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连锁:直营VS加盟
服装连锁专卖模式已经成为当今品牌服装销售的一种主流模式,目前中国市场的服装品牌的连锁店主要是二种营业形态:一种是直营店,指企业直接经营的专卖店、商场专柜;一种是加盟店,指以经销商加盟合作的方式开设的连锁专卖店。目前国内绝大多数服装品牌都是采用直营店和加盟店相结合的运作方式。
直营与加盟
直营,顾名思义,是厂家直接经营的,一些实力雄厚的大品牌往往喜欢采用用直营的方式,直接投资在大商场经营专柜或黄金地段开设专卖店进行零售。一些国际顶级品牌如阿玛尼、杰尼亚等出于品牌维护的需要,一般都采取直营方式。另外,很多厂家会出于形象推广考虑,在一些重要市场区域开设自营旗舰店,以树立品牌形象规范,给经销商提供可参考的样板店。比如雅戈尔在全国市场的自营旗舰店已经达到两百余家,班尼路旗下的几大品牌都在广州北京路开有大型旗舰店。旗舰店一般装修气派,货品齐全,服务规范,比较能体现公司的实力和整体形象,其产生的广告效应甚至要高出经济效应。在管理上,厂商一般会采用分公司、办事处模式操作,直接对直营店面进行管理,而且为保证物流配送的顺畅,通常都会在各分公司、办事处设立仓库,直接供应货源。采用这种方式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均比较大,所以通常只有实力型企业才敢于这样操作。
加盟店,是与相关合作伙伴共同经营市场的一种方式。一般企业招募加盟连锁店的方式又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厂家直接寻找加盟商,象班尼路、真维斯等休闲服饰品牌。另一种是通过代理商、中间商再发展下级加盟商的。前一种方式属于扁平模式,有效减少了中间环节,但辐射面较宽,管理、物流配送等环节难度比较大;中小品牌往往因为前期资金实力等原因,且为了快速进入市场,往往会选择依靠中间商来发展加盟商合作的方式。通常加盟商加盟都要交纳一定的加盟费用或者保证金,企业也会提供一些形象道具、设计、装修支持和理念指导等。以保证连锁店形象、经营的统一性。 两种方式孰优孰劣?
戴安娜内衣是南海盐步的一个著名内衣品牌,它就成功的实现了从加盟连锁店到直营店模式的转变。该品牌定位为高档,曾经是内衣行业采用连锁加盟模式最成功的内衣企业之一,到2000年其全国专卖加盟店最多时达到200多个,其所有加盟店都是由公司总部直接管理,物流统一由公司总部配送。可随着市场的发展壮大,逐渐问题就暴露出来了:偏高的产品价格,使得终端没有竞争力;发货周期比较长,客户需要的货物迟迟不能达到店里,错过销售时期,引来很多抱怨;经销商的素质良莠不齐,统一的形象、推广活动等根本执行不下去;很多加盟店都在经销别的低档次的产品,品牌形象受到较大冲击,与品牌定位逐渐背离。2001年,该公司痛下决心,逐渐终止了加盟店的经营,进行大规模的渠道整改,直接在全国设立十多个分公司,开设旗舰形象店,主攻各地大中型商场,规范品牌形象,经历了一年多的阵痛和沉寂之后,2003年该品牌终于重现辉煌,重为行业主导品牌之一。 相反,服装行业的巨头杉杉则在近年顺利的将直营方式转型向加盟连锁店的方式。杉杉经营曾经也一度是以分公司、直营商场专柜等为主,但后来,杉杉却大刀阔斧的进行渠道改革,砍掉很多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直接采用特许加盟的方式发展地区加盟商,再发展下一级加盟商。这次触动
筋骨的大调整,让杉杉销量也一度下滑,但经过近两年的努力,杉杉又似乎已经焕发原有的魅力,销售在稳定上升。
直营连锁店起码具备有以下几大优势:
1 作为形象展示,特别是旗舰店的形象展示很有说服力和参考性,能有效显示公司的实力,提供形象规范。
2 抛开了中间环节,企业直接面对消费者,可以直接赚取较高的营业利润。
3 直面市场,有助于企业获取最有效的市场信息,了解消费者的需求特点。
4 因为有直接控制权,便于操作管理,能完美体现、执行公司的行销理念。
5 自营店能有效处理企业的库存品、特价产品。
采用加盟连锁店方式的好处则有:
1 可以加快入市时间,加快资金回笼,借助中间商现有的渠道,进行有效网点扩张。 2 节约资金投入,减少投资风险,企业可专注于产品的生产和品牌推广。
3 能有效开发市场盲区,特别是对二、三级市场的有效渗透开发。
4 可向中间商转移库存,减少市场风险。
但这两种方式也都有其明显的劣势,直营店投资大,架构庞大,人员众多,组织管理难度比较大,投资风险、库存风险亦比较大;而加盟店则因为利益归属的关系,很多促销活动、形象建设等很难执行到位,市场很容易出现波动,市场价格体系也比较容易混乱,不利于品牌整体的发展,且服装行业是最缺乏忠诚度的行业,在新品牌层出不穷的今天,加盟店很容易转向别的品牌。
直营和加盟并存的矛盾
绝大多数服装企业是加盟和直营模式并存的,特别是在同一个区域,这种并存的矛盾就会明显暴露出来了。
A品牌是国内知名服装品牌,已经入驻全国各主要大商场,2001年,为了寻找新的增长点,A品牌大张旗鼓的发展加盟商,大半年内,网点数量就迅速发展起来,加盟商数量即达到了60多个。但接着问题就出来了,加盟商对商场打折促销的抱怨越来越多,最终导致很多加盟商联合起来进行价格跳水,反过来,商场经理也开始发难,说有加盟商在专卖店里出售杂牌产品,扰乱品牌形象,并且随意打折扰乱了价格,要求厂家撤柜退场。A品牌厂商开始四面楚歌,骑虎难下,最后不得不丢车保帅,与所有加盟商提前终止合同,给予一定赔偿了事。
通常直营店享有比较优势的资源,在价格等方面享有绝对的优势;厂家为了保持自身形象,在装修、形象建设、广告推广等方面都会有较大投入,而经销商则因为实力的原因在这方面有所欠缺,在形象上必然处于劣势。而且,直营店能陈列更多的产品款式、种类,在服装多元化需求的今天,比如,
雅戈尔的旗舰店里能直接经营:西裤、西服、衬衫、休闲服、T恤、毛衫等所有的品类,而加盟店通常都不可能同时经营这么多的品类,在产品陈列方面又处于劣势。此外,自营的商场专柜,经常会参加商场统一推出的一些活动,特别是降价促销活动,对经销商的冲击很大。
比如在杭州市场,银泰百货、杭州百货大楼等主流商场服饰柜台经常会在节假日推出买300送120(甚至更多)的促销活动,折算下来已经接近7折,这样,对很多品牌的加盟商来说,只能叫苦不迭,因为他们高达五折甚至更高的进货折扣,给他们打折的空间已经很小。且购物环境又无法和商场相比,顾客都被商场抢去了。很多加盟店因此不愿意经营已经入驻商场的品牌。
如何解决服装直营、加盟店并存的矛盾?
既要保证自营店的利益和发展,又要兼顾加盟商的情绪,维系加盟商的忠诚度。毕竟,对于许多大众化的品牌来说,二级市场主要还是靠加盟商来完成。作为企业或者分公司的市场管理者们,如何来维系二者之间的均衡?
1 制定合理的出货折扣(价格)。给加盟商的出货折扣(价格)一般也不能太低,因为加盟商利润空间很高的话很容易采用降价、打折等方式销售,扰乱价格体系。一般可以采用比较高的返利作为对加盟商的奖励,服装行业的返利一般都在5%左右。
2 制定严格的价格保护政策,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对加盟店的价格进行严格的管理和规范,是价格保持稳定,以维护自营店的价格体系不受冲击。
3 形象方面,对加盟店的形象建设提供大力的支持,保持连锁店形象的统一;在经营理念方面能经常给予引导,经常组织督导和培训人员进行跟踪管理。
4 保持促销活动的统一步调,在商场或自营店促销期间通知加盟店同步进行促销活动,然后视促销规模给予加盟店一定的促销补贴。也可以经常给加盟商提供一些有效的特价品以应对商场的特价促销活动。
5 在货品种类管理方面,制定比较合理的退换货政策,鼓励加盟店增加货品种类和陈列数量,增强竞争力。
6 部分厂家采用加盟店和直营店销售不同的产品的方法,避免最直接的冲突。
服装行业是门槛比较低的行业,也是竞争异常残酷的行业。对于服装连锁店来说,在当今的市场环境下,直营和加盟店这两种方式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这两种模式也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共存,服装企业如何加强管理和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则是市场工作的重中之重。
如何防范连锁加盟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连锁加盟是商业特许经营的一种俗称,近年以来特许经营这种新
型的经营方式以其自身内在的特点占有了众多经营者,在我国的商贸、流通、餐饮、服装、电子、服务等行业成为主要的经营方式。但是观察我国的特许经营发展的现状,可以发现国内众多的特许经营企业遭遇经营危机,遭受重大损失的鲜活的案例,由于特许经营法律规定较少,一些企业利用法律漏洞欺骗加盟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不稳定因素,特许经营企业究竟存在哪些法律风险,需要加盟时特别关注。现在此将有关法律风险提出来给参与加盟者提示,以增强防范,减少风险,利于市场步入正常的法律秩序。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这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由于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一个特许人往往有为数较多的被特许人,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潜藏着较大的风险,目前特许经营在快速发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是:一些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具备相应的条件;特许经营活动不规范,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特别是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以特许经营名义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时有发生。
2007年5月1日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实施,该条例的实施将对整个特许经营行业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时也将影响到特许经营权公司的发展与经营,在从事特许经营权授予时须格外注意,当然也提醒加盟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不要盲目烧钱。
特许行业的法律风险主要是一年两店、强制备案、信息披露、
经营报告制度、书面强制条款。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
根据《立法法》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要大于商务部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条例可以成为法院审判的法律依据,违反该条例的规定直接导致合同的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
二、条例明确了特许权人的资格和条件:
1、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虽然有些特许企业的格式合同订立的是商标而非注册商标,但条例规定为注册商标的,要依据条例规定,非注册商标不能成为特许加盟的成熟条件)。
2、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
3、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4、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
5、经营时间超过1年(俗称一年两店的硬性条件);
不具备上述条件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可能直接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的无效;不具备第4、5条的,还会受到行政处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三、条例规定了强制备案制度
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特许经营权备案登记规定,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未经备案登记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条例规定了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人违反上述信息披露义务,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五、条例规定了强制经营情况报告制度。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否则,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六、条例规范了推广、宣传活动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条例规定了强制性的合同条款
一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并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是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种单方解除合同是无条件解除,只要加盟商提出,合同就解除,相应的收费应当退还。
三是规定除被特许人同意的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被许可人同意少于三年的除外。
条例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特许人不具备相应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违反有关行为规范以及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等,均规定了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从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种类看,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条例针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特点,规定对特许人的违法行为可以予以公告,通过社会舆论和市场的压力,促使特许人依法办事,改正违法行为。
特许经营是一项新兴产业,法律规定较少,风险较大,无论成为特许人还是加盟者应当认真了解上述规定,防范法律风险,减少无谓麻烦。
内容提要:
特许经营是当今世界较为流行的企业扩张途径之一,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规模化经营、标准化服务及实现科学化管理,是一种高效率的经营方式。近几年,我国企业在特许经营领域获得了较大发展,但由于企业经营者对特许经营这一国际流行经营模式的认识,尤其是特许经营过程中所涉及法律风险的认识并不十分明确,因此企业运营中引发的特许经营纠纷比较频繁。本文就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所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拟从特许人在招募加盟阶段、合同拟定签约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和合同终止后三个角度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防范对策,以便经营者提高法律风险意识,用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减少受到损害的可能。
关键词:特许经营 法律风险 防范对策
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定特许经营合同,特许权人将属于自己的一整套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商号使用权、经营诀窍等依法享有的经营资源授权给受许人使用,并提供统一的营运指导、支持和后续服务保障;受许人根据合同约定,在特许人的统一运营模式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费用的商业活动。特许经营一方面有利于进行大规模的扩张 ,另一方面有利于进行专业化的组织管理和服务支持,降低组织成本,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和道路。特许经营自20世纪中叶产生于美国以来,在全世界获得了快速的发展,90年代以来,特许经营在中国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其经营领域已由传统的餐饮业、零售业、美容美发业等向家电、电脑、软件、汽车租赁、教育培训和健身旅游等行业发展,可以说特许经营已成为一种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的现象,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就业率的提高。
虽然特许经营在我国获得较大发展,但是我国关于特许经营方面的法律规范比较缺乏,目前只有国务院刚刚颁布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商务部2004年12月31日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进行了规范。前者刚刚通过,还未正式生效;后者因该办法是规范性文件,而非法律法规,因此其在执行中力度不够,对于一些具体的合同纠纷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故,法制的不健全必然给特许经营企业的规模扩展和企业经营带来巨大的风险,故本文旨在对特许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从三个角度即特许人招募加盟阶段、合同拟定签约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和合同终止后的法律风险展开分析;并就上述法律风险提出相应防范对策。
一、招募加盟阶段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特许经营的特点是特许人有偿输出自己的经营资源,许可加盟商使用其商标权、专利权以及独特的经营方式或经营诀窍等一整套知识产权。因此,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从招募加盟阶段即已存在,如特许人知识产权权利来源的正当性、选择合适的加盟商和履行信息的披露义务,如未能处理好上述问题,则可能给日后经营带来不必要的纠纷。下面笔者分述之:
1、特许人应保证所授权利来源的正当性,即拥有一套完整、合法的特许经营权文件组合,这是企业开展特许经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直接关系到企业规模的扩展,一个存在权利来源瑕疵的特性经营权必然会影响他人的加盟。因此,特许人应该从下列几个方面来保证权利来源的正当性。
首先,特许人必须保证其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不存在任何瑕疵。否则,特许人就很有可能因此被其他企业指控侵权或被加盟商指控违约。《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人应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营业模式等经营资源。因此,如果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出现如下情形,势必影响到特许授权的开展。第一,将受理阶段的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第二,权属有争议或已转让的商标。第三,特许人非授权商标的持有人,或者特许人获得的商标许可使用权中没有再许可的范围。第四,授权商标10年有效期到后没有续期,致使该商标已丧失有效性。如果特许人将上述有瑕疵的商标授权加盟商使用,在特许授权经营程中,很可能卷入被实际的商标持有人指控侵权或被加盟商指控违约的纠纷中,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也会因为特许人不符合经营资格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同样,在特许人授权中涉及专利权的许可使用的,特许人同样应保证其为合法权利人。 因此,特许人为避免因权利瑕疵问题而引起的法律风险,保护自身特许经营业务的顺利运行,就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首先,特许人应将其正在使用和即将使用的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尽快注册;其次,
