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
比较研究
系 别: 政法系
年级专业: 11级法学
学生姓名: 吴超
学生学号: 1140202065
指导老师: 刘昕
邵 阳 学 院
2014年1月1日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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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3
1、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共同之处 „„„„„„„„„„„„„„„„„„„„„„3
2、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3
(1)性质不同 „„„„„„„„„„„„„„„„„„„„„„„„„„„„„3
(2)目的不同 „„„„„„„„„„„„„„„„„„„„„„„„„„„„„3
(3)原则不同 „„„„„„„„„„„„„„„„„„„„„„„„„„„„„3
二、中国目前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4
1、机关繁杂、职能交叉的现象很严重 „„„„„„„„„„„„„„„„„„„„4
2、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强制权力模糊不分 „„„„„„„„„„„„„„„„„„„4
3、行政执法手段不完整,程序不健全 „„„„„„„„„„„„„„„„„„„„„4
三、如何提高系统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5
1、将现有执罚部门适当集中 „„„„„„„„„„„„„„„„„„„„„„„„5
2、完善程序,并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加以规定 „„„„„„„„„„„„„„„5
3、完善救济制度 „„„„„„„„„„„„„„„„„„„„„„„„„„„„„5
四、我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立法思想„„„„„„„„„„„„„„„„„„„„„6
1、我国《行政处罚法》存在的缺陷 „„„„„„„„„„„„„„„„„„„„„6
(1)听证程序方面的缺陷 „„„„„„„„„„„„„„„„„„„„„„„„6
(2)简易程序中举证方面的缺陷 „„„„„„„„„„„„„„„„„„„„„6
2、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构想 „„„„„„„„„„„„„„„„„„„„„„„„6
(1)依法强制原则 „„„„„„„„„„„„„„„„„„„„„„„„„„„6
(2)比例原则 „„„„„„„„„„„„„„„„„„„„„„„„„„„„„7
(3)事先告诫原则 „„„„„„„„„„„„„„„„„„„„„„„„„„„7
(4)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7
五、结论 „„„„„„„„„„„„„„„„„„„„„„„„„„„„„„„„„„7 参考文献 „„„„„„„„„„„„„„„„„„„„„„„„„„„„„„„„„„8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比较研究
【摘要】: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是一种组织的功能,任何组织(包括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执行功能实现和管理。“执行”和“管理”并没有截然的区别,只是相对于不同的事物而言。“执行”相对于“决策”决策是确定组织目标、纲领和行动计划。执行是实现确定的目标、纲领和方案。“管理”是相对于运作,运作是组织活动对其生存和发展,管理是确保符合确定的目标决策计划对运作、规划、协调、控制等等。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系统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保证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该制度是否合理和必要,它的运行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法人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处罚权力成为近几十年来在许多国家关注的重要课题。
一、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1、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共同之处。
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共同之处是由于当事人不履行法律义务,但是有两个方不履行法定义务,一是,执行的法律义务,由此产生的行政强制执行,如税收、当事人不履行纳税义务,必须迫使当事人执行;另一个情况是,这个义务不可能再履行,所以只能给予行政处罚,让其记住教训,以后必须履行的义务。如违反交通规则,穿越红灯,之后可以处以罚款,之后让它遵守交通规则,不能强制执行。
2、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都是针对违反行政法上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行政行为,他们都有承接关系。当对方拒绝接受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但仍有差异,表现在:
(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在行政的前提对方违反法律的规定下,行政机关为其设定新的义务,直接影响到其他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本质上是一个制裁性法律责任。而行政强制以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或法律规定的义务为前提,不添加新的义务,只是强制相对人履行原定的义务。
(2)不同的目的。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制裁相对人违反法律的规定义务的行为,这是一个对“过去”的惩罚违反行为;行政执法的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重点是对“未来”义务的内容实现。
(3)不同的原则。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罚款是相似的,但是这两个有本质区别。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报复和惩罚一般是一次性的,除非另有原因,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相同
的事实和理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次点球,“惩罚不再”的原则。执行处罚,执行刑罚的目的是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如纳税人行政处罚后仍不执行,执行处罚,直到履行义务。
