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处自由裁量权权化标准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标准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 立木材积计算不足 0.5 立方 根据 《森林法实 施条例》 第三十 八条第一款规 保 护 森 林 资 源 类 1 盗伐森林 或者其他 林木 违反《森 林法》第 三十二条 的规定 根据 《森林法实 施条例》 第三十 八条第二款规 定 定 米或者幼树不足 20 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 数 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 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 盗伐林木价值 3 倍至 5 倍的 处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 立木材积计算 0.5 立方米以 上或者幼树 20 株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 数 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 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 盗伐林木价值 5 倍至 10 倍 的处款。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裁量标准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 2、 1、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 盗伐林木价值 3 倍的处款; 1、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 2、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 盗伐林木价值 4 倍的处款; 1、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 2、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 盗伐林木价值 5 倍的处款。 1、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 2、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 盗伐林木价值 6 倍的处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在 0.15 立方米以下或幼树 10 株以下的;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 0.15 立方米至 0.3 立方米以下或幼树 10 株至 15 株以下的;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立木材积达 0.3 立方米至 0.5 立方米以下或幼树 15 株至 20 株以下的;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立木材积达 0.5 立方米至 1 立方米以下或幼树 20 株至 50 株以下的;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 1 1、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 2、 立方米至 2 立方米以下或幼树 50 株至 100 株以下的;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 盗伐林木价值 8 倍的处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 2 1、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 2、 立方米至 3 立方米以下或幼树 100 株至 150 株以下的;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 盗伐林木价值 10 倍的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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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处自由裁量权权化标准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标准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立木材积在 0.5 立方米以下或幼树 20 株以下的;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立木材积达 0.5 立方米至 1 立方米以下或幼树 20 株至 35 株以下的;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 1 立方米至 2 立

方米以下或幼树 35 株至 50 株以下的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 2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 根据 《森林法实 施条例》 第三十 九条第二款规 定 立木材积计算 2 立方米以上 或者幼树 50 株以上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 值 3 倍至 5 倍的处款。 立方米至 5 立方米以下或幼树 50 株至 250 株以下的;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 5 立方米至 10 立方米以下或幼树 250 株 至 500 株以下的;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立木材积达 10 立方米至 15 立方米以下或幼树 500 株 至 750 株以下的; 裁量标准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2 倍的处款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2.5 倍的处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 根据 《森林法实 施条例》 第三十 九条第一款规 保 护 森 林 资 源 类 2 盗伐森林 或者其他 林木 违反《森 林法》第 三十二条 和三十五 条的规定 定 立木材积计算不足 2 立方米 或者幼树不足 50 株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 值 2 倍至 3 倍的处款;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3 倍的处款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3 倍处款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4 倍处款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5 倍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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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处自由裁量权权化标准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标准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裁量标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 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 卖所得; 3、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 木的价款 1 倍的处款;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 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 卖所得;3、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 的价款 2 倍的处款;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 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 卖所得;3、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 的价款 3 倍的处款;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补种毁坏株数 1 倍的树木; 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1 倍的处款; 3、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补种毁 坏株数 2 倍的树木; 3、可以处毁 坏林木价值 3 倍的处款;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补种毁 坏株数 3 倍的树木; 3、可以处毁 坏林木价值 5 倍的处款;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 的林木 10 立方米以下的; 在林区非 法收购明 知是盗伐、 滥伐的林 木 违反《森 林法实施 条例》第 三十四条 第二款的 规定 根据《

森 林法》第 四十三条 规定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 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 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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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 的林木 10 立方米至 15 立方米以下 的;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 的林木 15 立方米至 20 立方米以下 的; 毁坏林木 1.5 立方米以下或幼树 80 株以下或价值 1000 元以下的 毁坏林木 1.5 立方米至 3 立方米以下 或幼树 80 株至 160 株以下或价值 1000 元至 2000 元以下的 毁坏林木 3 立方米至 5 立方米以下 或幼树 160 株至 250 株以下或价值 2000 元至 3000 元以下的

保 护 森 林 资 源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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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林采种 或者违反 操作技术 规程采脂、 挖笋、掘 根、剥树皮 及过度修 枝,致使森 林、林木受 到毁坏的

违反《森 林法实施 条例》第 二十一条 的规定

根据《森 林法实施 条例》第 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 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 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 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 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 1 倍至 3 倍的 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1 倍至 5 倍的处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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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处自由裁量权权化标准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标准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裁量标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补种毁 坏株数 1 倍的树木; 3、可以处毁 坏林木价值 1 倍的处款;

违反本法规定, 进行开垦、 采石、 毁坏林木 1.5 立方米以下或幼树 80 株 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 根据《森林法》 第四十四条第 擅自开垦 保 护 森 林 资 源 类 5 林地,致 使森林、 林木受到 毁坏的 违反《森 林法》第 二十三条 第一款的 规定 根据 《森林法实 施条例》 第四十 一条第二款规 定 对森林、 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 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 恢复原状, 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 每平方米 10 元以下的处款。 违反《森 6 盗伐毛竹 林法》第 三十二条 的规定 根据 《福建省森 林条例》 第四十 条规定 盗伐毛竹的, 没收盗伐的毛竹或 者变卖所得, 并处盗伐毛竹价值 三倍的处款。 盗伐毛竹 300 株以下的 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被开垦的 林地上没有森林或林木的 一款规定 活动, 致使森林、 林木受到毁坏 的, 依

法赔偿损失; 由林业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种毁 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 木, 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处款 或幼树 80 株至 160 株以下或价值 1000 元至 2000 元以下的 幼树 160 株至 250 株以下或价值 2000 元至 3000 元以下的 以下或价值 1000 元以下的

毁坏林木 1.5 立方米至 3 立方米以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补种毁 坏株数 2 倍的树木; 3、可以处毁 坏林木价值 3 倍的处款; 坏株数 3 倍的树木; 3、可以处毁 坏林木价值 5 倍的处款;

毁坏林木 3 立方米至 5 立方米以下或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补种毁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地每平方米 6 元的处款

2、限期

恢复原状; 3、可以处非法开垦林

1、没收盗伐的毛竹或者变卖所得; 2、并处盗伐毛竹价值 3 倍的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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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处自由裁量权权化标准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违反《森林 7 滥伐毛竹 法》第三十二 条和三十五 条的规定 未 经 批 准,擅自 8 保 护 森 林 资 源 类 擅自改变 9 林地用途 的 《森林法 第四十三 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擅自改变林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 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 方米10元至30元的处款。 实施条例》 地用途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在林区经 营(含加 工)木材 的 《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三 十四条 《森林法 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处处依据 根据《福建 省森林条 例》第四十 条规定 处处标准 滥伐毛竹的, 没收滥伐的毛竹或 者变卖所得, 并处滥伐毛竹价值 二倍的处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批准, 擅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10 自在林区经营 (含加工) 木材的, 立方米以上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 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 的处款。 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 5 至 10 亩 [不含 10 亩,其中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 数量达 3 至 5 亩(不含 5 亩),且在防护 林地,特种用途林数量达 2.5 亩以上(不 超过 5 亩)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在 7.5 亩 以下者] 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 2 至 5 亩[不 含 5 亩,其中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数 量达 1 至 3 亩(不含 3 亩)] 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 2 亩以下[其 中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数量达 1 亩以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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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裁量标准

滥伐毛竹 1500 株以下的

1、没收滥伐的毛竹或者变卖所得; 2、并处滥伐毛竹价值 2 倍的处款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的处款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的处款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10 立方米以下

责令限期恢复

原状,并处非法改变 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的处款。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 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20元的处款。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 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元的处款。

林业行政处处自由裁量权权化标准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标准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 林改变为其他林种 3-5 亩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 林改变为其他林种 1-3 亩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 林改变为其他林种 1 亩以下的 林木价值或者变卖所得达 1000 元以 《福建省 森 林 条 例》第二 十二条 《福建省森林 条例》 第三十九 条 未经批准采挖、 移植非保护树种 的林木的, 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 得, 并处林木价值一倍至三倍的 处款。 上 林木价值或者变卖所得达 1000-500 元 林木价值或者变卖所得达 500 以下 毁坏由政府挂牌确定的名木古树(珍 《福建省 12 毁坏名木 古树的 森 林 条 例》第十 四条 《福建省森林 条例》 第四十一 条 毁坏名木古树的,依法赔偿损 失, 并处每株三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的处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贵树种除外)3 株 毁坏由政府挂牌确定的名木古树(珍 贵树种除外)2 株 毁坏由政府挂牌确定的名木古树(珍 贵树种除外)1 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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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 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 偿3倍处款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 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 偿 2 倍的处款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 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 偿 1 倍的处款 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林木 价值三倍的处款 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林木 价值二倍的处款 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林木 价值一倍的处款 依法赔偿损失,并处每株三万元的 处款 依法赔偿损失,并处每株一万五千 元的处款 依法赔偿损失,并处每株三千元的 处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批准, 擅 擅自将防 护林和特 10 种用途林 改变为其 他林种的 保 护 森 林 资 源 类 11 未经批准 采挖、移 植非保护 树种的林 木的 《森林法 实 施 条 例》第八 条 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 《森林法实施 条例》 第四十六 条 为其他林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 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并 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 倍以下的处款。

林业行政处处自由裁量权权化标准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标准 无木材运输证非法运输木材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 材, 对货

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 木材价款 30%以下处款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6 立方米以上的 裁量标准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对货主处 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 30%的处款 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 20%的处款 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 10%的处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没收 木材价款 50%的处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没收 木材价款 40%的处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没收 木材价款 30%的处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没收 木材价款 20%的处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没收 木材价款 10%的处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没收 木材价款 30%的处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没收 木材价款 20%的处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没收 木材价款 10%的处款

无木材运输 1 证非法运输 木材

《森林法 实 施 条 例》

《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四 十四条第一 款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材积在 3 立方米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对货主处 以上 6 立方米以下的 以下的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在 20 立方米以上的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材积在 3 立方米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对货主处

木 材 运 输 管 理 类 2 用伪造、涂改 的木材运输 证运输木材 的 《森林法 实 施 条 例》 《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四 十四条第三 款

使用伤造、 涂改的木材运输证 运输木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 运输的木材, 并处没收木材价 款 10%至 50%的处款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在 15 立方米以上 20 立方米以下的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在 10 立方米以上 15 立方米以下的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在 5 立方米以上 10 立方米以下的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在 5 立方米以下的 使用无效和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非法 运输木材在 15 立方米以上的 使用无效率和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非 法运输木材在 10 立方米以上 15 立方米 以下的 使用无效劳和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非 法运输木材在 10 立方米以下的

使用无效的 木材运输证 3 运输木材的、 重复使用木 材运输证运 输木材的 《福建省 森 林 条 例》 《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四 十五条

使用无效的木材运输证、 重复 使用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并处以没收木材价款的 10%至 30%的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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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处自由裁量权权化标准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标准 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由县 强行冲关 木 材 运 输 管 理 类 5 承运无木 材运输证 运输木材 的 《福建省开 绿 化 类 1 不履行植 树义务

展全民义务 植树运动实 施权则》第三 条 林 业 规 费 类

8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强行冲关运输木材在 6 立方米以上的 强行冲关运输木材在 3 立方米以上 6 立 方米以下的 强行冲关运输木材在 3 立方米以下的

裁量标准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没收 木材价款 50%的处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没收 木材价款 40%的处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没收 木材价款 30%的处款 款 款 款

