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实施后的见解1

关于新交通法第六条颁布后的见解

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核心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目的是使交通参与人了解、熟悉、遵守交通法规。但该法条只规定了政府机关、学校、媒体、企事业单位等有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对其履行义务的标准、不履行义务、领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机制则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方法、措施、经费等问题也无相关规定予以落实,使得该法条的执行存在相当大的问题。为此,政府首先应建立健全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应的配套的法规,并使之有针对性,操作性强,有推动力和监督落实机制。其次,应有重点、有步骤、有长远规划地进行设想,采用合适的、多样化的宣传教育方法和措施,实现高效、快捷的结果,从而最终达到目的。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问题;缺失原因;解决办法

我国人口众多,法制基础不深,交通参与者长期养成不遵守交通法规的习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滞后于道路交通的发展。全民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文明程度、驾驶员职业道德、驾驶作风、广大交通参与人的法制意识、道德观念和社会公德还远远不能适应现代交通的要求。因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迫切性和艰难性可见一斑。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在第六条分五款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充分地体现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然而,在该法条的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不少问题,为此,我将之提出来,以和大家共同探讨和商榷。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实施后的问题

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实施以来,时间已超过了一年,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却远没有达到要求。

1. 城市中的宣传教育不容乐观。我们在省城的一些大学和政府机关了解到,很多单位和个人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教育学习,甚至一些高级知识分子、国家公务员对宣传教育不够热衷。用他们的话说:“国家每出台一部法都要安排教育学习,现在国家出台这么多法,都很重要,都要学习,我们工作也有难处”。有的部门领导认为“交通法规的学习主要是驾驶员的事,个人的事,言下之意,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

2. 乡村宣传教育薄弱。最近,我们在一些县、乡、村调研发现,有些村还不知道国家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乡的中学没有进行安全法的学习和进行专题讲座,也没有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内容编入教材,乡、镇政府没有进行有效的宣传,原因是缺人、缺资金。县政府机关和部门宣传重视的力度也不够,宣传教育浮于表面,只有出了交通事故整顿时一下,不出事则不闻不问。对乡、村的宣传教育没有计划和安排,有的部门既没有宣传又没有教育。媒体宣传也少,也不全面等等。

3. 对行人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如南昌晚报于2004年10月24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一周年作的调研,文章题为“九成行人不知走路要守法”,该文谈到在80位接受调查的行人中,75位不知走路要守法。

4. 对未成年人的宣传教育缺乏。全国智能交通技术培训网络-北京中心,中国西班牙交通发展中心(CSETI)主办的首届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论坛(中西论坛)有的专家对学校交通安全教育方面谈到,我国小学虽设立思想品德课,但交通安全教育仅占其中很小一部分,且师资力量匮乏,也不作为考试课程。中学和大学基本上不设立交通安全课,只是偶尔请交通警察到学校给学生们讲讲法规。

5. 对驾驶员的继续教育缺失。我国驾驶员仅在考驾驶执照时系统地学习交通法规,此后很少学习。同时,还不排除有些地方花钱买照的驾驶员根本就未系统接受法律学习的情况发生。

目前这种宣传教育的状况如何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如何使道路交通秩序有明显的改观?交通事故发生率、死亡率居高的势头如何降低?这种情况着实令人担忧。

我认为,要改变这种局面,首先应从法规建设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上找原因。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实施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在实施中缺失的问题较多。首先,法条本身没有规定较为具体的实施办法。如法规一款中的各级人民政府都有宣传安全法的义务,然而哪一级政府都不能很好的履行职能。原因是法规没有确立哪一级政府部门为重点做这项工作,责任应落实到哪个具体部门或人,怎样才更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实施。其次,相关配套的措施和办法出台甚少。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第6条的内容没有做任何规定,其他相关的配套法规和办法也没有涉及这方面内容;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

