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如果学校或教师在工作中有某些过失,但这些过失不是构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而仅是 发生事故的一种条件,则学校或教师( A.完全不承担 B.几乎不承担 )责任。 C.承担部分 D.承担全部 )承担赔偿责任。2.在学校事故中应负法律责任的学校,如果不具备法人资格,应由( A.校长 B.教师 C.上级主管部门 D.学生本人 )。3.每年的 9 月 10 日定为“教师节”的决定颁布始于( A.1985 年 B.1989 年 C.1993 年D.1995 年4.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表现在法律上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给予解 决,使受损害权益得到补救,即为( A.学校事故 B.法律救济 )。 C.法律责任 D.法律义务5.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及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其侵犯权益的行为,依《教师法》 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是( A.教师申诉制度 B.学生申诉制度 ) 。 C.学校事故 D.法律救济6.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一种______法律责任。 A.行政 B.民事 )。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C.经济 D.刑事7.1980 年,我国颁布了(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C.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8.1986 年颁布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D.学校与政府 ) 。 D.教育基本法律9.以下不属于学校法律关系基本特征的是( A.学校与学生 B.学校与家长C.学校与教师10.在我国的教育法体系中,比部门教育法低一层次的是( A.政府教育规章 B.教育行政法规 C.部门教育规章 ) D.公平11.学校事故就其性质而言,主要适用(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C.过错推定112.教师申诉制度是依据( A. 《义务教育法》)确定的 C.《教育法》 ) C. 《教育法》 D.《教师法》 D.《义务教育实施细则》B.《教师法》13.1995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 A. 《义务教育法》B.《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全部教育法规的“母法” ,颁布于______年。 A.1980 B.1986 C. 1998 D. 199515.最初的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是围绕_____的强制性、免费性和公共性三大主题展开的。 A.职业教育 B.专业教育 ) C.初等教育 D.中等教育16.1986 年,我国颁布了(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二、多项选择题1.承担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 A.行为人已构成行政违法及部分的行政不当 B.行为人须具有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C.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情节 D.符合社会价值取向或者特殊需要 E.行为人必须是故意 2.学校事故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具有的特征是( A.学校或教师侵害了学生合法权益 B.侵害了学生的人身权和物权 C.学校或教师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D.按过错责任追究 E.受害人过错承担与加害人的责任共同分担 3.学生申诉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以对学校和教师侵权行为进行维护。( A.提起申诉的人必须不服处分或学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B.必须针对特定的被申诉人 C.提出申诉事项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等规定受理范围之内 D.在规定的期限内 E.以上说法都对2)。)。)4.学校事故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应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 A.学校或教师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B.学校或教师基于故意而实施的行为 C.侵害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学生的人身权 D.侵害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学生的各种权利 E.必须是学校或教师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5.在法律上,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属于( A.干预与服从 B.责任与义务 C.教育与被教育 D.管理与被管理 E.监护与被监护 ))三、名词解释1.法律责任2.学校事故3.教育国家化4. 学校事故5. 教师申诉制度6. 学生申诉制度37.法律救济四、简答 1.学校事故侵权行为的特征2.我国教育法体系的几个基本层次。3.教师的义务4. 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45. 学校的义务6.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7.学生的法律地位8.学校的权利9.教师的权利510.学生的权利与义务。11.提起学生申诉制度的条件12.学校事故所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的特点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 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CCABA AAABB ABCDC D 二、多选 1.ABC 2.ABC 3.ABC 4.ACE 5.CD三、名词解释 1.法律责任 广义上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必强制履行的各种应尽的义务,同时还包括由6于实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应当具体承担的强制履行的义务。 狭义的法律责任则专指后一种情况,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2.学校事故 学校事故就其产生而言,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意外事故,这类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由于 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两一类学校事故是过错事故,这类事故通常是 指由一方当事人(学校)教师)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 件。 3.教育国家化 把教育纳入国家活动之中,用行政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制,用法律的手段确立义务性的国民 教育制度,这一趋势在教育史上被称作教育的国家化。 4. 学校事故 学校事故就其产生而言,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意外事故,这类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由于 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两一类学校事故是过错事故,这类事故通常是 指由一方当事人(学校)教师)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 件。 5.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 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6.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 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 7.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自 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 经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包括物权和人身权。四、简答题1、(1)学校或教师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因为侵权行为必须是行为人通过自己实施的作为 或不作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无实施的行为,或者只有行为而无损害都不构成侵 权行为。 (2)侵害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学生的人身权,因为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不是一般的权利,而是绝对7权利,即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需经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包括物权和 人身权。 (3)必须是学校或教师基础过错而实施的行为,因为过错是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在过错的 概念中,不仅包括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的不正当性和应受谴责性,而且也包括了客观行为的 违法性。 2.我国教育法体系的几个基本层次。 教育法位于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它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我 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任务、基本法律原则和基本教育制度等。教育法是全部教育法规 的“母法”是,是协调教育部门内部以及教育部门与其他社会部门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 是制定教育部门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 部门教育法位于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二个层次,主要调整各个教育部门的内外部关系。根据 规范内容的不同以及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实际需要,大致由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 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经费法 6 个部门组成,每一部门由全国人民大表大会或其 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位于教育法体系的第三层次。主要是为实施教育法和各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此外,属于较为具体的问题,教育法或单行法未予规范的问题,也可由行政法规来加 以规定。