如已为注册商标,特许人应该具有防御意识,积极注册防御商标来保护自己利益;如为知名商标,则特许人应考虑使用驰名商标来扩大保护范围;另外,特许人应及时发现授权的商标或专利是否处在有效状态;发生权利转让的要及时办理核准转让手续;作为特许人,一定要了解商标持有人授权使用的范围中是否包括再许可使用的内容。特许人还应注意,由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性,很多受许人在经营合同终止后虽已停止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等权利,但对加盟店的装修设计等却并未拆除,仍延续原店门装修设计进行经营,这导致消费者易误认为其仍是特许人品牌的加盟店。根据法律规定,装修设计风格不能申请注册商标,但上述加盟商的行为显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为保护特许人权利不受损害,特许人应该将加盟店的统一外观形象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商标法允许“将可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申请商标注册。所以,只要不属于禁止注册范围的加盟店外观形象均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以保护特许人自身的利益。
其次,特许人应创造条件尽可能使商号与商标都经过法定程序确认权利。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商标中的文字与商号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使社会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出现商标权或者商号在先合法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为防止企业名称被他人抢注为文字商标或商标中的文字被他人抢注为商号,特许人在开展特许经营业务之初,应尽可能将字号与商标中的文字保持同一,并同时办理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相关手续。另外,由于商标与商号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机关管理,作为企业名称组成部分的商号的检索范围仅限于在省市区域内。因此,特许人将来如需在其他省份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就必须进行企业名称预登记,以防止商标中的文字被他人在其他省份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从而保证日后特许经营业务的开展。
另外,相对于商标权、商号权和专利权而言,特许人更容易忽略著作权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特许人在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权时一般需向受许人提供相应的经营手册。实践中,该部分资料一般包括运营管理、VI、CI、培训指导或装饰装修手册等文件。这些资料有的是特许人组织自己的员工编写的,有的则是委托专业的咨询公司编写的。前一种情况下,特许人自己的员工编写的文件资料一般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法人作品,除署名权外,特许人享有该文件资料的其他著作权;但后一种情况下,如果特许人与专业咨询公司未对编写文件的著作权进行约定,则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专业机构享有受托编写的有关资料的著作权。也就是说,特许人虽然花了钱,但拿到手里的只是资料的使用权。因此,如果特许人许可受许人使用该部分文件资料的,就存在着被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人追究侵权责任的风险。所以,特许人应采取的防范对策就是事先通过书面合同约定该委托创作的文件资料的著作权属于特许人所有。
2、特许经营体系的建立除需具备必要的资金基础、物质条件和拥有成功的单店经营管理经验外,更需要有适合企业发展方向的加盟商。加盟商能否融入企业经营体系而成功经营是一个特许企业能否发展扩大的关键。因为,加盟人员的素质往往限制了特许经营企业的发展,而我国目前特许经营的人才严重缺乏,专门培养特许经营专业人才的学校也是凤毛麟角,很多特许人一般对招募进来的加盟商仅进行一些知识方面的培训就开始运作,以至于在经营中缺乏技术,不能成功推销产品,错失商机。反观国外,其许多特许经营商都出自一些专业学校如麦当劳在汉堡大学开设了18门专业课程,从业务座谈讨论到市场评估、管理技巧等题目的教学,让学员们了解麦当劳的经营方式,有效地提高了人员的专业素质。所以,对于特许人而言,如果不能选择到合适的加盟商则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特许人在选择加盟商时,主要应考察受许人的经营条件,主要是受许人的主体资格、资金、场所、人员;以及被许可人的经营能力,主要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
3、根据法律规定,特许人在招募加盟商时应尽信息批露义务,不得做虚假宣传。如因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受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为防止因信息披露不足引起的纷争,特许人一方面应在在签约前应尽信息披露义务,所批露信息内容可依据法律规定的范围确定;
另一方面,特许人应尽快完善企业内部及与受许人之间的保密制度并与受许人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特别是面对那些并非以经营为目的恶意加盟商。另外,特许企业在招募加盟的宣传中进行必要的包装和修饰时应注意宣传的内容不能有虚假的成分,否则加盟商可以受到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二、特许经营合同拟定、签约阶段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特许经营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特许人和受许人的权利和义务由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是建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核心。对特许人而言,特许经营合同是减少和降低特许经营纠纷的关键,合同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的成败。因为,如果没有必要的合同约束,一旦某一加盟店破坏品牌形象,整个特许体系的经营发展就会严重受挫。实践中,笔者发现某些企业并未对特许经营合同采取足够重视,甚至有些企业的特许经营合同只有简单几页内容,仅对特许人所拥有的商标、加盟费用等加以规定,条款过于简单,权利义务不明晰,导致合同可操作性差。特许经营是作为一种凝结着众多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经营模式,如果其合同只用几页内容,则其条款根本无法函盖经营中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很多企业正因不知如何通过合同来防范法律风险,从而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如何拟定一份完善、严谨的合同确定经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使企业避免诉累则为遏需考虑的问题。以下,笔者就特许合同拟定、签定阶段,特许人应该注意的法律风险以及防范对策提出一些意见。
1、合同形式问题。
根据即将生效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的复合性特点,特许人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能加强当事人的责任心,督促双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另一方面,一旦发生纠纷,也便于举证,分清责任。另外,由于特许经营关系不同于代理关系、经销关系,特许经营合同和代理合同、经销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因此为避免如代理合同中被代理人需承担代理人引发的法律责任,特许经营双方签定的合同应采用书面的特许经营合同形式。
并且,特许经营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商标许可使用或专利许可使用,鉴于商标、专利许可使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笔者建议特许双方签定特许经营合同时,应签订一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专利许可使用合同作为附件。如此操作,既可强调商标许可的重要性,又可避免过细的商标或专利许可条款冲淡特许经营合同的其他主要内容;同时,也为商标或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提供了方便。
2、特许经营合同内容问题
为保证加盟商有效地执行特许人的规范和指令,避免特许人和加盟商因合同条款产生歧义,引发纠纷,从而给特许经营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特许人需注意对下列这些条款的拟定。
(1)授予特许权条款
这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是首要条款。特许人同意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权,应包括特许经营权的内容、范围、期限、方式和地域等。
①经营许可方式条款:特许人应明确向受许人授权的是独占实施许可、排他许可或是一般许可还是分许可使用。一般而言,特许人授权的商标许可不是排它许可或独占的,这样特许方就可授予多个受许方使用其商标,而不仅为一个受许方所使用。
②商圈保护和授权区域条款
商圈保护,一般是指在单店加盟商经营地点的一定区域范围,特许人不能同时开设另一家使用相同品牌、经营同类产品并与加盟商相竞争的另一家加盟店或直营店。商圈保护的设定通常有两种方式:圆心加半径、按行政区域划分。而授权区域,通常是指在分特许或区域特许中,特许人将一定地理范围内发展加盟店的权利进行分许可或受许人开设加盟店的权利授权他人行使,即受许人有权在该区域内进行再授权或自行开设多家加盟店;同时,特许人不能在该区域内同时发展其它分特许人或分受许人。可见商圈保护是对开展具体特许业务的加盟店的保护,而授权区域则是对分特许或受许人的保护,防止特许人侵犯分特许人或受许人的权利,但也是对分特许人及受许人的限制,即限制分特许人及受许人超出授权区域进行分许可或自行开店。
因此,特许人在设定商圈保护或授权区域时,如果未全面考虑整个经营体系的实际情况则可能导致自身的权利受到限制,所以,特许人需要注意在设定该条款时不应对受许人授予过大的地域权。如在设定商圈保护时,采用圆心加半径方式的情形,可以缩小半径的范围,为特许人留下较大的授权空间;尽量不采用行政区划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对特许人的权力束缚太大,如果非得采用时,一定要明确商圈的地理范围;此外,对于繁华商业区的授权可以去掉商圈保护条款,使特许人不受商圈保护限制,以扩大加盟店数量,增加经济利益。
(2) 特许经营费用和保证金条款
特许经营费用包括特许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约定费用。缴纳特许经营费是合同的基本条件,也是特许人获得收益的主要途径。某些特许人对特许经营费的费用及收费办法往往约定不明确;即使在合同中双方对特许加盟费作出了明确约定,但对特许人提供的产品供应或者服务的其他费用则无明确约定,且常常将保证金与特许经营费混淆,导致了特许合同履行过程中大量争议的产生。因此,特许人不仅应明确费用标准,还应明确:1)收费的内容,诸如特许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其它费用,如广告费、店面装修设计费和专项指导服务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也可在特许经营合同外单独约定;2)收费办法,对上述费用是按年收、季收或是月收以及收费日期;关于保证金问题。特许人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保证金的收取、保证内容、返还条件、时间等内容。特别是关于保证金的性质问题,有些特许人在合同中会约定保证金具有定金的性质或约定特许人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时,保证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一般而言,按照法律规定如保证金具有定金性质对特许人往往不利。因此,在特许合同中特许人应约定明确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另外,有些特许合同双方会约定如加盟商擅自解除合同则保证金特许人有权予以没收,这样的约定将保证金的适用条件限制过于狭窄,例如在很多特许合同纠纷中如果是特许人不满加盟商的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的,则按照上述约定特许人无权没收该保证金,这样特许人设定保证金条款的目的也就无法达到。因此,为避免该法律风险,特许人应在合同约定,如加盟商发生任何违约行为,特许人有权予以没收保证金。这样保证金的使用条件就宽泛许多,特许人的利益也得以实现。
(3)监督与控制条款
受许人不是简单地使用特许人提供的商标或服务标记,而是要使用特许人的全套经营技术,从商标、店面设计到具体的销售服务等一系列内容。特许加盟店经营业务模式的高度一致和统一的外在形象是特许经营的特点之一。如果一个受许人未按特许总部的统一要求进行经营,与特许人设计的整体外部形象相违备,整个特许体系声誉就会受到损害。因此,特许人应将标准规范详细列入合同中。《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也规定特许人享有为了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可在合同中约定有权对受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证被许可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一定的质量水平。
(4) 限制竞争条款
受许人加入特许经营体系后通过学习和利用特许权,有可能存在利用学到的知识而成为特许人竞争对手的危险。为防备加盟商在掌握特许方的商业信息后,脱离特许体系另起炉灶,损害特许人的利益,特许人须对受许人的不竞争义务做出严格规定,对受许人从事可能与特许经营体系竞争的业务进行限制。受许人的不竞争业务一般有以下内容:1)在特许经营期间及期满后一定时间内,受许人不得在特定区域从事与特许人及其他受许人相竞争的商业活动2)受许人不得制造、出售和使用特许产品(不包括产品零部件和附属品);3)受许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雇佣任何属于特许人或其他受许人的雇员等。4)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开设分支机构或招募下级加盟商;5)受许人不得继续使用与特许人相似或相近的商标、商号等其他标志来从事与特许人相竞争的商业活动。
(5) 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商业经营秘密是特许人所独有的、排他的,受许人作为在特许经营期间商业秘密的使用人,知悉和掌握商业秘密;并且,由于特许人合同签订前的信息披露义务,使得特许人的商业秘密被申请人或受许人所知晓 ,因此特许人不仅在经营合同中应就商业秘密的使用要达成协议 ,同时
也应当同申请人约定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另外,还应同受许人约定特许合同终止后的保密义务,防止商业秘密泄漏的法律风险,保护特许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受许人或申请人的保密义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有关商业秘密的范围、内容及保护措施;2)被特许使用、公布商业秘密的区域及方式限制;
3)未经特许人事先同意,受许人或申请人不得复制、翻录或以其他方式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4)特经营期满后一定时期内,受许人仍应保守相关商业秘密。
(6)加盟店转让条款
如前所述,特许人对申请的加盟商应进行严格甄选,只有经考核合格的申请者才能获准进入特许经营体系,因为加盟店经营的好坏不仅关系到特许双方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特许体系的成败。据此,特许人应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加盟店转让条款。一般而言,特许人不鼓励加盟商转让,但转让情况难免会发生。因此,特许人为避免因转让给整个体系运营带来风险,必须对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规定,限制受许人转让合同的权利。为使受许人转让加盟店不至过于自由,特许人可采取的措施有:或者不允许受许人的转让行为,如受许人擅自转让,需承担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或者迫使受许人同意遵守加盟合同规定的转让条件,才可转让;或者要求在特许人、受许人(即转让方)、受让人三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或新的加盟合同中对受许人的缴清欠款等义务作出明确的处理,否则就不同意转让,如果受许人强行转让的,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资本运营条款
前面对不允许加盟店随意转让的问题加以分析,这是商业经营者从自身的利益角度考虑问题的天性使然,但在合同转让条款中却不能把自身的合同转让权利过于限制,这就是企业的资本运营问题。现实中,有些特许经营体系在完成阶段发展目标后,会考虑将整个特许体系出卖给他人,进行资本运营。因此,对于有资本运营计划的特许企业,一定要在合同中设计转让条款,规定特许人有权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而且无需征得加盟商的同意。这样的条款规定以利于资本运营的操作,减少后续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8)加盟店门面的转租权条款
由于加盟店经营的好坏关系到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利益,一旦某个加盟店因经营不善关门歇业,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声誉和形象将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特许总部总是要力图接管该加盟店,使其尽快恢复经营。但是,对于一些投资大且必须在繁华地段开业的加盟店,总部的接管有时会遇到门店的租赁问题。如某服装特许经营企业在广州有一家加盟店,开业的时间是2000年底,受许人的门店租赁期十年。开业后,由于受许人管理经验不足和经营策略的失误,经营情况不理想。经协商,受许人同意由总部接管该加盟店,总部拟将该店的经营权授予另一申请人,这就涉及到门面的转租问题。由于房价上涨等原因,出租人坚决不同意加盟店的接管者继续承租原门店,而法律规定转租必须经出租人同意,致使总部被迫放弃接管该加盟店的计划,该特许经营体系在该地区的形象和声誉受到一定影响。所以,为避免该法律风险的发生,特许人应在受许人与出租人签订门店租赁合同时,特许人可以作为第三方介入,签订一个三方合同。合同规定,在合同规定的承租期限内,如受许人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而需将加盟店交给总部接管时,受许人有转租权,特许人或经特许人同意的第三人享有同受许人同等条件的承租权。
(9)加盟商受投诉、曝光和行政处罚以及对第三人法律责任的承担条款。
在特许经营中,由于受许人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遭到消费者的投诉或媒体曝光或被工商、税务和城管等行政机关查处,都会影响到特许人的企业整体形象,对加盟商引起的上述问题该如何处理,产生的法律责任应该如何承担,特许人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另外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受许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特许经营双方也应明确约定责任的归属。通常来讲,如果合同双方存在代理关系、产品销售关系等情况,特许人才会向第三方承担被代理人责任或产品质量责任。因此,除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法定责任外,特许人应通过合同明确规定其与受许人不存在代理关系或产品销售关系,而只是一种权利许可关系;并且,还
应规定对因对第三人侵权或违约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一概与特许人无关,以免因为此类讼争牵连特许人,导致企业形象和声誉受损;如果最终可能发生应由特许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特许人与受许人双方也应在合同约定确定内部责任的归属。