二、中国目前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机关繁杂、职能交叉的现象很严重。
在当前“行政处罚法”,虽然有特定的章节规定了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但检查机关当前混乱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一些非法组织从事收集原始功能的规章制度,和变相获得正确的检查,从过去的不确定的法律地位、检查组织成为合法。据统计,大约80%的我们的国家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行政处罚,由此产生了数量庞杂的执罚部门,具体有公安、海关、工商、税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烟草、医药、盐业、农业、林政、交通、路政、渔政、海事、教育、民政、邮政、电信等等诸多部门,检查团队太多的滥用,导致人们描述为“几十顶大盖帽,管着一顶破草帽”。因为执法队伍的巨大,不可避免地导致交叉混淆,重叠功能。一些非法的行为,因为执法风险大,小的利益,导致检查部门互相推诿,打太极,对一些高含金量的一些违法行为,部门相互斗争,相互竞争。同时,由于执法部门太多,而且在某些部门执法人员短缺的现象,执法活动靠突击、联合执法执法完成任务,来应付上级的检查。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务院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但由于法律规定非强制性条款,检查每个部门必须片面强调其功能和专业的重要性,当然不愿轻易将检查的权利委托给其他部门,通过这种方式,收集部门庞杂的现象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和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经常会出现一些新的检查部门,检查小组将会更加混乱。
2、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强制权力模糊不分。
由于立法的原因,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和法院在行政执法机关的部门在这个问题上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界限。一方面,许多行政机关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强制执行,大量应用程序用例不仅影响行政效率,而且还增加了法院的负担,另一方面,由于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案件通常采用正式的审计在实质审查,使大量的应用程序执行情况检查流于形式,法院执行工具到行政机关。更有甚者,行政机关和法院“联手”建立派出法庭巡回法院等,用法院的名义,政府出钱出设施,联合执法,导致不清楚分为行政职能,这是正义的政府。报纸报道,一些法院人员直接参与规划、“额外的”好收集;一些现金,参与“三提五统”直接“催粮收款”,这些现象表明,把行政行为的行政权力归咎法庭显然是一个简化处理方法,不仅难以保证行政行为执行的公正和效率,但也不符合法院作为司法中心,裁判的状态。同样,迫使所有的行政机关决定不单独管理和实现,强制执行的想法应当获得一个特殊的法律授权。
3、行政执法是不完整的,程序不健全。
在当前的制度下,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手段并不完整,缺乏适当的力量和威慑。表现在,享有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拒绝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往往是力不从心,难以实现的目标,迫使另一方履行其义务。如《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未能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每天的额外3%的利息。如果没有其他辅助强制措施,只有执行惩罚不能强迫另一方履行其义务。此外,如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如行政处罚和如何执行其他行政行为,找不到相应的措施。再如《兵役法》规定拒绝服兵役义务,由县级人民政府有权迫使军事职责的性能,如何迫使没有任何具体措施和方法。又如《土地法》条款的行为非法占地命令他们返回陆地,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执行,但在拒绝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本身是没有执法的有效手段。不必强制执行机关的执行更加困难,因为没有法律授权,所有行政决定适用于法
院的执行过程中,一些数量很小,也没有罚款和没收处罚或者纠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惩罚在法庭上由于没有绝对,很难及时执行,个别法院也收费,或者行政机关“在一起”,造成很坏影响。目前,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不统一,行政行为的执行,唯一的直接执行,没有强迫间接一些,另一方面,只有间接强制执行,但是没有直接的威胁。法院执行程序规定的民事诉讼法也有许多问题,行政决策的实施和法院的裁决,裁决“执法困难”,也很难达到的目的,迫使另一方完全履行义务及时。
因为真正的标准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立法,所以提出的问题的现实生活,因为行政机关滥用强制措施迅速增加,法院还很难判断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程序的合法性。尤其是对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依法行政机关,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程序,在实践中是非常混乱。不仅发挥了作用没有法院监督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并且很容易形成“规避”现象,降低了行政效率。因此,行政强制措施的缺乏和力量是不够的,行政执法的过程是一个大问题,这是需要解决的统一立法。
三、如何提高系统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
正如我们所知, 行政执法体制必须符合国家权力分工制衡与协作的原则要求,必须体现国家意志的唯一性、强制性和有效性。尽管目前在中国政府体制改革包含了更为深刻的制度创新思想和措施,但仍是一种过渡的改革,但其直接目的是要解决的突出矛盾。法律制度改革必须积极主动,以及行政处罚制度改革。是体制改革迁就于行政处罚现状,还是行政处罚改革适应时代的发展,确实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我们应该借鉴西方法律社会包括所有人类文明的成果,结合我国的现实,每天都和世界,建立一套新的能够适应法治社会的要求的行政处罚制度,而不是修修补补。
