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检测评定标准

1 说明

1.0.1 目的

为了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评定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四级及四级以上公路新建、改建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其环保、机电工程部分按相应具体规定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质量检测机构和质量监督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管理、监控和检验评定。

1.0.3 与相关规范关系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以本标准为准。质量标准与其他规范不一致时,宜以颁布年份最新者为准。

在公路施工、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交通部颁布的相关规范的规定。

1.0.4 特殊工程

对特大桥梁、特长隧道、特殊地区,或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工程,在本标准中缺乏适宜的技术规定时,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参照相关标准或按照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2 术 语

2.0.1 检验 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2 评定 evaluation

依据检验结果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其等级的活动。 2.0.3 关键项目 dominant item

分项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实测项目。 2.0.4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分项工程中除关键项目以外的实测项目。 2.0.5 外观(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6 权值 weight number

对工程项目或检测指标根据其重要程度所赋予的数值。

3 工程质量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根据建设任务、施工管理和质量检验评定的需要,应在施工准备阶段按本标准附录A将建设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按相同的工程项目划分进行工程质量的监控和管理。 3.1.1.1 单位工程

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3.1.1.2 分部工程

在单位工程中,应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 3.1.1.3 分项工程

在分部工程中,应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 3.1.2 工程质量检验评分以分项工程为单元,采用100分制进行。在分项工程评分的基础上,逐级计算各相应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评分值。

3.1.3 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应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逐级评定。

3.1.4 施工单位应对各分项工程按本标准所列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和外观鉴定进行自检,按附录J中“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及相关施工技术规范提交真实、完整的自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独立抽检,对施工单位检评资料进行签认,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建设单位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工程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分及等级进行审定。

质量监督部门、质量检测机构可依据本标准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评定。

3.2 工程质量评分

3.2.1 分项工程质量评分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内容包括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鉴定和质量保证资料四个部分。只有在其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施工工艺符合基本要求的规定,且无严重外观缺陷和质量保证资料真实并基本齐全时,才能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实测项目为关键项目(在文中以“△”标识),其合格率不得低于90%(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桥梁金属构件不低于95%,机电工程为100%),且检

测值不得超过规定极值,否则必须进行返工处理。

实测项目的规定极值是指任一单个检测值都不能突破的极限值,不符合要求时该实测项目为不合格。

采用附录B至附录I所列方法进行评定的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则该分项工程评为不合格。

分项工程的评分值满分为100分,按实测项目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存在外观缺陷或资料不全时,须予减分。 分项工程得分=

检查项目得分权值

检查项目权值

分项工程评分值=分项工程得分-外观缺陷减分-资料不全减分 (1) 基本要求检查

分项工程所列基本要求,对施工质量优劣具有关键作用,应按基本要求对工程进行认真检查。经检查不符合基本要求规定时,不得进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2) 实测项目计分

对规定检查项目采用现场抽样方法,按照规定频率和下列计分方法对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直接进行检测计分。

检查项目除按数理统计方法评定的项目以外,均应按单点(组)测定值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评定,并按合格率计分。

检查合格(的组)点数 检查项目合(%格)10 0

该检查项目的全点部(组检)数查

检查项目得分=检查项目合格率×100 (3) 外观缺陷减分

对工程外表状况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外观缺陷,应进行减分。对于较严重的外观缺陷,施工单位须采取措施进行整修处理。 (4) 资料不全减分

分项工程的施工资料和图表残缺,缺乏最基本的数据,或有伪造涂改者,不予检验和评定。资料不全者应予减分,减分幅度可按本标准3.2.4条所列各款逐款检查,视资料不全情况,每款减1~3分。

3.2.2 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分

附录A所列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区分为一般工程和主要(主体)工程,分别给以1和2的权值。进行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评分时,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法确定相应的评分值。 分部(单位)工程评分值

分项(分部)工程评分值相应权值

分项(分部)工程权值

3.2.3 合同段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分

合同段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分值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计算。 3.2.4 质量保证资料

施工单位应有完整的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数据、分项工程自查数据等质量保证资料,并进行整理分析,负责提交齐全、真实和系统的施工资料和图表。工程监理单位负责提交齐全、真实和系统的监理资料。质量保证资料应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 所用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质量检验结果; (2) 材料配比、拌和加工控制检验和试验数据;

(3) 地基处理、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大桥、隧道施工监控资料; (4) 各项质量控制指标的试验记录和质量检验汇总图表; (5) 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及其对工程质量影响分析;

(6)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质量事故,经处理补救后,达到设计要求的认可证明文件等。

3.3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3.3.1 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分项工程评分值不小于75分者为合格,小于75分者为不合格;机电工程、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桥梁金属构件不小于90分者为合格,小于90分者为不合格。

评定为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经加固、补强或返工、调测,满足设计要求后,可以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但计算分部工程评分值时按其复评分值的90%计算。 3.3.2 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所属各分项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分部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项工程不合格,则该分部工程为不合格。

3.3.3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所属各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单位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部工程不合格,则该单位工程为不合格。

3.3.4 合同段和建设项目质量等级评定

合同段和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全部合格,其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所属任一单位工程不合格,则合同段和建设项目为不合格。

4 路基土石方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土方路基和石方路基的实测项目技术指标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其他公路(指二级及以下公路)两档设定,其中土方路基压实度按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四级公路三档设定。

4.1.2 本章规定的实测项目的检查频率,如果检查路段以延米计时,则为双车道公路每一检查段内的最低检查频率;多车道公路必须按车道数与双车道之比,相应增加检查数量。 4.1.3 路基压实度须分层检测,并符合附录B规定。路基其他检查项目均在路基顶面进行检查测定。

4.1.4 路肩工程可作为路面工程的一个分项工程进行检查评定。

4.1.5 服务区停车场、收费广场的土方工程压实标准可按土方路基要求进行监控。

4. 2 土方路基

4.2.1 基本要求

4.2.1.1 在路基用地和取土坑范围内,应清除地表植被、杂物、积水、淤泥和表土,处理坑塘,并按规范和设计要求对基底进行压实。

4.2.1.2 路基填料应符合规范和设计的规定,经认真调查、试验后合理选用。 4.2.1.3 填方路基须分层填筑压实,每层表面平整,路拱合适,排水良好。

4.2.1.4 施工临时排水系统应与设计排水系统结合,避免冲刷边坡,勿使路基附近积水。 4.2.1.5 在设定取土区内合理取土,不得滥开滥挖。完工后应按要求对取土坑和弃土场进行修整,保持合理的几何外形。 4.2.2 实测项目 见表4.2.2。