4

运输木材 的

《福建省森 林条例》

《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四 十五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并处以没收木材价款 30%至 50%的处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 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 处没收运费一至三倍的处 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在 6 立方米 没收运费并处以没收运费三倍处 以上的 以上 6 立方米以下的 以下的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在 3 立方米 没收运费并处以没收运费二倍处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在 3 立方米 没收运费并处以没收运费一倍处

《森林法实 《森林法实 施条例》 施条例》第四 十四条第四 款 《福建省开 展全民义务 植树运动实 施权则》第五 条、第十七条

每人每年收取 8 元绿化费

不履行义务植树 3 至 5 株

每人每年收取 8 元绿化费

1

偷漏林业 规费

《福建省森 林条例》第四 十三条规定

《福建省森 林条例》第四 十三条规定

偷漏林业规费的,除依法补 缴外,并处偷漏林业规费总 额一倍至二倍的处款。

偷漏林业规费 2000 元以内(含 2000 元)

除依法补缴外,并处偷漏林业规 费总额一倍的处款。 除依法补缴外,并处偷漏林业规 费总额二倍的处款。

偷漏林业规费 2000 元以上

林业行政处处自由裁量权权化标准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标准 违法事实权化标准 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在 41-85%(不含 85%)的 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在 41%以下的 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完成补植。 责令限期完成重新造林; 暂停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直到 完成重新造林为止。 责令限期完成补植;处应完成补 应补植而未按时补植的 更 新 造 林 类 1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未能依法 按时完成 采伐迹地 更新造林 《森林法》第 四十五条 《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四 十二条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 林任务;逾期末完成的,可 以处应完成而末完成造林 任务所需费用 2 倍以下的处 款。 采伐迹地未依法按时完成更新造林的 应重新造林而未按时重造的 植所需费用 1 倍的处款;暂停发 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补 植为止。 责令限期完成重造;处应完成重 造所需费用 1 倍的处款;暂停发

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重 新造林为止。 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处应完 成造林所需费用 1 倍的处款;暂 停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直到完 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 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处应完 连续两年采伐迹地未依法按时完成更 新造林的 成造林所需费用 2 倍的处款;暂 停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直到完 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

9

类 别 序 号 1 违法事实 森林防火期内,在野 外吸烟、随意用火 防火戒严期内,擅自 进入林区 防火戒严内,违反规 3 森 林 防 火 类 5 4 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 械设备的 有森林火灾隐患,经 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 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 加消除的 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 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 时机,影响扑火救灾 《森林防火条 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何 项规定 《森林防火条 例》 第三十二条 《森林防火条 例》 第三十二条 《森林防火条 例》 第三十二条 处处依据

处处

处处标准

权权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裁量标准 给予警告,免于处处,责令改正 处 50 元处款,并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免于处处,责令改正 处 50 元处款,并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免于处处,责令改正 处 50 元处款,并责令改正

《森林防火条例》 处 10 元至 50 元的 第三十二条 处款或者警告

经劝阻,未造成损失 不听劝阻,未造成损失 经劝阻,未造成损失 不听劝阻,未造成损失 经劝阻,未造成损失 不听劝阻,未造成损失 发生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或 经通知不加消除的

2

《森林防火条例》 处 10 元至 50 元的 第三十二条 处款或者警告

《森林防火条例》 处 10 元至 50 元的 第三十二条 处款或者警告

《森林防火条例》 处 10 元至 50 元的 第三十二条 处款或者警告

每处处款 50 元,并责令整改

公民、扑火队员处款 50 元,并责令 《森林防火条 例》 第三十二条 《森林防火条例》 处 50 元至 100 元的 第三十二条 处款或者警告 公民、 扑火队员不服从扑火机 构指挥或延误扑火时机 引起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在 改正 扑火组织处款 100 元,单位负责人 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 15 亩以下(不含 15 亩)或造 成经济损失 2000 元以下的 引起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在 15 亩以上 30 亩以下或造成经 济损失 4000 元以下的

10

责令更新造林, 赔偿损失, 并处 200 元的处款 责令更新造林, 赔偿损失, 并处 500 元的处款

6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 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森林防火条 例》 第三十二条

《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十二条

责令更新造林,赔 偿损失,并处 50 元 至 500 元的处款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

处处标准

权权

违法事实权

化情形 裁量标准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 未依照规定办理 1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实施权则 (林业部 分) 》第三十条第 一款规定 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 可以处以 50 元至 2000 元处 款 值达 1000 元以上的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 值达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 值达 500 元以下的 森 林 植 物 检 疫 类 未依照规定调运、 隔离试种或者生 3 产应施检疫的森 林植物及其产品 的; 《植物检疫条例 实施权则 (林业部 分) 》第三十条规 定 《植物检疫条例 实施权则 (林业部 分) 》第三十条第 三款规定 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 可以处以 50 元至 2000 元处 款; 2 伪造、 涂改、 买卖、 《植物检疫条例 转让植物检疫单 实施权则 (林业部 《植物检疫条例 实施权则 (林业部 分) 》第三十条第 二款规定 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 可以处以 50 元至 2000 元处 款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 值达 1000 元以上的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 值达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 值达 500 元以下的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 值达 1000 元以上的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 值达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 值达 500 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 2000 元处款

(林业部 《植物检疫证书》 实施权则 或者在报检过程 中弄虚作假的 分) 》第三十条规 定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 1500 元处款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 1000 元处款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 2000 元处款

证、印章、标志、 分) 》第三十 封识的 条规定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 1500 元处款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 1000 元处款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 2000 元处款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 1500 元处款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 1000 元处款

11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规定, 擅自开 拆森林植物及其 森 林 植 物 检 疫 类 5 违反规定, 引起疫 情扩散的 《植物检疫条例 实施权则 (林业部 分) 》第三十 条规定 产品的包装, 调换 4 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 或者擅自改变 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的规定用途的 《植物检疫条例 实施权则 (林业部 分) 》第三十条规 定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

处处标准

权权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裁量标准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 《植物检疫条例 实施权则 (林业部 分) 》第三十条第 四款规定 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 可以处以 50 元至 2000 元处 款 值达 1000 元以上的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 值达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 应施检疫的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 值达 500 元以下的 《植物检疫条例 实施权则 (林业部 分) 》第三十条第 五款规定 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 可以处以 50 元至 2000 元处 款 新发生疫情在 5 亩以下的 新发生疫情面积超过 10 亩的 新发生疫情面积在 5—10 亩的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 2000 元处款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 1500 元处款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 1000 元处款 责令赔偿,并处以 2000 元处款 责令赔偿,并处以 1500 元处款 责令赔偿,并处以 1000 元处款 没收猎获物、 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类 1 在禁猎(捕)区、 禁猎 (捕) 期或使 用禁用工具、 方法 猎捕野生动物的 《野生动物保护 法》第二十条 福建省实施 《野生 动物保护法》 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 项

没收猎获物、 猎捕 工具和违法所得, 处猎获物价值一 至五倍的处款, 造 成损失的, 赔偿猎 获物价值等额价 款;

猎获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处猎获物价值 4 倍处款;造成损失 的,赔偿猎获物价值等额价款; 没收猎获物、 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猎获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处猎获物价值 2 倍处款;造成损失 的,赔偿猎获物价值等额价款; 没收猎捕工具;造成损失的,赔偿 损失;

有违法行为,无获猎物

12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依据

处处

处处标准

权权

裁量标准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 处猎获物价值 5 倍的 处款,没收猎捕工具;造成损失的,赔偿猎获 物价值等额价款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 处猎获物价值 4 倍的 处款,没收猎捕工具,吊销其特许猎捕证、猎 捕证; 造成损失的, 赔偿猎获物价值等额价款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 处猎获物价值 2 倍的 处款,没收猎捕工具;造成损失的,赔偿猎获 物价值等额价款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 处猎获物价值 1 倍的 处款,没收猎捕工具,吊销其特许猎捕证、猎 捕证; 造成损失的, 赔偿猎获物价值等额价款 没收猎捕工具,吊销其特许猎捕证、猎捕证 没收非法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 4000 元 处款 没收非法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 2000 元 处款 没收非法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 1000 元 处款 款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未取得猎捕证,猎捕省重点保护

没收猎获物和违 未取得特许 猎捕证、猎捕 2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类 非法制造、销 售、使用地 3 弓、铁夹、吊 丝套等猎捕 工具 福建省实施 《野生动物 第十六条 福建省实施 《野 生动物保护法》 办法第二十七 条第三项 没收非法制造的 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 处以400 -4000元处 款 证或者超出 猎捕证规定 猎捕的 《野生动物 保护法

》第十 条、第十九条 福建省实施 《野 生动物保护法》 办法第二十七 条第二项 法所得, 处猎获物 价值一至五倍的 处款, 并可以没收 猎捕工具, 吊销其 特许猎捕证、 猎捕 证,造成损失的, 赔偿猎获物价值 等额价款;

野生动物 超出特许猎捕证、猎捕证规定范 围;捕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未取得猎捕证,猎捕一般保护野 生动物 超出特许猎捕证、猎捕证规定范 围;捕猎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有违法行为,无猎获物 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猎捕用于 中大型兽类的工具; 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猎捕的小 型兽类的工具 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猎捕鸟类 的工具 爬行类的工具

13

特许猎捕证、 六条、第十八

杠、钢(铁) 保护法》办法

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猎捕两栖、 没收非法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处以 400 元处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

处处标准

权权

裁量标准 没收超范围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 涉及国家 一级保护动物处款 3000 元,国家二级保护动 物处款 2000 元; 没收超范围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 吊销驯养 繁殖许可证,涉及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处款 2000 元,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处款 1000 元; 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 涉及省重点保护动 物处款 1000 元,一般保护动物处款 500 元; 来源不合法的予以没收, 涉及省重点保护动物 处款 800 元, 一般保护动物处款 300 元, 并吊 销驯养繁殖许可证;来源合法,予以整改; 吊销经营加工许可证,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和违法所得,处以 5000 元处款; 吊销经营加工许可证, 没收超出部分野生动物 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 4000 元处款; 吊销经营加工许可证,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和违法所得。 来源不合法, 处以 3000 元处款; 来源合法,处以 2000 元处款; 吊销经营加工许可证, 没收超出部分野生动物 和违法所得。 只以上处款 1000 元; 只以下 6 5 (含 5 只)处款 500 元, 没收超出部分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 处款 500 元,并责成整改;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来源合法的

福建省实施 非法驯养 4 繁殖野生 动物的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类 超出许可 证规定经 5 营加工野 生动物及 其产品的 福建省实施 《野生动物 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野生动物 保护法》办法 第十八条第 一项、第十九 条、第二十条

福建省实施 《野生动物 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第四项

没收违法驯养繁 殖的野生动物和 违法所得, 处30 0-3000元 处款, 并可以吊销 驯养繁殖许可证;

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

驯养 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来源 合法的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一 般(含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 殖一般(含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加工国家一 级保护野生动物,来源合法的 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加工国家二

福建省实施 《野生动物 保护法》办法 第五项

没收超出部分野 生动物和违法所 得, 处以500- 5000元处款, 并可以吊销经营 加工许可证。

级保护野生动物,来源合法的 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加工省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的 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加工一般保 护野生动物的,来源不合法的 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加工一般保 护野生动物的,来源合法的