(10)其他条款
在特许经营过程中,还应考虑的就是关于加盟店能否从事特许业务以外的业务问题。一般而言,特许人不允许加盟商经营特许业务之外的其它业务,特别是与特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但是现实中也有些加盟店因经营其它业务而带动特许业务的例子。因此,特许双方应该在合同约定,加盟商能否经营其它业务,如经营其它业务需同特许人协商或许可,如擅自经营他种业务的违约责任等条款,以防止加盟店徒有加盟之意而无经营之实。
三、合同履行阶段和合同终止后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1、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1)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特许人授予受许人的经营权中一般都包含商标使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虽然备案并非商标许可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是未备案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因此,为防止商标权遭第三人侵犯而无法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特许人在签定特许经营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应及时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备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这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和时间。
(2)关于商品供应和销售的问题
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特许经营人为保证特许专卖商品质量或保证特许经营服务品质一般只允许受许人接受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但是过于硬性的规定往往对特许经营业务的展开造成不利局面,因此特许人一般不必强行要求受许人接受特许人提供的产品,但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加盟店产品应当达到的数量、质量标准或者由受许人提出若干供应商,经特许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其产品。这方面问题是特许经营双方比较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因此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合理的防范对策。
2、特许合同终止后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1)有关费用清缴的问题
合同到期或解除后,特许双方往往对费用的清偿问题纠纷最多。为了防止受许人不清缴相应费用后即撤离加盟店,特许人一般应通过合同中的保证金条款来约束对方,即合同应约定加盟商只有付清所有款项、拆除所有专业标识以及妥善处理剩余产品后的某个时间内才将保证金返还。
(2)无形资产的回收问题。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为防范原受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或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或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或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导致特许人的权利受侵害,特许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到期或解除后,受许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特许人品牌,拆除、返还店铺招牌等所有专有标识,并且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保护特许人利益。
(3)关于加盟合同解除后产品处理的问题
在加盟合同履行中,特许人向加盟商提供产品、设备是特许人经营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特许人或者通过加盟商向第三方或消费者销售产品,或者向加盟商销售由加盟商自己使用的制式产品和设备,进行标准化经营或保持体系的统一形象。因此在加盟合同关系中还有一系列特许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形成从属于加盟合同的一系列买卖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主合同解除,从合同也应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如果加盟合同解除则买卖合同亦解除,这时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时,非违约方有权要求将为销售的产品退换给违约方,并要求对方返还相应货款。另外,某些特许人为防止受许人拖欠货款,在合同中约定产品所有权保留条款即加盟商未付清货款前,其所购买的产品所有权仍属于特许人,合同终止后,受许人应立即返还产品并承担有关运费。在上述情形下,如特许人为违约方或合同约定产品所有权保留条款,则特许人很可能将不得不接受受许人将产品返
还,而自身则需将货款返还的结果,这种选择对于特许人作为产品销售者而言或许并不是愿意接受的结果。因此,为防范这种法律风险,特许人最好能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产品的处理方式,考虑最有利于自己的保护条款。
8、加盟一个成熟的特许经营体系有哪些好处?
答:一般来说有以下一些好处:
1) 特许经营的成功率较高;
2) 由于有已被证明了的经营方法,所以风险相对较低;
3) 个人投资一般较低;
4) 特许者可以帮助融资:特许总部的品牌可能使资金的获得变得容易;
5) 能够提供有关店铺运营的规范性手册、标准和培训员工的教科书等;
6) 已经存在受到认可的品牌和企业形象;
7) 统一配送和规模经济的能力,能够节约成本;
8) 能够提供管理咨询和帮助;
9) 你可以拥有一块受保护的商圈;
10) 能够获得商圈分析和店铺选址的建议和支持。
9、特许经营费用一般包括哪些?
答:一般包括以下四类费用:
1) 特许加盟费(也称首期特许费),是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它包括被特许者获使用特许者开发出来的商标、专有技术等所支付的费用,体现了被特许者加入特许系统所得到的各种好处的价值。加盟费从几百元到几百万元以上都有可能。
2) 特许权使用费(权益金):被特许者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者定期(月、季、年)支付的费用。有的按加盟者的销售额(营业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一般为3% ~5% ,有的则按一个规定的固定金额,或是固定金额外加一个比例数。
3) 保证金: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者可要求被特许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合同期满后,被特许者没有违约行为,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者。
4) 其他费用:特许者根据特许经营合同为被特许者提供相关服务向被特许者收取的费用。如店铺设计及施工费、培训费、广告宣传费、设备租赁费、财务业务费、意外保险费等。此类费用一般以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为准。
10、法规规定特许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
(一)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
(三)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
特许者的义务是:
(一)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
(三)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准备;
(四)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规定。
11、法规规定被特许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被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
(一)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特许者所赋予的权利;
(二)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
(三)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被特许者的义务是:
(一)严格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开展营业活动;
(二)按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各种费用;
(三)维护连锁体系的名誉及统一形象;
(四)接受特许者的指导和监督。
12、一般来说,特许经营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特许经营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期限、地域;
(二)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对被特许者的培训和指导;
(四)各种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五)保密条款;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的期限、变更、续约、终止及纠纷的处理方式。
餐饮企业连锁加盟店,多为“特许经营”,即餐饮企业如“木桶饭”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申请加盟“木桶饭”者使用,申请加盟者按合同规定,在“木桶饭”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木桶饭”支付相应的费用。
加盟餐饮企业连锁店,申请者应注意几下几个法律问题:、
1、特许经营合同许可使用的内容有哪些?如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未经授权的项目,申请加盟者无权使用。
2、特许经营合同中有无授权的地域、方式的限制,是否允许二级特许或区域开发特许、代理特许。对于申请加入后经营较好的加盟连锁店,欲扩大规模时,请注意之前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授权,根据情况的不同,适时与餐饮连锁企业变更特许经营合同。
3、发生餐饮连锁企业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侵权行为时,由谁主张权利?合同中要约定。也就是加盟的连锁店有无权利主张侵权赔偿。
4、违反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对餐饮连锁企业专有技术保密的义务时,加盟店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对于加盟店员工泄密导致专有技术泄密的,授权的餐饮连锁企业向谁主张权利?
特许加盟
由拥有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总部,指导传授加盟店各项经营的技术经验,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权利金及指导费,此种契约关系即为特许加盟。
特许加盟的形式
第一种:委托特许。即特许权所有者把自己的产品、商标、经营模式等出售给一个地区总特许商。 第二种:特许权接受者购买在一个区域内的全部特许权。它将在该区域内再建若干个分店,实施特许经营,而不把特许权转卖给其它申请者。
第三种:流动展示特许。由特许权购买者利用“特许加盟推广会”及“家庭特许加盟说明会”的方式向潜在加盟者讲解项目。面对面地沟通后,售出加盟权,这也是出售加盟权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第四种:配送特许。由特许权所有者将它们配送特许权出售给地区总特许商,由地区总特许商再次授予该特许权接受者设立批发仓库,向其他特许经营者供应配关货物的压力。
第五种:是特许权使用者将合作特许权或管理合作特许权给地区总特许商。这种形式使得地区总特许商不但在出售特许权中获利,还能够从每新开一家连锁店的综合管理费中得到一个管理股份,相当于特许权所有者与地区特许商合营。
第六种:是服务特许。特许权所有者允许地区总特许商在一个商标或品牌的名义下提供服务。
一、 加盟欺诈泛滥的现状分析
1. 加盟欺诈泛滥现状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型流通方式在我国快速发展,成为企业规模扩张的有效方式;实践证明,特许经营在扩大消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吸纳民间资本、扩大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相关立法和监管滞后,出现了少数不法分子借特许经营之名进行商业欺诈、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并出现蔓延势头;有关特许加盟欺诈的案例充斥各种媒体报道,加盟欺诈榜居中国当前11种典型性商业欺诈之中。加盟欺诈流毒甚广,为害甚烈,侵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群众反映强烈;为此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颁布了相关文件和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以期通过专项行动,实行打防并举,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加盟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加盟欺诈泛滥的势头,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特许加盟欺诈是指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虚构或者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等手段,以特许加盟的名义误导、欺骗投资人,骗取钱财的行为;特许加盟欺诈包括刑事欺诈和民事欺诈两种类型,其中民事欺诈包含一般商业欺诈和加盟陷阱两种。刑事性质的加盟欺诈发生后,司法机关通常以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法律责任,以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但被特许人的经济损失通常难以得到补偿。由于中国已有完备的刑事法律和司法机制对刑事性质的加盟欺诈进行规范;因此,本文讨论的重点是民事性质的加盟欺诈。
2. 加盟欺诈的表现方式
特许人实施加盟欺诈的手段和方式形形色色,往往是多种欺诈手段结合使用。综合归纳各种加盟欺诈手段和方式,这些加盟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七种方式。
A. 合同诈骗:部分不法之徒利用法律空缺和人们对特许经营的陌生,以特许经营为幌子,制造经营经营陷阱,通过虚构所谓的特许经营项目,虚构特许经营主体资质,与加盟者签订特许加盟合同,骗取加盟费、保证金后便逃之夭夭。
B. 合同陷阱: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署的加盟合同中,通常不体现特许人做出的口头承诺和虚假陈述内容;一旦出现加盟纠纷,被特许人往往维权无据。
C. 加盟陷阱:特许经营模式和经营体系不完善、不健全,或特许人缺乏实力提供所承诺的支持等。被特许人与特许人签署加盟合同和交纳加盟费,是希望利用特许人的成功经营模式、品牌价值和管理经验等,由于特许经营模式不健
全、不完善等,必然导致被特许人加盟投资失败。
D. 变相销售设备和产品:以特许经营的名义,变相销售设备、产品,成为特许人兜售滞销甚至劣质产品、赚取加盟者费用的美丽外衣。
E. 赢利欺诈:特许人通过夸大投资回报、编造虚假赢利或高额利润回报率,骗取被特许人签署加盟合同和交纳加盟费。特许人通过在宣传中为投资者计算回报,开列商品的成本、消耗等各项费用,其计算依据是不可能达到的低成本、低消耗,从而欺诈性地计算出高额纯利。
F. 知识产权欺诈:缺乏注册商标,冒充专利产品或冒充国际知名品牌。特许人缺乏从事特许业务所需的注册商标,或利用被特许人对国际知名品牌的信任,冒充国际知名品牌,骗取被特许人加盟费。
G. 虚假、误导性宣传:特许者为了赢得市场,使更多的投资者加盟,通过在报纸、电视、杂志、互联网等媒体上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或刊登虚假广告,将其自身进行美化包装,以获得投资者的亲睐,骗取被特许人签署加盟合同和交纳加盟金。
3. 加盟欺诈泛滥的原因
导致加盟欺诈泛滥现状,特许经营法律规范不完善、操作性不强是一方面原因,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因素也扮演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方面因素。
A. 法律规范不健全、操作性不强和责任制度不完善:由于特许经营法律规范自身不健全、操作性不强和责任制度不完善,增加了法律监管和落实的困难,提高了被特许人法律救济的成本,从而削弱了法律实施效率,降低了违法行为人的法律风险。
B. 法律缺乏有效实施和监管: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法律能否发挥应有功效,关键在于执行;只有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罚,才能确保法律得到有效遵守;现有法律的实施缺乏有效监管和落实,致使法律未能有效发挥对加盟欺诈进行规制的功能。
C. 被特许人法律风险意识不高:被特许人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急功近利,投资不严谨,凭感觉和经验行事,是导致加盟欺诈泛滥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加盟欺诈完全可以通过被特许人法律风险意识的提高或专业人士的指导、协助予以规避。在加盟欺诈发生后,由于法律救济成本高,被特许人通常采取消极态度,间接鼓励特许人实施加盟欺诈行为。
D. 特许人实施加盟欺诈的法律风险低:在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实施效率不高、被特许人法律风险意识不强的情况下,特许人实施加盟欺诈的法律风险较低,且能带来快速利润回报;对于大多数尚处于初级阶段的特许经营企业,在谋求短期快速利润的利益驱动,实施加盟欺诈便成为其理性选择。
E. 特许经营的自身特点:被特许人需在特许业务开始营业之前向特许人支付大笔款项,特许业务的经营对被特许人没有商业或技术经验要求的宣传,以及特许人主要通过特许经营展览或在报纸上刊登广告销售特许业务等,这些因素诱导商业欺诈在特许经营领域大量发生。
F. 缺乏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在中国人口众多、资源缺乏和处于社会转型期的这种特殊国情和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市场环境下;特许人通过欺诈方式实现短期利益的行为并不必然遭到严厉的惩戒后果。
二、 加盟欺诈的解决方案
加盟欺诈问题并非中国特有现象,其他国家同样也存在加盟欺诈问题或有过加盟欺诈泛滥的相似经历;各国在实践中均根据其自身国情,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加盟欺诈予以有效规制。一个成熟的特许经营市场,应该有充分的市场基础和相应的配套体系,其核心便是较为完善、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特许经营的发展便没有保障。在中国整体市场环境目前并不成熟,尤其是诚信体系建设落后的情况下,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以完善市场环境就显得尤为重要。综观国外成功经验和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解决加盟欺诈泛滥问题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和法律引导、推动两种主要方式实现。
