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小学校章程(样版)

附件 2:

广州市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文本) 广州市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文本)

(说明:有“下划线”的部分为学校章程必须全文载明项,有“∆”标记的部分 为学校章程选择载明项,其他部分为必须载明项,但具体内容可根据学校的具体 情况制定,章程的结构、章节、条、款的序号可由学校自行确定)

××学校文件 ××学校文件 ××号 《××学校章程》 已于××年××月××日经学校教职工大会第××会议通 过,并经××教育局批准生效( 《××》××号) ,现予以公布,自××年××月 ××日起施行。

××年××月××日

— 1 —

××××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

(××年××月××日经学校教职工大会第××会议通过)

目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 则

学校的管理体制 教师和职工 学生管理 教育教学管理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附 则

— 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 的合法权益,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 育,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 (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 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 。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广东省广州市××路××街××号) 。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公办”字样,并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 学制等,如:学校是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学制 6 年。。 ) 第四条 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 策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 ∆校训: ∆校风: ∆教风: 。 。 。 。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 ∆学校的育人目标: 。 。

∆第六条 校歌、校徽: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 第九条 校长的职权:

— 3 —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三)拟订并实施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 (五)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 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八)上级主管部门和学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条 学校根据编制,设置副校长和其他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 学校相应的行政、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对校长负责。 副校长和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校长聘任。 第十一条 作。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的职能: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坚持社会主义的办 学方向。 (二)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 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 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 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四) 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 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政治状况, 讨论学校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 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工

— 4 —

(五) 支持校长按规定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工作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由校长兼任委员会主任。 校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 作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 校长办公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应当包括校长及校级、副校级班干、工会主 席等) ,请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必要时可以吸收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学校设学科组,由 组成,负责 。 参加。

第十六条 ,加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 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 1-2 次 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 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 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 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 (代

表) 大会的决议, 应当经全体教职工 (代表) 大会 (代 第十八条 教职工 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 5 —

维护其合 第十九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 法权益。 第二十条 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机关政务公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 开的原则和范围。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 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 。在双方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 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 任(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三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 险费。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 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 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 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 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任(用) 、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根据学 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

— 6 —

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八条 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 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 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 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一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学 生,

学校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 根据学校奖惩 第三十三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 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 《教育法》 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 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 予以处分。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

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受处分后,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的,一学期后,由学生本人或家 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

— 7 —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 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和规范汉字。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 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 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 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 方法、习惯。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 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一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 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 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 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自救 自护能力。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 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 8 —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

课,如遇灾害性天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 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 第四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

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 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

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同所在街道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 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发挥自身优势,为 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 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学校财产、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学校可以接受社会捐助。 第五十一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 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 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 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三条 场地等,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

— 9 —

不得改变其用途。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五十四 第五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 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五条 从学校实际出发组织师生勤 第五十五条 学校可按有关规定举办校办产业, 工俭学。不得以向学生摊派钱、物代替勤工俭学。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部 门批准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五十八 凡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以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照本章程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代表会)负 责解释。

— 10 —

附件 3:

广州市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文本) 广州市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 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名称应当符合

《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 《民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 可以有外文名称,但应先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广东省广州市××区××街××号) 。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民办”字样,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 学制等,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年。必须说明:自愿举办,从事 非营利性活动) 第四条 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 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 校训: ∆ 校风: ∆ 教风: ∆ 学校的办学目标: ∆ 学校的育人目标: ∆ 校歌、校徽:

— 11 —

第五条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六条 资

学校由

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 %; 出资

,其中

,占总资产的

,占总资产的 %,……。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 资) 。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等。 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八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 法人登记。 注明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 ,由

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 5 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 验) 。 理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 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 12 —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 时理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 5 天前将 第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 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

组成人员。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 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 围。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 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 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 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不同的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 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

— 13 —

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 十七条中规定) ,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 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 理事会聘任。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 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 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 学校教师在 30 人以内的,成立教职工大会;教师在 30 人以上的,成立教职工代 表大会, 代表人数为 30 人左右, 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学校, 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 ,

— 14 —

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 1-2 次会议。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 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

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 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 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维护其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 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 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 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 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根据学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 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 15 —

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 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 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 生

凡按有关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 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 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 学业证书。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的义务。 学校按照根据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 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 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 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 16 —