14

第二十一条、 第 二 十 七 条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

处处标准

权权

裁量标准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经营加工工具和违法 所得,处以 10000 元处款;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经营加工工具和违法 所得,处以 6000 元处款;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经营加工工具和违法 所得,处以 3000 元处款;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经营加工工具和违法 所得, 只以上处款 2000 元; 只以下处款 11 10 1000 元;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以 10000 元处款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未取得经营加工许可证,经营加工国 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来源合法的

未取得经 营加工许 6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类 7 未取得准 运证或使 用伪造、倒 可证进行 经营加工 的

福建省实施 《野生动物 保护法》办法

福建省实施 《野生动物 保护法》办法

没收野生动物及 其产品、 经营加工

未取得经营加工许可证,经营加工国 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来源合法的

工具和违法所得, 未取得经营加工许可证,经营加工省 处 以 1000 -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未取得经营加工许可证,经营加工一 般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一条、 第 二 十 七 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项

10000 元处款。

《野生动物 保护法》第二 福建省实施 《野生动物 保护法》办法 没收野生动物及 其产品,处以 1000-10000 元处 款

涉及案件价值在 10000 元以上的; 涉及案件价值在 5000-10000 元(含 10000 元)的; 涉及案件价值在 1000-5000 元(含 5000 元)的; 涉及案件价值低于 1000 元(含 1000 元)的;

卖、涂改、 十五条、福建 套用准运 证运输、邮 寄、携带野 生动物及 其产品的 省实施《野生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以 6000 元处款

动物保护法》 第 二 十 八 条 办法第二十 四条 第二项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以 2000 元处款

没收野生动物及

其产品,处以 1000 元处款

15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运输、邮 寄、携带野 生动物及 其产品的 数量、种类 与准运证 记载不符 的 为违法经 营加工、运 输野生动 物及其产 品提供储 藏场所或 运输工具 的 伪造、倒 卖、转让猎 捕证、准运 证、驯养繁 殖许可证、 经营加工 许可证的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

处处标准

权权

裁量标准 没收不符的或超出部分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处以 3000 元处款 没收不符的或超出部分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处以 2000 元处款 没收不符的或超出部分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处以 1000 元处款 没收不符的或超出部分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处以 300 元处款 处以 2000 元处款 处以 1000 元处款 处以 500 元处款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涉及案件价值在 10000 元以上的

8

福建省实施 《野生动物 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福建省实施 《野生动物 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三项

没收不符的或超出部 分的野生动物及其产 品, 处以 300-3000 元 处款;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类

9

福建省实施 《野生动物 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第四款

福建省实施 《野生动物 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第四项

处以 200-2000 元处 款;

涉及案件价值在 5000-10000 元 (含 10000 元)的 涉及案件价值在 1000-5000 元 (含 5000 元)的 涉及案件价值低于 1000 元(含 1000 元)的 涉及案件价值在 10000 元以上的 涉及案件价值在 5000-10000 元 (含 10000 元)的 涉及案件价值在 1000-5000 元 (含 5000 元)的 涉及案件价值低于 1000 元(含 1000 元)的

处以 200 元处款 处以 50000 元处款 处以 30000 元处款 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以 5000 元处 款;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以 3000 元处款;涉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以 1000 元/单处款; 涉及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处 以 500 元/单处款;(以上处款总额每宗案件 不超过 5000 元)

10

福建省实施 《野生动物 保护法》第二 十五条

福建省实施 《野生动物 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第五项

伪造、倒卖、转让猎捕 证、准运证、驯养繁殖 许可证、经营加工许可 证的,处以 500-5000 元处款;伪造、倒卖、 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 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 以 5000-50000 元处款。

转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转让特许猎捕证

转让猎捕证、准运证、驯养繁殖 许可证、经营加工许可证

16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擅自移动或 者破坏自然 保护区界标 的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

处处标准

权权

裁量标准 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制止其违法行为, 责令 其改正、赔偿等额损失,并处 100 元处款 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制止其违法

行为, 责令 其改正、赔偿等额损失,并处 1000 元处款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开保护区; 并承担全部恢复费用,处以 5000 元处款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开保护区; 并承担全部恢复费用,处以 3000 元处款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开保护区; 处以 1000 元处款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开保护区; 处以 100 元处款 责成提交活动成果副本,处以 5000 元处款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移动或毁坏自然保护区标志、 设施的, 毁坏程度在 500 元(含 500 元)价值 以下的; 移动或毁坏自然保护区标志、 设施的, 毁坏程度在 500 元价值以上的; 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的,对资源造成破坏的; 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 非核心区的,对资源造成破坏的; 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的,未对资源造成破坏的; 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 非核心区的,未对资源造成破坏的; 涉及国家一级保护动植物的;

1

根据不同情节 《自然保护 《自然保护 处以 100 元以 区管理条例》 区管理条例》 上 5000 元以下 第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的处款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类

2

未经批准进 入自然保护 区或者在自 然保护区内 不服从管理 机构管理

根据不同情节 《自然保护 《自然保护 处以 100 元以 区管理条例》 区管理条例》 上 5000 元以下 第十十八条 第三十四条 的处款;

3

经批准在自 然保护区的 缓冲区内从 事科学研究、 教学实习和 《自然保护 《自然保护 标 本 采 集 的 区管理条例》 区管理条例》 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四条 不向自然保 护区管理机 构提交活动 成果副本的

根据不同情节 处以 1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 的处款。

涉及国家二级保护动植物的;

责成提交活动成果副本,处以 3000 元处款

涉及省重点保护动植物的;

责成提交活动成果副本,处以 1000 元处

涉及一般动植物的;

处以 500 元处款,并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17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

处处标准

权权

裁量标准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 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 除可以依照有 关法律、 行政法 规规定给予处 处的以外, 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 府有关自然保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类 4 在自然保护 区非法进行 砍伐、放牧、 狩猎、捕捞、 采药、开垦、 烧荒、开矿、 采石、挖沙等 活动的 《自然保护 第二十六条 《自然保护 第三十五条 护区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授 权的自然保护 区管理机构没 收违法所得, 责 令停止违

法行 为, 限期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 对 自然保护区造 成破坏的, 可以 处以 300 元以 上 10000 元以 下的处款。 程度经鉴定在 40000 元以上,或者对自然 处处的以外,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 保护区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 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 10000 元 定在 20000 元以上者 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 程度经鉴定在 10000--40000 元 (含 40000 元)之间,或者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造成 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定在 5000-20000 元(含 20000 元)之间者 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 程度经鉴定在 1000--10000 元(含 10000 元)之间者,或者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造 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定在 500-5000 元(含 5000 元)之间者 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 程度经测算在 100--1000 元(含 1000 元) 之间者,或者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造成破 坏、受损失程度经测算在 50-500 元(含 500 元)之间者 处款 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 处处的以外,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受损价值 6000 的处款 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 处处的以外,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 3000 元 处款 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 处处的以外,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 1000 元 处款

区管理条例》 区管理条例》

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 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 程度在 100 元(含 100 元)以下,或者对 处处的以外,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 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一次警告不 在 50 元(含 50 元)以下者

18

予处款;累计达到二次处款 300 元

类 别 序 号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

权权

违法事实

处处依据

处处标准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裁量标准 处款五千元;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 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 业执照 处款一万元;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

无违法所得的,查获生产种子或者经营 种子价值在二万元以下的(含二万元) 责令停止生产、经 营,没收种子和违 法所得,吊销种子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类 1 生产、经 营假、劣 林木种 子。 生产许可证、种子 经营许可证或者营 《种子法》 《种子法》 业执照,并处以处 第四十六 条 第五十九 条 款;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五倍 以上十倍以下处 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二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处 款。 有违法所得

的,违法所得在二万至五万 之间的(含五万元)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 的(含二万元) 无违法所得的,查获生产种子或者经营

种子价值在二万至五万元之间的(含五 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 万元)。 无违法所得的,查获生产种子或者经营 种子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业执照 处款三万元;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 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 业执照 处以违法所得 5 倍的处款,加上没有违法所得 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 责令停止生 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 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处以违法所得 7 倍的处款,加上没有违法所得 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 责令停止生 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 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19

类 别 序 号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

权权

违法事实

处处依据

处处标准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

裁量标准

子, 没有违法所得的;且生产的种子 处以五千元的处款,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未取得种 子生产许 可证或者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类 2 伪造、变 造、买卖、 租借种子 生产许可 证,或者未 按照种子 生产许可 证的规定 生产种子 的。 《 种 子 法》第二 十条、第 二十二条 《种子法》 第六十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种子和违 法所得,并处以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处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 一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处款;可以吊 销违法行为人的种 子生产许可证或者 种子经营许可证。 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 子的,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 以下的(含五万元)。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按违法所得 收入的一倍处款,加上没有违法所得部分规定 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吊销违法行为人的 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含五万元)。 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 子的,没有违法所得的;且未按照种子 生产许可证规定生产的种子价值在五 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含十万元)。 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 子的,没有违法所得的;且未按照种子 生产许可证规定生产的种子价值在十 万元以上的。 处以三万元的处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 产许可证;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处以一万元的处款;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20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标准

处处

权权

违法事实

权化情形

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按照违法 所得收入的二倍处款,加上没有违法所得部分 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吊销违法行为 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按照违法所 得收入的三倍,加上没有违法所得部分规定的 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 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以此为荣五千元的处 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 子经营许可证。 处以此为准一万元的处款;责令改正,没收种 子;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 子经营许可证。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以三万元的处款;吊 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 得收入的一倍处款,加上没有违法所得部分规 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吊销违法行为人 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 子的,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 至十万元之间的(含十万元)。 未取得种 子生产许 可证或者 伪造、变 造、买卖、 租借种子 生产许可 证,或者未 按照种子 生产许可 证的规定 生产种子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种子和违 法所得,并处以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处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 一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处款;可以吊 销违法行为人的种 子生产许可证或者 种子经营许可证。 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 子的,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在十万 元以上的。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 证,没有违法所得,查获种子价值在五 万元以下的(含五万元)。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 证,没有违法所得,查获种子价值在五 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含十万元)。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 证,没有违法所得,查获种子价值在十 万元以上的。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 证,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 下的(含五万元)。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类

2

《种子 法》第二 十条、第 二十二条

《种子法》 第六十条

21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标准

处处

权权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 得收入的两倍的处款,加上没有违法所得部分 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吊销违法行为 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 得收入的

三倍的处款,加上没有违法所得部分 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吊销违法行为 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处以五千元的处款;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 证,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至 十万元之间的(含十万元)。 未取得种 子生产许 可证或者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类 2 伪造、变 造、买卖、 租借种子 生产许可 证,或者未 按照种子 生产许可 证的规定 生产种子 的。 《种子 法》第二 十条、第 二十二条 《种子法》 第六十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种子和违 法所得,并处以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处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 一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处款;可以吊 销违法行为人的种 子生产许可证或者 种子经营许可证。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 证,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 上的。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没有 违法所得,查获种子价值在五万元以下 的(含五万元)。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没 有违法所得,查获种子价值在五万元至 十万元之间的(含十万元)。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没有 违法所得,查获种子价值在十万元以上 的。

处以一万元的处款;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处以三万元的处款;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有违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 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含 得收入的一倍的处款,加上没有违法所得部分 五万元)。 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

22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未取得种子 生产许可证 或者伪造、变 造、买卖、租 借种子生产 许可证,或者 未按照种子 生产许可证 的规定生产 种子的。 违反何项 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依据

处处

处处标准

权权

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收入的一倍的处款,加上没有违法 所得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收入的二倍的处款,加上没有违法 所得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有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 (含五万元)。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有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至十万 元之间的(含十万元)。

