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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解读
Interpretation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echnical Guide for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Damage Assessment
摘 要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日渐严重,由此带来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亟需技术规范加以支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的编制对于建立健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推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在总结国内外环境损害评估现状的基础上,对总纲的编制思路与主要内容进行了分析,认为生态环境基线的确定和因果关系鉴定是我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难点和重点,并就此对总纲中相应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基线
■文/於方 张衍燊 徐伟攀
《总纲》编制的背景及意义
我国当前处于快速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关键时期,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非常严峻的环境形势,一些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危害。发达国家历经二三百年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已集中显现,环境保护工作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结果表明,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近年来以年均25%的速度递增。各地因环境损害引起的侵权赔偿纠纷不断增多,成为当前民事审判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频繁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环境损害赔偿还远不到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缺失是造成环境损害赔偿司法审判难和赔偿不到位的重要原因。
我国当前环境损害相关立法和实践正处于由主要关注环境私益的评估与赔偿逐渐向环境公益损害的主张和求偿过渡的初期阶段。在近20年颁布的各项法规中,如《民法通则》(1987年)、《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侵权责任法》(2010年)以及《环境保护法》(2014年)
都仅对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进行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主要关注环境污染造成的私益损害,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2004年)对排污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进行了明确规定。
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范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提出了客观需求。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基础,为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提供了依据并界定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目的、内容和要求。2015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环境损害事实调查的内容、因果关系分析的程序和原则,以及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内容。
2015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协商与诉讼的赔偿途径、损害评估、赔偿资金等进行了规定,开启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试点工作。2015年12月21日,司法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司法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环境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并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领域。该通知明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将纳入司法鉴定行列,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提出了明确需求。
尽管环境环保部已经先后发布了《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l. 44 No.20 2016
推荐方法(第Ⅱ版)》,并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中得到了应用和认可,但仍需进一步总结提高,真正为环境司法实践提供技术依据。因此,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导则体系是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动环境损害赔偿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也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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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建立独立公正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6年6月颁布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以下简称《总纲》)作为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的纲领性文件,是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技术支撑文件。通过制定《总纲》,界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术语定义、明确评估的工作程序、评估内容与范围以及评估工作应遵循的原则,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中损害调查确认、因果关系分析、损害实物量化和损害价值量化的基本要求,对于建立健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推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向系统化、专业化和精细化方向转变具有重要的意义。
《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的目的是消除地表水域的污染排放,《超级基金法》主要是针对历史污染场地的清理和有害物质的治理,而《油污法案》主要是对溢油事故的响应。
联邦法院、州法院和各托管人机构对法令做了进一步解释。美国内政部在超级基金的法律框架下分别颁布了自然资源损害评估规章,商贸部的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NOAA)为与油污法有关的诉讼颁布了相应的执行规章和技术指南。美国能源部为超级基金诉讼颁布了行政命令(《行政命令12580:超级基金的执行》以及《行政命令13016:对EO12580的修订》)。联邦政府则在《超级基金法》和《油污法案》两者的框架下颁布了《国家石油和有害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在美国颁布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技术导则中,环境损害评估以将受损环境资源与生境修复至基线状态作为首选方案和最终目标,利用文献总结、现场勘察监测、模型模拟、实验分析等技术方法,必要时辅以专项研究,有选择地开展污染物运移扩散模拟、敏感受体暴露途径和毒性分析、物理损害结果量化、污染修复与生态修复方案设计、资源环境损害经济评估,得到自然资源或自然资源提供的生态环境服务的损害量,以及相应的修复方案。
欧盟环境损害评估
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颁布了《环境民事责任白皮书》,界定了传统损害与环境损害的概念,并将环境损害概括为生物多样性损害和场地污染损害两种形式,设立了行为人对自然资源损害的民事责任。2004年欧盟委员会在《环境民事责任白皮书》的基础上制定了《预防和补救环境损