1、将现有执罚部门适当集中,仅赋予其当场行政处罚权和一般程序调查权、行政处罚建议权。
除了公安、海关、税务部门,其他部门执法权合并,交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包括行政执法。但事实上各级政府的执法权力分散的政府部门,使部门繁多而且权力十分的分散。行政处罚制度改革也完整的行政权力和政府。独立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的决定,它是按照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划分原则,行政处罚决定剥离从现有的行政权力。
考虑到目前大多数属于违法行为的性质温和条件下,可授权的行政机关行使整流对方当场没有异议,但仅限于事实简单明了,不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只有超过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外,行政机关只有非法依法行政调查,对行政处罚,并提出建议。
2、完善过程第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分别监管的一般过程。
一般行政执法程序,应当主要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批准程序;前首席行政机关的决定程序,宣布对;监督的执行程序之前,特别是采取强硬措施在听证程序之前,等。此外,法律对行政机关行政强制的情况下,条件限制,必要的需求,等。采取行政强制程序因涉嫌非法行为,和日常行政管理需要采取行政强制程序,分别管理。在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涉嫌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和日常管理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是容易实现的问题。如果一些地方法规,非法的情况下,可以进入生产、管理和存储的地方”,到“使用的手段,如音频、视频”可以“查阅和复制相关的论文、书籍和其他文件”,对“非法工具和相关物品进行封存和扣押措施”。企业如果它拒绝行政检查,后果非常严重。法律或属于预防检验措施的日常行政管理,没有过程控制和控制调节,能保证不被滥用?所以,应该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需要检查,
应当提前通知。
3、完善救济制度
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可能导致公民法人身权重大损害,要区分执行权限,严格的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责任,并对不当侵犯提供有效的救济。所有行政机关损害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必须承担责任,受害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所有行政机关起诉到法院,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应该负责法院,法院做出决定或判决的执行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上诉,法院司法强制措施可以申请异议。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在法庭上损坏或强制措施,受害人有权依法国家赔偿请求。
四,行政处罚的立法和行政执法
1、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缺陷
(1)在听证程序的缺陷
听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对当事人的决定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方法可以单独书面或口头的建议,也可以通过相关国家机关举行公开听证。听证制度、行政处罚法首次被称为我国立法领域的重大突破。惩罚人们可以充分利用诉讼权利,实践锻炼人 ,需要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原因,意见,等行政处罚,加强活动的民主化,开放,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减少行政处罚程序的数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法律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是原则,至少,实施过程中有几个问题:
首先,行政处罚法,不给所有惩罚人听证的权利,给订单暂停生产或营业执照,或许可以及大量的罚款和其他严重程度的行政处罚案件,处罚人员有权请求听证会。显然,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法律排除在听证的范围。听力的本质而言,一方面,它是法律惩罚人建立一个国防指控他的位置,体现了民主的原则,公开原则在行政处罚和另一方参与原则;另一方面,它是一种权力制约机制的程序,后来也是一种监督手段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督手段更有效的任务。作为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在最严厉的惩罚,它属于典型的个人惩罚理论,当然应该给惩罚人辩护的权利和机会,以保护人权不受侵犯。
第二,《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可见,当事人完全申辩权是听证程序的基本要求之一。出于这个原因,法律还规定,“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两个代理人”等,但《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当事人或其律师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调查人员指控的材料。如果双方没有权利访问文件,他们不能完全有效地行使申辩权,从而影响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不可避免地使听证制度流于形式。
(2)简易程序缺陷的证据
简易程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违法事实,从轻处罚。这个程序有简单的过程,效率高,执法人员当场给予惩罚,等等。但艰难的违法事实也应该通过足够的证据,以反映和举证责任的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执法机关来承担。《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如果任何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当场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然而,一旦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行政机关以及如何证明?简易程序既不是案件调查人员和相分离,决定惩罚的执法人员也没有明确要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事实上,决定惩罚的执法调查的身份,决定身份,不仅如此,还将执法人员混乱,证人的情况下,执法人员的情况下,也是一个证人。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在一个单一的证词是否根据执法官员单方面完成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这不是增加个人休息好,扩大自由裁量权运作空间?因此,完善证据规则的简易程序是非常必要的。