程序规定》等亦不例外。最后,一些地方性规章也未对此作出相关规定。如:某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标准规定》等,这些法规都未对第六条作任何规定,使法的第六条实施缺乏措施上的保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实施过程中缺乏一种督促和落实的机制。法规第六条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没有正面提到由哪个单位主管。如法规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按其内容分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时还要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交通宣传教育应是全社会的事,只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唱主角,要把这项工作做好,显然是非常困难的,也达不到最佳、最好的效果。其主要原因在于法规赋予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制不健全。交通管理部门只是政府公安机关的一个部门,这样一个部门来领导政府各部门和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显然力单势薄,难以收到好的效果。日本的交通管理机制就值得借鉴。如日本《交通安全对策基本法》规定国家和政府对交通环境、交通安全教育、车辆管理、交通秩序、紧急救助、损害赔偿以及科学技术等的政策,建立中央和地方的交通安全对策委员会体制,中央交通安全对策委员会设在总理府,主任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从而全面有计划地促进交通安全建设。日本正是通过建立这样一种机制,使相关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有义务而无法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既是统一的,又是对立的。其统一面是为公安交通宣传教育尽责任、尽义务,而未尽义务就要追查责任,无责任会导致法规实施的搁浅。如前所示的法规实施后存在问题,其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完善责任,体现法律完整性。法规是执法的依据,法规中或者实施细则应体现出奖惩的内容和条款,以便遵照执行或依此制定相应办法和措施。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没有确定实施的重点和方法。如何使法规的实施快捷、有效地落到实处,法规要有实施的细则,细则也要有重点和方法,以达到治标治本之目的。例如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以学校为重点,这是长治的计划,也是基础工作。因为从心理学的角度看,意识和习惯形成的最佳时期是幼儿和少儿时期。因此,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应以幼儿和少年儿童为重点,加强幼儿园和中小学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不出几年,受过良好教育的新一代,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效果就会体现出来。另外,法规应明确以社区、乡、镇为重点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政府部门,这也是法规实施突出重点的一种方法。因为城市社区的宣传教育作用是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法比拟的。如无业游民、失学少年等,任何单位和部门都没有它管辖全面。它和交通参与者接触最直接,它来承担这项工作比较好。约占我国人口80%的广大的乡村,其道路交通法规知识最贫乏,宣传教育的面宽任务重,只有充分发挥乡、镇村民组的作用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五)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建设速度与发达国家法规比较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道路交通教育方面的法规。比如我国和日本有汽车记载同是1901年,而日本1960年6月25日公布实施的《道路交通法》(是日本国家道路交通管理具有代表性的龙头法)与我国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相似,相比之下我国落后40多年。从车辆增速和交通事故死亡率居高状况论法规发展,60年代的日本经济飞速发展,车辆倍增,交通事故不断上升(日本汽车产量从1961年到1968年,8年中为世界第五位上升到第二位),1966年日本政府开始制订和实施交通安全综合计划,仅十几年时间,日本的交通法规出台近10部,其中有2部是宣传教育方面的,交通事故由1970年的最高峰(死亡16765人)下降到1979年的最低点(死亡8466人)。目前,我国与60年代的日本交通状况基本相似。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迅速发展,近十几年车辆猛增,交通事故由1986年死亡5万人到2003年死亡人数超10万人,法规的建设远没有跟上形势的发展,这是否是我国交通事故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呢?至少我国建国50多年,才出台一部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但这部法只有第六条是交通安全教育的。有关专家指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缺失严重会导致道路交通事故不断上升。从日本的法规建设来看,还说明了一个问题,即经济发展带动了法规的建设,反之法规又为经济建设服务。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存在问题较多,必将影响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四、如何改变当前的局面

(一)国家应尽快出台专门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如制定《交通安全教则》等。宣传教育法规应尽量完善、具体,部门和地方法规应配套,在我国形成一整套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法规体系。交通安全教育法规应具有依据和动力的职能,不能使交通安全教育法规只有书本文字而无实际行动。如果法规不完善,宣传教育一定会因法规无规定而失去依据和重要性,而操作依据不完善则必将失去动力性和延续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都有完善的、操作性、针对性强的交通教育法规。如日本交通法规体系中有《交通法教则》、《交通安全教育指针》等。在美国,政府设则有全国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公民进行安全教育,其中关于交通知识的教育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特别是中小学生,已纳入必修课。他们根据不同的年龄层次,进行不同的交通知识教育。经过多年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于违章的教育是又一个重要方面。在很多地区,都成立了专门的交通违章教育学校,作为交通执法中的一种辅助手段。教育的对象是违章者或造成事故的违章者,其中,一部分人是自愿参加的,这部分人认为自己缺乏交通法规知识,故报名参加学习。另一部分人则是强制的,由于违章次数多而规定必须接受教育的。这些经验在制定法规时值得借鉴。为了尽快改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严重滞后局面。出台完善具体、操作性强、针对性强、监督机构建全的交通教育法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要求,也