1. 市场竞争导致的自我发展、完善
加盟欺诈作为特许经营市场发展过程的产物,通过市场自由竞争和优胜劣汰是解决加盟欺诈的重要方式。正处于从初级向规范阶段发展的中国特许经营市场中,特许经营模式普遍使用,特许经营初级发展市场处于相对饱和状态,低级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迫切需要实现产业升级换代和战略转型。在加盟商法律风险意识日益提高、市场多样化和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特许人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生存发展,具有完善特许经营体系和遵守特许经营法律的内在动力,特别是推动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将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成为投资人和市场对特许人进行评估和判断的标准,通过市场自由竞争使优秀特许企业脱颖而出;从而推动特许经营行业的整体升级换代,逐渐消除加盟欺诈。
为了减少特许经营市场发展的代价和缩短行业发展进程,政府需要引导、提升特许经营行业的整体升级换代以适
应新时代的要求,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完善特许经营市场。作为现代经营方式的特许经营,其实质上也是品牌经营和品牌服务,有利于实现中国产业升级换代、打造世界性知名品牌、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提高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并构成中国品牌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法律引导、推动市场的发展、完善
在解决中国加盟欺诈泛滥问题上,一方面需要吸取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和立法智慧,对中国现行法律进行完善;更重要的是对法律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进行分析、总结,结合中国具体国情,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加盟欺诈泛滥问题。综观各国立法实践,通行做法是建立、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为预防、整治加盟欺诈提供制度保障。
A. 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是解决加盟欺诈问题的重要方式,设立市场准入标准是为了确保特许经营模式属于可以复制的经营模式、特许人具备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和有能力从事特许经营业务。虽然特许经营成功与否取决于多种因素,与进入标准高低并没有必然联系,但特许人具备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是特许经营体系能否成功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关系着广大投资人的切身利益。通过设立进入标准制度,从主体资格上将不具备特许经营基本条件的主体排除在特许经营市场之外,从而降低特许加盟欺诈的风险;但进入标准的要求过高,就可能产生限制很多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型企业利用特许经营方式的负面影响。
设立特许经营市场准入标准,就是将特许经营规律和成功商业模式的基本条件转变成法律上的要求和法律规则,明确在符合什么条件的情况下,特许经营才是一个可以复制的商业模式,从而确保特许经营是成功商业模式的复制,降低特许加盟欺诈风险。成功经营模式是需要经过市场检验才能证明的,只有在相当数量店铺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区内市场试验,才能验证经营模式的可靠性和可复制性。最可行的解决办法就是对特许经营模式提出时间和数量上的要求;特许经营是一种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经营方式,知识产权是核心构成因素,拥有特许经营所需的知识产权是成功商业模式的基本条件,其中注册商标是核心要素。
现行特许经营法律已经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设定了一定进入标准要求,这些标准要求对于解决加盟欺诈是必要的;问题的关键是关于进入标准的法律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现行法律将企业是否符合从事特许经营的进入标准要求,交由企业自行判断和评估,行政机关通过事后监督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许人进行惩罚。在行政执法效率不高和缺乏诚
信的市场环境下,特许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的显行方式,诱导许多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从事特许业务。问题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引独立第三方,对特许人是否具备从事特许经营资格进行审查、评估并提供专业意见,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解决特许人的市场资格问题。
B. 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欺诈无法在阳光中生存,把有关资料公开出来的要求本身就有防止欺诈的作用;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对特许经营进行规范和防范加盟欺诈是国际通行做法。信息披露制度作为特许经营风险防范的核心制度和保障受许人知情权的基本途径,是由特许经营权的价值预期性、价值不确定性、信息的非对称性、信息决定性及加盟商的公众性和社会性所决定的。其主要功能是要求特许人在特许业务销售前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关信息,并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杜绝误导和虚假陈述,使被特许人对欲从事的特许业务、风险及其他相关情况具有充分的了解,消除被特许人信息不对称现象,保证特许人的知情全,在实行谨慎调查和做出合理市场分析的基础上做出是否从事该特许业务的真实商业判断,以实现“卖者自慎”和“购者自慎”相结合的市场自律目标。
信息披露制度的功能决定了引入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国规范特许经营市场、防止特许经营欺诈、保护被特许人合法利益、促进公众的整体利益和投资客观公正分析的必然选择。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展示企业风采的重要方式和途径,特许人可以向加盟商更全面迅速地传播信息,提高与加盟商沟通、谈判的效率与成功率,加快发展的步伐;促进特许人自身的不断改进与完善,确保特许经营系统的持续稳健发展。信息披露制度使被特许人能够充分了解特许人和特许业务的真实情况,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保证投资人的知情权,从而使被特许人根据自己经验和市场情况决定是否从事某项特许业务的投资,以避免不应有的风险,为被特许人提供做出理性投资决定的前提条件;有助于培育市场理性和投资者分析判断信息并从事理性投资的能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提升被特许人的市场判断能力和风险鉴别能力,通过市场的选择和判断决定特许经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完善的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能给特许人、被特许人和潜在被特许人提供了市场信心、确定性和减少交易成本,同时在特许经营行业内能创造了更多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信心。
为了确保特许人按照法律要求,全面、真实、完整地披露所有相关信息,“事前立规、依法披露、事后追究”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是各国在实践中的通行做法。在这种监管制度中,政府监管者的职责是确保特许人依法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和禁止信息滥用,并通过执法纠正市场的不完善,使投资者能够获得判断的基础;如果政
府管理机构发现特许人在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误导、不实、欺诈等情形,可以阻止其从事特许经营销售业务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通过罚金、监禁等惩罚措施制止虚假、误导、不实、欺诈等行为。如果被特许人能够证明特许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不实陈述,致使其遭受损失的,被特许人有权依法请求特许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种监管制度所建立的假设前提是,法律制度是完善的、政府监管者的行政执法效率非常高、司法制度非常完善,特许人的任何违反披露义务的行为均将及时受到应有惩罚,因此特许人愿意依法披露相关信息;但现实总是与理论假设存在巨大差距。中国现行特许经营法律对信息披露制度对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披露时间、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但仍未能有效制止加盟欺诈泛滥问题;究其原因是现行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自身不完善和缺乏高效的监管制度,因此法律完善的重点应包括统一披露内容格式、引入独立的中介方对特许人披露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核的事中监控制度和完善法律责任制度等。
三、 如何完善现行法律
现行特许经营办法对特许人经营事人资质、特许经营协议、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仍然未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和有效防范特许加盟欺诈;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1. 披露文件的统一格式化
由于中国政府在特许经营法律实施后,没有发布实施细则和指导性文件,以及没有提供遵守法律的相关咨询服务等,导致特许经营法律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在缺乏高效责任追究制度的市场环境下,特许人守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就产生普遍不履行遵守法定披露义务的现象。解决中国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操作性不强的问题,首先应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对特许经营行为进行准确界定和科学归纳其特征,通过引入实体判断标准,准确界定那些行为应适用特许经营法律;并通过法律适用的例外条款和披露义务赦免的相关规定,使特许经营法律更具有操作性。同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按照特许业务的性质或交易金额等不同标准,设立披露内容和程度要求不同的披露标准,并通过统一披露文件格式,降低特许人的披露成本和增加法律的操作性。
尽管各国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各有特色,但要求特许人按规定的统一格式编制披露文件,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关特许经营信息却是信息披露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和各国规范特许经营的通行做法。披露文件的统一格式化是解决现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操作性不强的重要方式;通过统一信息披露格式,引导特许人按照法律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有
利于降低特许人的信息披露成本;同时,统一披露文件格式也有利于被特许人对不同特许人所披露的信息进行比较,从而作出理性的商业判断;而且也便于政府管理机构对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备案和降低监管成本。通过统一披露文件格式,将风险提示条款中列举披露文件的显著位置,并通过披露文件中的相关格式条款,将提示被特许人在签署特许合同之前应征求专业人士建议的风险提示义务转嫁给特许人,促使被特许人提高风险意识。
2. 引入独立中介方为主体的监控制度
在缺乏成熟诚信机制和高效责任追究制度的中国特定市场环境下,特许人具有不当利用法律规范不完善和操作性不强的利益驱动,通常不愿意披露或不充分披露有关特许业务的重大信息,特别是一些不利于特许业务销售的信息。为了确保特许人全面、真实、准确地依法披露特许业务的相关信息和遵守特许业务进入标准的法律规定,有必要建立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审核的事中监控制度,对特许人是否符合从事特许业务的进步标准和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进行评估、审核。由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信息不对称、监管成本等因素制约,通过政府对特许人是否符合从事特许经营的条件和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在实践中存在较大困难,不仅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政府职能改革方向,而且容易滋生腐败。
唯一可行的解决方式就是通过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发挥中介组织的职能,将审查特许人是否具备从事特许业务的进入标准和披露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职责转移给中介组织;由于中国法律对中介组织的法律责任已有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引入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确保是中介组织勤勉履行其审查职责,使其承担起对特许人的主体资格和披露义务真实性的审查义务,以建立由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为主体的事中监管制度。事中监管法律制度强制要求特许人的披露资料经过中介机构认证,加大特许人的作假成本;更重要的是通过配套法律责任制度的落实,确保特许经营法律的有效实施和落实。
3. 完善法律责任制度
制度只有以责任为后盾才具有法律之力,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责任和高效的责任追究机制作为保障,特许经营法律维护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和制止加盟欺诈的目标将不可能实现。中国现行法律对特许人违法特许经营法律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但法律对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责任规定较轻,而且这些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只有在特许人违反披露义务并导致被特许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行政机关的执法效率不高、行政资源有限和法律执行动力不足等现实因素制约下,特许人因违反特许经营法律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必然性较低和违法成本较低;在这种较轻的法
律责任和较低的法律风险情况下,特许人基于利益最大化和减少披露成败的考虑下,通常没有遵守法律的动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规范本身就在纵容特许人在不具备进入门槛条件的情况下开展特许业务和违反法律关于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现行特许经营法律责任制度是在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的立法理念下建立的,对特许人违反法律的行为主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完善现行责任制度的关键是建立民事责任制度为主、行政责任制度为辅的责任制度,并对特许人违反进入标准的规定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特许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被特许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困难,被特许人通常难以证明这种损失属于经营损失还是因特许人违反造成的损失;中国法院通行做法是,若被特许人能证明特许人做虚假披露,则认定存在欺诈,撤销特许经营合同,双方返还财产,但对特许人提出的其他损失通常不予支持。因此,在现行法律范围内,被特许人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特许人民事赔偿责任,对特许人的风险并不高;为了增加特许人诉讼法律风险和健全法律责任落实机制,法律有必要对某些特许经营损失与特许人的违法行为之间建立直接因果关系,减轻被特许人的举证责任,真正发挥民事赔偿机制的应有效应。
四、 小结
为了推动和保证特许经营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中国确实需要有一部相对完善、规范的法规来加以规范与管理;为执法机关打击特许经营欺诈行为提供法律保证;但完善法律制度仅仅为其落实提供制度保障,并不能保障法律自身的落实。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法律未能有效制止特许加盟欺诈泛滥现象的最重要原因是现有法律的实施缺乏监管和落实,法治化进程中的中国更应提高法律监督效率,加强法律的执行和落实;同时政府机构应强化行政服务意识和服务效率,颁发具有操作性的指南性文件和资料,提供相关教育和咨询服务,强化特许经营法律宣传,提升被特许人的风险防范意识,为中国特许经营市场的稳建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和法律环境。
装连锁:直营VS加盟
服装连锁专卖模式已经成为当今品牌服装销售的一种主流模式,目前中国市场的服装品牌的连锁店主要是二种营业形态:一种是直营店,指企业直接经营的专卖店、商场专柜;一种是加盟店,指以经销商加盟合作的方式开设的连锁专卖店。目前国内绝大多数服装品牌都是采用直营店和加盟店相结合的运作方式。
直营与加盟
直营,顾名思义,是厂家直接经营的,一些实力雄厚的大品牌往往喜欢采用用直营的方式,直接投资在大商场经营专柜或黄金地段开设专卖店进行零售。一些国际顶级品牌如阿玛尼、杰尼亚等出于品牌维护的需要,一般都采取直营方式。另外,很多厂家会出于形象推广考虑,在一些重要市场区域开设自营旗舰店,以树立品牌形象规范,给经销商提供可参考的样板店。比如雅戈尔在全国市场的自营旗舰店已经达到两百余家,班尼路旗下的几大品牌都在广州北京路开有大型旗舰店。旗舰店一般装修气派,货品齐全,服务规范,比较能体现公司的实力和整体形象,其产生的广告效应甚至要高出经济效应。在管理上,厂商一般会采用分公司、办事处模式操作,直接对直营店面进行管理,而且为保证物流配送的顺畅,通常都会在各分公司、办事处设立仓库,直接供应货源。采用这种方式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均比较大,所以通常只有实力型企业才敢于这样操作。
加盟店,是与相关合作伙伴共同经营市场的一种方式。一般企业招募加盟连锁店的方式又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厂家直接寻找加盟商,象班尼路、真维斯等休闲服饰品牌。另一种是通过代理商、中间商再发展下级加盟商的。前一种方式属于扁平模式,有效减少了中间环节,但辐射面较宽,管理、物流配送等环节难度比较大;中小品牌往往因为前期资金实力等原因,且为了快速进入市场,往往会选择依靠中间商来发展加盟商合作的方式。通常加盟商加盟都要交纳一定的加盟费用或者保证金,企业也会提供一些形象道具、设计、装修支持和理念指导等。以保证连锁店形象、经营的统一性。 两种方式孰优孰劣?