2、行政执法立法思想
行政执法制度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必须建立在统一的立法。目前我国关于强制执行立法分散。一些立法规范行政执法的问题,有些不是,即使规则,也不是统一的。行政诉讼法
第66条显示了一个原则,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其他行政行为执行所有需要申请法院。显然,这一原则规定是不够的。因为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标准来确定?强制执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是什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本身以及如何实现?如何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吗?责任应由谁承担?是否所有的行政行为都需要执行,不一而足,这一系列的问题要解决,必须进行统一立法。
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应采取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依法强制的原则
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使用胁迫手段迫使另一方履行其义务,应该首先获得法律授权,可以统一授权的行政执法行为,也可以是单一的法律授权。第二,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方式和实施行政强制程序。最后,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的实施行政强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纠正违法行为,赔偿责任等。
(2)比例的原则
比例原则在行政程序立法在很多国家是一种重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的原则应该是原则,具体内容包括:实现的目的原则,行政机关强制的过程中目的一旦达到,你应该停止所有的强制行为。最小原则的侵权,其他的人都选择行政强制、行政执法措施最轻,避免引起另一方的损失。行政强制措施应该在必要的限度内,轻,重,反过来,优先选择较轻的强制措施和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平衡原则,行政机关,在选择什么方式来达到什么目的都应该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的利益。
(3)事先告诫原则
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直接强制措施前,必须预先告知当事人,并为其留有一定自我履行义务的期限,不得突然袭击。如在法国,“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前,除紧急情况以外,必须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当事人表示反抗或明显的恶意不履行时,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德国行政执行法第13条也规定,行政机关“首先必须以一定方式对强制方式予以警告,之后允许确定和实施。”
(4)强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不同,不是制裁为主要目的,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为目的。行政执法的目的不是为强制措施,其目的是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所以,说服和教育相对人履行义务是系统的一个重要原则,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目的,仍然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来保持最后的力量。只有结合义务教育,不仅能保证行政权力的实现,和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律立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制定的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法制建设的新标志,标志着中国行政法律体系由注重管制到注重效率,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必然趋势和必然结果。
五、结论
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系统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保证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律是合理和必要的,运行是否适当直接关系法人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现有的行政处罚制度改革和行政强制立法,由于涉及到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再分配,涉及到许多部门的利益,肯定会有很多的阻力。但这应该是我们的未来改革的方向。我们应该首先在理论上引发大讨论,思想争鸣,百家齐放,让它更加完美,然后以法律的形式。只有断然废除所有不合理的制度,建立一套
完善、科学的操作系统,使政府在管理社会和经济事务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钟明霞《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缺陷分析》(《法学》杂志1998年第4期)。
2、黄坚宏、吴建依《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再思考》(《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
3、汪永清《对改革现行行政执法体制的几点思考》(《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4、龚瑞祥《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5、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版。