表4.2.2 土方路基实测项目

注:①表列压实度以重型击实试验法为准,评定路段内的压实度平均值下置信界限不得小于规定标准,单个测定值不得小于极值(表列规定值减5个百分点)。小于表列规定值2个百分点的测点,按其数量占总检查点的百分率计算减分值。

②采用核子仪检验压实度时应进行标定试验,确认其可靠性。

③特殊干旱、特殊潮湿地区或过湿土路基,可按交通部颁发的路基设计、施工规范所规定的压实度标准进行评定。

④三、四级公路铺筑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时,其路基压实度应采用二级公路标准。

4.2.3 外观鉴定

4.2.3.1 路基表面平整,边线直顺,曲线圆滑。不符合要求时,单向累计长度每50m减1~2分。

4.2.3.2 路基边坡坡面平顺,稳定,不得亏坡,曲线圆滑。不符合要求时,单向累计长度每50m减1~2分。

4.2.3.3 取土坑、弃土堆、护坡道、碎落台的位置适当,外形整齐、美观,防止水土流失。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4. 3 石方路基

4.3.1 基本要求

4.3.1.1 石方路堑的开挖宜采用光面爆破法。爆破后应及时清理险石、松石,确保边坡安全、稳定。

4.3.1.2 修筑填石路堤时应进行地表清理,逐层水平填筑石块,摆放平稳,码砌边部。填

筑层厚度及石块尺寸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规定,填石空隙用石碴、石屑嵌压稳定。上、下路床填料和石料最大尺寸应符合规范规定。采用振动压路机分层碾压,压至填筑层顶面石块稳定,20t以上压路机振压两遍无明显标高差异。 4.3.1.3 路基表面应整修平整。

4.3.2 实测项目 见表4.3.2。

注:土石混填路基压实度或固体体积率可根据实际可能进行检验,其他检测项目与石方路基相同。

4.3.3 外观鉴定

4.3.3.1 上边坡不得有松石。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4.3.3.2 路基边线直顺,曲线圆滑。不符合要求时,单向累计长度每50m减1~2分。

4. 4 软土地基处治

4.4.1 基本要求

4.4.1.1 换填地基的填筑压实要求同4.2土方路基。

4.4.1.2 砂垫层:砂的规格和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适当洒水,分层压实;砂垫层宽度应宽出路基边脚0.5~1.0m,两侧端以片石护砌;砂垫层厚度及其上铺设的反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4.4.1.3 反压护道:填筑材料、护道高度、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压实度不低于90%。 4.4.1.4 袋装砂井、塑料排水板:砂的规格、质量、砂袋织物质量和塑料排水板质量必须

符合设计要求;砂袋和塑料排水板下沉时不得出现扭结、断裂等现象;井(板)底标高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其顶端必须按规范要求伸入砂垫层。

4.4.1.5 碎石桩:碎石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应严格按试桩结果控制电流和振冲器的留振时间;分批加入碎石,注意振密挤实效果,防止发生“断桩”或“颈缩桩”。

4.4.1.6 砂桩:砂料应符合规定要求;砂的含水量应根据成桩方法合理确定;应确保桩体连续、密实。

4.4.1.7 粉喷桩:水泥应符合设计要求;根据成桩试验确定的技术参数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喷粉时间、停粉时间和水泥喷入量,不得中断喷粉,确保粉喷桩长度;桩身上部范围内必须进行二次搅拌,确保桩身质量;发现喷粉量不足时,应整桩复打;喷粉中断时,复打重叠孔段应大于1m。

4.4.1.8 软土地基上的路堤,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沉降观测和稳定性观测,并根据观测结果对路堤填筑速率和预压期等做出必要调整。

4.4.2 实测项目

见表4.4.2-1至4.4.2-4。

表4.4.2-1 砂垫层实测项目

表4.4.2-2 袋装砂井、塑料排水板实测项目

表4.4.2-4 粉喷桩实测项目

4.4.3 外观鉴定

砂垫层表面坑洼不平时,每处减1~2分。

4. 5 土工合成材料处治层

4.5.1 基本要求

4.5.1.1 土工合成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老化,外观无破损,无污染。 4.5.1.2 土工合成材料应紧贴下承层,按设计和施工要求铺设、张拉、固定。

4.5.1.3 土工合成材料的接缝搭接、粘接强度和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上、下层土工合成材料搭接缝应交替错开。

4.5.2 实测项目

见表4.5.2-1至表4.5.2-4。

表4.5.2-1 加筋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实测项目

表4.5.2-2 隔离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实测项目

表4.5.2-4 防裂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实测项目

4.5.3 外观鉴定

4.5.3.1 土工合成材料重叠、皱折不平顺,每处减1~2分。 4.5.3.2 土工合成材料固定处松动,每处减1~2分。

5 排水工程

5. 1 一般规定

5.1.1 排水工程应按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的要求施工,依照实际地形,选择合适的位置,将地面水和地下水排出路基以外。

5.1.2 本章5.5和5.6节包括边沟、截水沟、排水沟等。

5.1.3 跌水、急流槽、水簸箕等其他排水工程可按照本章5.6节的标准进行评定。 5.1.4 路面拦水带纳入路缘石分项工程,排水基层可按照第7章的标准进行评定。 5.1.5 沟槽回填土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的规定。 5.1.6 排水泵站明开挖基础可按照第8章的标准进行评定。

5.1.7 钢筋混凝土构件包含钢筋加工及安装分项工程,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包括预应力钢筋的加工和张拉分项工程。

5.2 管节预制

5.2.1 基本要求

5.2.1.1 所用的水泥、砂、石、水、外加剂和掺合料的质量规格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按规定的配合比施工。

5.2.1.2 混凝土应符合耐久性(抗冻、抗渗、抗侵蚀) 等设计要求。 5.2.1.3 不得出现露筋和空洞现象。 5.2.2 实测项目

见表5.2.2。

5.2.3 外观鉴定

5.2.3.1 蜂窝麻面面积不得超过该面面积的1%。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1%减3分;深度超过1cm的必须处理。

