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案例:
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陈申在签订、履行口头或者书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房屋买卖委某协议的过程中,虚构其拥有相关土地、房产权益或得到权利人授权等事实,或者隐瞒交易真实情况,骗取马某某、周甲、周乙等2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490余万元,用于归还债务、赌博等。2014年4月,被告人陈申逃逸。
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陈申隐瞒个人经营不善、巨额负债的事实,以经营房产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为名借款,许以高利,甚至提供虚假或者无效的担保,骗取周甲、徐长连等3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620余万元,用于还债、赌博等,后逃匿。
法院认为,陈申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所得款项又被用于偿还债务、赌博等损耗性用途,且在无力履行合同义务及偿还资金的情况下逃匿,其行为充分体现了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陈申的行为应分别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论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行为定性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口头或书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共计49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陈申还以借款为名,骗取他人钱款共计620余万元,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亦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二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申
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应该认定为是关联行为的一罪还是数罪。本案中,被告人无论是骗取他人的借款还是通过签订土地流转协议骗取他人的土地款,均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被告人虚构其拥有相关土地、房产权益或得到权利人授权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财产,对此认定为是合同诈骗罪没有异议;通过许诺高利在签订、履行口头或书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取对方钱款后逃匿,借款合同也是合同,应当认定为是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应当认定为是合同诈骗罪,对于犯罪数额累计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案例:
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陈申在签订、履行口头或者书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房屋买卖委某协议的过程中,虚构其拥有相关土地、房产权益或得到权利人授权等事实,或者隐瞒交易真实情况,骗取马某某、周甲、周乙等2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490余万元,用于归还债务、赌博等。2014年4月,被告人陈申逃逸。
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陈申隐瞒个人经营不善、巨额负债的事实,以经营房产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为名借款,许以高利,甚至提供虚假或者无效的担保,骗取周甲、徐长连等3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620余万元,用于还债、赌博等,后逃匿。
法院认为,陈申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所得款项又被用于偿还债务、赌博等损耗性用途,且在无力履行合同义务及偿还资金的情况下逃匿,其行为充分体现了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陈申的行为应分别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论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行为定性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口头或书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共计49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陈申还以借款为名,骗取他人钱款共计620余万元,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亦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二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申
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应该认定为是关联行为的一罪还是数罪。本案中,被告人无论是骗取他人的借款还是通过签订土地流转协议骗取他人的土地款,均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被告人虚构其拥有相关土地、房产权益或得到权利人授权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财产,对此认定为是合同诈骗罪没有异议;通过许诺高利在签订、履行口头或书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取对方钱款后逃匿,借款合同也是合同,应当认定为是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应当认定为是合同诈骗罪,对于犯罪数额累计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