6、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7、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8、应松年:《论行政强制执行》,载《中国法学》1998年3期。
9、李江等人:《行政强制执行概论》,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10、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1998年增订四版。
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
比较研究
系 别: 政法系
年级专业: 11级法学
学生姓名: 吴超
学生学号: 1140202065
指导老师: 刘昕
邵 阳 学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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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3
1、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共同之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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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的不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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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目前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4
1、机关繁杂、职能交叉的现象很严重 „„„„„„„„„„„„„„„„„„„„4
2、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强制权力模糊不分 „„„„„„„„„„„„„„„„„„„4
3、行政执法手段不完整,程序不健全 „„„„„„„„„„„„„„„„„„„„„4
三、如何提高系统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5
1、将现有执罚部门适当集中 „„„„„„„„„„„„„„„„„„„„„„„„5
2、完善程序,并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加以规定 „„„„„„„„„„„„„„„5
3、完善救济制度 „„„„„„„„„„„„„„„„„„„„„„„„„„„„„5
四、我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立法思想„„„„„„„„„„„„„„„„„„„„„6
1、我国《行政处罚法》存在的缺陷 „„„„„„„„„„„„„„„„„„„„„6
(1)听证程序方面的缺陷 „„„„„„„„„„„„„„„„„„„„„„„„6
(2)简易程序中举证方面的缺陷 „„„„„„„„„„„„„„„„„„„„„6
2、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构想 „„„„„„„„„„„„„„„„„„„„„„„„6
(1)依法强制原则 „„„„„„„„„„„„„„„„„„„„„„„„„„„6
(2)比例原则 „„„„„„„„„„„„„„„„„„„„„„„„„„„„„7
(3)事先告诫原则 „„„„„„„„„„„„„„„„„„„„„„„„„„„7
(4)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7
五、结论 „„„„„„„„„„„„„„„„„„„„„„„„„„„„„„„„„„7 参考文献 „„„„„„„„„„„„„„„„„„„„„„„„„„„„„„„„„„8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比较研究
【摘要】: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是一种组织的功能,任何组织(包括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执行功能实现和管理。“执行”和“管理”并没有截然的区别,只是相对于不同的事物而言。“执行”相对于“决策”决策是确定组织目标、纲领和行动计划。执行是实现确定的目标、纲领和方案。“管理”是相对于运作,运作是组织活动对其生存和发展,管理是确保符合确定的目标决策计划对运作、规划、协调、控制等等。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系统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保证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该制度是否合理和必要,它的运行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法人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处罚权力成为近几十年来在许多国家关注的重要课题。
一、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1、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共同之处。
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共同之处是由于当事人不履行法律义务,但是有两个方不履行法定义务,一是,执行的法律义务,由此产生的行政强制执行,如税收、当事人不履行纳税义务,必须迫使当事人执行;另一个情况是,这个义务不可能再履行,所以只能给予行政处罚,让其记住教训,以后必须履行的义务。如违反交通规则,穿越红灯,之后可以处以罚款,之后让它遵守交通规则,不能强制执行。
2、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都是针对违反行政法上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行政行为,他们都有承接关系。当对方拒绝接受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但仍有差异,表现在:
(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在行政的前提对方违反法律的规定下,行政机关为其设定新的义务,直接影响到其他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本质上是一个制裁性法律责任。而行政强制以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或法律规定的义务为前提,不添加新的义务,只是强制相对人履行原定的义务。
(2)不同的目的。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制裁相对人违反法律的规定义务的行为,这是一个对“过去”的惩罚违反行为;行政执法的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重点是对“未来”义务的内容实现。