属于这一层次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它应是我国教育法的主体。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教育行政规章位于教育法体系的第四层次,它不仅数量 多,而且规定的也最为具体、详细。 3.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 教学工作任务; ( 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与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 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 (4)爱护关心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成长 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84. 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在其活动时,根据条件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具有两种主体资格。 当其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取得行政上的权利和承担行政上的义务时,它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 体;当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时,它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5. 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6.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 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根据 1993 年 10 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的《教师法》第三条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 “承担教书育人,培养 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 这一规定首次从法律上确认了教师职 业的专业性。 7.学生的法律地位 首先,作为社会中的一名成员,学生的身份是一名公家公民,其地位由我国《宪法》 、 《民法》 及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所确认;其次,作为学校这个特定环境中的一员,学生具有不同于 一般国家公民的地位,其地位由我国《教育法》 、 《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 规所确认,这种地位体现了学生作为“受教育者”这一角色的本质特征;再次,对于所有未 满 18 周岁的学生而言,因其具有“未成年人”这一特殊身份,因而还具有不同于已满 18 周 岁的学生的法律地位,他们的这一地位已由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等法律、法规或相关的条款所确认。 8.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工作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9(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队,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 会和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10.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1.提起学生申诉制度的条件 首先,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不服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生本人,如果学 生年龄较小,可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 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被申诉人,包括做出不利处分的学校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教 师。10再次,提出申诉的事项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受理范围之内。 最后,提出申诉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12.学校事故所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的特点 (1)是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从性质上说可分为两种,即法定义 务和当事人依法自行约定的义务。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违反依法自行约定的义务, 则构成违约责任。学校事故显然属于前者。 (2)以侵权行为为前提的责任。侵权责任产生的法律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就谈不 上承担侵权责任。 (3)具有强制性。侵权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它区别于职业责任、教育责任、成人责任等 的特点就在于具有强制性。 (4)责任形式是财产责任。由于学校事故给学生的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学校或教师需 要以自己的财产来对其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因此学校事故的责任形式是财产责 任。11
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如果学校或教师在工作中有某些过失,但这些过失不是构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而仅是 发生事故的一种条件,则学校或教师( A.完全不承担 B.几乎不承担 )责任。 C.承担部分 D.承担全部 )承担赔偿责任。2.在学校事故中应负法律责任的学校,如果不具备法人资格,应由( A.校长 B.教师 C.上级主管部门 D.学生本人 )。3.每年的 9 月 10 日定为“教师节”的决定颁布始于( A.1985 年 B.1989 年 C.1993 年D.1995 年4.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表现在法律上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给予解 决,使受损害权益得到补救,即为( A.学校事故 B.法律救济 )。 C.法律责任 D.法律义务5.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及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其侵犯权益的行为,依《教师法》 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是( A.教师申诉制度 B.学生申诉制度 ) 。 C.学校事故 D.法律救济6.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一种______法律责任。 A.行政 B.民事 )。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C.经济 D.刑事7.1980 年,我国颁布了(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C.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8.1986 年颁布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D.学校与政府 ) 。 D.教育基本法律9.以下不属于学校法律关系基本特征的是( A.学校与学生 B.学校与家长C.学校与教师10.在我国的教育法体系中,比部门教育法低一层次的是( A.政府教育规章 B.教育行政法规 C.部门教育规章 ) D.公平11.学校事故就其性质而言,主要适用(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C.过错推定112.教师申诉制度是依据( A. 《义务教育法》)确定的 C.《教育法》 ) C. 《教育法》 D.《教师法》 D.《义务教育实施细则》B.《教师法》13.1995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 A. 《义务教育法》B.《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全部教育法规的“母法” ,颁布于______年。 A.1980 B.1986 C. 1998 D. 199515.最初的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是围绕_____的强制性、免费性和公共性三大主题展开的。 A.职业教育 B.专业教育 ) C.初等教育 D.中等教育16.1986 年,我国颁布了(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二、多项选择题1.承担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 A.行为人已构成行政违法及部分的行政不当 B.行为人须具有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C.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情节 D.符合社会价值取向或者特殊需要 E.行为人必须是故意 2.学校事故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具有的特征是( A.学校或教师侵害了学生合法权益 B.侵害了学生的人身权和物权 C.学校或教师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D.按过错责任追究 E.受害人过错承担与加害人的责任共同分担 3.学生申诉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以对学校和教师侵权行为进行维护。( A.提起申诉的人必须不服处分或学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B.必须针对特定的被申诉人 C.提出申诉事项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等规定受理范围之内 D.在规定的期限内 E.以上说法都对2)。)。)4.学校事故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应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 A.学校或教师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B.学校或教师基于故意而实施的行为 C.侵害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学生的人身权 D.侵害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学生的各种权利 E.必须是学校或教师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5.在法律上,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属于( A.干预与服从 B.责任与义务 C.教育与被教育 D.管理与被管理 E.监护与被监护 ))三、名词解释1.法律责任2.学校事故3.教育国家化4. 学校事故5. 教师申诉制度6. 学生申诉制度37.法律救济四、简答 1.学校事故侵权行为的特征2.我国教育法体系的几个基本层次。3.教师的义务4. 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45. 学校的义务6.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7.