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5/07/28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杭萧刑初字第1438号
案由:故意伤害罪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类型:刑事判决书
结果:支持攻方全部请求
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8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速裁程序,于2015年7月15日转为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
察员莫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5月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衙前村新发路9号棋牌室内,因琐事与张某甲(另案处理)发生争执。张某甲离开后,被告人陈某甲再次与童某、张某丁(均另案处理)发生争执,双方相互推搡后被人拉开。童某等人要求已离开棋牌室的被告人陈某甲回去赔礼道歉,被告人陈某甲担心会再次与童某等人发生冲突,遂在超市内购买了一把菜刀用以防身。而后童某、张某丁、张某甲等人在棋牌室附近找到被告人陈某甲,双方协商不成发生扭打。被告人陈某甲在打斗过程中用菜刀砍伤被害人张某丁的头部,同时童某、张某丁、张某甲将被告人陈某甲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丁头部锐器创致头皮遗留疤痕长约2厘米伴颅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甲左面部、鼻背部软组织局部挫伤并左面部皮肤擦伤、面积累计不足2.0平方厘米,左颞顶部、右枕部头皮局部挫伤,外伤性鼻出血,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其对被害人张某丁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事实认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
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5/07/28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杭萧刑初字第1438号
案由:故意伤害罪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类型:刑事判决书
结果:支持攻方全部请求
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8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速裁程序,于2015年7月15日转为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
察员莫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5月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衙前村新发路9号棋牌室内,因琐事与张某甲(另案处理)发生争执。张某甲离开后,被告人陈某甲再次与童某、张某丁(均另案处理)发生争执,双方相互推搡后被人拉开。童某等人要求已离开棋牌室的被告人陈某甲回去赔礼道歉,被告人陈某甲担心会再次与童某等人发生冲突,遂在超市内购买了一把菜刀用以防身。而后童某、张某丁、张某甲等人在棋牌室附近找到被告人陈某甲,双方协商不成发生扭打。被告人陈某甲在打斗过程中用菜刀砍伤被害人张某丁的头部,同时童某、张某丁、张某甲将被告人陈某甲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丁头部锐器创致头皮遗留疤痕长约2厘米伴颅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甲左面部、鼻背部软组织局部挫伤并左面部皮肤擦伤、面积累计不足2.0平方厘米,左颞顶部、右枕部头皮局部挫伤,外伤性鼻出血,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其对被害人张某丁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事实认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