(3)不同的原则。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罚款是相似的,但是这两个有本质区别。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报复和惩罚一般是一次性的,除非另有原因,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相同
的事实和理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次点球,“惩罚不再”的原则。执行处罚,执行刑罚的目的是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如纳税人行政处罚后仍不执行,执行处罚,直到履行义务。
二、中国目前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机关繁杂、职能交叉的现象很严重。
在当前“行政处罚法”,虽然有特定的章节规定了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但检查机关当前混乱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一些非法组织从事收集原始功能的规章制度,和变相获得正确的检查,从过去的不确定的法律地位、检查组织成为合法。据统计,大约80%的我们的国家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行政处罚,由此产生了数量庞杂的执罚部门,具体有公安、海关、工商、税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烟草、医药、盐业、农业、林政、交通、路政、渔政、海事、教育、民政、邮政、电信等等诸多部门,检查团队太多的滥用,导致人们描述为“几十顶大盖帽,管着一顶破草帽”。因为执法队伍的巨大,不可避免地导致交叉混淆,重叠功能。一些非法的行为,因为执法风险大,小的利益,导致检查部门互相推诿,打太极,对一些高含金量的一些违法行为,部门相互斗争,相互竞争。同时,由于执法部门太多,而且在某些部门执法人员短缺的现象,执法活动靠突击、联合执法执法完成任务,来应付上级的检查。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务院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但由于法律规定非强制性条款,检查每个部门必须片面强调其功能和专业的重要性,当然不愿轻易将检查的权利委托给其他部门,通过这种方式,收集部门庞杂的现象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和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经常会出现一些新的检查部门,检查小组将会更加混乱。
2、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强制权力模糊不分。
由于立法的原因,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和法院在行政执法机关的部门在这个问题上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界限。一方面,许多行政机关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强制执行,大量应用程序用例不仅影响行政效率,而且还增加了法院的负担,另一方面,由于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案件通常采用正式的审计在实质审查,使大量的应用程序执行情况检查流于形式,法院执行工具到行政机关。更有甚者,行政机关和法院“联手”建立派出法庭巡回法院等,用法院的名义,政府出钱出设施,联合执法,导致不清楚分为行政职能,这是正义的政府。报纸报道,一些法院人员直接参与规划、“额外的”好收集;一些现金,参与“三提五统”直接“催粮收款”,这些现象表明,把行政行为的行政权力归咎法庭显然是一个简化处理方法,不仅难以保证行政行为执行的公正和效率,但也不符合法院作为司法中心,裁判的状态。同样,迫使所有的行政机关决定不单独管理和实现,强制执行的想法应当获得一个特殊的法律授权。
3、行政执法是不完整的,程序不健全。
在当前的制度下,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手段并不完整,缺乏适当的力量和威慑。表现在,享有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拒绝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往往是力不从心,难以实现的目标,迫使另一方履行其义务。如《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未能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每天的额外3%的利息。如果没有其他辅助强制措施,只有执行惩罚不能强迫另一方履行其义务。此外,如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如行政处罚和如何执行其他行政行为,找不到相应的措施。再如《兵役法》规定拒绝服兵役义务,由县级人民政府有权迫使军事职责的性能,如何迫使没有任何具体措施和方法。又如《土地法》条款的行为非法占地命令他们返回陆地,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执行,但在拒绝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本身是没有执法的有效手段。不必强制执行机关的执行更加困难,因为没有法律授权,所有行政决定适用于法
院的执行过程中,一些数量很小,也没有罚款和没收处罚或者纠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惩罚在法庭上由于没有绝对,很难及时执行,个别法院也收费,或者行政机关“在一起”,造成很坏影响。目前,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不统一,行政行为的执行,唯一的直接执行,没有强迫间接一些,另一方面,只有间接强制执行,但是没有直接的威胁。法院执行程序规定的民事诉讼法也有许多问题,行政决策的实施和法院的裁决,裁决“执法困难”,也很难达到的目的,迫使另一方完全履行义务及时。
因为真正的标准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立法,所以提出的问题的现实生活,因为行政机关滥用强制措施迅速增加,法院还很难判断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程序的合法性。尤其是对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依法行政机关,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程序,在实践中是非常混乱。不仅发挥了作用没有法院监督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并且很容易形成“规避”现象,降低了行政效率。因此,行政强制措施的缺乏和力量是不够的,行政执法的过程是一个大问题,这是需要解决的统一立法。