2

《种子 法》第二 十条、第 二十二条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 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 《种子法》 处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第六十条 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处款;可以吊销违 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 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 证。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 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种子法》 处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第六十条 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处款;可以吊销违 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 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 证。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有 法所得收入的三倍处款,加上没有违法所 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得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 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 子,没有违法所得,查获未按照种子 经营许可证规定经营的种子价值在三 万元以下的(含三万元)。 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 子,没有违法所得,查获未按照种子 经营许可证规定经营的种子价值在三 万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含五万元)。 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 子,没有违法所得,查获未按照种子 经营许可证规定经营的种子价值在五 万元以上的。

3

未取得种子 经营许可证 或者伪造、变 造、买卖、租 借种子经营 许可证,或者 未按照种子 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经营 种子的。

处以 5000 元的处款; 责令改正, 没收种子; 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种 子 法 《 种 子 法》第二 十六条、 第三十一 条

处以一万元处款;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处以三万元处款;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23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

处处标准

权权

裁量标准 处以违法所得收入的一倍的处款,加上没 有违法所得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 总额;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处以违法所得收入的两倍的处款,加上没 有违法所得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 总额;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处以违法所得收入的三倍处款,加上没有 违法所得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 额;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 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处以五千元的处款;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 子经营许可证。 处以一万元的处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 子经营许可证。 处以

三万元的处款;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 子经营许可证。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 子,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 以下的(含三万元)。 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 子,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 至五万元之间的(含五万元)。 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 子,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在五万 以上的。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 可证,没有违法所得,查获种子价值 在三万元以下的(含三万元)。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 可证,没有违法所得,查获种子价值 在三万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含五万 元)。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思 想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查获种 子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类

3

未取得种子 经营许可证 或者伪造、变 造、买卖、租 借种子经营 许可证,或者 未按照种子 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经营 种子的。

种 子 法 《 种 子 法》第二 十六条、 第三十一 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 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种子法》 处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第六十条 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处款;可以吊销违 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 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 证。

24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

处处标准

权权

裁量标准 处以违法所得收入的一倍的处款,加上没有违 法所得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责 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违法行为 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 许可证的;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在三万元以下的(含三万元)。

未取得种子 经营许可证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类 3 或者伪造、变 造、买卖、租 借种子经营 许可证,或者 未按照种子 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经营 种子的。 种 子 法 《 种 子 法》第二 十六条、 第三十一 条 《种子法》 第六十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种子和违法所得,并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处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处款;可以吊销违 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 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 许可证。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 处以违法所得收入的两倍的处款,加上没有违 许可证,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法所得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责 三万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含五万 元)。 伪造、变造、

买卖、租借种子经营 许可证,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五万以上的。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 没有违法所得的,查获种子价值在 处以五千元的处款;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三万元以下的(含三万元)。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 没有违法所得,查获种子价值在三 处以一万元的处款;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万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含五万元)。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 没有违法所得,查获种子价值在五 处以三万元的处款;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万元以上的。 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违法行为 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处以违法所得收入的三倍处款,加上没有违法 所得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责令 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违法行为人 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25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

处处标准

权权

裁量标准 处以违法所得收入的一倍的处款,加上没有 违法所得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有 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 的(含三万元)。

3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类

未取得种子 经营许可证 或者伪造、变 造、买卖、租 借种子经营 许可证,或者 未按照种子 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经营 种子的。

《种子 法》第二 十六条、 第三十一 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种子和违法所得,并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种子法》 上三倍以下处款;没 第六十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处款;可以吊销违 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 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 许可证。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种子法》 种子和违法所得,并 第 六 十 一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条 上三倍以下处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处款。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 经营种子的; 处以违法所得收入的两倍的处款,加上没有 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至五 违法所得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 万元之间的(含五万元)。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有 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 的。 没有违法所得,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 子在国内销售,查获种子价值在五万 元以下的(含五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 子在国内销售,查获种子价值在五万 元至十万元之间的(含十万元)。 没

有违法所得,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 子在国内销售,查获种子价值在十万 元以上的。

26

处以违法所得收入的三倍处款,加上没有违 法所得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 责 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处五千元的处款。

4

为境外制种 的林木种子 在国内销售 的。

《 种 子 法》第五 十二条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处一万元的处款。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以二万元的处款。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

处处标准

权权

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 所得收入的一倍的处款,加上没有违法所得 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 所得收入的两倍的处款,加上没有违法所得 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 所得收入的三倍处款,加上没有违法所得部 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有违法所得,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 在国内销售,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 的(含五万元)。 有违法所得,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 在国内销售,违法所得在五万元至十 万元之间的(含十万元)。

4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类

为境外制种 的林木种子 在国内销售 的。

《 种 子 法》第五 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种子法》 种子和违法所得,并 第 六 十 一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条 上三倍以下处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处款。

有违法所得,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 在国内销售,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5

未经批准私 自采集或者 采伐国家重 点保护的天 然种质资源 的。

《 种 子 法》第八 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种子法》 种子和违法所得,并 第 六 十 一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条 上三倍以下处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处款。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 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没有违法所 得,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以五千元的处款。 的天然种质资源的价值在二万元以下 的(含二万元)。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 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没有违法所得, 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 责令改正, 没收种子; 并处以一万元的处款。 种质资源的价值在二万元至五万元之 间的(含五万元)。

27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标准

处处

权权

裁量标准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 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没有违法所得,私自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 资源的价值在五万元元以上的。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 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有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一万元以下的(含二万元)。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 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有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一万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含五万元)。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 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有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五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以二万元的处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未经批准 私自采集 或者采伐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类 5 国家重点 保护的天 然种质资 源的 《种子法》 第八条 《 种 子 法》第六 十一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种子和违法所得,并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处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处款。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 违法所得一倍的处款,加上未经批准私自 采集或者采伐没有违法所得部分规定的应 处款,即为处款总额。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 违法所得二倍的处款,加上未经批准私自 采集或者采伐没有违法所得部分规定的应 处款,即为处款总额。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 违法所得三倍的处款,加上未经批准私自 采集或者采伐没有违法所得部分规定的应 处款,即为处款总额。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处款。

经营的种 子应当包 6 装而没有 包装的或 者标签不 合法的 《种子法》 第三十四 条、第三十 五条 《 种 子 法》第六 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责令改正,处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处款。

经营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或者标签不 合法的种子,但是没有形成出售事实的。 出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或者标签不

合法的种子的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含一 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的处款。 万元)。

28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标准

处处

权权

裁量标准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出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或者标签 不合法的种子在一万元至五万元之间 的(含五万元)。

6

经营的种 子应当包 装而没有 包装的或 者标签不 合法的。

《种子法》 第三十四 条、第三十 五条

《种子 法》第六 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责令改正,处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处款。

责令改正;处以六千元的处款

出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或者标签 不合法的种子在五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以一万的处款。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类 7

伪造、涂改林木种子标签或者试验、检 验数据,但是没有出售的。 出售伪造、涂改林木种子标签或者试 验、检验数据的种子的价值在一万元以 下的(含一万元)。 出售伪造、涂改林木种子标签或者试 验、检验数据的种子的价值在一万至五 万元之间的(含五万元)。 出售伪造、涂改林木种子标签或者试 验、检验数据的种子的价值在五万元以 上的。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处款。

伪造、涂改 林木种子 标签或者 试验、检验 数据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种子法》 《种子 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 第三十五 法》第六 理机关责令改正,处 条 十二条 。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处款。

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处款。

责令改正;处以六千元处款。

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处款。

29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标准

处处

权权

裁量标准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已经按照规定建立档案,但是未按保存时

间保存档案的,或已经按照规定建立档案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的处款。 未按规定 制作、保 8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类 种子经营 者在异地 9 设立分支 机构未按 规定备案 的。 《 种 子 法》第三 十条。 《种子法》第 六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责令改正,处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处款。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按规 定十五日逾期仍未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按规 定十五日逾期仍未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的;接到县级以上 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处款。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处二十日 之后仍未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处款。 存种子生 产、经营 档案的。 《 种 子 法》第二 十五条、 第三十六 条。 《种子法》第 六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责令改正,处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处款。 未按照规定建立档案,种子生产价值、经 营种子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含 责令改正;并处以六千元的处款。 十万元)。 未按照规定建立档案,种子生产价值、经 营种子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的处款。 的,但是档案记录不详权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档案,种子生产价值、经 营种子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 (含五万元) 。

责令改正;并处以三

千元的处款。

30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

权权

裁量标准

处处标准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 木种子,经营、推广种子违法所得在五万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 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处款。

经营、推 广应当审 10 定而未经 审定通过 的林木种 子的。 《 种 子 法》第十 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种子法》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 第六十四条 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 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处款。

元以下的(含五万元)。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 木种子。经营、推广种子违法所得在五万 元至十万元之间的(含十万元)。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 木种子,经营、推广种子违法所得在十万 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 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处款。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类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 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处款。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 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两倍的处款。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 处以赔偿毁坏母树的价值两倍的处款。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 处以所采种子价值两倍的处款。

抢 采 掠 青、损坏 母树或者 11 在劣质林 内和劣质 母树上采 种的。 《 种 子 法》第二 十四条 《种子法》第 六十五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 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 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处款。

抢采掠青。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

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

31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项 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

处处标准

权权

裁量标准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 子价款一倍的处款。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其他违法收购种子的。 违法收购 12 林木种子 的。 《 种 子 法》第二 十六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 《种子法》第 六十六条 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 子, 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 二倍以下的处款。 构成犯罪的。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类 未按照规 14 定使用林 木良种造 林的。 《 种 子 法》第四 十条 《林木良种 推广使用管 理办法》第十 八条 13 违法在种 子生产基 地进行病 虫害接种 试验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良种造林的 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 济补贴, 并酌减或者停止该项 目下一年度的投资。 对前款行 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 予警告,并可处 1000 元以下

处款。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 《 种 子 法》第四 十八条 《种子法》第 六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 验,处以五万元以下处款。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 种试验。

违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本级人民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 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 子价款二倍的处款。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 以处款(参照本条各款相关规定)。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三万元处款。

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 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并给予警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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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法核发 《林木良 种 合 格 15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类 16 伪造《林 木良种合 格证》或 者《良种 壮苗合格 证》的。 《林木良 种推广使 用管理办 法》第十 二条、第 十三条。 《林木良种 推广使用管 理办法》第二 十条 证》或者 《良种壮 苗 合 格 证》的。 违反何 项规定 《林木良 种推广使 用管理办 法》第十 二条、第 十三条。 《林木良种 推广使用管 理办法》第十 九条 。 处处依据

处处

处处标准

权权

裁量标准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给 予警告,并撤销其核发〈林木 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 合格证〉 的资格; 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的处款。 给予警告,并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 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 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 《良种壮苗合格证》。 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处 1000 元的处款。

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 没收伪造的 〈林木良种合格证〉 或者 〈良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 以没收,并可处 1000 元以下 的处款; 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 法所得 3 倍以内的处款, 但最 多不得超过 30000 元。 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 种壮苗合格证〉,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伪造的 〈林木良种合格证〉 或者 〈良 种壮苗合格证〉;并处以违法所得 2 倍 的处款,加上本条相关规定没有违法所 得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 但最多不得超过 30000 元。 种壮苗合格证〉,没有违法所得的。 种壮苗合格证〉,并处 1000 元的处款。