戴安娜内衣是南海盐步的一个著名内衣品牌,它就成功的实现了从加盟连锁店到直营店模式的转变。该品牌定位为高档,曾经是内衣行业采用连锁加盟模式最成功的内衣企业之一,到2000年其全国专卖加盟店最多时达到200多个,其所有加盟店都是由公司总部直接管理,物流统一由公司总部配送。可随着市场的发展壮大,逐渐问题就暴露出来了:偏高的产品价格,使得终端没有竞争力;发货周期比较长,客户需要的货物迟迟不能达到店里,错过销售时期,引来很多抱怨;经销商的素质良莠不齐,统一的形象、推广活动等根本执行不下去;很多加盟店都在经销别的低档次的产品,品牌形象受到较大冲击,与品牌定位逐渐背离。2001年,该公司痛下决心,逐渐终止了加盟店的经营,进行大规模的渠道整改,直接在全国设立十多个分公司,开设旗舰形象店,主攻各地大中型商场,规范品牌形象,经历了一年多的阵痛和沉寂之后,2003年该品牌终于重现辉煌,重为行业主导品牌之一。 相反,服装行业的巨头杉杉则在近年顺利的将直营方式转型向加盟连锁店的方式。杉杉经营曾经也一度是以分公司、直营商场专柜等为主,但后来,杉杉却大刀阔斧的进行渠道改革,砍掉很多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直接采用特许加盟的方式发展地区加盟商,再发展下一级加盟商。这次触动
筋骨的大调整,让杉杉销量也一度下滑,但经过近两年的努力,杉杉又似乎已经焕发原有的魅力,销售在稳定上升。
直营连锁店起码具备有以下几大优势:
1 作为形象展示,特别是旗舰店的形象展示很有说服力和参考性,能有效显示公司的实力,提供形象规范。
2 抛开了中间环节,企业直接面对消费者,可以直接赚取较高的营业利润。
3 直面市场,有助于企业获取最有效的市场信息,了解消费者的需求特点。
4 因为有直接控制权,便于操作管理,能完美体现、执行公司的行销理念。
5 自营店能有效处理企业的库存品、特价产品。
采用加盟连锁店方式的好处则有:
1 可以加快入市时间,加快资金回笼,借助中间商现有的渠道,进行有效网点扩张。 2 节约资金投入,减少投资风险,企业可专注于产品的生产和品牌推广。
3 能有效开发市场盲区,特别是对二、三级市场的有效渗透开发。
4 可向中间商转移库存,减少市场风险。
但这两种方式也都有其明显的劣势,直营店投资大,架构庞大,人员众多,组织管理难度比较大,投资风险、库存风险亦比较大;而加盟店则因为利益归属的关系,很多促销活动、形象建设等很难执行到位,市场很容易出现波动,市场价格体系也比较容易混乱,不利于品牌整体的发展,且服装行业是最缺乏忠诚度的行业,在新品牌层出不穷的今天,加盟店很容易转向别的品牌。
直营和加盟并存的矛盾
绝大多数服装企业是加盟和直营模式并存的,特别是在同一个区域,这种并存的矛盾就会明显暴露出来了。
A品牌是国内知名服装品牌,已经入驻全国各主要大商场,2001年,为了寻找新的增长点,A品牌大张旗鼓的发展加盟商,大半年内,网点数量就迅速发展起来,加盟商数量即达到了60多个。但接着问题就出来了,加盟商对商场打折促销的抱怨越来越多,最终导致很多加盟商联合起来进行价格跳水,反过来,商场经理也开始发难,说有加盟商在专卖店里出售杂牌产品,扰乱品牌形象,并且随意打折扰乱了价格,要求厂家撤柜退场。A品牌厂商开始四面楚歌,骑虎难下,最后不得不丢车保帅,与所有加盟商提前终止合同,给予一定赔偿了事。
通常直营店享有比较优势的资源,在价格等方面享有绝对的优势;厂家为了保持自身形象,在装修、形象建设、广告推广等方面都会有较大投入,而经销商则因为实力的原因在这方面有所欠缺,在形象上必然处于劣势。而且,直营店能陈列更多的产品款式、种类,在服装多元化需求的今天,比如,
雅戈尔的旗舰店里能直接经营:西裤、西服、衬衫、休闲服、T恤、毛衫等所有的品类,而加盟店通常都不可能同时经营这么多的品类,在产品陈列方面又处于劣势。此外,自营的商场专柜,经常会参加商场统一推出的一些活动,特别是降价促销活动,对经销商的冲击很大。
比如在杭州市场,银泰百货、杭州百货大楼等主流商场服饰柜台经常会在节假日推出买300送120(甚至更多)的促销活动,折算下来已经接近7折,这样,对很多品牌的加盟商来说,只能叫苦不迭,因为他们高达五折甚至更高的进货折扣,给他们打折的空间已经很小。且购物环境又无法和商场相比,顾客都被商场抢去了。很多加盟店因此不愿意经营已经入驻商场的品牌。
如何解决服装直营、加盟店并存的矛盾?
既要保证自营店的利益和发展,又要兼顾加盟商的情绪,维系加盟商的忠诚度。毕竟,对于许多大众化的品牌来说,二级市场主要还是靠加盟商来完成。作为企业或者分公司的市场管理者们,如何来维系二者之间的均衡?
1 制定合理的出货折扣(价格)。给加盟商的出货折扣(价格)一般也不能太低,因为加盟商利润空间很高的话很容易采用降价、打折等方式销售,扰乱价格体系。一般可以采用比较高的返利作为对加盟商的奖励,服装行业的返利一般都在5%左右。
2 制定严格的价格保护政策,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对加盟店的价格进行严格的管理和规范,是价格保持稳定,以维护自营店的价格体系不受冲击。
3 形象方面,对加盟店的形象建设提供大力的支持,保持连锁店形象的统一;在经营理念方面能经常给予引导,经常组织督导和培训人员进行跟踪管理。
4 保持促销活动的统一步调,在商场或自营店促销期间通知加盟店同步进行促销活动,然后视促销规模给予加盟店一定的促销补贴。也可以经常给加盟商提供一些有效的特价品以应对商场的特价促销活动。
5 在货品种类管理方面,制定比较合理的退换货政策,鼓励加盟店增加货品种类和陈列数量,增强竞争力。
6 部分厂家采用加盟店和直营店销售不同的产品的方法,避免最直接的冲突。
服装行业是门槛比较低的行业,也是竞争异常残酷的行业。对于服装连锁店来说,在当今的市场环境下,直营和加盟店这两种方式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这两种模式也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共存,服装企业如何加强管理和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则是市场工作的重中之重。
如何防范连锁加盟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连锁加盟是商业特许经营的一种俗称,近年以来特许经营这种新
型的经营方式以其自身内在的特点占有了众多经营者,在我国的商贸、流通、餐饮、服装、电子、服务等行业成为主要的经营方式。但是观察我国的特许经营发展的现状,可以发现国内众多的特许经营企业遭遇经营危机,遭受重大损失的鲜活的案例,由于特许经营法律规定较少,一些企业利用法律漏洞欺骗加盟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不稳定因素,特许经营企业究竟存在哪些法律风险,需要加盟时特别关注。现在此将有关法律风险提出来给参与加盟者提示,以增强防范,减少风险,利于市场步入正常的法律秩序。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这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由于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一个特许人往往有为数较多的被特许人,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潜藏着较大的风险,目前特许经营在快速发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是:一些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具备相应的条件;特许经营活动不规范,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特别是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以特许经营名义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时有发生。
2007年5月1日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实施,该条例的实施将对整个特许经营行业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时也将影响到特许经营权公司的发展与经营,在从事特许经营权授予时须格外注意,当然也提醒加盟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不要盲目烧钱。
特许行业的法律风险主要是一年两店、强制备案、信息披露、
经营报告制度、书面强制条款。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
根据《立法法》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要大于商务部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条例可以成为法院审判的法律依据,违反该条例的规定直接导致合同的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
二、条例明确了特许权人的资格和条件:
1、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虽然有些特许企业的格式合同订立的是商标而非注册商标,但条例规定为注册商标的,要依据条例规定,非注册商标不能成为特许加盟的成熟条件)。
2、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
3、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4、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
5、经营时间超过1年(俗称一年两店的硬性条件);
不具备上述条件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可能直接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的无效;不具备第4、5条的,还会受到行政处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三、条例规定了强制备案制度
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特许经营权备案登记规定,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未经备案登记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条例规定了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人违反上述信息披露义务,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五、条例规定了强制经营情况报告制度。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否则,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六、条例规范了推广、宣传活动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条例规定了强制性的合同条款
一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并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是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种单方解除合同是无条件解除,只要加盟商提出,合同就解除,相应的收费应当退还。
三是规定除被特许人同意的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被许可人同意少于三年的除外。
条例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特许人不具备相应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违反有关行为规范以及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等,均规定了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从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种类看,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条例针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特点,规定对特许人的违法行为可以予以公告,通过社会舆论和市场的压力,促使特许人依法办事,改正违法行为。
特许经营是一项新兴产业,法律规定较少,风险较大,无论成为特许人还是加盟者应当认真了解上述规定,防范法律风险,减少无谓麻烦。
内容提要:
特许经营是当今世界较为流行的企业扩张途径之一,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规模化经营、标准化服务及实现科学化管理,是一种高效率的经营方式。近几年,我国企业在特许经营领域获得了较大发展,但由于企业经营者对特许经营这一国际流行经营模式的认识,尤其是特许经营过程中所涉及法律风险的认识并不十分明确,因此企业运营中引发的特许经营纠纷比较频繁。本文就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所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拟从特许人在招募加盟阶段、合同拟定签约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和合同终止后三个角度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防范对策,以便经营者提高法律风险意识,用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减少受到损害的可能。
关键词:特许经营 法律风险 防范对策
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定特许经营合同,特许权人将属于自己的一整套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商号使用权、经营诀窍等依法享有的经营资源授权给受许人使用,并提供统一的营运指导、支持和后续服务保障;受许人根据合同约定,在特许人的统一运营模式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费用的商业活动。特许经营一方面有利于进行大规模的扩张 ,另一方面有利于进行专业化的组织管理和服务支持,降低组织成本,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和道路。特许经营自20世纪中叶产生于美国以来,在全世界获得了快速的发展,90年代以来,特许经营在中国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其经营领域已由传统的餐饮业、零售业、美容美发业等向家电、电脑、软件、汽车租赁、教育培训和健身旅游等行业发展,可以说特许经营已成为一种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的现象,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就业率的提高。
虽然特许经营在我国获得较大发展,但是我国关于特许经营方面的法律规范比较缺乏,目前只有国务院刚刚颁布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商务部2004年12月31日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进行了规范。前者刚刚通过,还未正式生效;后者因该办法是规范性文件,而非法律法规,因此其在执行中力度不够,对于一些具体的合同纠纷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故,法制的不健全必然给特许经营企业的规模扩展和企业经营带来巨大的风险,故本文旨在对特许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从三个角度即特许人招募加盟阶段、合同拟定签约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和合同终止后的法律风险展开分析;并就上述法律风险提出相应防范对策。
一、招募加盟阶段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特许经营的特点是特许人有偿输出自己的经营资源,许可加盟商使用其商标权、专利权以及独特的经营方式或经营诀窍等一整套知识产权。因此,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从招募加盟阶段即已存在,如特许人知识产权权利来源的正当性、选择合适的加盟商和履行信息的披露义务,如未能处理好上述问题,则可能给日后经营带来不必要的纠纷。下面笔者分述之:
1、特许人应保证所授权利来源的正当性,即拥有一套完整、合法的特许经营权文件组合,这是企业开展特许经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直接关系到企业规模的扩展,一个存在权利来源瑕疵的特性经营权必然会影响他人的加盟。因此,特许人应该从下列几个方面来保证权利来源的正当性。
首先,特许人必须保证其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不存在任何瑕疵。否则,特许人就很有可能因此被其他企业指控侵权或被加盟商指控违约。《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人应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营业模式等经营资源。因此,如果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出现如下情形,势必影响到特许授权的开展。第一,将受理阶段的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第二,权属有争议或已转让的商标。第三,特许人非授权商标的持有人,或者特许人获得的商标许可使用权中没有再许可的范围。第四,授权商标10年有效期到后没有续期,致使该商标已丧失有效性。如果特许人将上述有瑕疵的商标授权加盟商使用,在特许授权经营程中,很可能卷入被实际的商标持有人指控侵权或被加盟商指控违约的纠纷中,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也会因为特许人不符合经营资格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同样,在特许人授权中涉及专利权的许可使用的,特许人同样应保证其为合法权利人。 因此,特许人为避免因权利瑕疵问题而引起的法律风险,保护自身特许经营业务的顺利运行,就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首先,特许人应将其正在使用和即将使用的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尽快注册;其次,
如已为注册商标,特许人应该具有防御意识,积极注册防御商标来保护自己利益;如为知名商标,则特许人应考虑使用驰名商标来扩大保护范围;另外,特许人应及时发现授权的商标或专利是否处在有效状态;发生权利转让的要及时办理核准转让手续;作为特许人,一定要了解商标持有人授权使用的范围中是否包括再许可使用的内容。特许人还应注意,由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性,很多受许人在经营合同终止后虽已停止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等权利,但对加盟店的装修设计等却并未拆除,仍延续原店门装修设计进行经营,这导致消费者易误认为其仍是特许人品牌的加盟店。根据法律规定,装修设计风格不能申请注册商标,但上述加盟商的行为显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为保护特许人权利不受损害,特许人应该将加盟店的统一外观形象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商标法允许“将可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申请商标注册。所以,只要不属于禁止注册范围的加盟店外观形象均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以保护特许人自身的利益。