学生的法律地位8.学校的权利9.教师的权利510.学生的权利与义务。11.提起学生申诉制度的条件12.学校事故所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的特点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 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CCABA AAABB ABCDC D 二、多选 1.ABC 2.ABC 3.ABC 4.ACE 5.CD三、名词解释 1.法律责任 广义上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必强制履行的各种应尽的义务,同时还包括由6于实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应当具体承担的强制履行的义务。 狭义的法律责任则专指后一种情况,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2.学校事故 学校事故就其产生而言,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意外事故,这类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由于 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两一类学校事故是过错事故,这类事故通常是 指由一方当事人(学校)教师)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 件。 3.教育国家化 把教育纳入国家活动之中,用行政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制,用法律的手段确立义务性的国民 教育制度,这一趋势在教育史上被称作教育的国家化。 4. 学校事故 学校事故就其产生而言,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意外事故,这类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由于 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两一类学校事故是过错事故,这类事故通常是 指由一方当事人(学校)教师)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 件。 5.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 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6.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 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 7.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自 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 经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包括物权和人身权。四、简答题1、(1)学校或教师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因为侵权行为必须是行为人通过自己实施的作为 或不作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无实施的行为,或者只有行为而无损害都不构成侵 权行为。 (2)侵害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学生的人身权,因为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不是一般的权利,而是绝对7权利,即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需经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包括物权和 人身权。 (3)必须是学校或教师基础过错而实施的行为,因为过错是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在过错的 概念中,不仅包括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的不正当性和应受谴责性,而且也包括了客观行为的 违法性。 2.我国教育法体系的几个基本层次。 教育法位于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它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我 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任务、基本法律原则和基本教育制度等。教育法是全部教育法规 的“母法”是,是协调教育部门内部以及教育部门与其他社会部门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 是制定教育部门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 部门教育法位于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二个层次,主要调整各个教育部门的内外部关系。根据 规范内容的不同以及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实际需要,大致由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 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经费法 6 个部门组成,每一部门由全国人民大表大会或其 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位于教育法体系的第三层次。主要是为实施教育法和各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此外,属于较为具体的问题,教育法或单行法未予规范的问题,也可由行政法规来加 以规定。属于这一层次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它应是我国教育法的主体。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教育行政规章位于教育法体系的第四层次,它不仅数量 多,而且规定的也最为具体、详细。 3.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 教学工作任务; ( 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与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 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 (4)爱护关心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成长 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84. 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在其活动时,根据条件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具有两种主体资格。 当其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取得行政上的权利和承担行政上的义务时,它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 体;当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时,它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5. 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6.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 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根据 1993 年 10 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的《教师法》第三条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 “承担教书育人,培养 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 这一规定首次从法律上确认了教师职 业的专业性。 7.学生的法律地位 首先,作为社会中的一名成员,学生的身份是一名公家公民,其地位由我国《宪法》 、 《民法》 及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所确认;其次,作为学校这个特定环境中的一员,学生具有不同于 一般国家公民的地位,其地位由我国《教育法》 、 《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 规所确认,这种地位体现了学生作为“受教育者”这一角色的本质特征;再次,对于所有未 满 18 周岁的学生而言,因其具有“未成年人”这一特殊身份,因而还具有不同于已满 18 周 岁的学生的法律地位,他们的这一地位已由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等法律、法规或相关的条款所确认。 8.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工作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9(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队,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 会和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10.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1.提起学生申诉制度的条件 首先,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不服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生本人,如果学 生年龄较小,可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 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被申诉人,包括做出不利处分的学校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教 师。10再次,提出申诉的事项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受理范围之内。 最后,提出申诉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12.学校事故所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的特点 (1)是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从性质上说可分为两种,即法定义 务和当事人依法自行约定的义务。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违反依法自行约定的义务, 则构成违约责任。学校事故显然属于前者。 (2)以侵权行为为前提的责任。侵权责任产生的法律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就谈不 上承担侵权责任。 (3)具有强制性。侵权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它区别于职业责任、教育责任、成人责任等 的特点就在于具有强制性。 (4)责任形式是财产责任。由于学校事故给学生的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学校或教师需 要以自己的财产来对其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因此学校事故的责任形式是财产责 任。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