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摘要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
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产品型式试验; (二)制造单位许可。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
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十一条 制造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
定进行:
(一)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二)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第十二条 申请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目录》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四)单位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型式试验
申请单位可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供型式试验规程,通报进行型式试验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与应当满足的条件。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获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的申请单位,即可汇总《申请书》和型式试验报告报送给受理机构。 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时,如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后进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品。型式试验合格并在该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后,该特种设备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并投入使用。
安装2台以上(含2台)样品,应当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二十三条 《制造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四条 制造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供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取证以来制造取证产品的汇总表(按型式汇总); (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三)原《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时取证单位应及时上报: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 (二)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时); 2.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制造单位原获得的《制造许可证》;
4.取证单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不得为复印件)。
原受理机构在核定上述资料后,可以换发新的《制造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及许可制造的产品范围不变,原证书由原受理机构收回。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
电梯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摘要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
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产品型式试验; (二)制造单位许可。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
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十一条 制造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
定进行:
(一)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二)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第十二条 申请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目录》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四)单位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型式试验
申请单位可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供型式试验规程,通报进行型式试验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与应当满足的条件。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获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的申请单位,即可汇总《申请书》和型式试验报告报送给受理机构。 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时,如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后进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品。型式试验合格并在该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后,该特种设备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并投入使用。
安装2台以上(含2台)样品,应当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二十三条 《制造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四条 制造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供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取证以来制造取证产品的汇总表(按型式汇总); (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三)原《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时取证单位应及时上报: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 (二)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时); 2.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制造单位原获得的《制造许可证》;
4.取证单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不得为复印件)。
原受理机构在核定上述资料后,可以换发新的《制造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及许可制造的产品范围不变,原证书由原受理机构收回。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
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