33

林业行政处处自由裁量权权化标准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标准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 立木材积计算不足 0.5 立方 根据 《森林法实 施条例》 第三十 八条第一款规 保 护 森 林 资 源 类 1 盗伐森林 或者其他 林木 违反《森 林法》第 三十二条 的规定 根据 《森林法实 施条例》 第三十 八条第二款规 定 定 米或者幼树不足 20 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 数 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 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 盗伐林木价值 3 倍至 5 倍的 处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 立木材积计算 0.5 立方米以 上或者幼树 20 株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 数 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 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 盗伐林木价值 5 倍至 10 倍 的处款。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裁量标准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 2、 1、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 盗伐林木价值 3 倍的处款; 1、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 2、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 盗伐林木价值 4 倍的处款; 1、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 2、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 盗伐林木价值 5 倍的处款。 1、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 2、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 盗伐林木价值 6 倍的处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在 0.15 立方米以下或幼树 10 株以下的;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 0.15 立方米至 0.3 立方米以下或幼树 10 株至 15 株以下的;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立木材积达 0.3 立方米至 0.5 立方米以下或幼树 15 株至 20 株以下的;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立木材积达 0.5 立方米至 1 立方米以下或幼树 20 株至 50 株以下的;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 1 1、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 2、 立方米至 2 立方米以下或幼树 50 株至 100 株以下的;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 盗伐林木价值 8 倍的处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 2 1、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 2、 立方米至 3 立方米以下或幼树 100 株至 150 株以下的;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 盗伐林木价值 10 倍的处款。

1

林业行政处处自由裁量权权化标准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标准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立木材积在 0.5 立方米以下或幼树 20 株以下的;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立木材积达 0.5 立方米至 1 立方米以下或幼树 20 株至 35 株以下的;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 1 立方米至 2 立

方米以下或幼树 35 株至 50 株以下的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 2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 根据 《森林法实 施条例》 第三十 九条第二款规 定 立木材积计算 2 立方米以上 或者幼树 50 株以上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 值 3 倍至 5 倍的处款。 立方米至 5 立方米以下或幼树 50 株至 250 株以下的;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 5 立方米至 10 立方米以下或幼树 250 株 至 500 株以下的;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立木材积达 10 立方米至 15 立方米以下或幼树 500 株 至 750 株以下的; 裁量标准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2 倍的处款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2.5 倍的处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 根据 《森林法实 施条例》 第三十 九条第一款规 保 护 森 林 资 源 类 2 盗伐森林 或者其他 林木 违反《森 林法》第 三十二条 和三十五 条的规定 定 立木材积计算不足 2 立方米 或者幼树不足 50 株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 值 2 倍至 3 倍的处款;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3 倍的处款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3 倍处款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4 倍处款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5 倍处款

2

林业行政处处自由裁量权权化标准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标准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裁量标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 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 卖所得; 3、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 木的价款 1 倍的处款;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 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 卖所得;3、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 的价款 2 倍的处款;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 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 卖所得;3、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 的价款 3 倍的处款;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补种毁坏株数 1 倍的树木; 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1 倍的处款; 3、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补种毁 坏株数 2 倍的树木; 3、可以处毁 坏林木价值 3 倍的处款;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补种毁 坏株数 3 倍的树木; 3、可以处毁 坏林木价值 5 倍的处款;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 的林木 10 立方米以下的; 在林区非 法收购明 知是盗伐、 滥伐的林 木 违反《森 林法实施 条例》第 三十四条 第二款的 规定 根据《

森 林法》第 四十三条 规定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 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 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处款;

3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 的林木 10 立方米至 15 立方米以下 的;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 的林木 15 立方米至 20 立方米以下 的; 毁坏林木 1.5 立方米以下或幼树 80 株以下或价值 1000 元以下的 毁坏林木 1.5 立方米至 3 立方米以下 或幼树 80 株至 160 株以下或价值 1000 元至 2000 元以下的 毁坏林木 3 立方米至 5 立方米以下 或幼树 160 株至 250 株以下或价值 2000 元至 3000 元以下的

保 护 森 林 资 源 类

4

毁林采种 或者违反 操作技术 规程采脂、 挖笋、掘 根、剥树皮 及过度修 枝,致使森 林、林木受 到毁坏的

违反《森 林法实施 条例》第 二十一条 的规定

根据《森 林法实施 条例》第 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 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 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 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 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 1 倍至 3 倍的 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1 倍至 5 倍的处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3

林业行政处处自由裁量权权化标准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标准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裁量标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补种毁 坏株数 1 倍的树木; 3、可以处毁 坏林木价值 1 倍的处款;

违反本法规定, 进行开垦、 采石、 毁坏林木 1.5 立方米以下或幼树 80 株 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 根据《森林法》 第四十四条第 擅自开垦 保 护 森 林 资 源 类 5 林地,致 使森林、 林木受到 毁坏的 违反《森 林法》第 二十三条 第一款的 规定 根据 《森林法实 施条例》 第四十 一条第二款规 定 对森林、 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 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 恢复原状, 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 每平方米 10 元以下的处款。 违反《森 6 盗伐毛竹 林法》第 三十二条 的规定 根据 《福建省森 林条例》 第四十 条规定 盗伐毛竹的, 没收盗伐的毛竹或 者变卖所得, 并处盗伐毛竹价值 三倍的处款。 盗伐毛竹 300 株以下的 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被开垦的 林地上没有森林或林木的 一款规定 活动, 致使森林、 林木受到毁坏 的, 依

法赔偿损失; 由林业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种毁 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 木, 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处款 或幼树 80 株至 160 株以下或价值 1000 元至 2000 元以下的 幼树 160 株至 250 株以下或价值 2000 元至 3000 元以下的 以下或价值 1000 元以下的

毁坏林木 1.5 立方米至 3 立方米以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补种毁 坏株数 2 倍的树木; 3、可以处毁 坏林木价值 3 倍的处款; 坏株数 3 倍的树木; 3、可以处毁 坏林木价值 5 倍的处款;

毁坏林木 3 立方米至 5 立方米以下或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补种毁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地每平方米 6 元的处款

2、限期

恢复原状; 3、可以处非法开垦林

1、没收盗伐的毛竹或者变卖所得; 2、并处盗伐毛竹价值 3 倍的处款

4

林业行政处处自由裁量权权化标准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违反《森林 7 滥伐毛竹 法》第三十二 条和三十五 条的规定 未 经 批 准,擅自 8 保 护 森 林 资 源 类 擅自改变 9 林地用途 的 《森林法 第四十三 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擅自改变林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 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 方米10元至30元的处款。 实施条例》 地用途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在林区经 营(含加 工)木材 的 《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三 十四条 《森林法 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处处依据 根据《福建 省森林条 例》第四十 条规定 处处标准 滥伐毛竹的, 没收滥伐的毛竹或 者变卖所得, 并处滥伐毛竹价值 二倍的处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批准, 擅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10 自在林区经营 (含加工) 木材的, 立方米以上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 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 的处款。 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 5 至 10 亩 [不含 10 亩,其中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 数量达 3 至 5 亩(不含 5 亩),且在防护 林地,特种用途林数量达 2.5 亩以上(不 超过 5 亩)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在 7.5 亩 以下者] 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 2 至 5 亩[不 含 5 亩,其中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数 量达 1 至 3 亩(不含 3 亩)] 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 2 亩以下[其 中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数量达 1 亩以 下]

5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裁量标准

滥伐毛竹 1500 株以下的

1、没收滥伐的毛竹或者变卖所得; 2、并处滥伐毛竹价值 2 倍的处款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的处款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的处款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10 立方米以下

责令限期恢复

原状,并处非法改变 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的处款。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 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20元的处款。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 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元的处款。

林业行政处处自由裁量权权化标准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标准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 林改变为其他林种 3-5 亩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 林改变为其他林种 1-3 亩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 林改变为其他林种 1 亩以下的 林木价值或者变卖所得达 1000 元以 《福建省 森 林 条 例》第二 十二条 《福建省森林 条例》 第三十九 条 未经批准采挖、 移植非保护树种 的林木的, 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 得, 并处林木价值一倍至三倍的 处款。 上 林木价值或者变卖所得达 1000-500 元 林木价值或者变卖所得达 500 以下 毁坏由政府挂牌确定的名木古树(珍 《福建省 12 毁坏名木 古树的 森 林 条 例》第十 四条 《福建省森林 条例》 第四十一 条 毁坏名木古树的,依法赔偿损 失, 并处每株三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的处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贵树种除外)3 株 毁坏由政府挂牌确定的名木古树(珍 贵树种除外)2 株 毁坏由政府挂牌确定的名木古树(珍 贵树种除外)1 株

6

裁量标准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 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 偿3倍处款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 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 偿 2 倍的处款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 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 偿 1 倍的处款 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林木 价值三倍的处款 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林木 价值二倍的处款 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林木 价值一倍的处款 依法赔偿损失,并处每株三万元的 处款 依法赔偿损失,并处每株一万五千 元的处款 依法赔偿损失,并处每株三千元的 处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批准, 擅 擅自将防 护林和特 10 种用途林 改变为其 他林种的 保 护 森 林 资 源 类 11 未经批准 采挖、移 植非保护 树种的林 木的 《森林法 实 施 条 例》第八 条 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 《森林法实施 条例》 第四十六 条 为其他林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 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并 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 倍以下的处款。

林业行政处处自由裁量权权化标准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标准 无木材运输证非法运输木材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 材, 对货

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 木材价款 30%以下处款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6 立方米以上的 裁量标准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对货主处 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 30%的处款 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 20%的处款 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 10%的处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没收 木材价款 50%的处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没收 木材价款 40%的处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没收 木材价款 30%的处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没收 木材价款 20%的处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没收 木材价款 10%的处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没收 木材价款 30%的处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没收 木材价款 20%的处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没收 木材价款 10%的处款

无木材运输 1 证非法运输 木材

《森林法 实 施 条 例》

《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四 十四条第一 款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材积在 3 立方米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对货主处 以上 6 立方米以下的 以下的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在 20 立方米以上的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材积在 3 立方米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对货主处

木 材 运 输 管 理 类 2 用伪造、涂改 的木材运输 证运输木材 的 《森林法 实 施 条 例》 《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四 十四条第三 款

使用伤造、 涂改的木材运输证 运输木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 运输的木材, 并处没收木材价 款 10%至 50%的处款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在 15 立方米以上 20 立方米以下的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在 10 立方米以上 15 立方米以下的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在 5 立方米以上 10 立方米以下的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在 5 立方米以下的 使用无效和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非法 运输木材在 15 立方米以上的 使用无效率和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非 法运输木材在 10 立方米以上 15 立方米 以下的 使用无效劳和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非 法运输木材在 10 立方米以下的

使用无效的 木材运输证 3 运输木材的、 重复使用木 材运输证运 输木材的 《福建省 森 林 条 例》 《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四 十五条

使用无效的木材运输证、 重复 使用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并处以没收木材价款的 10%至 30%的处款

7

林业行政处处自由裁量权权化标准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标准 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由县 强行冲关 木 材 运 输 管 理 类 5 承运无木 材运输证 运输木材 的 《福建省开 绿 化 类 1 不履行植 树义务

展全民义务 植树运动实 施权则》第三 条 林 业 规 费 类

8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强行冲关运输木材在 6 立方米以上的 强行冲关运输木材在 3 立方米以上 6 立 方米以下的 强行冲关运输木材在 3 立方米以下的

裁量标准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没收 木材价款 50%的处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没收 木材价款 40%的处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没收 木材价款 30%的处款 款 款 款

