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关于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全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副书记按照分工协助学校党委书记工作。 - 1 -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按照工作分工协助校长独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不分管具体工作。

第七条 学校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章 党 委

第八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学校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每年召开1次党的代表大会。

第九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 2 -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 - 3 -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是:

(一)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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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党建工作的重大问题。就一个时期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作出部署。

(三)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涉及全校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学校附属或下属单位的重要改革方案。

2.学校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编制以及学校基本能力建设、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文化建设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3.校党委向党代会提交的工作报告、校长向教代会提交的工作报告以及学校年度工作部署安排等重大事项。

4.机构编制设臵与调整,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各类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及工作规程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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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涉及全校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的事项,涉及全校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重要工作部署。

6.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与调整等重大问题,以及重要规章制度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 审定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经济分配政策等;预算外单项经费10万元以上。

8. 学校与国际、国内单位的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包括重大科技合作与交流、合作办学、校外投资、出国(境)组团与干部出国(境)等。

(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加强、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五)审议通过学校工作的重要决议、决定、请示、报告及有关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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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制定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政策;对学校管理的干部的选拔、考核、任免、监督和奖惩;确定后备干部人选。

(七)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年度进人计划;高层次人才招聘、引进、培养及人事调动;推荐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获奖对象(集体或个人)。

(八)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人选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的人选。

(九)纪检、统战、老干部工作和群众团体的重大问题。

(十)其他需党委会讨论的问题。

第三章 校 长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臵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 7 -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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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是:

(一)报请学校党委决定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工作意见和方案。

(二)学校行政贯彻上级和党委的重要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以及制定学校行政年度工作计划。

(三)学校教学、科研、财务、人事、学生、基建、后勤等行政管理工作的主要问题。

(四)学科、专业的设臵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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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度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与措施。

(六)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臵方案,审定学校行政非常设机构的设臵。

(七)拟订和执行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学校预算内50万元以上单项经费的使用,预算外5—10万元单项经费的使用。

(八)制定学校的具体规章制度,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奖惩及行政处分决定等;学生学籍管理等事宜。

(九)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主要问题,包括审议学校占有股份的企业分红方案。

(十)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党委会

(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于重 - 10 -

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臵,但事后要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二)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全体委员,非党员校领导和党政办主任列席会议。每次党委会邀请3-5名党代会代表列席(干部议题除外)。其他列席和听会人员根据议题需要报主持人确定。党委会议通知,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前3天通知各党委委员。

(三)党委会议题至少提前1周申请,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也可由相关部门提出。除事先不便公开内容的议题外,一般性议题均须由申请单位(部门)填写《党委会议题申请单》,注明议题名称、议题内容、单位负责人、建议列席单位、汇报人员,附议题汇报材料,经分管校领导审查并签署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报党委书记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审定,属行政方面的议题报党委书记审定前须经校长审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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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党委会讨论干部问题,应严格按程序办理,不搞临时动议。对拟提任领导干部人选及需要票决的其他干部人选实行票决制。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并当场公布票决结果。行政干部任免,会前征求校长和分管副校长意见。

(五)党委会主持人在集中讨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方案或意见,供会议表决。在讨论时,实行党委书记末位发言制度;会议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

(一)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校工会等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校长根据需要确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每次校长办公会议邀请3-5名教代会代表列席(个别涉密议题除外)。 - 12 -

(二)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三)校长办公会议议题至少提前1周申请。议题由校长或副校长提出。党委书记、副书记可以提出建议议题,相关单位(部门)也可以提出议题。除事先不便公开内容的议题外,一般性议题均须由申请单位(部门)填写《校长办公会议题申请单》,注明议题名称、议题内容、单位(部门)负责人、建议列席单位(部门)、汇报人员,附议题汇报材料,经分管校领导审查并签署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报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审定。

(四)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实行校长末位发言制度,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提交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的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主题突出、观点明确、可操作性强,字数一般不超过3000字,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汇报材料按照 - 13 -

统一要求和格式印制,于会前2天报至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1天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送参会人员和相关列席人员。

第十六条 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由党政办公室派专人记录。会议决定事项除少数不宜公开事项之外,均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一般由该次会议的主持人签发,且应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并在办公网公布。需要抄告的相关事项,由党政办公室给相关单位编发抄告单,要求遵照办理。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不能出席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参会人员要在会前对会议议题认真准备,并严格按要求准时参加会议,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无故早退或中途退场。严守保密制度。除需要贯彻的会议决定、决议,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用文字或口头传达外,会议讨论发言、表决等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 凡经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 - 14 -

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照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 执行回避制度。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问题时,凡涉及需要回避的有关问题,参会成员应主动提出回避。党委书记和校长也可明确告知参会的有关成员实行回避。

第五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与协调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重大事项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充分酝酿,提出议题。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属行政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进行决策前,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涉及多部门的议题,议题申请单位要事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一致的意见; - 15 -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二)深入讨论,民主决策。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重要事项时,参会人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分歧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会议作出的决定,如需复议,须经党委书记与校长协商,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的同意,特别是已经否决的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会签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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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任到人,组织实施。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分别由党委书记或校长明确的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由责任人提出意见,行政工作经校长同意后,报党委会讨论并作出变更或调整决定。

(四)统一思想,加强保障。在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党委应通过各种渠道向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群众及时通报情况、明确任务和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发动,以便从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委决策的实施。

(五)加强督办,促进落实。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一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协调运行机制:

(一)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 - 17 -

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二)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三)学校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四)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 - 18 -

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五)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六)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坚持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实施学校党委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

第六章 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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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臵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 - 20 -

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一)学校党委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二)学校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并将结果报告学校党委。

