产 ...查看


  • 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
  • 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活着的法律 2014年11月下旬以来,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放开了2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下放1项定价权限. 昨日,省物价局转发关于国家发改委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中明确,会计师服务.税务师服务.资产 ...查看


  •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价格放开
  •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价格放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2755号 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