5.2.3.2 混凝土表面平整。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5.3 管道基础及管节安装

5.3.1 基本要求

5.3.1.1 管材必须逐节检查,不得有裂缝、破损。

5.3.1.2 基础混凝土强度达到5MPa以上时,方可进行管节铺设。

5.3.1.3 管节铺设应平顺、稳固,管底坡度不得出现反坡,管节接头处流水面高差不得大于5mm。管内不得有泥土、砖石、砂浆等杂物。

5.3.1.4 管道内的管口缝,当管径大于750mm时,应在管内作整圈勾缝。 5.3.1.5 管口内缝砂浆平整密实,不得有裂缝、空鼓现象。

5.3.1.6 抹带前,管口必须洗刷干净,管口表面应平整密实,无裂缝现象。抹带后应及时覆盖养生。

5.3.1.7 设计中要求防渗漏的排水管须作渗漏试验,渗漏量应符合要求。 5.3.2 实测项目 见表5.3.2。

表5.3.2 管道基础及管节安装实测项目

5.3.3 外观鉴定

5.3.3.1 管道基础混凝土表面平整密实,侧面蜂窝不得超过该表面积的1%,深度不超过10mm。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5.3.3.2 管节铺设直顺,管口缝带圈平整密实,无开裂脱皮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3.3.3 抹带接口表面应密实光洁,不得有间断和裂缝、空鼓。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4 检查(雨水)井砌筑

5.4.1 基本要求

5.4.1.1 井基混凝土强度达到5MPa以上时,方可砌筑井体。

5.4.1.2 砌筑砂浆配合比准确,井壁砂浆饱满,灰缝平整。圆形检查井内壁应圆顺,抹面密实光洁,踏步安装牢固。

5.4.1.3 井框、井盖安装必须平稳,井口周围不得有积水。 5.4.2 实测项目 见表5.4.2。

5.4.3 外观鉴定

5.4.3.1 井内砂浆抹面无裂缝。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5.4.3.2 井内平整圆滑,收分均匀。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5.5 土 沟

5.5.1 基本要求

5.5.1.1 土沟边坡必须平整、坚实、稳定,严禁贴坡。

5.5.1.2 沟底应平顺整齐,不得有松散土和其他杂物,排水畅通。 5.5.2 实测项目 见表5.5.2。

表5.5.2 土沟实测项目

5.5.3 外观鉴定

沟底无明显凹凸不平和阻水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6 浆砌排水沟

5.6.1 基本要求

5.6.1.1 砌体砂浆配合比准确,砌缝内砂浆均匀饱满,勾缝密实。 5.6.1.2 浆砌片(块)石、混凝土预制块的质量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5.6.1.3 基础中缩缝应与墙身缩缝对齐。

5.6.1.4 砌体抹面应平整、压光、直顺,不得有裂缝、空鼓现象。 5.6.2 实测项目 见表5.6.2。

5.6.3 外观鉴定

5.6.3.1 砌体内侧及沟底应平顺。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5.6.3.2 沟底不得有杂物。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5.7 盲 沟

5.7.1 基本要求

5.7.1.1 盲沟的设置及材料规格、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 5.7.1.2 反滤层应用筛选过的中砂、粗砂、砾石等渗水性材料分层填筑。 5.7.1.3 排水层应采用石质坚硬的较大粒料填筑,以保证排水孔隙度。 5.7.2 实测项目 见表5.7.2。

表5.7.2 盲沟实测项目

5.7.3 外观鉴定

5.7.3.1 反滤层应层次分明。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5.7.3.2 进出水口应排水通畅。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5.8 排水泵站

5.8.1 基本要求

5.8.1.1 地基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不应扰动基底土壤。

5.8.1.2 井壁混凝土应密实,混凝土强度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进行下沉。 5.8.1.3 沉井下沉过程中,应随时注意正位,发现偏位及倾斜时须及时纠正。 5.8.1.4 沉井封底应密实不漏水。

5.8.1.5 水泵、管及管件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 5.8.2 实测项目 见表5.8.2。

表5.8.2 排水泵站(沉井)实测项目

5.8.3 外观鉴定

泵站轮廓线条清晰,表面平整。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6 挡土墙、防护及其它砌筑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对砌体挡土墙,当平均墙高小于6m或墙身面积小于1200m2时,每处可作为分项工程进行评定;当平均墙高达到或超过6m且墙身面积不小于1200m2时,为大型挡土墙,每处应作为分部工程进行评定。

6.1.2 悬臂式和扶臂式挡土墙,桩板式、锚杆、锚碇板和加筋土挡土墙应作为子分部工程进行评定。

6.1.3 丁坝、护岸可参照挡土墙的标准进行评定。

6.1.4 本章第6.10节可用于本标准第8章及本章未列出名称的其它砌石构造物的评定。 6.1.5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均应包含钢筋加工及安装分项工程,其评定见本标准第8.3节。

6.2 砌体挡土墙

6.2.1 基本要求

6.2.1.1 石料或混凝土预制块的强度、规格和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6.2.1.2 砂浆所用的水泥、砂、水的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按规定的配合比施工。 6.2.1.3 地基承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基础埋置深度应满足施工规范要求。 6.2.1.4 砌筑应分层错缝。浆砌时坐浆挤紧,嵌填饱满密实,不得有空洞;干砌时不得松动、叠砌和浮塞。

6.2.1.5 沉降缝、泄水孔、反滤层的设置位置、质量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 实测项目

见表6.2.2-1及6.2.2-2。

6.2.3 外观鉴定

6.2.3.1 砌体表面平整,砌缝完好、无开裂现象,勾缝平顺、无脱落现象。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6.2.3.2 泄水孔坡度向外,无堵塞现象。不符合要求时必须进行处理,并减1~3分。 6.2.3.3 沉降缝整齐垂直,上下贯通。不符合要求时必须进行处理,并减1~3分。

6.3 悬臂式和扶臂式挡土墙

6.3.1 基本要求

6.3.1.1 混凝土所用的水泥、石、砂、水和外掺剂的规格和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按规定的配合比施工。

6.3.1.2 地基强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6.3.1.3 不得有露筋和空洞现象。

6.3.1.4 沉降缝、泄水孔的设置位置、质量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3.2 实测项目