(三)学校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等座谈会,听取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反映。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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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全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副书记按照分工协助学校党委书记工作。 - 1 -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按照工作分工协助校长独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不分管具体工作。

第七条 学校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章 党 委

第八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学校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每年召开1次党的代表大会。

第九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 2 -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 - 3 -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是:

(一)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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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党建工作的重大问题。就一个时期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作出部署。

(三)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涉及全校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学校附属或下属单位的重要改革方案。

2.学校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编制以及学校基本能力建设、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文化建设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3.校党委向党代会提交的工作报告、校长向教代会提交的工作报告以及学校年度工作部署安排等重大事项。

4.机构编制设臵与调整,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各类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及工作规程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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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涉及全校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的事项,涉及全校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重要工作部署。

6.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与调整等重大问题,以及重要规章制度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 审定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经济分配政策等;预算外单项经费10万元以上。

8. 学校与国际、国内单位的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包括重大科技合作与交流、合作办学、校外投资、出国(境)组团与干部出国(境)等。

(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加强、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五)审议通过学校工作的重要决议、决定、请示、报告及有关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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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制定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政策;对学校管理的干部的选拔、考核、任免、监督和奖惩;确定后备干部人选。

(七)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年度进人计划;高层次人才招聘、引进、培养及人事调动;推荐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获奖对象(集体或个人)。

(八)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人选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的人选。

(九)纪检、统战、老干部工作和群众团体的重大问题。

(十)其他需党委会讨论的问题。

第三章 校 长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臵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 7 -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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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是:

(一)报请学校党委决定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工作意见和方案。

(二)学校行政贯彻上级和党委的重要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以及制定学校行政年度工作计划。

(三)学校教学、科研、财务、人事、学生、基建、后勤等行政管理工作的主要问题。

(四)学科、专业的设臵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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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度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与措施。

(六)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臵方案,审定学校行政非常设机构的设臵。

(七)拟订和执行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学校预算内50万元以上单项经费的使用,预算外5—10万元单项经费的使用。

(八)制定学校的具体规章制度,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奖惩及行政处分决定等;学生学籍管理等事宜。

(九)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主要问题,包括审议学校占有股份的企业分红方案。

(十)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党委会

(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于重 - 10 -

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臵,但事后要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二)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全体委员,非党员校领导和党政办主任列席会议。每次党委会邀请3-5名党代会代表列席(干部议题除外)。其他列席和听会人员根据议题需要报主持人确定。党委会议通知,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前3天通知各党委委员。

(三)党委会议题至少提前1周申请,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也可由相关部门提出。除事先不便公开内容的议题外,一般性议题均须由申请单位(部门)填写《党委会议题申请单》,注明议题名称、议题内容、单位负责人、建议列席单位、汇报人员,附议题汇报材料,经分管校领导审查并签署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报党委书记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审定,属行政方面的议题报党委书记审定前须经校长审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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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党委会讨论干部问题,应严格按程序办理,不搞临时动议。对拟提任领导干部人选及需要票决的其他干部人选实行票决制。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并当场公布票决结果。行政干部任免,会前征求校长和分管副校长意见。

(五)党委会主持人在集中讨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方案或意见,供会议表决。在讨论时,实行党委书记末位发言制度;会议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

(一)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校工会等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校长根据需要确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每次校长办公会议邀请3-5名教代会代表列席(个别涉密议题除外)。 - 12 -

(二)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三)校长办公会议议题至少提前1周申请。议题由校长或副校长提出。党委书记、副书记可以提出建议议题,相关单位(部门)也可以提出议题。除事先不便公开内容的议题外,一般性议题均须由申请单位(部门)填写《校长办公会议题申请单》,注明议题名称、议题内容、单位(部门)负责人、建议列席单位(部门)、汇报人员,附议题汇报材料,经分管校领导审查并签署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报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审定。

(四)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实行校长末位发言制度,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提交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的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主题突出、观点明确、可操作性强,字数一般不超过3000字,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汇报材料按照 - 13 -

统一要求和格式印制,于会前2天报至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1天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送参会人员和相关列席人员。

第十六条 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由党政办公室派专人记录。会议决定事项除少数不宜公开事项之外,均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一般由该次会议的主持人签发,且应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并在办公网公布。需要抄告的相关事项,由党政办公室给相关单位编发抄告单,要求遵照办理。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不能出席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参会人员要在会前对会议议题认真准备,并严格按要求准时参加会议,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无故早退或中途退场。严守保密制度。除需要贯彻的会议决定、决议,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用文字或口头传达外,会议讨论发言、表决等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 凡经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 - 14 -

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照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 执行回避制度。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问题时,凡涉及需要回避的有关问题,参会成员应主动提出回避。党委书记和校长也可明确告知参会的有关成员实行回避。

第五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与协调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重大事项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充分酝酿,提出议题。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属行政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进行决策前,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涉及多部门的议题,议题申请单位要事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一致的意见; - 15 -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二)深入讨论,民主决策。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重要事项时,参会人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分歧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会议作出的决定,如需复议,须经党委书记与校长协商,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的同意,特别是已经否决的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会签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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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任到人,组织实施。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分别由党委书记或校长明确的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由责任人提出意见,行政工作经校长同意后,报党委会讨论并作出变更或调整决定。

(四)统一思想,加强保障。在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党委应通过各种渠道向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群众及时通报情况、明确任务和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发动,以便从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委决策的实施。

(五)加强督办,促进落实。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一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协调运行机制:

(一)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 - 17 -

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二)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三)学校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四)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 - 18 -

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五)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六)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坚持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实施学校党委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

第六章 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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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臵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 - 20 -

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一)学校党委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二)学校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并将结果报告学校党委。

(三)学校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等座谈会,听取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反映。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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