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

第一章 总 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1, 法,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P1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额,而是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是法的本质。 2, 法的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P2

3,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P4 4,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P4 5, 义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6, 能够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东西应当具备的特征是:能为人类说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P5 7, 法律关系的客观主体:P5

①物;

②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③行为,分为:作为(积极行为)和不作为(消极行为),行为是行为过程与其结果的统一。 ④人身

8,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人身”,必须要注意:P6

①活人的整个身体,显然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 ②权利人对自己的身体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 ③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的界限》

9, 法律事实则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备条件。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为标准,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客观性)和法律行为(主观性)。P6 10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法律事件主要分为绝对法律事件(自然现象)和相对法律事件(社会现象)。 11 法律行为的分类:P7

①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②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③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④单位行为与多方行为

⑤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⑥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12, 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具有最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P8 13,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特别行政区的法。P9

15,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哈利波特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称部委规章。P9 16,规章在法院审理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P10

17,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政府规章

18,法的分类:P10-11

①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作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②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③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④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⑤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

⑥公法和私法。

第二节 经济纠纷解决的途径

19,经济纠纷:P13

① 民事纠纷:平等、横向。包括仲裁和民事诉讼,法律上称为或仲或审原则。

② 行政纠纷;不平等、纵向。包括行政诉讼(有先后)和行政复议(无先后)。

20,仲裁与民事诉讼都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针对纵向关系的经

济纠纷的解决方式。还有的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21,仲裁: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22,仲裁的特征:P14

① 仲裁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② 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

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③ 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23,仲裁的实用范围:P14

①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②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α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β依法应当有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③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是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α劳动争议的仲裁;

β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24,仲裁的基本原则:P15

① 自愿原则

②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③ 独立仲裁原则

④ 一裁终局的原则

25,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注册。

26,仲裁协议: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

约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P15-16

27,仲裁协议的内容;

①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 仲裁事项

③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8,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P16

29,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

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3敏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P16

30,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P17

①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 与本案有厉害关系

③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 私自回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1,㈠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㈡仲裁不公开进行

㈢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也可以撤回仲裁神奇

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进行调解(这个调解不是应该必须的)

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㈥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录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该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㈦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先多数人意见再首席意见)

32,复议:不公开;仲裁:开庭不公开;诉讼:开庭公开 P17

33,民事诉讼的范围:P18

① 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

如合同法、房产纠纷、侵害名誉纠纷等案件(民事纠纷)

② 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

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劳动争议)

③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④ 按照督促程序结局的债务案件

⑤ 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34,民事诉讼审判制度:

① 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法院生意第一审民事案件除了使用简单程序审理由

审判员一人独立担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② 回避制度

③ 公开审判制度,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④ 两审终审制度

35,最重要、最常用的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P19

36,地域管辖的分类:P19-20

① 一般地域管辖

② 特殊地域管辖

③ 专属管辖

④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诉讼(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37,九种特殊地域管辖诉讼:P19-20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住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住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做主地法院管辖;

⑤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所住地

法院管辖;

⑥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

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⑦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还是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

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⑧ 因海滩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的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⑨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38,专属管辖的案件:P20

①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9,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力;权利人的实体权力并不消灭,债务自愿履行法律,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40,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P21

①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②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特殊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α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β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神明的;

γ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δ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③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力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

年的,法院不予保护。20年就是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故也称绝对时效期间。(绝对诉讼时效不适合于中止和中断)

4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P21

4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一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P22

43,仲裁和诉讼的区别:P16(东)

44,判决: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述。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P22

45,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P23

4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生气行政复议。P24

47,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P24-25

①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法人事处理据顶。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

诉;

②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① ② ③ ④

48,行政复议申请: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P25

49,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仲裁为书面申请。

50,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人和第三人。

51,⑴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

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⑵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⑶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⑷ 对国家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

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2,行政复议机关手机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P26

5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P26

① 被申请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的;

④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54,行政复议原则上才去书面审查的方式。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人承担。行政复议机关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P26 55,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

①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6,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意事实和你有作出与原具体

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57,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是作出之日生效。P27

58,申请人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

处理:

①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②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8,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P27

①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59,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诉讼:P28

①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体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60,复议案件:P27

① 执行(不起诉):维持(10W-10W)—原行政机关或法院;变更(10W-6W)—复议机关或法院; ② 管辖(起诉):维持10W-10W)—原行政机关地法院;变更(10W-6W)—复议机关地法院或原行

政机关地法院。

6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①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②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 ③ 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

62,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3,起诉时间: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一审:3个月;

二审:2个月。上诉:判决书15天;裁定书10天。P29

64,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年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

起上诉。

65,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66,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6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8,赔偿诉讼可以调解。行政诉讼不可以调解。P30

69,法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的经济内容部分称为经济

责任。P30

70,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P31-32

㈠ 行政处罚:

① 警告;

② 罚款;

③ 没收违规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④ 责令停产停业;

⑤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⑥ 行政拘留;

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㈡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71,刑罚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形式。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P32-33

㈠ 主刑:

① 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② 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③ 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④ 无期徒刑 ;剥夺终身自由

⑤ 死刑: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2013) 第三节 法律责任责任

㈡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72,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