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 第二

十九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 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 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 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 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

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学校财产、 第七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 17 —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 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

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 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 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 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 第四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 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 学校应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 务审计。

第八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 学校理事会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校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教育 行政部门核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

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 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教育行政 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 18 —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 因管理不善等原因, 无法实现办学目的, 经举办者提出, 理事会通过, 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 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 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 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经教育行政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于××年×月×日表决通过, 部门批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修改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机关核准 后生效。 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 19 —

理事签名: 1.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事签名:

2.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理事签名:

3.其他理事签名:

附件 1:全体理事会成员名单 2:理事登记表

— 20 —

附件 1:

××学校理事会全体理事名单

以上为××学校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于

日通过 (方式) 产生。

(加盖学校或举办者的印章)

— 21 —

附件 2:

广州市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文本) 广州市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文本)

(说明:有“下划线”的部分为学校章程必须全文载明项,有“∆”标记的部分 为学校章程选择载明项,其他部分为必须载明项,但具体内容可根据学校的具体 情况制定,章程的结构、章节、条、款的序号可由学校自行确定)

××学校文件 ××学校文件 ××号 《××学校章程》 已于××年××月××日经学校教职工大会第××会议通 过,并经××教育局批准生效( 《××》××号) ,现予以公布,自××年××月 ××日起施行。

××年××月××日

— 1 —

××××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

(××年××月××日经学校教职工大会第××会议通过)

目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 则

学校的管理体制 教师和职工 学生管理 教育教学管理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附 则

— 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 的合法权益,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 育,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 (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 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 。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广东省广州市××路××街××号) 。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公办”字样,并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 学制等,如:学校是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学制 6 年。。 ) 第四条 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 策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 ∆校训: ∆校风: ∆教风: 。 。 。 。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 ∆学校的育人目标: 。 。

∆第六条 校歌、校徽: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 第九条 校长的职权:

— 3 —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三)拟订并实施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 (五)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 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八)上级主管部门和学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条 学校根据编制,设置副校长和其他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 学校相应的行政、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对校长负责。 副校长和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校长聘任。 第十一条 作。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的职能: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坚持社会主义的办 学方向。 (二)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 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 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 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四) 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 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政治状况, 讨论学校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 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工

— 4 —

(五) 支持校长按规定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工作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由校长兼任委员会主任。 校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 作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 校长办公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应当包括校长及校级、副校级班干、工会主 席等) ,请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必要时可以吸收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学校设学科组,由 组成,负责 。 参加。

第十六条 ,加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 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 1-2 次 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 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 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 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 (代

表) 大会的决议, 应当经全体教职工 (代表) 大会 (代 第十八条 教职工 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 5 —

维护其合 第十九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 法权益。 第二十条 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机关政务公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 开的原则和范围。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 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 。在双方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 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 任(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三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 险费。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 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 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 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 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任(用) 、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根据学 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

— 6 —

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八条 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 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 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 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一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学 生,

学校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 根据学校奖惩 第三十三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 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 《教育法》 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 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 予以处分。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

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受处分后,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的,一学期后,由学生本人或家 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

— 7 —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 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和规范汉字。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 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 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 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 方法、习惯。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 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一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 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 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 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自救 自护能力。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 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 8 —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

课,如遇灾害性天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 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 第四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

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 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

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同所在街道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 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发挥自身优势,为 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 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学校财产、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学校可以接受社会捐助。 第五十一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 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 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 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三条 场地等,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

— 9 —

不得改变其用途。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五十四 第五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 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五条 从学校实际出发组织师生勤 第五十五条 学校可按有关规定举办校办产业, 工俭学。不得以向学生摊派钱、物代替勤工俭学。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部 门批准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五十八 凡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以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照本章程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代表会)负 责解释。

— 10 —

附件 3:

广州市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文本) 广州市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 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名称应当符合

《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 《民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 可以有外文名称,但应先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广东省广州市××区××街××号) 。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民办”字样,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 学制等,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年。必须说明:自愿举办,从事 非营利性活动) 第四条 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 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 校训: ∆ 校风: ∆ 教风: ∆ 学校的办学目标: ∆ 学校的育人目标: ∆ 校歌、校徽:

— 11 —

第五条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六条 资

学校由

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 %; 出资

,其中

,占总资产的

,占总资产的 %,……。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 资) 。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等。 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八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 法人登记。 注明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 ,由

