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令,如何令行禁止?

禁止令,如何令行禁止?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1年10月30日 09:36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执行监管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但具体如何执行,则亟须更为具体可行的规定。

背负禁止令的少年

安徽省临泉县出生的郑某和许多父母外出打工的农村孩子一样,对于父母的印象总是那么朦胧,在他3岁时,父母就外出打工了,他和爷爷奶奶相依为命。农村的生活是清贫而简单的,到了上学的年岁,他和同龄人一样背起书包走进一所农村小学。或许是没有父母的管教,或许骨子里厌倦课堂,小学还没有毕业他就主动辍学了。

2009年,17岁的他来到江苏省扬州市闯荡世界。少年的心本身就是易浮躁和冲动的,没有一技之长的他整天混迹于网吧,在他人带动和讲“哥们”义气思想的诱导下,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009年7月27日晚,无所事事的他又到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萍缘网吧上网,和“铁哥们”郑绪林在虚拟的世界里游荡。郑绪林脾气暴躁,因为琐事与同在网吧的张振洲发生口角,双方遂分头召集多人准备斗殴。郑绪林召集被告人郑某及郑先先、王超超等人携带钢管、东洋刀,与携带钢管等器械的张振洲、胡玉青等人在江阳西路高力汽配城路段北侧相遇。郑绪林见对方人多,遂又召集数人至现场助威。郑绪林、郑先先与张振洲就先前在网吧发生口角之事商谈未果,双方便持钢管、东洋刀等器械互殴。其中被告人郑某与闻讯赶至现场的胡彦青互殴。斗殴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张振洲的损伤属轻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共同犯罪。郑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11年9月,综合被告人郑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禁止郑某在一年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宣判后,郑某的刑罚如何执行是法官最犯难的事,他也许不会在扬州久留,也许会漂泊到另外一座城市,不进网吧,谁来监管?难道只是靠他自己内心的定力吗?

■法官说法

禁止令执行有真空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和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自2011年5月1日实施以来,邗江区法院先后发出‘禁入网吧’、‘禁止接触同案犯’等禁止令,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需加以研究解决。”邗江区法院少年庭庭长徐莉对禁止令的执行表示了自己的担忧。

徐莉认为,公、检、法、司之间工作衔接机制亟待建立。禁止令的发出到执行涉及公、检、法、司及社区矫治等多个部门,禁止令发到哪个层面,检察机关怎样进行监督,执行部门如何开展工作,与法院如何衔接、协调等问题尚待明确。禁止令在具体执行时尺度把握有难度,如对禁止“接触特定的人”这一条,多近距离是接触,通过网络、手机联系是否属于接触等,均需要明确规范。另外,如“禁入网吧”,如何让网吧等特定区域管理人知晓当事人是禁止令的执行对象,还要考虑如向社会众多区域发出犯罪分子禁止的信息,是否给当事人造成无端的心理压力,丧失对社会生活的信心,反而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此外,对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面临监管难。徐莉说,相关单位和人员如何知晓禁止令的内容,是法院直接向其发送判决书副本还是另外行文予以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配合执行禁止令上有哪些权利,承担何种法律义务,违反监督义务应如何追责,所有这些与禁止令实施密切相关的内容目前都没有明文规定,由此很容易导致禁止令形同虚设。

■深度观察

“三化”解决禁止令执行困境

禁止令的执行是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问题,执行不到位就会形同虚设,这反而违背了立法的初衷,邗江区法院院长刘玉祥建议,可通过“三化”来解决禁止令执

行中存在的问题。

刘玉祥建议,首先,要做到禁止令执行措施的规则化。目前,对禁止令执行的规定过于原则,执行中责任主体模糊,不利于对犯罪分子的监管,要尽快出台相应的禁止令执行操作细则,在禁止令明确公、检、法、司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的执行规则,明确公、检、法、司各部门的职责,建立一套促进衔接配合的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与联动,以便对禁止令的执行实行有效的监督。

其次,要做到禁止令执行主体的体系化。要拓宽监督执行渠道,构建禁止令执行社会网络体系。目前,禁止令的执行依赖社区矫正机构,但事实上仅靠这个机构还是不够的,对犯罪分子特别是少年犯的帮教,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努力。要促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学校乃至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参与进来,构筑协助执行和信息反馈网络,加大对服刑人员的监督和心理威慑力度。在少年案件宣判后,还可以要求其监护人签署监督保证书,承诺以后加强对少年犯的看护。

再次,要做到禁止令执行队伍的专业化。要致力于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禁止令执行队伍,同时借助高科技手段,如在服刑人员身上安装定位跟踪器、发放GPS手机等方式改进执行效果。同时,将当事人的体貌特征等信息录入公安系统,公安系统与网吧、高消费场所等特定区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一旦发现是列入禁止令执行的对象,要快速将信息反馈给执行机关,使禁止令得到有效执行。