见表6.3.2。

6.3.3 外观鉴定

6.3.3.1 混凝土施工缝平顺。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6.3.3.2 蜂窝、麻面面积不得超过该面面积的0.5%,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5%减3分;深度超过1cm的必须处理。

6.3.3.3 混凝土表面出现非受力裂缝,减1~3分。裂缝宽度超过设计规定或设计未规定时超过0.15mm必须处理。

6.3.3.4 泄水孔坡度向外,无堵塞现象。不符合要求时必须进行处理,并减1~3分。 6.3.3.5 沉降缝整齐垂直,上下贯通。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处理,并减1~3分。

6.4 锚杆、锚碇板和加筋土挡土墙

6.4.1 基本要求

6.4.1.1 混凝土所用的水泥、砂、石、水和外掺剂的规格和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按规定的配合比施工。

6.4.1.2 地基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4.1.3 锚杆、拉杆或筋带的强度、质量和规格,必须满足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根数不得少于设计数量。

6.4.1.4 筋带须理顺,放平拉直,筋带与面板、筋带与筋带连接牢固。 6.4.1.5 混凝土不得出现露筋和空洞现象。 6.4.2 实测项目

基础和肋柱预制分别按本标准第8.5、8.12节有关规定检查。其它实测项目见表6.4.2-1至6.4.2-5。

注:面板安装以同层相邻两板为一组。

注:① 平面位置和倾斜度“+”指向外,“-”指向内。

② H为墙高。 6.4.3 外观鉴定

6.4.3.1 预制面板表面平整光洁,线条顺直美观,不得有破损翘曲、掉角啃边等现象。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6.4.3.2 蜂窝、麻面面积不得超过该面面积的0.5%,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5%减2分;深度超过1cm的必须处理。

6.4.3.3 混凝土表面出现非受力裂缝减1~3分。裂缝宽度超过设计规定或设计未规定时超过0.15mm必须进行处理。

6.4.3.4 墙面直顺,线形顺适,板缝均匀,伸缩缝贯通垂直,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6.4.3.5 露在面板外的锚头应封闭密实、牢固,整齐美观。不符合要求时减1~5分。

6.5 桩板式挡土墙

桩按本标准第8.5.节相关规定评定,面板预制及总体按本标准第6.4节相关规定评定。

6.6 墙背填土

6.6.1 基本要求

6.6.1.1 墙背填土应采用透水性材料或设计规定的填料,严禁采用膨胀土、高液限粘土、腐植土、盐渍土、淤泥和冻土块等不良填料。填料中不应含有机物、冰块、草皮、树根等杂物或生活垃圾。

6.6.1.2 墙背填土必须和挖方路基、填方路基有效搭接,纵向接缝必须设台阶。 6.6.1.3 必须分层填筑压实,每层表面平整,路拱合适。 6.6.1.4 墙身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5%以上时方可开始填土。 6.6.2 实测项目

除距面板1m范围以内压实度实测项目见表6.6.2 外,其它部分填土和其它类型挡土墙填土的压实度要求均与路基相同。

6.6.3 外观鉴定

6.6.3.1 填土表面应平整,边线直顺。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6.6.3.2 边坡坡面平顺稳定,不得亏坡,曲线圆滑。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6.7 抗 滑 桩

6.7.1 基本要求

6.7.1.1 混凝土所用的水泥、砂、石、水和外掺剂的质量和规格必须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按规定的配合比施工。

6.7.1.2 施工中应核对滑动面位置,如图纸与实际位置有出入,应变更抗滑桩的深度。 6.7.1.3 做好桩区地面截、排水及防渗,孔口地面上应加筑适当高度的围埂。 6.7.2 实测项目

见表6.7.2。

6.7.3 外观鉴定

无破损检测桩的质量有缺陷,但经设计单位确认仍可采用时减3分。

6.8 挖方边坡锚喷防护

6.8.1 基本要求

6.8.1.1 锚杆、钢筋和土工格栅的强度、数量、质量和规格必须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6.8.1.2 混凝土及砂浆所用的水泥、砂、石、水和外掺剂必须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按规定的配合比施工。

6.8.1.3 边坡坡度、坡面应符合设计要求。岩面应无风化、无浮石,喷射前应用水冲洗干净。

6.8.1.4 钢筋应清除污锈,钢筋网与锚杆或其它锚固装置连接牢固,喷射时钢筋不得晃动。

6.8.1.5 锚杆插入锚孔深度不得小于设计长度的95%,孔内砂浆应密实、饱满。 6.8.1.6 喷射前应做好排水设施,对漏水的空洞、缝隙应采用堵水等措施,确保支护质量。

6.8.1.7 钢筋、土工格栅或锚杆不得外露,混凝土不得开裂脱落。

6.8.1.8 有关预应力锚索的基本要求见本标准第8.3.2.1款,锚索非锚固段套管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8.2 实测项目

见表6.8.2。

注:实际工程中未涉及的项目不参与评定。 6.8.3 外观鉴定

混凝土表面密实,不得有突变;与原表面结合紧密,不应起鼓。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6.9 锥、护坡

6.9.1 基本要求

6.9.1.1 石料质量、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砂浆所用的水泥、砂、水的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按规定的配合比施工。

6.9.1.2 锥、护坡基础埋置深度及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6.9.1.3 砌体应咬扣紧密,嵌缝饱满密实。

6.9.1.4 锥、护坡填土密实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对坡面刷坡整平后方可铺砌。 6.9.2 实测项目

见表6.9.2。

6.9.3 外观鉴定

6.9.3.1 表面平整,无垂直通缝。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6.9.3.2 勾缝平顺,无脱落现象。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6.10 砌石工程

6.10.1 基本要求

6.10.1.1 石料质量、规格及砂浆所用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按规定的配合比施工。

6.10.1.2 砌块应错缝砌筑、相互咬紧;浆砌时砌块应坐浆挤紧,嵌缝后砂浆饱满,无空洞现象;干砌时不松动、无叠砌和浮塞。 6.10.2 实测项目

见表6.10.2-1及表6.10.2-2。

6.10.3 外观鉴定

6.10.3.1 砌体边缘直顺,外露表面平整。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6.10.3.2 勾缝平顺,缝宽均匀,无脱落现象。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6.11 导流工程