数罪中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章 总 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1, 法,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P1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额,而是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是法的本质。 2, 法的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P2

3,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P4 4,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P4 5, 义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6, 能够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东西应当具备的特征是:能为人类说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P5 7, 法律关系的客观主体:P5

①物;

②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③行为,分为:作为(积极行为)和不作为(消极行为),行为是行为过程与其结果的统一。 ④人身

8,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人身”,必须要注意:P6

①活人的整个身体,显然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 ②权利人对自己的身体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 ③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的界限》

9, 法律事实则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备条件。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为标准,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客观性)和法律行为(主观性)。P6 10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法律事件主要分为绝对法律事件(自然现象)和相对法律事件(社会现象)。 11 法律行为的分类:P7

①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②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③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④单位行为与多方行为

⑤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⑥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12, 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具有最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P8 13,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特别行政区的法。P9

15,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哈利波特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称部委规章。P9 16,规章在法院审理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P10

17,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政府规章

18,法的分类:P10-11

①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作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②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③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④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⑤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

⑥公法和私法。

第二节 经济纠纷解决的途径

19,经济纠纷:P13

① 民事纠纷:平等、横向。包括仲裁和民事诉讼,法律上称为或仲或审原则。

② 行政纠纷;不平等、纵向。包括行政诉讼(有先后)和行政复议(无先后)。

20,仲裁与民事诉讼都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针对纵向关系的经

济纠纷的解决方式。还有的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21,仲裁: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22,仲裁的特征:P14

① 仲裁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② 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

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③ 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23,仲裁的实用范围:P14

①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②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α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β依法应当有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③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是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α劳动争议的仲裁;

β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24,仲裁的基本原则:P15

① 自愿原则

②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③ 独立仲裁原则

④ 一裁终局的原则

25,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注册。

26,仲裁协议: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

约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P15-16

27,仲裁协议的内容;

①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 仲裁事项

③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8,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P16

29,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

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3敏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P16

30,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P17

①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 与本案有厉害关系

③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 私自回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1,㈠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㈡仲裁不公开进行

㈢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也可以撤回仲裁神奇

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进行调解(这个调解不是应该必须的)

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㈥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录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该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㈦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先多数人意见再首席意见)

32,复议:不公开;仲裁:开庭不公开;诉讼:开庭公开 P17

33,民事诉讼的范围:P18

① 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

如合同法、房产纠纷、侵害名誉纠纷等案件(民事纠纷)

② 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

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劳动争议)

③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④ 按照督促程序结局的债务案件

⑤ 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34,民事诉讼审判制度:

① 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法院生意第一审民事案件除了使用简单程序审理由

审判员一人独立担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② 回避制度

③ 公开审判制度,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④ 两审终审制度

35,最重要、最常用的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P19

36,地域管辖的分类:P19-20

① 一般地域管辖

② 特殊地域管辖

③ 专属管辖

④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诉讼(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37,九种特殊地域管辖诉讼:P19-20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住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住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做主地法院管辖;

⑤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所住地

法院管辖;

⑥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

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⑦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还是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

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⑧ 因海滩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的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⑨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38,专属管辖的案件:P20

①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9,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力;权利人的实体权力并不消灭,债务自愿履行法律,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40,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P21

①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②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特殊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α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β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神明的;

γ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δ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③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力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

年的,法院不予保护。20年就是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故也称绝对时效期间。(绝对诉讼时效不适合于中止和中断)

4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P21

4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一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P22

43,仲裁和诉讼的区别:P16(东)

44,判决: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述。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P22

45,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P23

4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生气行政复议。P24

47,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P24-25

①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法人事处理据顶。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

诉;

②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① ② ③ ④

48,行政复议申请: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P25

49,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仲裁为书面申请。

50,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人和第三人。

51,⑴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

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⑵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⑶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⑷ 对国家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

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2,行政复议机关手机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P26

5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P26

① 被申请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的;

④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54,行政复议原则上才去书面审查的方式。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人承担。行政复议机关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P26 55,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

①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6,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意事实和你有作出与原具体

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57,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是作出之日生效。P27

58,申请人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

处理:

①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②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8,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P27

①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59,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诉讼:P28

①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体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60,复议案件:P27

① 执行(不起诉):维持(10W-10W)—原行政机关或法院;变更(10W-6W)—复议机关或法院; ② 管辖(起诉):维持10W-10W)—原行政机关地法院;变更(10W-6W)—复议机关地法院或原行

政机关地法院。

6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①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②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 ③ 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

62,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3,起诉时间: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一审:3个月;

二审:2个月。上诉:判决书15天;裁定书10天。P29

64,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年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

起上诉。

65,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66,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6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8,赔偿诉讼可以调解。行政诉讼不可以调解。P30

69,法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的经济内容部分称为经济

责任。P30

70,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P31-32

㈠ 行政处罚:

① 警告;

② 罚款;

③ 没收违规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④ 责令停产停业;

⑤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⑥ 行政拘留;

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㈡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71,刑罚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形式。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P32-33

㈠ 主刑:

① 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② 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③ 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④ 无期徒刑 ;剥夺终身自由

⑤ 死刑: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2013) 第三节 法律责任责任

㈡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72,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

数罪中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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