害的环境责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专门对环境损害的预防与补救(环境修复)设置了环境损害评估及责任制度,基本形成了欧盟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与赔偿法律制度。
《指令》只适用于环境损害的保护与救济,“环境”包括物种和栖息地、土地和《水框架指令》所指的水体三大类;战争、内乱、不可抗力以及核辐射等造成的环境损害不受《指令》调整。除此之外,《指令》还规定了环境损害的修复目标,对于水体,受保护物种和自然栖息地,要使其服务功能修复到基线状态;对于土地损害,需要满足不会对人类健康产生重大风险的标准。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ELD, 2004/35/CE)推荐在评估环境损害和选择适合修复项目时采用资源等值法(REM),该方法又称REMEDE工具包,包括初始评估、确定和损害量化、确定和量化增益、确定补充和补偿性修复措施的规模、监测和报告五个阶段。该标准工具包,提供了应用资源等值分析的基本步骤、数据来源以及做出重要分析决策的基本准则,但目前尚未得到欧盟委员会的批准实施。
中国环境损害评估
中国的环境损害评估同时涉及环保、农业、国土、林业、海洋、卫生等部门,目前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正在或已经组织编制环境损害评估相关的技术规范,但是各部门各有侧重,关于损害范围的界定与评估方法有所差别,多种技术规范必然导致评估结果不一致,从而给具体执行部门带来困惑,需要引起国家高层立法或司法部门的关注,亟需建立统一的技术框架体系,编制环境损
国内外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现状
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评估
目前,在美国涉及自然资源损害评估的主要有三部法律,《联邦水污染控制法》(CWA,也称为《清洁水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CERCLA,也称为《超级基金法》)和《油污法案》(O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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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评估技术导则总纲,对环境损害评估的工作程序与技术方法做出总体规定。
要采用历史数据调查、“对照区域”数据比较和模型推导三种方法。当基线确定所需的数据充分时,优先采用历史数据和“对照区域”数据,如果采用历史数据和“对照区域”数据不能确定基线,可以考虑采用模型推导方法,也可参考环境基准或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境质量标准确定基线。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中,建议综合采用不同基线确定方法并相互验证,保证生态环境基线确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基线的几种确定方法有其优先顺序,但从我国的环境现状来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中难以获得有价值的历史数据,或找到适合的“对照区域”。目前,仍较多使用环境质量标准来确定基线,或综合几种方法确定合理的环境基线。
对于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总纲》在梳理因果关系鉴定所需要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基础上,将因果关系鉴定分析重点放在了污染环境与生态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分析上,根据分析内容和逻辑关系划分为环境污染物的同源性分析、污染物迁移路径的合理性分析、生物暴露的可能性分析和生物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分析四个核心内容,并给出了每项内容的分析原则与方法,同时强调调查分析污染环境与生态环境损害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并排除其他可能因素的影响。对于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重在从生态链条分析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可能的作用机制与可能性,具体可以采用样方调查、生态实验和专家咨询等方法。实际案例的因果关系分析中,较多集中于环境污染物的同源性分析和污染物迁移路径的合理性分析,例如可能存在多个污染源的河流污染,
需要对环境污染物和可能污染源进行同源性鉴定,确定真实的污染源;而对于地下水污染等表观不可见的污染情况,则要着重于构建污染物的迁移路径。
《总纲》的编制思路与内容
《总纲》主要针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工作程序和关键环节进行了相对原则性的规定,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包括鉴定评估原则、内容、程序和鉴定评估报告书的编制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确认、因果关系分析、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恢复方案筛选与价值量化、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附则和附录11个部分,涵盖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全过程。一般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应包括损害调查确认、因果关系分析,但实物量化、恢复方案筛选与价值量化和恢复效果评估等内容则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开展。
《总纲》重点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的关键环节进行梳理和规范,其中,生态环境损害确认部分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内容、基线的确定方法、生态环境损害的确认条件;因果关系分析部分明确了因果关系分析的条件、内容和方法;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部分提出了实物量化的指标选择原则和实物量化方法;生态环境损害恢复方案筛选与价值量化方法部分提出了生态环境恢复方案的筛选程序、要求、恢复费用的计算方法和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的主要方法及选择原则;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部分规定了恢复效果评估的内容和方法。
大量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案例实践表明,生态环境基线的确定和因果关系鉴定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难点和重点。
对于生态环境基线的确定,主
展望
《总纲》是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纲领性文件,涵盖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全过程,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框架体系作出总的原则性的规定,规范和指导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项技术导则的制定,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也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根据目前的计划,还将陆续按照环境要素、工作过程发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专项技术导则,按照环境要素,包括“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地表水和沉积物”“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生态系统”等;按照工作过程,包括“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因果关系判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替代等值分析”等,当然,也可能针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用到的特定技术制定技术指南,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方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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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方系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
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张衍燊、徐伟攀,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张衍燊系本文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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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解读