6.11.1 基本要求

6.11.1.1 所用材料的规格和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6.11.1.2 导流堤(坝)的基础埋置深度及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6.11.2 实测项目

见表6.11.2。

6.11.3 外观鉴定

表面规整,线条直顺,曲线圆滑。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6.12 石笼防护

6.12.1 基本要求

6.12.1.1 所用材料的规格和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6.12.1.2 铁丝笼的网眼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6.12.1.3 石笼的坐码或平铺应符合设计要求。 6.12.2 实测项目

见表6.12.2。

6.12.3 外观鉴定

表面整齐,线条直顺,曲线圆滑。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7 路 面 工 程

7.1 一般规定

7.1.1 路面工程的实测项目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其他公路(指二级及以下公路)两档设定。对于在设计和合同文件中提高了技术要求的二级公路,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按设计和合同文件的要求进行,但不应高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检验评定标准。 7.1.2 路面工程实测项目规定的检查频率为双车道公路每一检查段内的检查频率(按m2或m3或工作班设定的检查频率除外),多车道公路的路面各结构层均须按其车道数与双车道之比,相应增加检查数量。

7.1.3 各类基层和底基层压实度代表值(平均值的下置信界限)不得小于规定代表值,单点不得小于规定极值。小于规定代表值2个百分点的测点,应按其占总检查点数的百分率计算合格率。

7.1.4 垫层的质量要求同相同材料的其他公路的底基层;联结层的质量要求同相应的基层或面层;中级路面的质量要求同相同材料的其他公路的基层。

7.1.5 路面表层平整度检查测定以自动或半自动的平整度仪为主,全线每车道连续测定按每100m输出结果计算合格率。采用3m直尺测定路面各结构层平整度时,以最大间隙作为指标,按尺数计算合格率。

7.1.6 路面表层渗水系数宜在路面成型后立即测定。

7.1.7 路面各结构层厚度按代表值和单点合格值设定允许偏差。当代表值偏差超过规定值时,该分项工程评为不合格;当代表值偏差满足要求时,按单个检查值的偏差不超过单点合格值的测点数计算合格率。

7.1.8 材料要求和配比控制列入各节基本要求,可通过检查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资料进行评定。

7.1.9 水泥混凝土上加铺沥青面层的复合式路面,两种结构均需进行检查评定。其中,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不检查抗滑构造,平整度可按相应等级公路的标准;沥青面层不检查弯沉。 7.1.10 路面基层完工后应按时浇洒透层油或铺筑下封层,透层油透入深度不小于5mm,不得使用透入能力差的材料作透层油。对封层、粘层和透层油的浇撒要求同7.5.1沥青表面处治层中基本规定。

7.2 水泥混凝土面层

7.2.1 基本要求

7.2.1.1 基层质量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应进行弯沉测定,验算的基层整体模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7.2.1.2 水泥强度、物理性能和化学成分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 7.2.1.3 粗细集料、水、外掺剂及接缝填缝料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

7.2.1.4 施工配合比应根据现场测定水泥的实际强度进行计算,并经试验,选择采用最佳配合比。

7.2.1.5 接缝的位置、规格、尺寸及传力杆、拉力杆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7.2.1.6 路面拉毛或机具压槽等抗滑措施,其构造深度应符合施工规范要求。

7.2.1.7 面层与其他构造物相接应平顺,检查井井盖顶面高程应高于周边路面1~3mm。雨水口标高按设计比路面低5~8mm,路面边缘无积水现象。 7.2.1.8 混凝土路面铺筑后按施工规范要求养生。 7.2.2 实测项目

见表7.2.2。

表7.2.2 水泥混凝土面层实测项目

注:表中为平整度仪测定的标准差;IRI为国际平整度指数;h为3m直尺与面层的最大间隙。 7.2.3 外观鉴定

7.2.3.1 混凝土板的断裂块数,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不得超过评定路段混凝土板总块数的0.2%,其他公路不得超过0.4%。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1%减2分。对于断裂板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

7.2.3.2 混凝土板表面的脱皮、印痕、裂纹和缺边掉角等病害现象,对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有上述缺陷的面积不得超过受检面积的0.2%,其他公路不得超过0.3%。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1%减2分。

对于连续配筋的混凝土路面和钢筋混凝土路面,因干缩、温缩产生的裂缝,可不减分。 7.2.3.3 路面侧石直顺、曲线圆滑,越位20mm以上者,每处减1~2分。

7.2.3.4 接缝填筑饱满密实,不污染路面。不符合要求时,累计长度每100m减2分。 7.2.3.5 胀缝有明显缺陷时,每条减1~2分。

7.3 沥青混凝土面层和沥青碎(砾)石面层

7.3.1 基本要求

7.3.1.1 沥青混合料的矿料质量及矿料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7.3.1.2 严格控制各种矿料和沥青用量及各种材料和沥青混合料的加热温度,沥青材料及混合料的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沥青混合料的生产,每日应做抽提试验、马歇尔稳定度试验。矿料级配、沥青含量、马歇尔稳定度等结果的合格率应不小于90%。 7.3.1.3 拌和后的沥青混合料应均匀一致,无花白,无粗细料分离和结团成块现象。 7.3.1.4 基层必须碾压密实,表面干燥、清洁、无浮土,其平整度和路拱度应符合要求。 7.3.1.5 摊铺时应严格控制摊铺厚度和平整度,避免离析,注意控制摊铺和碾压温度,碾压至要求的密实度。 7.3.2 实测项目

见表7.3.2。

表7.3.2 沥青混凝土面层和沥青碎(砾)石面层实测项目

注:①表内压实度可选用其中的1个或2个标准评定,选用两个标准时,以合格率低的作为评定结果。带*号者是指SMA路面,其他为普通沥青混凝土路面。

②表列厚度仅规定负允许偏差。其他公路的厚度代表值和合格值允许偏差按总厚度计,当总厚度≤60mm时,允许偏差分别为-5mm和-10mm;总厚度>60mm时,允许偏差分别为-8%和-15%的总厚度,H为总厚度(mm)。

7.3.3 外观鉴定

7.3.3.1 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应有泛油、松散、裂缝和明显离析等现象,对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有上述缺陷的面积(凡属单条的裂缝,则按其实际长度乘以0.2m宽度,折算成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受检面积的0.03%,其他公路不得超过0.05%。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03%或0.05%减2分。