是造就一个文明、安全交通大国的要求。

(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要应以政府为主导,各级主要领导负责制。由于我国近几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位居世界第一,从1986年至2003年事故发生次数和事故死亡人数年均增长率的比较(1986年事故发生次数29万起,2003年事故发生次数57万起,年均增长率4.9%;1986年事故死亡人数5万人,2003年事故死亡人数10.4万人,年均增长率5.2%)可知,我国的交通事故发生次数和事故死亡人数一直呈上升趋势。2003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相当一个中等县城的人口,经济损失33.7亿元。如果建一所希望小学需20万元,那么2003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建16600所希望小学。2004年国务院为整治道路交通,确定各省、市一年内有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或一年内有三次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的交通事故,省、市的主要领导要向国务院作检查。交通问题已经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主要领导挂帅,在我国现行体制也成功解决了一些难题,如计划生育工作,国家也有计生法,但不能低估各级一把手负责制,其执行法律的声势和氛围非常大和浓,很快在全国形成全民的行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如能像计划生育工作一样,几年后全民交通意识和交通习惯就能形成和养成。交通安全教育以政府为主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各级、各部门都能得到重视,也能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防止扯皮和走过堂。

(三)确立媒体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主渠道。媒体宣传的深度、广度和保持宣传的长期性是其他宣传机构无法比拟的。媒体不间断的、形式多样的宣传,唤醒人们对遵守交通法规重要性的认识。以应对当前宣传教育缺失所造成的人们交通意识淡薄的局面。媒体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提高全民的交通意识,特别是提高城市人员的交通意识意义重大。宣传教育的目的是要提高全民交通意识,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习惯,达到人、车、路理想的交通状态。人走人行道、斑马线,车人物流秩序井然。这样我国的城乡交通面貌和形象就能改观和提高,也能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还能减少交通事故降低经济损失。交通秩序好与差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结果,以一个大城市的交叉路口交通状况为例:交叉路口有条不紊的交通状况,体现了交通参与者良好的交通素质,对中华民族的形象是无声的提高,给人一种宽心、舒畅、城市交通美的感觉,安全的感觉。城市的交通秩序差,体现的是中国人的交通素质差,直接影响经济建设和国家的形象,给人一种烦躁、惧怕、不安全的感觉。因此,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四)如何使城市社区、乡镇更好地履行职能。对于城市社区,一是健全宣传教育的实施机制。社区要有专门负责宣传法规的人员,责任到人、到户,既要有人管事,又要有人做事。政府主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部门要经常督促、检查社区履行职能的工作。二是政府加强社区力量,如增加人员或经费,为社区培训宣传人员,职能部门要关心、支持社区的工作,为社区解难。三是将社区连成网,互通经验,真正使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覆盖率达到百分之百。四是社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可利用因素。根据我们调研的情况,两种情形有利于宣传的开展,有很多人愿意当义务宣传员,特别是一些离退休老同志,调动好他们的积极因素有利于工作开展。其次可以利用学校,借助学生的力量作宣传。对于乡、镇村民组的宣传教育工作,主管部门要给乡、镇配备专职宣传人员或培训乡镇宣传骨干,划拨一定的宣传经费。以经常褒扬先进,鞭策后进的办法,对于履行法律义务工作积极的个人和单位要弘扬、奖励,重用。对宣传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一定的惩罚。同时上级机关、部门应派宣传队或宣传员下乡作宣传指导。媒体制作易懂易记交通宣传画或节目等。方式、方法多种多样,使乡、镇村民的交通意识在短时间内得到提高。

(五)虽然法规没有正面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交通宣传教育的落实部门,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学好、领会好法规,做宣传的表率是应当的。法规未规定的,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为当地政府制定规章、办法当好参谋,给法规补园。工作中要严格执法,严格执法是宣传教育的一种方式,如目前城市行人不走人行道、斑马线,有的是明知故犯,其原因是没有处罚或处罚不严所置。严格执法是无形的教育,强制养成遵守交通法规的习惯,是对违章者的爱护和关心。上海市交警部门在考察法、德两国的启示中提出强化交通执法管理,提高严重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真正形成“不敢为”、“不愿为”、“不想为”的良好氛围。这种举措要广泛宣传,人人知晓。《道路交通安全法》要人人知晓,需要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加强交通安全宣传队伍建设,在法规宣传教育缺失时起到一定的补缺的作用。

交通安全系万家。人人都应关心道路交通法规建设,并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只有这样, 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幸福安全,保障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① 作者hibhib5708-------2005年。