Interpretation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echnical Guide for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Damage Assessment
摘 要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日渐严重,由此带来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亟需技术规范加以支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的编制对于建立健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推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在总结国内外环境损害评估现状的基础上,对总纲的编制思路与主要内容进行了分析,认为生态环境基线的确定和因果关系鉴定是我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难点和重点,并就此对总纲中相应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基线
■文/於方 张衍燊 徐伟攀
《总纲》编制的背景及意义
我国当前处于快速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关键时期,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非常严峻的环境形势,一些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危害。发达国家历经二三百年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已集中显现,环境保护工作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结果表明,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近年来以年均25%的速度递增。各地因环境损害引起的侵权赔偿纠纷不断增多,成为当前民事审判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频繁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环境损害赔偿还远不到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缺失是造成环境损害赔偿司法审判难和赔偿不到位的重要原因。
我国当前环境损害相关立法和实践正处于由主要关注环境私益的评估与赔偿逐渐向环境公益损害的主张和求偿过渡的初期阶段。在近20年颁布的各项法规中,如《民法通则》(1987年)、《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侵权责任法》(2010年)以及《环境保护法》(2014年)
都仅对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进行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主要关注环境污染造成的私益损害,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2004年)对排污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进行了明确规定。
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范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提出了客观需求。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基础,为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提供了依据并界定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目的、内容和要求。2015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环境损害事实调查的内容、因果关系分析的程序和原则,以及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内容。
2015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协商与诉讼的赔偿途径、损害评估、赔偿资金等进行了规定,开启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试点工作。2015年12月21日,司法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司法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环境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并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领域。该通知明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将纳入司法鉴定行列,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提出了明确需求。
尽管环境环保部已经先后发布了《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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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方法(第Ⅱ版)》,并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中得到了应用和认可,但仍需进一步总结提高,真正为环境司法实践提供技术依据。因此,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导则体系是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动环境损害赔偿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也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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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建立独立公正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6年6月颁布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以下简称《总纲》)作为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的纲领性文件,是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技术支撑文件。通过制定《总纲》,界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术语定义、明确评估的工作程序、评估内容与范围以及评估工作应遵循的原则,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中损害调查确认、因果关系分析、损害实物量化和损害价值量化的基本要求,对于建立健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推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向系统化、专业化和精细化方向转变具有重要的意义。
《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的目的是消除地表水域的污染排放,《超级基金法》主要是针对历史污染场地的清理和有害物质的治理,而《油污法案》主要是对溢油事故的响应。
联邦法院、州法院和各托管人机构对法令做了进一步解释。美国内政部在超级基金的法律框架下分别颁布了自然资源损害评估规章,商贸部的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NOAA)为与油污法有关的诉讼颁布了相应的执行规章和技术指南。美国能源部为超级基金诉讼颁布了行政命令(《行政命令12580:超级基金的执行》以及《行政命令13016:对EO12580的修订》)。联邦政府则在《超级基金法》和《油污法案》两者的框架下颁布了《国家石油和有害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在美国颁布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技术导则中,环境损害评估以将受损环境资源与生境修复至基线状态作为首选方案和最终目标,利用文献总结、现场勘察监测、模型模拟、实验分析等技术方法,必要时辅以专项研究,有选择地开展污染物运移扩散模拟、敏感受体暴露途径和毒性分析、物理损害结果量化、污染修复与生态修复方案设计、资源环境损害经济评估,得到自然资源或自然资源提供的生态环境服务的损害量,以及相应的修复方案。
欧盟环境损害评估
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颁布了《环境民事责任白皮书》,界定了传统损害与环境损害的概念,并将环境损害概括为生物多样性损害和场地污染损害两种形式,设立了行为人对自然资源损害的民事责任。2004年欧盟委员会在《环境民事责任白皮书》的基础上制定了《预防和补救环境损