半刚性基层的反射裂缝可不计作施工缺陷,但应及时进行灌缝处理。

7.3.3.2 搭接处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不符合要求时,累计每10m长减1分。 7.3.3.3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应密贴接顺,不得有积水或漏水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一处减1~2分。

7.4 沥青贯入式面层(或上拌下贯式面层)

7.4.1 基本要求

7.4.1.1 沥青材料的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7.4.1.2 各种材料的规格和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上拌沥青混凝土混合料每日应做抽提试验和马歇尔稳定度试验。

7.4.1.3 碎石层必须平整坚实,嵌挤稳定,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他构筑物。

7.4.1.4 嵌缝料必须趁热撒铺,扫料均匀,不应有重叠现象。

7.4.1.5 上层采用拌和料时,混合料应均匀一致,无花白和粗细分离现象,摊铺平整,接茬平顺,及时碾压密实。

7.4.1.6 沥青贯入式面层施工前,应先做好路面结构层与路肩的排水。 7.4.2 实测项目

见表7.4.2。

注:①当设计厚度≥60mm时,按厚度百分率控制;当设计厚度

②沥青总用量按《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T 0892)方法,每工作日每层洒布沥青检查一次,并计算同一路段的单位面积的总沥青用量。 7.4.3 外观鉴定

7.4.3.1 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应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有上述缺陷的面积之和不超过受检面积的0.2%。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2%减2分。 7.4.3.2 表面无明显碾压轮迹。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4.3.3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应密贴接顺,无积水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一处减1~2分。

7.5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

7.5.1 基本要求

7.5.1.1 在新建或旧路的表层进行表面处治时,应将表面的泥砂及一切杂物清除干净,底层必须坚实、稳定、平整,保持干燥后才可施工。

7.5.1.2 沥青材料的各项指标和石料的质量、规格、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7.5.1.3 沥青浇洒应均匀,无露白,不得污染其他构筑物。

7.5.1.4 嵌缝料必须趁热撒铺,扫布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压实平整。 7.5.2 实测项目

见表7.5.2。

表7.5.2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实测项目

注:同表7.4.2注②。 7.5.3 外观鉴定

7.5.3.1 表面平整密实,不应有松散、油包、油丁、波浪、泛油、封面料明显散失等现象,有上述缺陷的面积之和不超过受检面积的0.2%。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2%减2分。 7.5.3.2 无明显碾压轮迹。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5.3.3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应密贴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6 水泥土基层和底基层

7.6.1 基本要求

7.6.1.1 土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土块要经粉碎。 7.6.1.2 水泥用量按设计要求控制准确。 7.6.1.3 路拌深度要达到层底。

7.6.1.4 混合料处于最佳含水量状况下,用重型压路机碾压至要求的压实度。从加水拌和到碾压终了的时间不应超过3~4h,并应短于水泥的终凝时间。

7.6.1.5 碾压检查合格后立即覆盖或洒水养生,养生期要符合规范要求。 7.6.2 实测项目

见表7.6.2。

表7.6.2 水泥土基层和底基层实测项目

7.6.3 外观鉴定

7.6.3.1 表面平整密实、无坑洼。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6.3.2 施工接茬平整、稳定。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7 水泥稳定粒料(碎石、砂砾或矿渣等)基层和底基层

7.7.1 基本要求

7.7.1.1 粒料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并应根据当地料源选择质坚干净的粒料,矿渣应分解稳定,未分解渣块应予剔除。

7.7.1.2 水泥用量和矿料级配按设计控制准确。 7.7.1.3 路拌深度要达到层底。 7.7.1.4 摊铺时要注意消除离析现象。

7.7.1.5 混合料处于最佳含水量状况下,用重型压路机碾压至要求的压实度。从加水拌和到碾压终了的时间不应超过3~4h,并应短于水泥的终凝时间。

7.7.1.6 碾压检查合格后立即覆盖或洒水养生,养生期要符合规范要求。 7.7.2 实测项目

见表7.7.2。

表7.7.2 水泥稳定粒料基层和底基层实测项目

7.7. 3 外观鉴定

7.7.3.1 表面平整密实、无坑洼、无明显离析。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7.3.2 施工接茬平整、稳定。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8 石灰土基层和底基层

7.8.1 基本要求

7.8.1.1 土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土块要经粉碎。

7.8.1.2 石灰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块灰须经充分消解才能使用。 7.8.1.3 石灰和土的用量按设计要求控制准确,未消解生石灰块必须剔除。 7.8.1.4 路拌深度要达到层底。

7.8.1.5 混合料处于最佳含水量状况下,用重型压路机碾压至要求的压实度。 7.8.1.6 保湿养生,养生期要符合规范要求。 7.8.2 实测项目

见表7.8.2。

7.8.3 外观鉴定

7.8.3.1 表面平整密实、无坑洼。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8.3.2 施工接茬平整、稳定。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9 石灰稳定粒料(碎石、砂砾或矿渣等)基层和底基层

7.9.1 基本要求

7.9.1.1 粒料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矿渣应分解稳定后才能使用。 7.9.1.2 石灰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块灰须经充分消解才能使用。 7.9.1.3 石灰的用量按设计要求控制准确,未消解生石灰块必须剔除。 7.9.1.4 路拌深度要达到层底。

7.9.1.5 混合料处于最佳含水量状况下,用重型压路机碾压至要求的压实度。 7.9.1.6 保湿养生,养生期要符合规范要求。 7.9.2 实测项目

见表7.9.2。

表7.9.2 石灰稳定粒料基层和底基层实测项目

7.9.3 外观鉴定

7.9.3.1 表面平整密实、无坑洼。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9.3.2 施工接茬平整、稳定。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 10 石灰、粉煤灰土基层和底基层

7.10.1 基本要求

7.10.1.1 土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土块要经粉碎。

7.10.1.2 石灰和粉煤灰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石灰须经充分消解才能使用。 7.10.1.3 混合料配合比应准确,不得含有灰团和生石灰块。

7.10.1.4 碾压时应先用轻型压路机稳压,后用重型压路机碾压至要求的压实度。 7.10.1.5 保湿养生,养生期要符合规范要求。 7.10.2 实测项目

见表7.10.2。

7.10.3 外观鉴定

7.10.3.1 表面平整密实、无坑洼。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10.3.2 施工接茬平整、稳定。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11 石灰、粉煤灰稳定粒料(碎石、砂砾或矿渣等)基层和底基层