4

运输木材 的

《福建省森 林条例》

《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四 十五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并处以没收木材价款 30%至 50%的处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 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 处没收运费一至三倍的处 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在 6 立方米 没收运费并处以没收运费三倍处 以上的 以上 6 立方米以下的 以下的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在 3 立方米 没收运费并处以没收运费二倍处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在 3 立方米 没收运费并处以没收运费一倍处

《森林法实 《森林法实 施条例》 施条例》第四 十四条第四 款 《福建省开 展全民义务 植树运动实 施权则》第五 条、第十七条

每人每年收取 8 元绿化费

不履行义务植树 3 至 5 株

每人每年收取 8 元绿化费

1

偷漏林业 规费

《福建省森 林条例》第四 十三条规定

《福建省森 林条例》第四 十三条规定

偷漏林业规费的,除依法补 缴外,并处偷漏林业规费总 额一倍至二倍的处款。

偷漏林业规费 2000 元以内(含 2000 元)

除依法补缴外,并处偷漏林业规 费总额一倍的处款。 除依法补缴外,并处偷漏林业规 费总额二倍的处款。

偷漏林业规费 2000 元以上

林业行政处处自由裁量权权化标准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标准 违法事实权化标准 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在 41-85%(不含 85%)的 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在 41%以下的 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完成补植。 责令限期完成重新造林; 暂停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直到 完成重新造林为止。 责令限期完成补植;处应完成补 应补植而未按时补植的 更 新 造 林 类 1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未能依法 按时完成 采伐迹地 更新造林 《森林法》第 四十五条 《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四 十二条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 林任务;逾期末完成的,可 以处应完成而末完成造林 任务所需费用 2 倍以下的处 款。 采伐迹地未依法按时完成更新造林的 应重新造林而未按时重造的 植所需费用 1 倍的处款;暂停发 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补 植为止。 责令限期完成重造;处应完成重 造所需费用 1 倍的处款;暂停发

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重 新造林为止。 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处应完 成造林所需费用 1 倍的处款;暂 停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直到完 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 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处应完 连续两年采伐迹地未依法按时完成更 新造林的 成造林所需费用 2 倍的处款;暂 停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直到完 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

9

类 别 序 号 1 违法事实 森林防火期内,在野 外吸烟、随意用火 防火戒严期内,擅自 进入林区 防火戒严内,违反规 3 森 林 防 火 类 5 4 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 械设备的 有森林火灾隐患,经 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 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 加消除的 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 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 时机,影响扑火救灾 《森林防火条 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何 项规定 《森林防火条 例》 第三十二条 《森林防火条 例》 第三十二条 《森林防火条 例》 第三十二条 处处依据

处处

处处标准

权权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裁量标准 给予警告,免于处处,责令改正 处 50 元处款,并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免于处处,责令改正 处 50 元处款,并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免于处处,责令改正 处 50 元处款,并责令改正

《森林防火条例》 处 10 元至 50 元的 第三十二条 处款或者警告

经劝阻,未造成损失 不听劝阻,未造成损失 经劝阻,未造成损失 不听劝阻,未造成损失 经劝阻,未造成损失 不听劝阻,未造成损失 发生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或 经通知不加消除的

2

《森林防火条例》 处 10 元至 50 元的 第三十二条 处款或者警告

《森林防火条例》 处 10 元至 50 元的 第三十二条 处款或者警告

《森林防火条例》 处 10 元至 50 元的 第三十二条 处款或者警告

每处处款 50 元,并责令整改

公民、扑火队员处款 50 元,并责令 《森林防火条 例》 第三十二条 《森林防火条例》 处 50 元至 100 元的 第三十二条 处款或者警告 公民、 扑火队员不服从扑火机 构指挥或延误扑火时机 引起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在 改正 扑火组织处款 100 元,单位负责人 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 15 亩以下(不含 15 亩)或造 成经济损失 2000 元以下的 引起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在 15 亩以上 30 亩以下或造成经 济损失 4000 元以下的

10

责令更新造林, 赔偿损失, 并处 200 元的处款 责令更新造林, 赔偿损失, 并处 500 元的处款

6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 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森林防火条 例》 第三十二条

《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十二条

责令更新造林,赔 偿损失,并处 50 元 至 500 元的处款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

处处标准

权权

违法事实权

化情形 裁量标准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 未依照规定办理 1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实施权则 (林业部 分) 》第三十条第 一款规定 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 可以处以 50 元至 2000 元处 款 值达 1000 元以上的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 值达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 值达 500 元以下的 森 林 植 物 检 疫 类 未依照规定调运、 隔离试种或者生 3 产应施检疫的森 林植物及其产品 的; 《植物检疫条例 实施权则 (林业部 分) 》第三十条规 定 《植物检疫条例 实施权则 (林业部 分) 》第三十条第 三款规定 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 可以处以 50 元至 2000 元处 款; 2 伪造、 涂改、 买卖、 《植物检疫条例 转让植物检疫单 实施权则 (林业部 《植物检疫条例 实施权则 (林业部 分) 》第三十条第 二款规定 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 可以处以 50 元至 2000 元处 款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 值达 1000 元以上的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 值达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 值达 500 元以下的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 值达 1000 元以上的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 值达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 值达 500 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 2000 元处款

(林业部 《植物检疫证书》 实施权则 或者在报检过程 中弄虚作假的 分) 》第三十条规 定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 1500 元处款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 1000 元处款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 2000 元处款

证、印章、标志、 分) 》第三十 封识的 条规定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 1500 元处款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 1000 元处款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 2000 元处款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 1500 元处款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 1000 元处款

11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规定, 擅自开 拆森林植物及其 森 林 植 物 检 疫 类 5 违反规定, 引起疫 情扩散的 《植物检疫条例 实施权则 (林业部 分) 》第三十 条规定 产品的包装, 调换 4 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 或者擅自改变 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的规定用途的 《植物检疫条例 实施权则 (林业部 分) 》第三十条规 定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

处处标准

权权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裁量标准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 《植物检疫条例 实施权则 (林业部 分) 》第三十条第 四款规定 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 可以处以 50 元至 2000 元处 款 值达 1000 元以上的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 值达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 应施检疫的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 值达 500 元以下的 《植物检疫条例 实施权则 (林业部 分) 》第三十条第 五款规定 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 可以处以 50 元至 2000 元处 款 新发生疫情在 5 亩以下的 新发生疫情面积超过 10 亩的 新发生疫情面积在 5—10 亩的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 2000 元处款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 1500 元处款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 1000 元处款 责令赔偿,并处以 2000 元处款 责令赔偿,并处以 1500 元处款 责令赔偿,并处以 1000 元处款 没收猎获物、 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类 1 在禁猎(捕)区、 禁猎 (捕) 期或使 用禁用工具、 方法 猎捕野生动物的 《野生动物保护 法》第二十条 福建省实施 《野生 动物保护法》 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 项

没收猎获物、 猎捕 工具和违法所得, 处猎获物价值一 至五倍的处款, 造 成损失的, 赔偿猎 获物价值等额价 款;

猎获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处猎获物价值 4 倍处款;造成损失 的,赔偿猎获物价值等额价款; 没收猎获物、 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猎获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处猎获物价值 2 倍处款;造成损失 的,赔偿猎获物价值等额价款; 没收猎捕工具;造成损失的,赔偿 损失;

有违法行为,无获猎物

12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依据

处处

处处标准

权权

裁量标准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 处猎获物价值 5 倍的 处款,没收猎捕工具;造成损失的,赔偿猎获 物价值等额价款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 处猎获物价值 4 倍的 处款,没收猎捕工具,吊销其特许猎捕证、猎 捕证; 造成损失的, 赔偿猎获物价值等额价款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 处猎获物价值 2 倍的 处款,没收猎捕工具;造成损失的,赔偿猎获 物价值等额价款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 处猎获物价值 1 倍的 处款,没收猎捕工具,吊销其特许猎捕证、猎 捕证; 造成损失的, 赔偿猎获物价值等额价款 没收猎捕工具,吊销其特许猎捕证、猎捕证 没收非法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 4000 元 处款 没收非法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 2000 元 处款 没收非法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 1000 元 处款 款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未取得猎捕证,猎捕省重点保护

没收猎获物和违 未取得特许 猎捕证、猎捕 2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类 非法制造、销 售、使用地 3 弓、铁夹、吊 丝套等猎捕 工具 福建省实施 《野生动物 第十六条 福建省实施 《野 生动物保护法》 办法第二十七 条第三项 没收非法制造的 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 处以400 -4000元处 款 证或者超出 猎捕证规定 猎捕的 《野生动物 保护法

》第十 条、第十九条 福建省实施 《野 生动物保护法》 办法第二十七 条第二项 法所得, 处猎获物 价值一至五倍的 处款, 并可以没收 猎捕工具, 吊销其 特许猎捕证、 猎捕 证,造成损失的, 赔偿猎获物价值 等额价款;

野生动物 超出特许猎捕证、猎捕证规定范 围;捕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未取得猎捕证,猎捕一般保护野 生动物 超出特许猎捕证、猎捕证规定范 围;捕猎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有违法行为,无猎获物 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猎捕用于 中大型兽类的工具; 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猎捕的小 型兽类的工具 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猎捕鸟类 的工具 爬行类的工具

13

特许猎捕证、 六条、第十八

杠、钢(铁) 保护法》办法

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猎捕两栖、 没收非法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处以 400 元处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

处处标准

权权

裁量标准 没收超范围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 涉及国家 一级保护动物处款 3000 元,国家二级保护动 物处款 2000 元; 没收超范围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 吊销驯养 繁殖许可证,涉及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处款 2000 元,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处款 1000 元; 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 涉及省重点保护动 物处款 1000 元,一般保护动物处款 500 元; 来源不合法的予以没收, 涉及省重点保护动物 处款 800 元, 一般保护动物处款 300 元, 并吊 销驯养繁殖许可证;来源合法,予以整改; 吊销经营加工许可证,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和违法所得,处以 5000 元处款; 吊销经营加工许可证, 没收超出部分野生动物 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 4000 元处款; 吊销经营加工许可证,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和违法所得。 来源不合法, 处以 3000 元处款; 来源合法,处以 2000 元处款; 吊销经营加工许可证, 没收超出部分野生动物 和违法所得。 只以上处款 1000 元; 只以下 6 5 (含 5 只)处款 500 元, 没收超出部分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 处款 500 元,并责成整改;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来源合法的

福建省实施 非法驯养 4 繁殖野生 动物的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类 超出许可 证规定经 5 营加工野 生动物及 其产品的 福建省实施 《野生动物 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野生动物 保护法》办法 第十八条第 一项、第十九 条、第二十条

福建省实施 《野生动物 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第四项

没收违法驯养繁 殖的野生动物和 违法所得, 处30 0-3000元 处款, 并可以吊销 驯养繁殖许可证;

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

驯养 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来源 合法的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一 般(含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 殖一般(含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加工国家一 级保护野生动物,来源合法的 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加工国家二

福建省实施 《野生动物 保护法》办法 第五项

没收超出部分野 生动物和违法所 得, 处以500- 5000元处款, 并可以吊销经营 加工许可证。

级保护野生动物,来源合法的 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加工省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的 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加工一般保 护野生动物的,来源不合法的 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加工一般保 护野生动物的,来源合法的