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 5 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 验) 。 理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 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 12 —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 时理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 5 天前将 第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 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

组成人员。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 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 围。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 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 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 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不同的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 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

— 13 —

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 十七条中规定) ,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 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 理事会聘任。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 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 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 学校教师在 30 人以内的,成立教职工大会;教师在 30 人以上的,成立教职工代 表大会, 代表人数为 30 人左右, 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学校, 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 ,

— 14 —

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 1-2 次会议。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 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

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 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 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维护其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 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 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 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 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根据学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 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 15 —

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 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 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 生

凡按有关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 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 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 学业证书。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的义务。 学校按照根据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 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 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 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 16 —

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 第二

十九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 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 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 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 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

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学校财产、 第七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 17 —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 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

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 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 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 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 第四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 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 学校应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 务审计。

第八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 学校理事会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校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教育 行政部门核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

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 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教育行政 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 18 —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 因管理不善等原因, 无法实现办学目的, 经举办者提出, 理事会通过, 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 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 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 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经教育行政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于××年×月×日表决通过, 部门批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修改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机关核准 后生效。 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 19 —

理事签名: 1.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事签名:

2.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理事签名:

3.其他理事签名:

附件 1:全体理事会成员名单 2:理事登记表

— 20 —

附件 1:

××学校理事会全体理事名单

以上为××学校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于

日通过 (方式) 产生。

(加盖学校或举办者的印章)

— 21 —


相关文章

  • 高职单招专科批
  • 高职单招专科批 高职单招专科批 文化教育类 院校 院 校 计划 学 学 费 代码 (专 业) 名 称 数 制(元/年) 招生章程网址:www.qzit.edu.cn/ 4038 泉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 (泉州市,民办学院) 25 商务英 ...查看


  • 入团申请书大全5篇
  • 本站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敬爱的学校团支部: 我通过团章的学习,团员同志的教育,知道中国共青团是领导青少年的先进组织,是广大青少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对青少年有着深远而积极的影响,是青少年迈向21世纪的光明道路. 我通过初中一 ...查看


  • 入团申请书范文500字五篇
  • 这篇入团申请书范文500字五篇是由本站整理提供的,请大家参考! 入团申请书范文500字五篇 敬爱的学校团支部: 我通过团章的学习,团员同志的教育,知道中国共青团是领导青少年的先进组织,是广大青少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对青少年有着深远 ...查看


  • 入团申请书格式500字5篇
  • 本站入团申请书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入团申请书格式500字5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敬爱的学校团支部: 我通过团章的学习,团员同志的教育,知道中国共青团是领导青少年的先进组织,是广大青少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对青少年有着深远而积极的影响,是 ...查看


  • 入团申请书范文500字5篇
  • 本站入团申请书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入团申请书范文500字5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敬爱的学校团支部: 我通过团章的学习,团员同志的教育,知道中国共青团是领导青少年的先进组织,是广大青少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对青少年有着深远而积极的影响,是 ...查看


  • 入团申请书最新范文500字5篇
  • 本站为大家整理的入团申请书最新范文500字5篇 ,供大家参考. 敬爱的学校团支部: 我通过团章的学习,团员同志的教育,知道中国共青团是领导青少年的先进组织,是广大青少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对青少年有着深远而积极的影响,是青少年迈向2 ...查看


  • 最新入团申请书范文500字5篇
  • 以下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新入团申请书范文500字5篇的文章,供大家学习参考! 最新入团申请书范文500字5篇 敬爱的学校团支部: 我通过团章的学习,团员同志的教育,知道中国共青团是领导青少年的先进组织,是广大青少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 ...查看


  • 入团申请书格式范文500字5篇
  • 这篇关于入团申请书格式范文500字5篇,是本站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入团申请书格式范文500字5篇 敬爱的学校团支部: 我通过团章的学习,团员同志的教育,知道中国共青团是领导青少年的先进组织,是广大青少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 ...查看


  • 10月入团申请书范文500字5篇
  • 这篇关于10月入团申请书范文500字5篇,是本站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敬爱的学校团支部: 我通过团章的学习,团员同志的教育,知道中国共青团是领导青少年的先进组织,是广大青少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对青少年有着深远而积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