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贞医院医疗纠纷惩罚规定

医疗纠纷惩罚规定

为了提高医疗质量,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惩罚规定》,具体内容如下:医疗纠纷赔偿

一、本院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科主任、护士长对本科室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承担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对本职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承担直接责任。

二、因科室管理或诊疗过失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给医院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评议后,责任科室、科室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年终评选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及其他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医疗纠纷发生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科室承担赔偿总额10%。责任个人是否承担由科室决定。

四、 经过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医疗纠纷,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评议后,医务人员确实存在过错的,科室承担赔偿责任的10%。责任个人是否承担由科室决定。

五、经医学会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推迟2到3年晋升职称;鉴定为其他等级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推迟1年晋升职称。经过司法鉴定,鉴定为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推迟2到3年晋升职称;鉴定为次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推迟1年晋升职称。

六、 医务人员承担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纠纷,对医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经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后报院办公会讨论通过,视具体情节对责任人给予:(1)全院通报批评;(2)暂停手术1-3个月,严重者停6个月手术;(3)降级聘用(同时降低工资、福利、补贴等待遇)。

七、责任涉及多科室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评议后,按照各自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费用;不能划分责任的,平均分担赔偿费用。

八、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服务语言、服务行为不当而导致的医疗纠纷,给医院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后,当事人直接承担赔偿费用的20%。

九、擅自超范围诊疗或手术,发生医疗纠纷后造成医院赔偿的,由责任科室承担补偿费的20%, 对于主要责任人的处罚由科主任或者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决定。

十、对于开展新项目、新技术,科室要充分向患者告知。未告知而发生医疗纠纷争议,造成医院赔偿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费用的20%。

十一、对于手术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是手术中改变告知事项时(例如:手术时主刀医生变更,手术中一次性材料变更等)造成医院赔偿的,责任人承担赔偿额的30%。

十二、因医疗文书不健全、书写不及时、不规范,或者病历丢失,或者篡改病历或者没有手术记录而导致我院举证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的医疗纠纷,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费用的20%;上级医师不审阅一并要追究上级医师连带责任。

十三、医务人员擅自从医院外厂商为患者购买使用医用材料、药品,出现纠纷后,医院赔偿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30%。

十四、凡我院医务人员外院会诊或者手术,未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在院外发生纠纷争议并赔偿的,属于个人行为,由当事人直接负责,与医院无关。

十五、对于医院没有过错的医疗纠纷,因其他方面的社会因素而发生赔偿的,科室或者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医技、药剂、护理等医务人员和后勤保障等相关科室出现的误诊、误治或延误抢救治疗时机等导致的医疗纠纷或事故,参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理。

十七、对于医疗纠纷发生后,给医院造成赔偿或者重大负面影响的,医院的相关处理意见,在科主任会上通报。

十八、对于2012年4月1日以前的医疗纠纷(即使2012年开始投诉或者诉讼),不参照本规定处理;对于2012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新的纠纷,参照本规定处理。

十九、本规定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废止。 二十、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在医务科。

2012年4月 1 日

医疗纠纷惩罚规定

为了提高医疗质量,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惩罚规定》,具体内容如下:医疗纠纷赔偿

一、本院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科主任、护士长对本科室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承担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对本职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承担直接责任。

二、因科室管理或诊疗过失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给医院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评议后,责任科室、科室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年终评选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及其他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医疗纠纷发生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科室承担赔偿总额10%。责任个人是否承担由科室决定。

四、 经过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医疗纠纷,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评议后,医务人员确实存在过错的,科室承担赔偿责任的10%。责任个人是否承担由科室决定。

五、经医学会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推迟2到3年晋升职称;鉴定为其他等级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推迟1年晋升职称。经过司法鉴定,鉴定为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推迟2到3年晋升职称;鉴定为次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推迟1年晋升职称。

六、 医务人员承担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纠纷,对医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经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后报院办公会讨论通过,视具体情节对责任人给予:(1)全院通报批评;(2)暂停手术1-3个月,严重者停6个月手术;(3)降级聘用(同时降低工资、福利、补贴等待遇)。

七、责任涉及多科室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评议后,按照各自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费用;不能划分责任的,平均分担赔偿费用。

八、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服务语言、服务行为不当而导致的医疗纠纷,给医院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后,当事人直接承担赔偿费用的20%。

九、擅自超范围诊疗或手术,发生医疗纠纷后造成医院赔偿的,由责任科室承担补偿费的20%, 对于主要责任人的处罚由科主任或者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决定。

十、对于开展新项目、新技术,科室要充分向患者告知。未告知而发生医疗纠纷争议,造成医院赔偿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费用的20%。

十一、对于手术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是手术中改变告知事项时(例如:手术时主刀医生变更,手术中一次性材料变更等)造成医院赔偿的,责任人承担赔偿额的30%。

十二、因医疗文书不健全、书写不及时、不规范,或者病历丢失,或者篡改病历或者没有手术记录而导致我院举证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的医疗纠纷,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费用的20%;上级医师不审阅一并要追究上级医师连带责任。

十三、医务人员擅自从医院外厂商为患者购买使用医用材料、药品,出现纠纷后,医院赔偿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30%。

十四、凡我院医务人员外院会诊或者手术,未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在院外发生纠纷争议并赔偿的,属于个人行为,由当事人直接负责,与医院无关。

十五、对于医院没有过错的医疗纠纷,因其他方面的社会因素而发生赔偿的,科室或者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医技、药剂、护理等医务人员和后勤保障等相关科室出现的误诊、误治或延误抢救治疗时机等导致的医疗纠纷或事故,参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理。

十七、对于医疗纠纷发生后,给医院造成赔偿或者重大负面影响的,医院的相关处理意见,在科主任会上通报。

十八、对于2012年4月1日以前的医疗纠纷(即使2012年开始投诉或者诉讼),不参照本规定处理;对于2012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新的纠纷,参照本规定处理。

十九、本规定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废止。 二十、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在医务科。

2012年4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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