其次,特许人应创造条件尽可能使商号与商标都经过法定程序确认权利。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商标中的文字与商号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使社会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出现商标权或者商号在先合法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为防止企业名称被他人抢注为文字商标或商标中的文字被他人抢注为商号,特许人在开展特许经营业务之初,应尽可能将字号与商标中的文字保持同一,并同时办理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相关手续。另外,由于商标与商号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机关管理,作为企业名称组成部分的商号的检索范围仅限于在省市区域内。因此,特许人将来如需在其他省份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就必须进行企业名称预登记,以防止商标中的文字被他人在其他省份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从而保证日后特许经营业务的开展。
另外,相对于商标权、商号权和专利权而言,特许人更容易忽略著作权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特许人在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权时一般需向受许人提供相应的经营手册。实践中,该部分资料一般包括运营管理、VI、CI、培训指导或装饰装修手册等文件。这些资料有的是特许人组织自己的员工编写的,有的则是委托专业的咨询公司编写的。前一种情况下,特许人自己的员工编写的文件资料一般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法人作品,除署名权外,特许人享有该文件资料的其他著作权;但后一种情况下,如果特许人与专业咨询公司未对编写文件的著作权进行约定,则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专业机构享有受托编写的有关资料的著作权。也就是说,特许人虽然花了钱,但拿到手里的只是资料的使用权。因此,如果特许人许可受许人使用该部分文件资料的,就存在着被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人追究侵权责任的风险。所以,特许人应采取的防范对策就是事先通过书面合同约定该委托创作的文件资料的著作权属于特许人所有。
2、特许经营体系的建立除需具备必要的资金基础、物质条件和拥有成功的单店经营管理经验外,更需要有适合企业发展方向的加盟商。加盟商能否融入企业经营体系而成功经营是一个特许企业能否发展扩大的关键。因为,加盟人员的素质往往限制了特许经营企业的发展,而我国目前特许经营的人才严重缺乏,专门培养特许经营专业人才的学校也是凤毛麟角,很多特许人一般对招募进来的加盟商仅进行一些知识方面的培训就开始运作,以至于在经营中缺乏技术,不能成功推销产品,错失商机。反观国外,其许多特许经营商都出自一些专业学校如麦当劳在汉堡大学开设了18门专业课程,从业务座谈讨论到市场评估、管理技巧等题目的教学,让学员们了解麦当劳的经营方式,有效地提高了人员的专业素质。所以,对于特许人而言,如果不能选择到合适的加盟商则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特许人在选择加盟商时,主要应考察受许人的经营条件,主要是受许人的主体资格、资金、场所、人员;以及被许可人的经营能力,主要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
3、根据法律规定,特许人在招募加盟商时应尽信息批露义务,不得做虚假宣传。如因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受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为防止因信息披露不足引起的纷争,特许人一方面应在在签约前应尽信息披露义务,所批露信息内容可依据法律规定的范围确定;
另一方面,特许人应尽快完善企业内部及与受许人之间的保密制度并与受许人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特别是面对那些并非以经营为目的恶意加盟商。另外,特许企业在招募加盟的宣传中进行必要的包装和修饰时应注意宣传的内容不能有虚假的成分,否则加盟商可以受到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二、特许经营合同拟定、签约阶段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特许经营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特许人和受许人的权利和义务由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是建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核心。对特许人而言,特许经营合同是减少和降低特许经营纠纷的关键,合同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的成败。因为,如果没有必要的合同约束,一旦某一加盟店破坏品牌形象,整个特许体系的经营发展就会严重受挫。实践中,笔者发现某些企业并未对特许经营合同采取足够重视,甚至有些企业的特许经营合同只有简单几页内容,仅对特许人所拥有的商标、加盟费用等加以规定,条款过于简单,权利义务不明晰,导致合同可操作性差。特许经营是作为一种凝结着众多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经营模式,如果其合同只用几页内容,则其条款根本无法函盖经营中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很多企业正因不知如何通过合同来防范法律风险,从而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如何拟定一份完善、严谨的合同确定经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使企业避免诉累则为遏需考虑的问题。以下,笔者就特许合同拟定、签定阶段,特许人应该注意的法律风险以及防范对策提出一些意见。
1、合同形式问题。
根据即将生效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的复合性特点,特许人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能加强当事人的责任心,督促双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另一方面,一旦发生纠纷,也便于举证,分清责任。另外,由于特许经营关系不同于代理关系、经销关系,特许经营合同和代理合同、经销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因此为避免如代理合同中被代理人需承担代理人引发的法律责任,特许经营双方签定的合同应采用书面的特许经营合同形式。
并且,特许经营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商标许可使用或专利许可使用,鉴于商标、专利许可使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笔者建议特许双方签定特许经营合同时,应签订一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专利许可使用合同作为附件。如此操作,既可强调商标许可的重要性,又可避免过细的商标或专利许可条款冲淡特许经营合同的其他主要内容;同时,也为商标或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提供了方便。
2、特许经营合同内容问题
为保证加盟商有效地执行特许人的规范和指令,避免特许人和加盟商因合同条款产生歧义,引发纠纷,从而给特许经营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特许人需注意对下列这些条款的拟定。
(1)授予特许权条款
这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是首要条款。特许人同意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权,应包括特许经营权的内容、范围、期限、方式和地域等。
①经营许可方式条款:特许人应明确向受许人授权的是独占实施许可、排他许可或是一般许可还是分许可使用。一般而言,特许人授权的商标许可不是排它许可或独占的,这样特许方就可授予多个受许方使用其商标,而不仅为一个受许方所使用。
②商圈保护和授权区域条款
商圈保护,一般是指在单店加盟商经营地点的一定区域范围,特许人不能同时开设另一家使用相同品牌、经营同类产品并与加盟商相竞争的另一家加盟店或直营店。商圈保护的设定通常有两种方式:圆心加半径、按行政区域划分。而授权区域,通常是指在分特许或区域特许中,特许人将一定地理范围内发展加盟店的权利进行分许可或受许人开设加盟店的权利授权他人行使,即受许人有权在该区域内进行再授权或自行开设多家加盟店;同时,特许人不能在该区域内同时发展其它分特许人或分受许人。可见商圈保护是对开展具体特许业务的加盟店的保护,而授权区域则是对分特许或受许人的保护,防止特许人侵犯分特许人或受许人的权利,但也是对分特许人及受许人的限制,即限制分特许人及受许人超出授权区域进行分许可或自行开店。
因此,特许人在设定商圈保护或授权区域时,如果未全面考虑整个经营体系的实际情况则可能导致自身的权利受到限制,所以,特许人需要注意在设定该条款时不应对受许人授予过大的地域权。如在设定商圈保护时,采用圆心加半径方式的情形,可以缩小半径的范围,为特许人留下较大的授权空间;尽量不采用行政区划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对特许人的权力束缚太大,如果非得采用时,一定要明确商圈的地理范围;此外,对于繁华商业区的授权可以去掉商圈保护条款,使特许人不受商圈保护限制,以扩大加盟店数量,增加经济利益。
(2) 特许经营费用和保证金条款
特许经营费用包括特许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约定费用。缴纳特许经营费是合同的基本条件,也是特许人获得收益的主要途径。某些特许人对特许经营费的费用及收费办法往往约定不明确;即使在合同中双方对特许加盟费作出了明确约定,但对特许人提供的产品供应或者服务的其他费用则无明确约定,且常常将保证金与特许经营费混淆,导致了特许合同履行过程中大量争议的产生。因此,特许人不仅应明确费用标准,还应明确:1)收费的内容,诸如特许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其它费用,如广告费、店面装修设计费和专项指导服务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也可在特许经营合同外单独约定;2)收费办法,对上述费用是按年收、季收或是月收以及收费日期;关于保证金问题。特许人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保证金的收取、保证内容、返还条件、时间等内容。特别是关于保证金的性质问题,有些特许人在合同中会约定保证金具有定金的性质或约定特许人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时,保证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一般而言,按照法律规定如保证金具有定金性质对特许人往往不利。因此,在特许合同中特许人应约定明确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另外,有些特许合同双方会约定如加盟商擅自解除合同则保证金特许人有权予以没收,这样的约定将保证金的适用条件限制过于狭窄,例如在很多特许合同纠纷中如果是特许人不满加盟商的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的,则按照上述约定特许人无权没收该保证金,这样特许人设定保证金条款的目的也就无法达到。因此,为避免该法律风险,特许人应在合同约定,如加盟商发生任何违约行为,特许人有权予以没收保证金。这样保证金的使用条件就宽泛许多,特许人的利益也得以实现。
(3)监督与控制条款
受许人不是简单地使用特许人提供的商标或服务标记,而是要使用特许人的全套经营技术,从商标、店面设计到具体的销售服务等一系列内容。特许加盟店经营业务模式的高度一致和统一的外在形象是特许经营的特点之一。如果一个受许人未按特许总部的统一要求进行经营,与特许人设计的整体外部形象相违备,整个特许体系声誉就会受到损害。因此,特许人应将标准规范详细列入合同中。《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也规定特许人享有为了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可在合同中约定有权对受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证被许可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一定的质量水平。
(4) 限制竞争条款
受许人加入特许经营体系后通过学习和利用特许权,有可能存在利用学到的知识而成为特许人竞争对手的危险。为防备加盟商在掌握特许方的商业信息后,脱离特许体系另起炉灶,损害特许人的利益,特许人须对受许人的不竞争义务做出严格规定,对受许人从事可能与特许经营体系竞争的业务进行限制。受许人的不竞争业务一般有以下内容:1)在特许经营期间及期满后一定时间内,受许人不得在特定区域从事与特许人及其他受许人相竞争的商业活动2)受许人不得制造、出售和使用特许产品(不包括产品零部件和附属品);3)受许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雇佣任何属于特许人或其他受许人的雇员等。4)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开设分支机构或招募下级加盟商;5)受许人不得继续使用与特许人相似或相近的商标、商号等其他标志来从事与特许人相竞争的商业活动。
(5) 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商业经营秘密是特许人所独有的、排他的,受许人作为在特许经营期间商业秘密的使用人,知悉和掌握商业秘密;并且,由于特许人合同签订前的信息披露义务,使得特许人的商业秘密被申请人或受许人所知晓 ,因此特许人不仅在经营合同中应就商业秘密的使用要达成协议 ,同时
也应当同申请人约定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另外,还应同受许人约定特许合同终止后的保密义务,防止商业秘密泄漏的法律风险,保护特许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受许人或申请人的保密义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有关商业秘密的范围、内容及保护措施;2)被特许使用、公布商业秘密的区域及方式限制;
3)未经特许人事先同意,受许人或申请人不得复制、翻录或以其他方式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4)特经营期满后一定时期内,受许人仍应保守相关商业秘密。
(6)加盟店转让条款
如前所述,特许人对申请的加盟商应进行严格甄选,只有经考核合格的申请者才能获准进入特许经营体系,因为加盟店经营的好坏不仅关系到特许双方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特许体系的成败。据此,特许人应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加盟店转让条款。一般而言,特许人不鼓励加盟商转让,但转让情况难免会发生。因此,特许人为避免因转让给整个体系运营带来风险,必须对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规定,限制受许人转让合同的权利。为使受许人转让加盟店不至过于自由,特许人可采取的措施有:或者不允许受许人的转让行为,如受许人擅自转让,需承担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或者迫使受许人同意遵守加盟合同规定的转让条件,才可转让;或者要求在特许人、受许人(即转让方)、受让人三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或新的加盟合同中对受许人的缴清欠款等义务作出明确的处理,否则就不同意转让,如果受许人强行转让的,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资本运营条款
前面对不允许加盟店随意转让的问题加以分析,这是商业经营者从自身的利益角度考虑问题的天性使然,但在合同转让条款中却不能把自身的合同转让权利过于限制,这就是企业的资本运营问题。现实中,有些特许经营体系在完成阶段发展目标后,会考虑将整个特许体系出卖给他人,进行资本运营。因此,对于有资本运营计划的特许企业,一定要在合同中设计转让条款,规定特许人有权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而且无需征得加盟商的同意。这样的条款规定以利于资本运营的操作,减少后续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8)加盟店门面的转租权条款
由于加盟店经营的好坏关系到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利益,一旦某个加盟店因经营不善关门歇业,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声誉和形象将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特许总部总是要力图接管该加盟店,使其尽快恢复经营。但是,对于一些投资大且必须在繁华地段开业的加盟店,总部的接管有时会遇到门店的租赁问题。如某服装特许经营企业在广州有一家加盟店,开业的时间是2000年底,受许人的门店租赁期十年。开业后,由于受许人管理经验不足和经营策略的失误,经营情况不理想。经协商,受许人同意由总部接管该加盟店,总部拟将该店的经营权授予另一申请人,这就涉及到门面的转租问题。由于房价上涨等原因,出租人坚决不同意加盟店的接管者继续承租原门店,而法律规定转租必须经出租人同意,致使总部被迫放弃接管该加盟店的计划,该特许经营体系在该地区的形象和声誉受到一定影响。所以,为避免该法律风险的发生,特许人应在受许人与出租人签订门店租赁合同时,特许人可以作为第三方介入,签订一个三方合同。合同规定,在合同规定的承租期限内,如受许人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而需将加盟店交给总部接管时,受许人有转租权,特许人或经特许人同意的第三人享有同受许人同等条件的承租权。
(9)加盟商受投诉、曝光和行政处罚以及对第三人法律责任的承担条款。
在特许经营中,由于受许人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遭到消费者的投诉或媒体曝光或被工商、税务和城管等行政机关查处,都会影响到特许人的企业整体形象,对加盟商引起的上述问题该如何处理,产生的法律责任应该如何承担,特许人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另外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受许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特许经营双方也应明确约定责任的归属。通常来讲,如果合同双方存在代理关系、产品销售关系等情况,特许人才会向第三方承担被代理人责任或产品质量责任。因此,除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法定责任外,特许人应通过合同明确规定其与受许人不存在代理关系或产品销售关系,而只是一种权利许可关系;并且,还
应规定对因对第三人侵权或违约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一概与特许人无关,以免因为此类讼争牵连特许人,导致企业形象和声誉受损;如果最终可能发生应由特许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特许人与受许人双方也应在合同约定确定内部责任的归属。
(10)其他条款