关于新交通法第六条颁布后的见解

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核心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目的是使交通参与人了解、熟悉、遵守交通法规。但该法条只规定了政府机关、学校、媒体、企事业单位等有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对其履行义务的标准、不履行义务、领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机制则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方法、措施、经费等问题也无相关规定予以落实,使得该法条的执行存在相当大的问题。为此,政府首先应建立健全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应的配套的法规,并使之有针对性,操作性强,有推动力和监督落实机制。其次,应有重点、有步骤、有长远规划地进行设想,采用合适的、多样化的宣传教育方法和措施,实现高效、快捷的结果,从而最终达到目的。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问题;缺失原因;解决办法

我国人口众多,法制基础不深,交通参与者长期养成不遵守交通法规的习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滞后于道路交通的发展。全民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文明程度、驾驶员职业道德、驾驶作风、广大交通参与人的法制意识、道德观念和社会公德还远远不能适应现代交通的要求。因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迫切性和艰难性可见一斑。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在第六条分五款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充分地体现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然而,在该法条的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不少问题,为此,我将之提出来,以和大家共同探讨和商榷。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实施后的问题

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实施以来,时间已超过了一年,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却远没有达到要求。

1. 城市中的宣传教育不容乐观。我们在省城的一些大学和政府机关了解到,很多单位和个人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教育学习,甚至一些高级知识分子、国家公务员对宣传教育不够热衷。用他们的话说:“国家每出台一部法都要安排教育学习,现在国家出台这么多法,都很重要,都要学习,我们工作也有难处”。有的部门领导认为“交通法规的学习主要是驾驶员的事,个人的事,言下之意,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

2. 乡村宣传教育薄弱。最近,我们在一些县、乡、村调研发现,有些村还不知道国家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乡的中学没有进行安全法的学习和进行专题讲座,也没有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内容编入教材,乡、镇政府没有进行有效的宣传,原因是缺人、缺资金。县政府机关和部门宣传重视的力度也不够,宣传教育浮于表面,只有出了交通事故整顿时一下,不出事则不闻不问。对乡、村的宣传教育没有计划和安排,有的部门既没有宣传又没有教育。媒体宣传也少,也不全面等等。

3. 对行人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如南昌晚报于2004年10月24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一周年作的调研,文章题为“九成行人不知走路要守法”,该文谈到在80位接受调查的行人中,75位不知走路要守法。

4. 对未成年人的宣传教育缺乏。全国智能交通技术培训网络-北京中心,中国西班牙交通发展中心(CSETI)主办的首届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论坛(中西论坛)有的专家对学校交通安全教育方面谈到,我国小学虽设立思想品德课,但交通安全教育仅占其中很小一部分,且师资力量匮乏,也不作为考试课程。中学和大学基本上不设立交通安全课,只是偶尔请交通警察到学校给学生们讲讲法规。

5. 对驾驶员的继续教育缺失。我国驾驶员仅在考驾驶执照时系统地学习交通法规,此后很少学习。同时,还不排除有些地方花钱买照的驾驶员根本就未系统接受法律学习的情况发生。

目前这种宣传教育的状况如何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如何使道路交通秩序有明显的改观?交通事故发生率、死亡率居高的势头如何降低?这种情况着实令人担忧。

我认为,要改变这种局面,首先应从法规建设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上找原因。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实施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在实施中缺失的问题较多。首先,法条本身没有规定较为具体的实施办法。如法规一款中的各级人民政府都有宣传安全法的义务,然而哪一级政府都不能很好的履行职能。原因是法规没有确立哪一级政府部门为重点做这项工作,责任应落实到哪个具体部门或人,怎样才更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实施。其次,相关配套的措施和办法出台甚少。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第6条的内容没有做任何规定,其他相关的配套法规和办法也没有涉及这方面内容;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