害的环境责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专门对环境损害的预防与补救(环境修复)设置了环境损害评估及责任制度,基本形成了欧盟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与赔偿法律制度。
《指令》只适用于环境损害的保护与救济,“环境”包括物种和栖息地、土地和《水框架指令》所指的水体三大类;战争、内乱、不可抗力以及核辐射等造成的环境损害不受《指令》调整。除此之外,《指令》还规定了环境损害的修复目标,对于水体,受保护物种和自然栖息地,要使其服务功能修复到基线状态;对于土地损害,需要满足不会对人类健康产生重大风险的标准。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ELD, 2004/35/CE)推荐在评估环境损害和选择适合修复项目时采用资源等值法(REM),该方法又称REMEDE工具包,包括初始评估、确定和损害量化、确定和量化增益、确定补充和补偿性修复措施的规模、监测和报告五个阶段。该标准工具包,提供了应用资源等值分析的基本步骤、数据来源以及做出重要分析决策的基本准则,但目前尚未得到欧盟委员会的批准实施。
中国环境损害评估
中国的环境损害评估同时涉及环保、农业、国土、林业、海洋、卫生等部门,目前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正在或已经组织编制环境损害评估相关的技术规范,但是各部门各有侧重,关于损害范围的界定与评估方法有所差别,多种技术规范必然导致评估结果不一致,从而给具体执行部门带来困惑,需要引起国家高层立法或司法部门的关注,亟需建立统一的技术框架体系,编制环境损
国内外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现状
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评估
目前,在美国涉及自然资源损害评估的主要有三部法律,《联邦水污染控制法》(CWA,也称为《清洁水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CERCLA,也称为《超级基金法》)和《油污法案》(O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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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评估技术导则总纲,对环境损害评估的工作程序与技术方法做出总体规定。
要采用历史数据调查、“对照区域”数据比较和模型推导三种方法。当基线确定所需的数据充分时,优先采用历史数据和“对照区域”数据,如果采用历史数据和“对照区域”数据不能确定基线,可以考虑采用模型推导方法,也可参考环境基准或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境质量标准确定基线。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中,建议综合采用不同基线确定方法并相互验证,保证生态环境基线确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基线的几种确定方法有其优先顺序,但从我国的环境现状来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中难以获得有价值的历史数据,或找到适合的“对照区域”。目前,仍较多使用环境质量标准来确定基线,或综合几种方法确定合理的环境基线。
对于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总纲》在梳理因果关系鉴定所需要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基础上,将因果关系鉴定分析重点放在了污染环境与生态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分析上,根据分析内容和逻辑关系划分为环境污染物的同源性分析、污染物迁移路径的合理性分析、生物暴露的可能性分析和生物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分析四个核心内容,并给出了每项内容的分析原则与方法,同时强调调查分析污染环境与生态环境损害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并排除其他可能因素的影响。对于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重在从生态链条分析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可能的作用机制与可能性,具体可以采用样方调查、生态实验和专家咨询等方法。实际案例的因果关系分析中,较多集中于环境污染物的同源性分析和污染物迁移路径的合理性分析,例如可能存在多个污染源的河流污染,
需要对环境污染物和可能污染源进行同源性鉴定,确定真实的污染源;而对于地下水污染等表观不可见的污染情况,则要着重于构建污染物的迁移路径。
《总纲》的编制思路与内容
《总纲》主要针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工作程序和关键环节进行了相对原则性的规定,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包括鉴定评估原则、内容、程序和鉴定评估报告书的编制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确认、因果关系分析、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恢复方案筛选与价值量化、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附则和附录11个部分,涵盖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全过程。一般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应包括损害调查确认、因果关系分析,但实物量化、恢复方案筛选与价值量化和恢复效果评估等内容则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开展。
《总纲》重点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的关键环节进行梳理和规范,其中,生态环境损害确认部分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内容、基线的确定方法、生态环境损害的确认条件;因果关系分析部分明确了因果关系分析的条件、内容和方法;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部分提出了实物量化的指标选择原则和实物量化方法;生态环境损害恢复方案筛选与价值量化方法部分提出了生态环境恢复方案的筛选程序、要求、恢复费用的计算方法和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的主要方法及选择原则;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部分规定了恢复效果评估的内容和方法。
大量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案例实践表明,生态环境基线的确定和因果关系鉴定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难点和重点。
对于生态环境基线的确定,主
展望
《总纲》是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纲领性文件,涵盖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全过程,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框架体系作出总的原则性的规定,规范和指导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项技术导则的制定,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也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根据目前的计划,还将陆续按照环境要素、工作过程发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专项技术导则,按照环境要素,包括“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地表水和沉积物”“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生态系统”等;按照工作过程,包括“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因果关系判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替代等值分析”等,当然,也可能针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用到的特定技术制定技术指南,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方法体系。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l. 44 No.20 2016
(於方系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
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张衍燊、徐伟攀,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张衍燊系本文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