禁止令,如何令行禁止?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1年10月30日 09:36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执行监管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但具体如何执行,则亟须更为具体可行的规定。

背负禁止令的少年

安徽省临泉县出生的郑某和许多父母外出打工的农村孩子一样,对于父母的印象总是那么朦胧,在他3岁时,父母就外出打工了,他和爷爷奶奶相依为命。农村的生活是清贫而简单的,到了上学的年岁,他和同龄人一样背起书包走进一所农村小学。或许是没有父母的管教,或许骨子里厌倦课堂,小学还没有毕业他就主动辍学了。

2009年,17岁的他来到江苏省扬州市闯荡世界。少年的心本身就是易浮躁和冲动的,没有一技之长的他整天混迹于网吧,在他人带动和讲“哥们”义气思想的诱导下,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009年7月27日晚,无所事事的他又到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萍缘网吧上网,和“铁哥们”郑绪林在虚拟的世界里游荡。郑绪林脾气暴躁,因为琐事与同在网吧的张振洲发生口角,双方遂分头召集多人准备斗殴。郑绪林召集被告人郑某及郑先先、王超超等人携带钢管、东洋刀,与携带钢管等器械的张振洲、胡玉青等人在江阳西路高力汽配城路段北侧相遇。郑绪林见对方人多,遂又召集数人至现场助威。郑绪林、郑先先与张振洲就先前在网吧发生口角之事商谈未果,双方便持钢管、东洋刀等器械互殴。其中被告人郑某与闻讯赶至现场的胡彦青互殴。斗殴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张振洲的损伤属轻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共同犯罪。郑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11年9月,综合被告人郑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禁止郑某在一年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宣判后,郑某的刑罚如何执行是法官最犯难的事,他也许不会在扬州久留,也许会漂泊到另外一座城市,不进网吧,谁来监管?难道只是靠他自己内心的定力吗?

■法官说法

禁止令执行有真空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和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自2011年5月1日实施以来,邗江区法院先后发出‘禁入网吧’、‘禁止接触同案犯’等禁止令,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需加以研究解决。”邗江区法院少年庭庭长徐莉对禁止令的执行表示了自己的担忧。

徐莉认为,公、检、法、司之间工作衔接机制亟待建立。禁止令的发出到执行涉及公、检、法、司及社区矫治等多个部门,禁止令发到哪个层面,检察机关怎样进行监督,执行部门如何开展工作,与法院如何衔接、协调等问题尚待明确。禁止令在具体执行时尺度把握有难度,如对禁止“接触特定的人”这一条,多近距离是接触,通过网络、手机联系是否属于接触等,均需要明确规范。另外,如“禁入网吧”,如何让网吧等特定区域管理人知晓当事人是禁止令的执行对象,还要考虑如向社会众多区域发出犯罪分子禁止的信息,是否给当事人造成无端的心理压力,丧失对社会生活的信心,反而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此外,对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面临监管难。徐莉说,相关单位和人员如何知晓禁止令的内容,是法院直接向其发送判决书副本还是另外行文予以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配合执行禁止令上有哪些权利,承担何种法律义务,违反监督义务应如何追责,所有这些与禁止令实施密切相关的内容目前都没有明文规定,由此很容易导致禁止令形同虚设。

■深度观察

“三化”解决禁止令执行困境

禁止令的执行是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问题,执行不到位就会形同虚设,这反而违背了立法的初衷,邗江区法院院长刘玉祥建议,可通过“三化”来解决禁止令执

行中存在的问题。

刘玉祥建议,首先,要做到禁止令执行措施的规则化。目前,对禁止令执行的规定过于原则,执行中责任主体模糊,不利于对犯罪分子的监管,要尽快出台相应的禁止令执行操作细则,在禁止令明确公、检、法、司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的执行规则,明确公、检、法、司各部门的职责,建立一套促进衔接配合的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与联动,以便对禁止令的执行实行有效的监督。

其次,要做到禁止令执行主体的体系化。要拓宽监督执行渠道,构建禁止令执行社会网络体系。目前,禁止令的执行依赖社区矫正机构,但事实上仅靠这个机构还是不够的,对犯罪分子特别是少年犯的帮教,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努力。要促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学校乃至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参与进来,构筑协助执行和信息反馈网络,加大对服刑人员的监督和心理威慑力度。在少年案件宣判后,还可以要求其监护人签署监督保证书,承诺以后加强对少年犯的看护。

再次,要做到禁止令执行队伍的专业化。要致力于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禁止令执行队伍,同时借助高科技手段,如在服刑人员身上安装定位跟踪器、发放GPS手机等方式改进执行效果。同时,将当事人的体貌特征等信息录入公安系统,公安系统与网吧、高消费场所等特定区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一旦发现是列入禁止令执行的对象,要快速将信息反馈给执行机关,使禁止令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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