14

第二十一条、 第 二 十 七 条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

处处标准

权权

裁量标准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经营加工工具和违法 所得,处以 10000 元处款;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经营加工工具和违法 所得,处以 6000 元处款;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经营加工工具和违法 所得,处以 3000 元处款;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经营加工工具和违法 所得, 只以上处款 2000 元; 只以下处款 11 10 1000 元;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以 10000 元处款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未取得经营加工许可证,经营加工国 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来源合法的

未取得经 营加工许 6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类 7 未取得准 运证或使 用伪造、倒 可证进行 经营加工 的

福建省实施 《野生动物 保护法》办法

福建省实施 《野生动物 保护法》办法

没收野生动物及 其产品、 经营加工

未取得经营加工许可证,经营加工国 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来源合法的

工具和违法所得, 未取得经营加工许可证,经营加工省 处 以 1000 -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未取得经营加工许可证,经营加工一 般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一条、 第 二 十 七 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项

10000 元处款。

《野生动物 保护法》第二 福建省实施 《野生动物 保护法》办法 没收野生动物及 其产品,处以 1000-10000 元处 款

涉及案件价值在 10000 元以上的; 涉及案件价值在 5000-10000 元(含 10000 元)的; 涉及案件价值在 1000-5000 元(含 5000 元)的; 涉及案件价值低于 1000 元(含 1000 元)的;

卖、涂改、 十五条、福建 套用准运 证运输、邮 寄、携带野 生动物及 其产品的 省实施《野生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以 6000 元处款

动物保护法》 第 二 十 八 条 办法第二十 四条 第二项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以 2000 元处款

没收野生动物及

其产品,处以 1000 元处款

15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运输、邮 寄、携带野 生动物及 其产品的 数量、种类 与准运证 记载不符 的 为违法经 营加工、运 输野生动 物及其产 品提供储 藏场所或 运输工具 的 伪造、倒 卖、转让猎 捕证、准运 证、驯养繁 殖许可证、 经营加工 许可证的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

处处标准

权权

裁量标准 没收不符的或超出部分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处以 3000 元处款 没收不符的或超出部分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处以 2000 元处款 没收不符的或超出部分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处以 1000 元处款 没收不符的或超出部分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处以 300 元处款 处以 2000 元处款 处以 1000 元处款 处以 500 元处款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涉及案件价值在 10000 元以上的

8

福建省实施 《野生动物 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福建省实施 《野生动物 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三项

没收不符的或超出部 分的野生动物及其产 品, 处以 300-3000 元 处款;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类

9

福建省实施 《野生动物 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第四款

福建省实施 《野生动物 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第四项

处以 200-2000 元处 款;

涉及案件价值在 5000-10000 元 (含 10000 元)的 涉及案件价值在 1000-5000 元 (含 5000 元)的 涉及案件价值低于 1000 元(含 1000 元)的 涉及案件价值在 10000 元以上的 涉及案件价值在 5000-10000 元 (含 10000 元)的 涉及案件价值在 1000-5000 元 (含 5000 元)的 涉及案件价值低于 1000 元(含 1000 元)的

处以 200 元处款 处以 50000 元处款 处以 30000 元处款 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以 5000 元处 款;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以 3000 元处款;涉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以 1000 元/单处款; 涉及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处 以 500 元/单处款;(以上处款总额每宗案件 不超过 5000 元)

10

福建省实施 《野生动物 保护法》第二 十五条

福建省实施 《野生动物 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第五项

伪造、倒卖、转让猎捕 证、准运证、驯养繁殖 许可证、经营加工许可 证的,处以 500-5000 元处款;伪造、倒卖、 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 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 以 5000-50000 元处款。

转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转让特许猎捕证

转让猎捕证、准运证、驯养繁殖 许可证、经营加工许可证

16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擅自移动或 者破坏自然 保护区界标 的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

处处标准

权权

裁量标准 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制止其违法行为, 责令 其改正、赔偿等额损失,并处 100 元处款 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制止其违法

行为, 责令 其改正、赔偿等额损失,并处 1000 元处款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开保护区; 并承担全部恢复费用,处以 5000 元处款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开保护区; 并承担全部恢复费用,处以 3000 元处款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开保护区; 处以 1000 元处款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开保护区; 处以 100 元处款 责成提交活动成果副本,处以 5000 元处款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移动或毁坏自然保护区标志、 设施的, 毁坏程度在 500 元(含 500 元)价值 以下的; 移动或毁坏自然保护区标志、 设施的, 毁坏程度在 500 元价值以上的; 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的,对资源造成破坏的; 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 非核心区的,对资源造成破坏的; 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的,未对资源造成破坏的; 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 非核心区的,未对资源造成破坏的; 涉及国家一级保护动植物的;

1

根据不同情节 《自然保护 《自然保护 处以 100 元以 区管理条例》 区管理条例》 上 5000 元以下 第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的处款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类

2

未经批准进 入自然保护 区或者在自 然保护区内 不服从管理 机构管理

根据不同情节 《自然保护 《自然保护 处以 100 元以 区管理条例》 区管理条例》 上 5000 元以下 第十十八条 第三十四条 的处款;

3

经批准在自 然保护区的 缓冲区内从 事科学研究、 教学实习和 《自然保护 《自然保护 标 本 采 集 的 区管理条例》 区管理条例》 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四条 不向自然保 护区管理机 构提交活动 成果副本的

根据不同情节 处以 1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 的处款。

涉及国家二级保护动植物的;

责成提交活动成果副本,处以 3000 元处款

涉及省重点保护动植物的;

责成提交活动成果副本,处以 1000 元处

涉及一般动植物的;

处以 500 元处款,并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17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

处处标准

权权

裁量标准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 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 除可以依照有 关法律、 行政法 规规定给予处 处的以外, 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 府有关自然保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类 4 在自然保护 区非法进行 砍伐、放牧、 狩猎、捕捞、 采药、开垦、 烧荒、开矿、 采石、挖沙等 活动的 《自然保护 第二十六条 《自然保护 第三十五条 护区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授 权的自然保护 区管理机构没 收违法所得, 责 令停止违

法行 为, 限期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 对 自然保护区造 成破坏的, 可以 处以 300 元以 上 10000 元以 下的处款。 程度经鉴定在 40000 元以上,或者对自然 处处的以外,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 保护区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 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 10000 元 定在 20000 元以上者 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 程度经鉴定在 10000--40000 元 (含 40000 元)之间,或者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造成 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定在 5000-20000 元(含 20000 元)之间者 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 程度经鉴定在 1000--10000 元(含 10000 元)之间者,或者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造 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定在 500-5000 元(含 5000 元)之间者 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 程度经测算在 100--1000 元(含 1000 元) 之间者,或者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造成破 坏、受损失程度经测算在 50-500 元(含 500 元)之间者 处款 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 处处的以外,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受损价值 6000 的处款 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 处处的以外,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 3000 元 处款 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 处处的以外,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 1000 元 处款

区管理条例》 区管理条例》

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 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 程度在 100 元(含 100 元)以下,或者对 处处的以外,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 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一次警告不 在 50 元(含 50 元)以下者

18

予处款;累计达到二次处款 300 元

类 别 序 号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

权权

违法事实

处处依据

处处标准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裁量标准 处款五千元;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 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 业执照 处款一万元;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

无违法所得的,查获生产种子或者经营 种子价值在二万元以下的(含二万元) 责令停止生产、经 营,没收种子和违 法所得,吊销种子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类 1 生产、经 营假、劣 林木种 子。 生产许可证、种子 经营许可证或者营 《种子法》 《种子法》 业执照,并处以处 第四十六 条 第五十九 条 款;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五倍 以上十倍以下处 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二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处 款。 有违法所得

的,违法所得在二万至五万 之间的(含五万元)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 的(含二万元) 无违法所得的,查获生产种子或者经营

种子价值在二万至五万元之间的(含五 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 万元)。 无违法所得的,查获生产种子或者经营 种子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业执照 处款三万元;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 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 业执照 处以违法所得 5 倍的处款,加上没有违法所得 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 责令停止生 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 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处以违法所得 7 倍的处款,加上没有违法所得 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 责令停止生 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 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19

类 别 序 号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

权权

违法事实

处处依据

处处标准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

裁量标准

子, 没有违法所得的;且生产的种子 处以五千元的处款,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未取得种 子生产许 可证或者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类 2 伪造、变 造、买卖、 租借种子 生产许可 证,或者未 按照种子 生产许可 证的规定 生产种子 的。 《 种 子 法》第二 十条、第 二十二条 《种子法》 第六十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种子和违 法所得,并处以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处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 一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处款;可以吊 销违法行为人的种 子生产许可证或者 种子经营许可证。 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 子的,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 以下的(含五万元)。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按违法所得 收入的一倍处款,加上没有违法所得部分规定 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吊销违法行为人的 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含五万元)。 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 子的,没有违法所得的;且未按照种子 生产许可证规定生产的种子价值在五 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含十万元)。 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 子的,没有违法所得的;且未按照种子 生产许可证规定生产的种子价值在十 万元以上的。 处以三万元的处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 产许可证;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处以一万元的处款;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20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标准

处处

权权

违法事实

权化情形

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按照违法 所得收入的二倍处款,加上没有违法所得部分 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吊销违法行为 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按照违法所 得收入的三倍,加上没有违法所得部分规定的 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 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以此为荣五千元的处 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 子经营许可证。 处以此为准一万元的处款;责令改正,没收种 子;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 子经营许可证。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以三万元的处款;吊 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 得收入的一倍处款,加上没有违法所得部分规 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吊销违法行为人 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 子的,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 至十万元之间的(含十万元)。 未取得种 子生产许 可证或者 伪造、变 造、买卖、 租借种子 生产许可 证,或者未 按照种子 生产许可 证的规定 生产种子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种子和违 法所得,并处以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处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 一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处款;可以吊 销违法行为人的种 子生产许可证或者 种子经营许可证。 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 子的,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在十万 元以上的。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 证,没有违法所得,查获种子价值在五 万元以下的(含五万元)。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 证,没有违法所得,查获种子价值在五 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含十万元)。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 证,没有违法所得,查获种子价值在十 万元以上的。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 证,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 下的(含五万元)。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类

2

《种子 法》第二 十条、第 二十二条

《种子法》 第六十条

21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标准

处处

权权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 得收入的两倍的处款,加上没有违法所得部分 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吊销违法行为 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 得收入的

三倍的处款,加上没有违法所得部分 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吊销违法行为 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处以五千元的处款;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 证,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至 十万元之间的(含十万元)。 未取得种 子生产许 可证或者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类 2 伪造、变 造、买卖、 租借种子 生产许可 证,或者未 按照种子 生产许可 证的规定 生产种子 的。 《种子 法》第二 十条、第 二十二条 《种子法》 第六十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种子和违 法所得,并处以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处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 一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处款;可以吊 销违法行为人的种 子生产许可证或者 种子经营许可证。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 证,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 上的。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没有 违法所得,查获种子价值在五万元以下 的(含五万元)。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没 有违法所得,查获种子价值在五万元至 十万元之间的(含十万元)。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没有 违法所得,查获种子价值在十万元以上 的。

处以一万元的处款;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处以三万元的处款;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有违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 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含 得收入的一倍的处款,加上没有违法所得部分 五万元)。 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

22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未取得种子 生产许可证 或者伪造、变 造、买卖、租 借种子生产 许可证,或者 未按照种子 生产许可证 的规定生产 种子的。 违反何项 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依据

处处

处处标准

权权

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收入的一倍的处款,加上没有违法 所得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收入的二倍的处款,加上没有违法 所得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有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 (含五万元)。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有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至十万 元之间的(含十万元)。