7.11.1 基本要求

7.11.1.1 粒料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并应根据当地料源选择质坚干净的粒料。矿渣应分解稳定,未分解渣块应予剔除。

7.11.1.2 石灰和粉煤灰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石灰须经充分消解才能使用。

7.11.1.3 混合料配合比应准确,不得含有灰团和生石灰块。 7.11.1.4 摊铺时要注意消除离析现象。

7.11.1.5 碾压时应先用轻型压路机稳压,后用重型压路机碾压至要求的压实度。 7.11.1.6 保湿养生,养生期要符合规范要求。 7.11.2 实测项目

见表7.11.2。

表7.11.2 石灰、粉煤灰稳定粒料基层和底基层实测项目

7.11.3 外观鉴定

7.11.3.1 表面平整密实、无坑洼、无明显离析。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11.3.2 施工接茬平整、稳定。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12 级配碎(砾)石基层和底基层

7.12.1 基本要求

7.12.1 选用质地坚韧、无杂质碎石、砂砾、石屑或砂,级配应符合要求。 7.12.2 配料必须准确,塑性指数必须符合规定。 7.12.3 混合料拌和均匀,无明显离析现象。

7.12.4 碾压应遵循先轻后重的原则,洒水碾压至要求的密实度。

7.12.2 实测项目

见表7.12.2。

表7.12.2 级配碎(砾)石基层和底基层实测项目

7.12.3 外观鉴定

表面平整密实,边线整齐,无松散。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13 填隙碎石(矿渣)基层和底基层

7.13.1 基本要求

7.13.1.1 粗粒料应为质坚、无杂质的轧制石料或分解稳定的轧制矿渣,填缝料为5mm以下的轧制细料或粗砂。

7.13.1.2 应用振动压路机碾压,使填缝料填满粗粒料空隙。 7.13.2 实测项目

见表7.13.2。

表7.13.2 填隙碎石(矿渣)基层和底基层实测项目

7.13.3 外观鉴定

表面平整密实,边线整齐,无松散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14 路缘石铺设

7.14.1 基本要求

7.14.1.1 预制缘石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7.14.1.2 安砌稳固,顶面平整,缝宽均匀,勾缝密实,线条直顺,曲线圆滑美观。 7.14.1.3 槽底基础和后背填料必须夯打密实。 7.14.1.4 现浇路缘石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7.14.2 实测项目

见表7.14.2。

表7.14.2 路缘石铺设实测项目

7.14.3 外观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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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3.1 勾缝密实均匀,无杂物污染。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14.3.2 缘石与路面齐平,排水口整齐、通畅,无阻水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15 路 肩

7.15.1 基本要求

7.15.1.1 路肩表面应平整密实,不积水。 7.15.1.2 肩线应直顺,曲线圆滑。

7.15.1.3 硬路肩质量要求应与路面结构层相同。 7.15.2 实测项目

见表7.15.2。

7.15.3 外观鉴定

7.15.3.1 路肩无阻水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15.3.2 路肩边缘直顺,无其它堆积物。不符合要求时,单向累计长度每50m或每处减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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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说明

1.0.1 目的

为了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评定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四级及四级以上公路新建、改建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其环保、机电工程部分按相应具体规定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质量检测机构和质量监督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管理、监控和检验评定。

1.0.3 与相关规范关系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以本标准为准。质量标准与其他规范不一致时,宜以颁布年份最新者为准。

在公路施工、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交通部颁布的相关规范的规定。

1.0.4 特殊工程

对特大桥梁、特长隧道、特殊地区,或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工程,在本标准中缺乏适宜的技术规定时,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参照相关标准或按照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2 术 语

2.0.1 检验 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2 评定 evaluation

依据检验结果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其等级的活动。 2.0.3 关键项目 dominant item

分项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实测项目。 2.0.4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分项工程中除关键项目以外的实测项目。 2.0.5 外观(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6 权值 weight number

对工程项目或检测指标根据其重要程度所赋予的数值。

3 工程质量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根据建设任务、施工管理和质量检验评定的需要,应在施工准备阶段按本标准附录A将建设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按相同的工程项目划分进行工程质量的监控和管理。 3.1.1.1 单位工程

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3.1.1.2 分部工程

在单位工程中,应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 3.1.1.3 分项工程

在分部工程中,应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 3.1.2 工程质量检验评分以分项工程为单元,采用100分制进行。在分项工程评分的基础上,逐级计算各相应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评分值。

3.1.3 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应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逐级评定。

3.1.4 施工单位应对各分项工程按本标准所列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和外观鉴定进行自检,按附录J中“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及相关施工技术规范提交真实、完整的自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独立抽检,对施工单位检评资料进行签认,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建设单位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工程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分及等级进行审定。

质量监督部门、质量检测机构可依据本标准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评定。

3.2 工程质量评分

3.2.1 分项工程质量评分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内容包括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鉴定和质量保证资料四个部分。只有在其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施工工艺符合基本要求的规定,且无严重外观缺陷和质量保证资料真实并基本齐全时,才能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实测项目为关键项目(在文中以“△”标识),其合格率不得低于90%(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桥梁金属构件不低于95%,机电工程为100%),且检

测值不得超过规定极值,否则必须进行返工处理。

实测项目的规定极值是指任一单个检测值都不能突破的极限值,不符合要求时该实测项目为不合格。

采用附录B至附录I所列方法进行评定的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则该分项工程评为不合格。

分项工程的评分值满分为100分,按实测项目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存在外观缺陷或资料不全时,须予减分。 分项工程得分=

检查项目得分权值

检查项目权值

分项工程评分值=分项工程得分-外观缺陷减分-资料不全减分 (1) 基本要求检查

分项工程所列基本要求,对施工质量优劣具有关键作用,应按基本要求对工程进行认真检查。经检查不符合基本要求规定时,不得进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2) 实测项目计分

对规定检查项目采用现场抽样方法,按照规定频率和下列计分方法对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直接进行检测计分。

检查项目除按数理统计方法评定的项目以外,均应按单点(组)测定值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评定,并按合格率计分。