在特许经营过程中,还应考虑的就是关于加盟店能否从事特许业务以外的业务问题。一般而言,特许人不允许加盟商经营特许业务之外的其它业务,特别是与特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但是现实中也有些加盟店因经营其它业务而带动特许业务的例子。因此,特许双方应该在合同约定,加盟商能否经营其它业务,如经营其它业务需同特许人协商或许可,如擅自经营他种业务的违约责任等条款,以防止加盟店徒有加盟之意而无经营之实。
三、合同履行阶段和合同终止后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1、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1)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特许人授予受许人的经营权中一般都包含商标使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虽然备案并非商标许可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是未备案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因此,为防止商标权遭第三人侵犯而无法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特许人在签定特许经营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应及时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备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这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和时间。
(2)关于商品供应和销售的问题
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特许经营人为保证特许专卖商品质量或保证特许经营服务品质一般只允许受许人接受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但是过于硬性的规定往往对特许经营业务的展开造成不利局面,因此特许人一般不必强行要求受许人接受特许人提供的产品,但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加盟店产品应当达到的数量、质量标准或者由受许人提出若干供应商,经特许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其产品。这方面问题是特许经营双方比较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因此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合理的防范对策。
2、特许合同终止后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1)有关费用清缴的问题
合同到期或解除后,特许双方往往对费用的清偿问题纠纷最多。为了防止受许人不清缴相应费用后即撤离加盟店,特许人一般应通过合同中的保证金条款来约束对方,即合同应约定加盟商只有付清所有款项、拆除所有专业标识以及妥善处理剩余产品后的某个时间内才将保证金返还。
(2)无形资产的回收问题。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为防范原受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或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或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或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导致特许人的权利受侵害,特许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到期或解除后,受许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特许人品牌,拆除、返还店铺招牌等所有专有标识,并且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保护特许人利益。
(3)关于加盟合同解除后产品处理的问题
在加盟合同履行中,特许人向加盟商提供产品、设备是特许人经营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特许人或者通过加盟商向第三方或消费者销售产品,或者向加盟商销售由加盟商自己使用的制式产品和设备,进行标准化经营或保持体系的统一形象。因此在加盟合同关系中还有一系列特许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形成从属于加盟合同的一系列买卖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主合同解除,从合同也应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如果加盟合同解除则买卖合同亦解除,这时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时,非违约方有权要求将为销售的产品退换给违约方,并要求对方返还相应货款。另外,某些特许人为防止受许人拖欠货款,在合同中约定产品所有权保留条款即加盟商未付清货款前,其所购买的产品所有权仍属于特许人,合同终止后,受许人应立即返还产品并承担有关运费。在上述情形下,如特许人为违约方或合同约定产品所有权保留条款,则特许人很可能将不得不接受受许人将产品返
还,而自身则需将货款返还的结果,这种选择对于特许人作为产品销售者而言或许并不是愿意接受的结果。因此,为防范这种法律风险,特许人最好能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产品的处理方式,考虑最有利于自己的保护条款。
8、加盟一个成熟的特许经营体系有哪些好处?
答:一般来说有以下一些好处:
1) 特许经营的成功率较高;
2) 由于有已被证明了的经营方法,所以风险相对较低;
3) 个人投资一般较低;
4) 特许者可以帮助融资:特许总部的品牌可能使资金的获得变得容易;
5) 能够提供有关店铺运营的规范性手册、标准和培训员工的教科书等;
6) 已经存在受到认可的品牌和企业形象;
7) 统一配送和规模经济的能力,能够节约成本;
8) 能够提供管理咨询和帮助;
9) 你可以拥有一块受保护的商圈;
10) 能够获得商圈分析和店铺选址的建议和支持。
9、特许经营费用一般包括哪些?
答:一般包括以下四类费用:
1) 特许加盟费(也称首期特许费),是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它包括被特许者获使用特许者开发出来的商标、专有技术等所支付的费用,体现了被特许者加入特许系统所得到的各种好处的价值。加盟费从几百元到几百万元以上都有可能。
2) 特许权使用费(权益金):被特许者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者定期(月、季、年)支付的费用。有的按加盟者的销售额(营业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一般为3% ~5% ,有的则按一个规定的固定金额,或是固定金额外加一个比例数。
3) 保证金: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者可要求被特许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合同期满后,被特许者没有违约行为,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者。
4) 其他费用:特许者根据特许经营合同为被特许者提供相关服务向被特许者收取的费用。如店铺设计及施工费、培训费、广告宣传费、设备租赁费、财务业务费、意外保险费等。此类费用一般以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为准。
10、法规规定特许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
(一)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
(三)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
特许者的义务是:
(一)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
(三)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准备;
(四)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规定。
11、法规规定被特许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被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
(一)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特许者所赋予的权利;
(二)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
(三)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被特许者的义务是:
(一)严格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开展营业活动;
(二)按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各种费用;
(三)维护连锁体系的名誉及统一形象;
(四)接受特许者的指导和监督。
12、一般来说,特许经营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特许经营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期限、地域;
(二)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对被特许者的培训和指导;
(四)各种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五)保密条款;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的期限、变更、续约、终止及纠纷的处理方式。
餐饮企业连锁加盟店,多为“特许经营”,即餐饮企业如“木桶饭”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申请加盟“木桶饭”者使用,申请加盟者按合同规定,在“木桶饭”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木桶饭”支付相应的费用。
加盟餐饮企业连锁店,申请者应注意几下几个法律问题:、
1、特许经营合同许可使用的内容有哪些?如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未经授权的项目,申请加盟者无权使用。
2、特许经营合同中有无授权的地域、方式的限制,是否允许二级特许或区域开发特许、代理特许。对于申请加入后经营较好的加盟连锁店,欲扩大规模时,请注意之前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授权,根据情况的不同,适时与餐饮连锁企业变更特许经营合同。
3、发生餐饮连锁企业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侵权行为时,由谁主张权利?合同中要约定。也就是加盟的连锁店有无权利主张侵权赔偿。
4、违反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对餐饮连锁企业专有技术保密的义务时,加盟店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对于加盟店员工泄密导致专有技术泄密的,授权的餐饮连锁企业向谁主张权利?
特许加盟
由拥有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总部,指导传授加盟店各项经营的技术经验,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权利金及指导费,此种契约关系即为特许加盟。
特许加盟的形式
第一种:委托特许。即特许权所有者把自己的产品、商标、经营模式等出售给一个地区总特许商。 第二种:特许权接受者购买在一个区域内的全部特许权。它将在该区域内再建若干个分店,实施特许经营,而不把特许权转卖给其它申请者。
第三种:流动展示特许。由特许权购买者利用“特许加盟推广会”及“家庭特许加盟说明会”的方式向潜在加盟者讲解项目。面对面地沟通后,售出加盟权,这也是出售加盟权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第四种:配送特许。由特许权所有者将它们配送特许权出售给地区总特许商,由地区总特许商再次授予该特许权接受者设立批发仓库,向其他特许经营者供应配关货物的压力。
第五种:是特许权使用者将合作特许权或管理合作特许权给地区总特许商。这种形式使得地区总特许商不但在出售特许权中获利,还能够从每新开一家连锁店的综合管理费中得到一个管理股份,相当于特许权所有者与地区特许商合营。
第六种:是服务特许。特许权所有者允许地区总特许商在一个商标或品牌的名义下提供服务。
一、 加盟欺诈泛滥的现状分析
1. 加盟欺诈泛滥现状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型流通方式在我国快速发展,成为企业规模扩张的有效方式;实践证明,特许经营在扩大消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吸纳民间资本、扩大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相关立法和监管滞后,出现了少数不法分子借特许经营之名进行商业欺诈、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并出现蔓延势头;有关特许加盟欺诈的案例充斥各种媒体报道,加盟欺诈榜居中国当前11种典型性商业欺诈之中。加盟欺诈流毒甚广,为害甚烈,侵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群众反映强烈;为此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颁布了相关文件和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以期通过专项行动,实行打防并举,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加盟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加盟欺诈泛滥的势头,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特许加盟欺诈是指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虚构或者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等手段,以特许加盟的名义误导、欺骗投资人,骗取钱财的行为;特许加盟欺诈包括刑事欺诈和民事欺诈两种类型,其中民事欺诈包含一般商业欺诈和加盟陷阱两种。刑事性质的加盟欺诈发生后,司法机关通常以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法律责任,以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但被特许人的经济损失通常难以得到补偿。由于中国已有完备的刑事法律和司法机制对刑事性质的加盟欺诈进行规范;因此,本文讨论的重点是民事性质的加盟欺诈。
2. 加盟欺诈的表现方式
特许人实施加盟欺诈的手段和方式形形色色,往往是多种欺诈手段结合使用。综合归纳各种加盟欺诈手段和方式,这些加盟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七种方式。
A. 合同诈骗:部分不法之徒利用法律空缺和人们对特许经营的陌生,以特许经营为幌子,制造经营经营陷阱,通过虚构所谓的特许经营项目,虚构特许经营主体资质,与加盟者签订特许加盟合同,骗取加盟费、保证金后便逃之夭夭。
B. 合同陷阱: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署的加盟合同中,通常不体现特许人做出的口头承诺和虚假陈述内容;一旦出现加盟纠纷,被特许人往往维权无据。
C. 加盟陷阱:特许经营模式和经营体系不完善、不健全,或特许人缺乏实力提供所承诺的支持等。被特许人与特许人签署加盟合同和交纳加盟费,是希望利用特许人的成功经营模式、品牌价值和管理经验等,由于特许经营模式不健
全、不完善等,必然导致被特许人加盟投资失败。
D. 变相销售设备和产品:以特许经营的名义,变相销售设备、产品,成为特许人兜售滞销甚至劣质产品、赚取加盟者费用的美丽外衣。
E. 赢利欺诈:特许人通过夸大投资回报、编造虚假赢利或高额利润回报率,骗取被特许人签署加盟合同和交纳加盟费。特许人通过在宣传中为投资者计算回报,开列商品的成本、消耗等各项费用,其计算依据是不可能达到的低成本、低消耗,从而欺诈性地计算出高额纯利。
F. 知识产权欺诈:缺乏注册商标,冒充专利产品或冒充国际知名品牌。特许人缺乏从事特许业务所需的注册商标,或利用被特许人对国际知名品牌的信任,冒充国际知名品牌,骗取被特许人加盟费。
G. 虚假、误导性宣传:特许者为了赢得市场,使更多的投资者加盟,通过在报纸、电视、杂志、互联网等媒体上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或刊登虚假广告,将其自身进行美化包装,以获得投资者的亲睐,骗取被特许人签署加盟合同和交纳加盟金。
3. 加盟欺诈泛滥的原因
导致加盟欺诈泛滥现状,特许经营法律规范不完善、操作性不强是一方面原因,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因素也扮演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方面因素。
A. 法律规范不健全、操作性不强和责任制度不完善:由于特许经营法律规范自身不健全、操作性不强和责任制度不完善,增加了法律监管和落实的困难,提高了被特许人法律救济的成本,从而削弱了法律实施效率,降低了违法行为人的法律风险。
B. 法律缺乏有效实施和监管: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法律能否发挥应有功效,关键在于执行;只有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罚,才能确保法律得到有效遵守;现有法律的实施缺乏有效监管和落实,致使法律未能有效发挥对加盟欺诈进行规制的功能。
C. 被特许人法律风险意识不高:被特许人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急功近利,投资不严谨,凭感觉和经验行事,是导致加盟欺诈泛滥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加盟欺诈完全可以通过被特许人法律风险意识的提高或专业人士的指导、协助予以规避。在加盟欺诈发生后,由于法律救济成本高,被特许人通常采取消极态度,间接鼓励特许人实施加盟欺诈行为。
D. 特许人实施加盟欺诈的法律风险低:在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实施效率不高、被特许人法律风险意识不强的情况下,特许人实施加盟欺诈的法律风险较低,且能带来快速利润回报;对于大多数尚处于初级阶段的特许经营企业,在谋求短期快速利润的利益驱动,实施加盟欺诈便成为其理性选择。
E. 特许经营的自身特点:被特许人需在特许业务开始营业之前向特许人支付大笔款项,特许业务的经营对被特许人没有商业或技术经验要求的宣传,以及特许人主要通过特许经营展览或在报纸上刊登广告销售特许业务等,这些因素诱导商业欺诈在特许经营领域大量发生。
F. 缺乏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在中国人口众多、资源缺乏和处于社会转型期的这种特殊国情和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市场环境下;特许人通过欺诈方式实现短期利益的行为并不必然遭到严厉的惩戒后果。
二、 加盟欺诈的解决方案
