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法的挑戰 2003年8月19日 香港公教婚姻輔導會總幹事 何文康
同性戀者是社會的一份子,他們的人性尊嚴理當受到尊重。本港現有法律已把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法律己給予同性戀者私穩權(right to privacy),但將同性婚姻合法化却又是另一回事。
就連同志作家Jonathan Rauch(1993)也坦然承認,同性戀人士並非是被打壓的弱勢社群,他提出幾個指標:
1. 同性戀人士有否受到法律的直接歧視?可能有。但目前同性戀行為在許多地
方已非刑事化,同性戀行為的私穩權受保障。
2. 同性戀人士有被否定投票權及遊說政黨的權利?沒有。
3. 同性戀人士有否被剝脫受教育權利?沒有。相反不少調查指出大部份同性戀
人士的教育程度比一般人士為高。
4. 同性戀人士在經濟上是否屬弱勢社群?不是。相反,他們的經濟能力比一般
人為高。
社會為何不應給予同性婚姻等同異性婚姻的法律地位呢?自古以來,不同的社會和文化都肯定異性婚姻的社會價值,因此承認異性婚姻為一種社會制度(social institution);而作為一個社會制度必須促進公共利益(common good )。異性婚姻具有以下幾項要素:
1. 兩性互補(sexual complementarity) ─ 透過身、心、靈的互動,兩性在共同生
活中得到補足與融和。
2. 夫婦交合(marital act) ─ 可達到真正的肉體結合(physical union)。肛交、口
交、自慰等只是一種帶來性快感的行為而非真正的婚姻結合(conjugal act)。
3. 為人類社會孕育下一代 ─ 同性伴侶只以可複製人、代母生子、借精借卵的
方式製造(produce)生命,但無法透過雙方的結合而生育(procreate)。
健康的婚姻能促進社會的穩定性,父母相愛的健康家庭是孩子成長最理想的環境已是無可置疑的事實。同性戀者或會反駁以上三點為婚姻制度的要素,但若根據他們的邏輯,婚姻的基礎便會盪然無存,面貌亦會模糊不清,因為若根據各人主觀意願去決定什麼是婚姻的邏輯,那麼近親戀、戀童僻、戀動物僻,戀物僻的人士均可按其各自的主觀意見去界定婚姻,如此,人類的社會秩序還可存在嗎?
同性伴侶收養或寄養孩子亦可說是漠視了兒童的權益,因為剝奪了他們領受父母親職教養的機會。因為凡領養或寄養事宜,必須先從孩子的利益為考慮而非
領養者的需要或喜好為大前提。父母作為角色典範(role model),能以不同的方式成就子女的性心理發展(psychosexual development)。心理學家Elizabeth Moberly (1983)更指出同性戀傾向很多時是由於幼年時不能與同性家長產生認同感。況且同性婚姻經常不能維持很久。以丹麥為例,同性婚姻平均只能維持一年半,未能為孩子提供穩定及有安全感的成長環境。
最後,同性婚姻是否只是兩個人的事,而沒有影響其他人的生活呢?同性婚姻合法化後,無可避免地會把它的價值觀強加諸於其他不接受這些價值的人身上,例如教科書不可以再寫:「我的家,有爸媽。」,因為這說法會構成歧視同性婚姻的家庭。因此所有學童會被迫學習認同同性婚姻的價值觀。法律同時具有其教育功能,會令人覺得凡是合法的也是合乎道德的。
事實上,同志運動所追求的並非單單同性婚姻合法化,更是爭取一種極度的自主權利(right to personal autonomy)。但當每個人或社群均走向極度自主的時候,社會制度還能促進人類共同利益嗎?
同性婚姻法的挑戰 2003年8月19日 香港公教婚姻輔導會總幹事 何文康
同性戀者是社會的一份子,他們的人性尊嚴理當受到尊重。本港現有法律已把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法律己給予同性戀者私穩權(right to privacy),但將同性婚姻合法化却又是另一回事。
就連同志作家Jonathan Rauch(1993)也坦然承認,同性戀人士並非是被打壓的弱勢社群,他提出幾個指標:
1. 同性戀人士有否受到法律的直接歧視?可能有。但目前同性戀行為在許多地
方已非刑事化,同性戀行為的私穩權受保障。
2. 同性戀人士有被否定投票權及遊說政黨的權利?沒有。
3. 同性戀人士有否被剝脫受教育權利?沒有。相反不少調查指出大部份同性戀
人士的教育程度比一般人士為高。
4. 同性戀人士在經濟上是否屬弱勢社群?不是。相反,他們的經濟能力比一般
人為高。
社會為何不應給予同性婚姻等同異性婚姻的法律地位呢?自古以來,不同的社會和文化都肯定異性婚姻的社會價值,因此承認異性婚姻為一種社會制度(social institution);而作為一個社會制度必須促進公共利益(common good )。異性婚姻具有以下幾項要素:
1. 兩性互補(sexual complementarity) ─ 透過身、心、靈的互動,兩性在共同生
活中得到補足與融和。
2. 夫婦交合(marital act) ─ 可達到真正的肉體結合(physical union)。肛交、口
交、自慰等只是一種帶來性快感的行為而非真正的婚姻結合(conjugal act)。
3. 為人類社會孕育下一代 ─ 同性伴侶只以可複製人、代母生子、借精借卵的
方式製造(produce)生命,但無法透過雙方的結合而生育(procreate)。
健康的婚姻能促進社會的穩定性,父母相愛的健康家庭是孩子成長最理想的環境已是無可置疑的事實。同性戀者或會反駁以上三點為婚姻制度的要素,但若根據他們的邏輯,婚姻的基礎便會盪然無存,面貌亦會模糊不清,因為若根據各人主觀意願去決定什麼是婚姻的邏輯,那麼近親戀、戀童僻、戀動物僻,戀物僻的人士均可按其各自的主觀意見去界定婚姻,如此,人類的社會秩序還可存在嗎?
同性伴侶收養或寄養孩子亦可說是漠視了兒童的權益,因為剝奪了他們領受父母親職教養的機會。因為凡領養或寄養事宜,必須先從孩子的利益為考慮而非
領養者的需要或喜好為大前提。父母作為角色典範(role model),能以不同的方式成就子女的性心理發展(psychosexual development)。心理學家Elizabeth Moberly (1983)更指出同性戀傾向很多時是由於幼年時不能與同性家長產生認同感。況且同性婚姻經常不能維持很久。以丹麥為例,同性婚姻平均只能維持一年半,未能為孩子提供穩定及有安全感的成長環境。
最後,同性婚姻是否只是兩個人的事,而沒有影響其他人的生活呢?同性婚姻合法化後,無可避免地會把它的價值觀強加諸於其他不接受這些價值的人身上,例如教科書不可以再寫:「我的家,有爸媽。」,因為這說法會構成歧視同性婚姻的家庭。因此所有學童會被迫學習認同同性婚姻的價值觀。法律同時具有其教育功能,會令人覺得凡是合法的也是合乎道德的。
事實上,同志運動所追求的並非單單同性婚姻合法化,更是爭取一種極度的自主權利(right to personal autonomy)。但當每個人或社群均走向極度自主的時候,社會制度還能促進人類共同利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