程序规定》等亦不例外。最后,一些地方性规章也未对此作出相关规定。如:某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标准规定》等,这些法规都未对第六条作任何规定,使法的第六条实施缺乏措施上的保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实施过程中缺乏一种督促和落实的机制。法规第六条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没有正面提到由哪个单位主管。如法规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按其内容分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时还要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交通宣传教育应是全社会的事,只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唱主角,要把这项工作做好,显然是非常困难的,也达不到最佳、最好的效果。其主要原因在于法规赋予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制不健全。交通管理部门只是政府公安机关的一个部门,这样一个部门来领导政府各部门和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显然力单势薄,难以收到好的效果。日本的交通管理机制就值得借鉴。如日本《交通安全对策基本法》规定国家和政府对交通环境、交通安全教育、车辆管理、交通秩序、紧急救助、损害赔偿以及科学技术等的政策,建立中央和地方的交通安全对策委员会体制,中央交通安全对策委员会设在总理府,主任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从而全面有计划地促进交通安全建设。日本正是通过建立这样一种机制,使相关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有义务而无法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既是统一的,又是对立的。其统一面是为公安交通宣传教育尽责任、尽义务,而未尽义务就要追查责任,无责任会导致法规实施的搁浅。如前所示的法规实施后存在问题,其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完善责任,体现法律完整性。法规是执法的依据,法规中或者实施细则应体现出奖惩的内容和条款,以便遵照执行或依此制定相应办法和措施。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没有确定实施的重点和方法。如何使法规的实施快捷、有效地落到实处,法规要有实施的细则,细则也要有重点和方法,以达到治标治本之目的。例如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以学校为重点,这是长治的计划,也是基础工作。因为从心理学的角度看,意识和习惯形成的最佳时期是幼儿和少儿时期。因此,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应以幼儿和少年儿童为重点,加强幼儿园和中小学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不出几年,受过良好教育的新一代,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效果就会体现出来。另外,法规应明确以社区、乡、镇为重点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政府部门,这也是法规实施突出重点的一种方法。因为城市社区的宣传教育作用是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法比拟的。如无业游民、失学少年等,任何单位和部门都没有它管辖全面。它和交通参与者接触最直接,它来承担这项工作比较好。约占我国人口80%的广大的乡村,其道路交通法规知识最贫乏,宣传教育的面宽任务重,只有充分发挥乡、镇村民组的作用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五)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建设速度与发达国家法规比较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道路交通教育方面的法规。比如我国和日本有汽车记载同是1901年,而日本1960年6月25日公布实施的《道路交通法》(是日本国家道路交通管理具有代表性的龙头法)与我国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相似,相比之下我国落后40多年。从车辆增速和交通事故死亡率居高状况论法规发展,60年代的日本经济飞速发展,车辆倍增,交通事故不断上升(日本汽车产量从1961年到1968年,8年中为世界第五位上升到第二位),1966年日本政府开始制订和实施交通安全综合计划,仅十几年时间,日本的交通法规出台近10部,其中有2部是宣传教育方面的,交通事故由1970年的最高峰(死亡16765人)下降到1979年的最低点(死亡8466人)。目前,我国与60年代的日本交通状况基本相似。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迅速发展,近十几年车辆猛增,交通事故由1986年死亡5万人到2003年死亡人数超10万人,法规的建设远没有跟上形势的发展,这是否是我国交通事故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呢?至少我国建国50多年,才出台一部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但这部法只有第六条是交通安全教育的。有关专家指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缺失严重会导致道路交通事故不断上升。从日本的法规建设来看,还说明了一个问题,即经济发展带动了法规的建设,反之法规又为经济建设服务。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存在问题较多,必将影响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四、如何改变当前的局面

(一)国家应尽快出台专门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如制定《交通安全教则》等。宣传教育法规应尽量完善、具体,部门和地方法规应配套,在我国形成一整套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法规体系。交通安全教育法规应具有依据和动力的职能,不能使交通安全教育法规只有书本文字而无实际行动。如果法规不完善,宣传教育一定会因法规无规定而失去依据和重要性,而操作依据不完善则必将失去动力性和延续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都有完善的、操作性、针对性强的交通教育法规。如日本交通法规体系中有《交通法教则》、《交通安全教育指针》等。在美国,政府设则有全国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公民进行安全教育,其中关于交通知识的教育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特别是中小学生,已纳入必修课。他们根据不同的年龄层次,进行不同的交通知识教育。经过多年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于违章的教育是又一个重要方面。在很多地区,都成立了专门的交通违章教育学校,作为交通执法中的一种辅助手段。教育的对象是违章者或造成事故的违章者,其中,一部分人是自愿参加的,这部分人认为自己缺乏交通法规知识,故报名参加学习。另一部分人则是强制的,由于违章次数多而规定必须接受教育的。这些经验在制定法规时值得借鉴。为了尽快改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严重滞后局面。出台完善具体、操作性强、针对性强、监督机构建全的交通教育法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要求,也