三、如何提高系统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
正如我们所知, 行政执法体制必须符合国家权力分工制衡与协作的原则要求,必须体现国家意志的唯一性、强制性和有效性。尽管目前在中国政府体制改革包含了更为深刻的制度创新思想和措施,但仍是一种过渡的改革,但其直接目的是要解决的突出矛盾。法律制度改革必须积极主动,以及行政处罚制度改革。是体制改革迁就于行政处罚现状,还是行政处罚改革适应时代的发展,确实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我们应该借鉴西方法律社会包括所有人类文明的成果,结合我国的现实,每天都和世界,建立一套新的能够适应法治社会的要求的行政处罚制度,而不是修修补补。
1、将现有执罚部门适当集中,仅赋予其当场行政处罚权和一般程序调查权、行政处罚建议权。
除了公安、海关、税务部门,其他部门执法权合并,交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包括行政执法。但事实上各级政府的执法权力分散的政府部门,使部门繁多而且权力十分的分散。行政处罚制度改革也完整的行政权力和政府。独立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的决定,它是按照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划分原则,行政处罚决定剥离从现有的行政权力。
考虑到目前大多数属于违法行为的性质温和条件下,可授权的行政机关行使整流对方当场没有异议,但仅限于事实简单明了,不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只有超过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外,行政机关只有非法依法行政调查,对行政处罚,并提出建议。
2、完善过程第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分别监管的一般过程。
一般行政执法程序,应当主要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批准程序;前首席行政机关的决定程序,宣布对;监督的执行程序之前,特别是采取强硬措施在听证程序之前,等。此外,法律对行政机关行政强制的情况下,条件限制,必要的需求,等。采取行政强制程序因涉嫌非法行为,和日常行政管理需要采取行政强制程序,分别管理。在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涉嫌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和日常管理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是容易实现的问题。如果一些地方法规,非法的情况下,可以进入生产、管理和存储的地方”,到“使用的手段,如音频、视频”可以“查阅和复制相关的论文、书籍和其他文件”,对“非法工具和相关物品进行封存和扣押措施”。企业如果它拒绝行政检查,后果非常严重。法律或属于预防检验措施的日常行政管理,没有过程控制和控制调节,能保证不被滥用?所以,应该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需要检查,
应当提前通知。
3、完善救济制度
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可能导致公民法人身权重大损害,要区分执行权限,严格的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责任,并对不当侵犯提供有效的救济。所有行政机关损害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必须承担责任,受害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所有行政机关起诉到法院,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应该负责法院,法院做出决定或判决的执行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上诉,法院司法强制措施可以申请异议。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在法庭上损坏或强制措施,受害人有权依法国家赔偿请求。
四,行政处罚的立法和行政执法
1、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缺陷
(1)在听证程序的缺陷
听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对当事人的决定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方法可以单独书面或口头的建议,也可以通过相关国家机关举行公开听证。听证制度、行政处罚法首次被称为我国立法领域的重大突破。惩罚人们可以充分利用诉讼权利,实践锻炼人 ,需要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原因,意见,等行政处罚,加强活动的民主化,开放,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减少行政处罚程序的数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法律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是原则,至少,实施过程中有几个问题:
首先,行政处罚法,不给所有惩罚人听证的权利,给订单暂停生产或营业执照,或许可以及大量的罚款和其他严重程度的行政处罚案件,处罚人员有权请求听证会。显然,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法律排除在听证的范围。听力的本质而言,一方面,它是法律惩罚人建立一个国防指控他的位置,体现了民主的原则,公开原则在行政处罚和另一方参与原则;另一方面,它是一种权力制约机制的程序,后来也是一种监督手段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督手段更有效的任务。作为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在最严厉的惩罚,它属于典型的个人惩罚理论,当然应该给惩罚人辩护的权利和机会,以保护人权不受侵犯。
第二,《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可见,当事人完全申辩权是听证程序的基本要求之一。出于这个原因,法律还规定,“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两个代理人”等,但《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当事人或其律师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调查人员指控的材料。如果双方没有权利访问文件,他们不能完全有效地行使申辩权,从而影响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不可避免地使听证制度流于形式。
(2)简易程序缺陷的证据