2

《种子 法》第二 十条、第 二十二条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 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 《种子法》 处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第六十条 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处款;可以吊销违 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 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 证。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 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种子法》 处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第六十条 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处款;可以吊销违 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 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 证。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有 法所得收入的三倍处款,加上没有违法所 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得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 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 子,没有违法所得,查获未按照种子 经营许可证规定经营的种子价值在三 万元以下的(含三万元)。 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 子,没有违法所得,查获未按照种子 经营许可证规定经营的种子价值在三 万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含五万元)。 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 子,没有违法所得,查获未按照种子 经营许可证规定经营的种子价值在五 万元以上的。

3

未取得种子 经营许可证 或者伪造、变 造、买卖、租 借种子经营 许可证,或者 未按照种子 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经营 种子的。

处以 5000 元的处款; 责令改正, 没收种子; 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种 子 法 《 种 子 法》第二 十六条、 第三十一 条

处以一万元处款;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处以三万元处款;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23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

处处标准

权权

裁量标准 处以违法所得收入的一倍的处款,加上没 有违法所得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 总额;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处以违法所得收入的两倍的处款,加上没 有违法所得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 总额;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处以违法所得收入的三倍处款,加上没有 违法所得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 额;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 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处以五千元的处款;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 子经营许可证。 处以一万元的处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 子经营许可证。 处以

三万元的处款;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 子经营许可证。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 子,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 以下的(含三万元)。 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 子,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 至五万元之间的(含五万元)。 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 子,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在五万 以上的。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 可证,没有违法所得,查获种子价值 在三万元以下的(含三万元)。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 可证,没有违法所得,查获种子价值 在三万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含五万 元)。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思 想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查获种 子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类

3

未取得种子 经营许可证 或者伪造、变 造、买卖、租 借种子经营 许可证,或者 未按照种子 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经营 种子的。

种 子 法 《 种 子 法》第二 十六条、 第三十一 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 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种子法》 处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第六十条 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处款;可以吊销违 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 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 证。

24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

处处标准

权权

裁量标准 处以违法所得收入的一倍的处款,加上没有违 法所得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责 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违法行为 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 许可证的;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在三万元以下的(含三万元)。

未取得种子 经营许可证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类 3 或者伪造、变 造、买卖、租 借种子经营 许可证,或者 未按照种子 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经营 种子的。 种 子 法 《 种 子 法》第二 十六条、 第三十一 条 《种子法》 第六十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种子和违法所得,并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处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处款;可以吊销违 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 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 许可证。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 处以违法所得收入的两倍的处款,加上没有违 许可证,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法所得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责 三万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含五万 元)。 伪造、变造、

买卖、租借种子经营 许可证,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五万以上的。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 没有违法所得的,查获种子价值在 处以五千元的处款;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三万元以下的(含三万元)。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 没有违法所得,查获种子价值在三 处以一万元的处款;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万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含五万元)。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 没有违法所得,查获种子价值在五 处以三万元的处款;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万元以上的。 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违法行为 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处以违法所得收入的三倍处款,加上没有违法 所得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责令 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违法行为人 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25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

处处标准

权权

裁量标准 处以违法所得收入的一倍的处款,加上没有 违法所得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有 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 的(含三万元)。

3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类

未取得种子 经营许可证 或者伪造、变 造、买卖、租 借种子经营 许可证,或者 未按照种子 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经营 种子的。

《种子 法》第二 十六条、 第三十一 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种子和违法所得,并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种子法》 上三倍以下处款;没 第六十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处款;可以吊销违 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 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 许可证。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种子法》 种子和违法所得,并 第 六 十 一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条 上三倍以下处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处款。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 经营种子的; 处以违法所得收入的两倍的处款,加上没有 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至五 违法所得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 万元之间的(含五万元)。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有 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 的。 没有违法所得,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 子在国内销售,查获种子价值在五万 元以下的(含五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 子在国内销售,查获种子价值在五万 元至十万元之间的(含十万元)。 没

有违法所得,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 子在国内销售,查获种子价值在十万 元以上的。

26

处以违法所得收入的三倍处款,加上没有违 法所得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 责 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处五千元的处款。

4

为境外制种 的林木种子 在国内销售 的。

《 种 子 法》第五 十二条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处一万元的处款。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以二万元的处款。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

处处标准

权权

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 所得收入的一倍的处款,加上没有违法所得 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 所得收入的两倍的处款,加上没有违法所得 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 所得收入的三倍处款,加上没有违法所得部 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有违法所得,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 在国内销售,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 的(含五万元)。 有违法所得,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 在国内销售,违法所得在五万元至十 万元之间的(含十万元)。

4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类

为境外制种 的林木种子 在国内销售 的。

《 种 子 法》第五 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种子法》 种子和违法所得,并 第 六 十 一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条 上三倍以下处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处款。

有违法所得,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 在国内销售,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5

未经批准私 自采集或者 采伐国家重 点保护的天 然种质资源 的。

《 种 子 法》第八 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种子法》 种子和违法所得,并 第 六 十 一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条 上三倍以下处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处款。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 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没有违法所 得,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以五千元的处款。 的天然种质资源的价值在二万元以下 的(含二万元)。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 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没有违法所得, 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 责令改正, 没收种子; 并处以一万元的处款。 种质资源的价值在二万元至五万元之 间的(含五万元)。

27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标准

处处

权权

裁量标准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 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没有违法所得,私自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 资源的价值在五万元元以上的。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 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有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一万元以下的(含二万元)。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 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有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一万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含五万元)。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 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有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五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以二万元的处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未经批准 私自采集 或者采伐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类 5 国家重点 保护的天 然种质资 源的 《种子法》 第八条 《 种 子 法》第六 十一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种子和违法所得,并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处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处款。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 违法所得一倍的处款,加上未经批准私自 采集或者采伐没有违法所得部分规定的应 处款,即为处款总额。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 违法所得二倍的处款,加上未经批准私自 采集或者采伐没有违法所得部分规定的应 处款,即为处款总额。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 违法所得三倍的处款,加上未经批准私自 采集或者采伐没有违法所得部分规定的应 处款,即为处款总额。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处款。

经营的种 子应当包 6 装而没有 包装的或 者标签不 合法的 《种子法》 第三十四 条、第三十 五条 《 种 子 法》第六 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责令改正,处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处款。

经营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或者标签不 合法的种子,但是没有形成出售事实的。 出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或者标签不

合法的种子的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含一 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的处款。 万元)。

28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标准

处处

权权

裁量标准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出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或者标签 不合法的种子在一万元至五万元之间 的(含五万元)。

6

经营的种 子应当包 装而没有 包装的或 者标签不 合法的。

《种子法》 第三十四 条、第三十 五条

《种子 法》第六 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责令改正,处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处款。

责令改正;处以六千元的处款

出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或者标签 不合法的种子在五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以一万的处款。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类 7

伪造、涂改林木种子标签或者试验、检 验数据,但是没有出售的。 出售伪造、涂改林木种子标签或者试 验、检验数据的种子的价值在一万元以 下的(含一万元)。 出售伪造、涂改林木种子标签或者试 验、检验数据的种子的价值在一万至五 万元之间的(含五万元)。 出售伪造、涂改林木种子标签或者试 验、检验数据的种子的价值在五万元以 上的。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处款。

伪造、涂改 林木种子 标签或者 试验、检验 数据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种子法》 《种子 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 第三十五 法》第六 理机关责令改正,处 条 十二条 。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处款。

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处款。

责令改正;处以六千元处款。

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处款。

29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标准

处处

权权

裁量标准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已经按照规定建立档案,但是未按保存时

间保存档案的,或已经按照规定建立档案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的处款。 未按规定 制作、保 8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类 种子经营 者在异地 9 设立分支 机构未按 规定备案 的。 《 种 子 法》第三 十条。 《种子法》第 六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责令改正,处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处款。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按规 定十五日逾期仍未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按规 定十五日逾期仍未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的;接到县级以上 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处款。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处二十日 之后仍未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处款。 存种子生 产、经营 档案的。 《 种 子 法》第二 十五条、 第三十六 条。 《种子法》第 六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责令改正,处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处款。 未按照规定建立档案,种子生产价值、经 营种子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含 责令改正;并处以六千元的处款。 十万元)。 未按照规定建立档案,种子生产价值、经 营种子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的处款。 的,但是档案记录不详权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档案,种子生产价值、经 营种子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 (含五万元) 。

责令改正;并处以三

千元的处款。

30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

权权

裁量标准

处处标准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 木种子,经营、推广种子违法所得在五万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 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处款。

经营、推 广应当审 10 定而未经 审定通过 的林木种 子的。 《 种 子 法》第十 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种子法》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 第六十四条 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 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处款。

元以下的(含五万元)。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 木种子。经营、推广种子违法所得在五万 元至十万元之间的(含十万元)。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 木种子,经营、推广种子违法所得在十万 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 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处款。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类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 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处款。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 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两倍的处款。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 处以赔偿毁坏母树的价值两倍的处款。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 处以所采种子价值两倍的处款。

抢 采 掠 青、损坏 母树或者 11 在劣质林 内和劣质 母树上采 种的。 《 种 子 法》第二 十四条 《种子法》第 六十五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 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 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处款。

抢采掠青。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

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

31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项 规定 处处依据

处处

处处标准

权权

裁量标准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 子价款一倍的处款。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其他违法收购种子的。 违法收购 12 林木种子 的。 《 种 子 法》第二 十六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 《种子法》第 六十六条 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 子, 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 二倍以下的处款。 构成犯罪的。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类 未按照规 14 定使用林 木良种造 林的。 《 种 子 法》第四 十条 《林木良种 推广使用管 理办法》第十 八条 13 违法在种 子生产基 地进行病 虫害接种 试验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良种造林的 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 济补贴, 并酌减或者停止该项 目下一年度的投资。 对前款行 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 予警告,并可处 1000 元以下

处款。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 《 种 子 法》第四 十八条 《种子法》第 六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 验,处以五万元以下处款。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 种试验。

违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本级人民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 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 子价款二倍的处款。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 以处款(参照本条各款相关规定)。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三万元处款。

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 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并给予警 告。

32

类 别 序 号 违法事实 违法核发 《林木良 种 合 格 15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类 16 伪造《林 木良种合 格证》或 者《良种 壮苗合格 证》的。 《林木良 种推广使 用管理办 法》第十 二条、第 十三条。 《林木良种 推广使用管 理办法》第二 十条 证》或者 《良种壮 苗 合 格 证》的。 违反何 项规定 《林木良 种推广使 用管理办 法》第十 二条、第 十三条。 《林木良种 推广使用管 理办法》第十 九条 。 处处依据

处处

处处标准

权权

裁量标准

违法事实权化情形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给 予警告,并撤销其核发〈林木 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 合格证〉 的资格; 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的处款。 给予警告,并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 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 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 《良种壮苗合格证》。 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处 1000 元的处款。

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 没收伪造的 〈林木良种合格证〉 或者 〈良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 以没收,并可处 1000 元以下 的处款; 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 法所得 3 倍以内的处款, 但最 多不得超过 30000 元。 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 种壮苗合格证〉,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伪造的 〈林木良种合格证〉 或者 〈良 种壮苗合格证〉;并处以违法所得 2 倍 的处款,加上本条相关规定没有违法所 得部分规定的应处款,即为处款总额。 但最多不得超过 30000 元。 种壮苗合格证〉,没有违法所得的。 种壮苗合格证〉,并处 1000 元的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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