是造就一个文明、安全交通大国的要求。

(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要应以政府为主导,各级主要领导负责制。由于我国近几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位居世界第一,从1986年至2003年事故发生次数和事故死亡人数年均增长率的比较(1986年事故发生次数29万起,2003年事故发生次数57万起,年均增长率4.9%;1986年事故死亡人数5万人,2003年事故死亡人数10.4万人,年均增长率5.2%)可知,我国的交通事故发生次数和事故死亡人数一直呈上升趋势。2003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相当一个中等县城的人口,经济损失33.7亿元。如果建一所希望小学需20万元,那么2003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建16600所希望小学。2004年国务院为整治道路交通,确定各省、市一年内有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或一年内有三次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的交通事故,省、市的主要领导要向国务院作检查。交通问题已经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主要领导挂帅,在我国现行体制也成功解决了一些难题,如计划生育工作,国家也有计生法,但不能低估各级一把手负责制,其执行法律的声势和氛围非常大和浓,很快在全国形成全民的行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如能像计划生育工作一样,几年后全民交通意识和交通习惯就能形成和养成。交通安全教育以政府为主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各级、各部门都能得到重视,也能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防止扯皮和走过堂。

(三)确立媒体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主渠道。媒体宣传的深度、广度和保持宣传的长期性是其他宣传机构无法比拟的。媒体不间断的、形式多样的宣传,唤醒人们对遵守交通法规重要性的认识。以应对当前宣传教育缺失所造成的人们交通意识淡薄的局面。媒体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提高全民的交通意识,特别是提高城市人员的交通意识意义重大。宣传教育的目的是要提高全民交通意识,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习惯,达到人、车、路理想的交通状态。人走人行道、斑马线,车人物流秩序井然。这样我国的城乡交通面貌和形象就能改观和提高,也能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还能减少交通事故降低经济损失。交通秩序好与差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结果,以一个大城市的交叉路口交通状况为例:交叉路口有条不紊的交通状况,体现了交通参与者良好的交通素质,对中华民族的形象是无声的提高,给人一种宽心、舒畅、城市交通美的感觉,安全的感觉。城市的交通秩序差,体现的是中国人的交通素质差,直接影响经济建设和国家的形象,给人一种烦躁、惧怕、不安全的感觉。因此,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四)如何使城市社区、乡镇更好地履行职能。对于城市社区,一是健全宣传教育的实施机制。社区要有专门负责宣传法规的人员,责任到人、到户,既要有人管事,又要有人做事。政府主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部门要经常督促、检查社区履行职能的工作。二是政府加强社区力量,如增加人员或经费,为社区培训宣传人员,职能部门要关心、支持社区的工作,为社区解难。三是将社区连成网,互通经验,真正使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覆盖率达到百分之百。四是社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可利用因素。根据我们调研的情况,两种情形有利于宣传的开展,有很多人愿意当义务宣传员,特别是一些离退休老同志,调动好他们的积极因素有利于工作开展。其次可以利用学校,借助学生的力量作宣传。对于乡、镇村民组的宣传教育工作,主管部门要给乡、镇配备专职宣传人员或培训乡镇宣传骨干,划拨一定的宣传经费。以经常褒扬先进,鞭策后进的办法,对于履行法律义务工作积极的个人和单位要弘扬、奖励,重用。对宣传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一定的惩罚。同时上级机关、部门应派宣传队或宣传员下乡作宣传指导。媒体制作易懂易记交通宣传画或节目等。方式、方法多种多样,使乡、镇村民的交通意识在短时间内得到提高。

(五)虽然法规没有正面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交通宣传教育的落实部门,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学好、领会好法规,做宣传的表率是应当的。法规未规定的,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为当地政府制定规章、办法当好参谋,给法规补园。工作中要严格执法,严格执法是宣传教育的一种方式,如目前城市行人不走人行道、斑马线,有的是明知故犯,其原因是没有处罚或处罚不严所置。严格执法是无形的教育,强制养成遵守交通法规的习惯,是对违章者的爱护和关心。上海市交警部门在考察法、德两国的启示中提出强化交通执法管理,提高严重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真正形成“不敢为”、“不愿为”、“不想为”的良好氛围。这种举措要广泛宣传,人人知晓。《道路交通安全法》要人人知晓,需要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加强交通安全宣传队伍建设,在法规宣传教育缺失时起到一定的补缺的作用。

交通安全系万家。人人都应关心道路交通法规建设,并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只有这样, 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幸福安全,保障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① 作者hibhib5708-------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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