加盟欺诈问题并非中国特有现象,其他国家同样也存在加盟欺诈问题或有过加盟欺诈泛滥的相似经历;各国在实践中均根据其自身国情,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加盟欺诈予以有效规制。一个成熟的特许经营市场,应该有充分的市场基础和相应的配套体系,其核心便是较为完善、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特许经营的发展便没有保障。在中国整体市场环境目前并不成熟,尤其是诚信体系建设落后的情况下,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以完善市场环境就显得尤为重要。综观国外成功经验和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解决加盟欺诈泛滥问题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和法律引导、推动两种主要方式实现。
1. 市场竞争导致的自我发展、完善
加盟欺诈作为特许经营市场发展过程的产物,通过市场自由竞争和优胜劣汰是解决加盟欺诈的重要方式。正处于从初级向规范阶段发展的中国特许经营市场中,特许经营模式普遍使用,特许经营初级发展市场处于相对饱和状态,低级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迫切需要实现产业升级换代和战略转型。在加盟商法律风险意识日益提高、市场多样化和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特许人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生存发展,具有完善特许经营体系和遵守特许经营法律的内在动力,特别是推动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将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成为投资人和市场对特许人进行评估和判断的标准,通过市场自由竞争使优秀特许企业脱颖而出;从而推动特许经营行业的整体升级换代,逐渐消除加盟欺诈。
为了减少特许经营市场发展的代价和缩短行业发展进程,政府需要引导、提升特许经营行业的整体升级换代以适
应新时代的要求,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完善特许经营市场。作为现代经营方式的特许经营,其实质上也是品牌经营和品牌服务,有利于实现中国产业升级换代、打造世界性知名品牌、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提高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并构成中国品牌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法律引导、推动市场的发展、完善
在解决中国加盟欺诈泛滥问题上,一方面需要吸取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和立法智慧,对中国现行法律进行完善;更重要的是对法律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进行分析、总结,结合中国具体国情,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加盟欺诈泛滥问题。综观各国立法实践,通行做法是建立、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为预防、整治加盟欺诈提供制度保障。
A. 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是解决加盟欺诈问题的重要方式,设立市场准入标准是为了确保特许经营模式属于可以复制的经营模式、特许人具备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和有能力从事特许经营业务。虽然特许经营成功与否取决于多种因素,与进入标准高低并没有必然联系,但特许人具备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是特许经营体系能否成功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关系着广大投资人的切身利益。通过设立进入标准制度,从主体资格上将不具备特许经营基本条件的主体排除在特许经营市场之外,从而降低特许加盟欺诈的风险;但进入标准的要求过高,就可能产生限制很多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型企业利用特许经营方式的负面影响。
设立特许经营市场准入标准,就是将特许经营规律和成功商业模式的基本条件转变成法律上的要求和法律规则,明确在符合什么条件的情况下,特许经营才是一个可以复制的商业模式,从而确保特许经营是成功商业模式的复制,降低特许加盟欺诈风险。成功经营模式是需要经过市场检验才能证明的,只有在相当数量店铺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区内市场试验,才能验证经营模式的可靠性和可复制性。最可行的解决办法就是对特许经营模式提出时间和数量上的要求;特许经营是一种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经营方式,知识产权是核心构成因素,拥有特许经营所需的知识产权是成功商业模式的基本条件,其中注册商标是核心要素。
现行特许经营法律已经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设定了一定进入标准要求,这些标准要求对于解决加盟欺诈是必要的;问题的关键是关于进入标准的法律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现行法律将企业是否符合从事特许经营的进入标准要求,交由企业自行判断和评估,行政机关通过事后监督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许人进行惩罚。在行政执法效率不高和缺乏诚
信的市场环境下,特许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的显行方式,诱导许多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从事特许业务。问题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引独立第三方,对特许人是否具备从事特许经营资格进行审查、评估并提供专业意见,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解决特许人的市场资格问题。
B. 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欺诈无法在阳光中生存,把有关资料公开出来的要求本身就有防止欺诈的作用;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对特许经营进行规范和防范加盟欺诈是国际通行做法。信息披露制度作为特许经营风险防范的核心制度和保障受许人知情权的基本途径,是由特许经营权的价值预期性、价值不确定性、信息的非对称性、信息决定性及加盟商的公众性和社会性所决定的。其主要功能是要求特许人在特许业务销售前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关信息,并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杜绝误导和虚假陈述,使被特许人对欲从事的特许业务、风险及其他相关情况具有充分的了解,消除被特许人信息不对称现象,保证特许人的知情全,在实行谨慎调查和做出合理市场分析的基础上做出是否从事该特许业务的真实商业判断,以实现“卖者自慎”和“购者自慎”相结合的市场自律目标。
信息披露制度的功能决定了引入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国规范特许经营市场、防止特许经营欺诈、保护被特许人合法利益、促进公众的整体利益和投资客观公正分析的必然选择。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展示企业风采的重要方式和途径,特许人可以向加盟商更全面迅速地传播信息,提高与加盟商沟通、谈判的效率与成功率,加快发展的步伐;促进特许人自身的不断改进与完善,确保特许经营系统的持续稳健发展。信息披露制度使被特许人能够充分了解特许人和特许业务的真实情况,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保证投资人的知情权,从而使被特许人根据自己经验和市场情况决定是否从事某项特许业务的投资,以避免不应有的风险,为被特许人提供做出理性投资决定的前提条件;有助于培育市场理性和投资者分析判断信息并从事理性投资的能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提升被特许人的市场判断能力和风险鉴别能力,通过市场的选择和判断决定特许经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完善的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能给特许人、被特许人和潜在被特许人提供了市场信心、确定性和减少交易成本,同时在特许经营行业内能创造了更多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信心。
为了确保特许人按照法律要求,全面、真实、完整地披露所有相关信息,“事前立规、依法披露、事后追究”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是各国在实践中的通行做法。在这种监管制度中,政府监管者的职责是确保特许人依法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和禁止信息滥用,并通过执法纠正市场的不完善,使投资者能够获得判断的基础;如果政
府管理机构发现特许人在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误导、不实、欺诈等情形,可以阻止其从事特许经营销售业务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通过罚金、监禁等惩罚措施制止虚假、误导、不实、欺诈等行为。如果被特许人能够证明特许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不实陈述,致使其遭受损失的,被特许人有权依法请求特许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种监管制度所建立的假设前提是,法律制度是完善的、政府监管者的行政执法效率非常高、司法制度非常完善,特许人的任何违反披露义务的行为均将及时受到应有惩罚,因此特许人愿意依法披露相关信息;但现实总是与理论假设存在巨大差距。中国现行特许经营法律对信息披露制度对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披露时间、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但仍未能有效制止加盟欺诈泛滥问题;究其原因是现行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自身不完善和缺乏高效的监管制度,因此法律完善的重点应包括统一披露内容格式、引入独立的中介方对特许人披露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核的事中监控制度和完善法律责任制度等。
三、 如何完善现行法律
现行特许经营办法对特许人经营事人资质、特许经营协议、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仍然未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和有效防范特许加盟欺诈;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1. 披露文件的统一格式化
由于中国政府在特许经营法律实施后,没有发布实施细则和指导性文件,以及没有提供遵守法律的相关咨询服务等,导致特许经营法律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在缺乏高效责任追究制度的市场环境下,特许人守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就产生普遍不履行遵守法定披露义务的现象。解决中国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操作性不强的问题,首先应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对特许经营行为进行准确界定和科学归纳其特征,通过引入实体判断标准,准确界定那些行为应适用特许经营法律;并通过法律适用的例外条款和披露义务赦免的相关规定,使特许经营法律更具有操作性。同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按照特许业务的性质或交易金额等不同标准,设立披露内容和程度要求不同的披露标准,并通过统一披露文件格式,降低特许人的披露成本和增加法律的操作性。
尽管各国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各有特色,但要求特许人按规定的统一格式编制披露文件,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关特许经营信息却是信息披露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和各国规范特许经营的通行做法。披露文件的统一格式化是解决现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操作性不强的重要方式;通过统一信息披露格式,引导特许人按照法律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有
利于降低特许人的信息披露成本;同时,统一披露文件格式也有利于被特许人对不同特许人所披露的信息进行比较,从而作出理性的商业判断;而且也便于政府管理机构对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备案和降低监管成本。通过统一披露文件格式,将风险提示条款中列举披露文件的显著位置,并通过披露文件中的相关格式条款,将提示被特许人在签署特许合同之前应征求专业人士建议的风险提示义务转嫁给特许人,促使被特许人提高风险意识。
2. 引入独立中介方为主体的监控制度
在缺乏成熟诚信机制和高效责任追究制度的中国特定市场环境下,特许人具有不当利用法律规范不完善和操作性不强的利益驱动,通常不愿意披露或不充分披露有关特许业务的重大信息,特别是一些不利于特许业务销售的信息。为了确保特许人全面、真实、准确地依法披露特许业务的相关信息和遵守特许业务进入标准的法律规定,有必要建立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审核的事中监控制度,对特许人是否符合从事特许业务的进步标准和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进行评估、审核。由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信息不对称、监管成本等因素制约,通过政府对特许人是否符合从事特许经营的条件和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在实践中存在较大困难,不仅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政府职能改革方向,而且容易滋生腐败。
唯一可行的解决方式就是通过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发挥中介组织的职能,将审查特许人是否具备从事特许业务的进入标准和披露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职责转移给中介组织;由于中国法律对中介组织的法律责任已有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引入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确保是中介组织勤勉履行其审查职责,使其承担起对特许人的主体资格和披露义务真实性的审查义务,以建立由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为主体的事中监管制度。事中监管法律制度强制要求特许人的披露资料经过中介机构认证,加大特许人的作假成本;更重要的是通过配套法律责任制度的落实,确保特许经营法律的有效实施和落实。
3. 完善法律责任制度
制度只有以责任为后盾才具有法律之力,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责任和高效的责任追究机制作为保障,特许经营法律维护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和制止加盟欺诈的目标将不可能实现。中国现行法律对特许人违法特许经营法律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但法律对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责任规定较轻,而且这些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只有在特许人违反披露义务并导致被特许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行政机关的执法效率不高、行政资源有限和法律执行动力不足等现实因素制约下,特许人因违反特许经营法律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必然性较低和违法成本较低;在这种较轻的法
律责任和较低的法律风险情况下,特许人基于利益最大化和减少披露成败的考虑下,通常没有遵守法律的动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规范本身就在纵容特许人在不具备进入门槛条件的情况下开展特许业务和违反法律关于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现行特许经营法律责任制度是在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的立法理念下建立的,对特许人违反法律的行为主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完善现行责任制度的关键是建立民事责任制度为主、行政责任制度为辅的责任制度,并对特许人违反进入标准的规定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特许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被特许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困难,被特许人通常难以证明这种损失属于经营损失还是因特许人违反造成的损失;中国法院通行做法是,若被特许人能证明特许人做虚假披露,则认定存在欺诈,撤销特许经营合同,双方返还财产,但对特许人提出的其他损失通常不予支持。因此,在现行法律范围内,被特许人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特许人民事赔偿责任,对特许人的风险并不高;为了增加特许人诉讼法律风险和健全法律责任落实机制,法律有必要对某些特许经营损失与特许人的违法行为之间建立直接因果关系,减轻被特许人的举证责任,真正发挥民事赔偿机制的应有效应。
四、 小结
为了推动和保证特许经营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中国确实需要有一部相对完善、规范的法规来加以规范与管理;为执法机关打击特许经营欺诈行为提供法律保证;但完善法律制度仅仅为其落实提供制度保障,并不能保障法律自身的落实。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法律未能有效制止特许加盟欺诈泛滥现象的最重要原因是现有法律的实施缺乏监管和落实,法治化进程中的中国更应提高法律监督效率,加强法律的执行和落实;同时政府机构应强化行政服务意识和服务效率,颁发具有操作性的指南性文件和资料,提供相关教育和咨询服务,强化特许经营法律宣传,提升被特许人的风险防范意识,为中国特许经营市场的稳建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和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