简易程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违法事实,从轻处罚。这个程序有简单的过程,效率高,执法人员当场给予惩罚,等等。但艰难的违法事实也应该通过足够的证据,以反映和举证责任的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执法机关来承担。《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如果任何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当场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然而,一旦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行政机关以及如何证明?简易程序既不是案件调查人员和相分离,决定惩罚的执法人员也没有明确要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事实上,决定惩罚的执法调查的身份,决定身份,不仅如此,还将执法人员混乱,证人的情况下,执法人员的情况下,也是一个证人。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在一个单一的证词是否根据执法官员单方面完成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这不是增加个人休息好,扩大自由裁量权运作空间?因此,完善证据规则的简易程序是非常必要的。
2、行政执法立法思想
行政执法制度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必须建立在统一的立法。目前我国关于强制执行立法分散。一些立法规范行政执法的问题,有些不是,即使规则,也不是统一的。行政诉讼法
第66条显示了一个原则,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其他行政行为执行所有需要申请法院。显然,这一原则规定是不够的。因为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标准来确定?强制执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是什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本身以及如何实现?如何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吗?责任应由谁承担?是否所有的行政行为都需要执行,不一而足,这一系列的问题要解决,必须进行统一立法。
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应采取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依法强制的原则
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使用胁迫手段迫使另一方履行其义务,应该首先获得法律授权,可以统一授权的行政执法行为,也可以是单一的法律授权。第二,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方式和实施行政强制程序。最后,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的实施行政强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纠正违法行为,赔偿责任等。
(2)比例的原则
比例原则在行政程序立法在很多国家是一种重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的原则应该是原则,具体内容包括:实现的目的原则,行政机关强制的过程中目的一旦达到,你应该停止所有的强制行为。最小原则的侵权,其他的人都选择行政强制、行政执法措施最轻,避免引起另一方的损失。行政强制措施应该在必要的限度内,轻,重,反过来,优先选择较轻的强制措施和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平衡原则,行政机关,在选择什么方式来达到什么目的都应该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的利益。
(3)事先告诫原则
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直接强制措施前,必须预先告知当事人,并为其留有一定自我履行义务的期限,不得突然袭击。如在法国,“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前,除紧急情况以外,必须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当事人表示反抗或明显的恶意不履行时,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德国行政执行法第13条也规定,行政机关“首先必须以一定方式对强制方式予以警告,之后允许确定和实施。”
(4)强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不同,不是制裁为主要目的,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为目的。行政执法的目的不是为强制措施,其目的是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所以,说服和教育相对人履行义务是系统的一个重要原则,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目的,仍然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来保持最后的力量。只有结合义务教育,不仅能保证行政权力的实现,和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律立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制定的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法制建设的新标志,标志着中国行政法律体系由注重管制到注重效率,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必然趋势和必然结果。
五、结论
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系统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保证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律是合理和必要的,运行是否适当直接关系法人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现有的行政处罚制度改革和行政强制立法,由于涉及到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再分配,涉及到许多部门的利益,肯定会有很多的阻力。但这应该是我们的未来改革的方向。我们应该首先在理论上引发大讨论,思想争鸣,百家齐放,让它更加完美,然后以法律的形式。只有断然废除所有不合理的制度,建立一套
完善、科学的操作系统,使政府在管理社会和经济事务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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