检查合格(的组)点数 检查项目合(%格)10 0

该检查项目的全点部(组检)数查

检查项目得分=检查项目合格率×100 (3) 外观缺陷减分

对工程外表状况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外观缺陷,应进行减分。对于较严重的外观缺陷,施工单位须采取措施进行整修处理。 (4) 资料不全减分

分项工程的施工资料和图表残缺,缺乏最基本的数据,或有伪造涂改者,不予检验和评定。资料不全者应予减分,减分幅度可按本标准3.2.4条所列各款逐款检查,视资料不全情况,每款减1~3分。

3.2.2 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分

附录A所列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区分为一般工程和主要(主体)工程,分别给以1和2的权值。进行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评分时,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法确定相应的评分值。 分部(单位)工程评分值

分项(分部)工程评分值相应权值

分项(分部)工程权值

3.2.3 合同段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分

合同段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分值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计算。 3.2.4 质量保证资料

施工单位应有完整的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数据、分项工程自查数据等质量保证资料,并进行整理分析,负责提交齐全、真实和系统的施工资料和图表。工程监理单位负责提交齐全、真实和系统的监理资料。质量保证资料应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 所用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质量检验结果; (2) 材料配比、拌和加工控制检验和试验数据;

(3) 地基处理、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大桥、隧道施工监控资料; (4) 各项质量控制指标的试验记录和质量检验汇总图表; (5) 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及其对工程质量影响分析;

(6)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质量事故,经处理补救后,达到设计要求的认可证明文件等。

3.3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3.3.1 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分项工程评分值不小于75分者为合格,小于75分者为不合格;机电工程、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桥梁金属构件不小于90分者为合格,小于90分者为不合格。

评定为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经加固、补强或返工、调测,满足设计要求后,可以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但计算分部工程评分值时按其复评分值的90%计算。 3.3.2 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所属各分项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分部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项工程不合格,则该分部工程为不合格。

3.3.3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所属各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单位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部工程不合格,则该单位工程为不合格。

3.3.4 合同段和建设项目质量等级评定

合同段和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全部合格,其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所属任一单位工程不合格,则合同段和建设项目为不合格。

4 路基土石方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土方路基和石方路基的实测项目技术指标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其他公路(指二级及以下公路)两档设定,其中土方路基压实度按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四级公路三档设定。

4.1.2 本章规定的实测项目的检查频率,如果检查路段以延米计时,则为双车道公路每一检查段内的最低检查频率;多车道公路必须按车道数与双车道之比,相应增加检查数量。 4.1.3 路基压实度须分层检测,并符合附录B规定。路基其他检查项目均在路基顶面进行检查测定。

4.1.4 路肩工程可作为路面工程的一个分项工程进行检查评定。

4.1.5 服务区停车场、收费广场的土方工程压实标准可按土方路基要求进行监控。

4. 2 土方路基

4.2.1 基本要求

4.2.1.1 在路基用地和取土坑范围内,应清除地表植被、杂物、积水、淤泥和表土,处理坑塘,并按规范和设计要求对基底进行压实。

4.2.1.2 路基填料应符合规范和设计的规定,经认真调查、试验后合理选用。 4.2.1.3 填方路基须分层填筑压实,每层表面平整,路拱合适,排水良好。

4.2.1.4 施工临时排水系统应与设计排水系统结合,避免冲刷边坡,勿使路基附近积水。 4.2.1.5 在设定取土区内合理取土,不得滥开滥挖。完工后应按要求对取土坑和弃土场进行修整,保持合理的几何外形。 4.2.2 实测项目 见表4.2.2。

表4.2.2 土方路基实测项目

注:①表列压实度以重型击实试验法为准,评定路段内的压实度平均值下置信界限不得小于规定标准,单个测定值不得小于极值(表列规定值减5个百分点)。小于表列规定值2个百分点的测点,按其数量占总检查点的百分率计算减分值。

②采用核子仪检验压实度时应进行标定试验,确认其可靠性。

③特殊干旱、特殊潮湿地区或过湿土路基,可按交通部颁发的路基设计、施工规范所规定的压实度标准进行评定。

④三、四级公路铺筑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时,其路基压实度应采用二级公路标准。

4.2.3 外观鉴定

4.2.3.1 路基表面平整,边线直顺,曲线圆滑。不符合要求时,单向累计长度每50m减1~2分。

4.2.3.2 路基边坡坡面平顺,稳定,不得亏坡,曲线圆滑。不符合要求时,单向累计长度每50m减1~2分。

4.2.3.3 取土坑、弃土堆、护坡道、碎落台的位置适当,外形整齐、美观,防止水土流失。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4. 3 石方路基

4.3.1 基本要求

4.3.1.1 石方路堑的开挖宜采用光面爆破法。爆破后应及时清理险石、松石,确保边坡安全、稳定。

4.3.1.2 修筑填石路堤时应进行地表清理,逐层水平填筑石块,摆放平稳,码砌边部。填

筑层厚度及石块尺寸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规定,填石空隙用石碴、石屑嵌压稳定。上、下路床填料和石料最大尺寸应符合规范规定。采用振动压路机分层碾压,压至填筑层顶面石块稳定,20t以上压路机振压两遍无明显标高差异。 4.3.1.3 路基表面应整修平整。

4.3.2 实测项目 见表4.3.2。

注:土石混填路基压实度或固体体积率可根据实际可能进行检验,其他检测项目与石方路基相同。

4.3.3 外观鉴定

4.3.3.1 上边坡不得有松石。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4.3.3.2 路基边线直顺,曲线圆滑。不符合要求时,单向累计长度每50m减1~2分。

4. 4 软土地基处治

4.4.1 基本要求

4.4.1.1 换填地基的填筑压实要求同4.2土方路基。

4.4.1.2 砂垫层:砂的规格和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适当洒水,分层压实;砂垫层宽度应宽出路基边脚0.5~1.0m,两侧端以片石护砌;砂垫层厚度及其上铺设的反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4.4.1.3 反压护道:填筑材料、护道高度、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压实度不低于90%。 4.4.1.4 袋装砂井、塑料排水板:砂的规格、质量、砂袋织物质量和塑料排水板质量必须

符合设计要求;砂袋和塑料排水板下沉时不得出现扭结、断裂等现象;井(板)底标高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其顶端必须按规范要求伸入砂垫层。

4.4.1.5 碎石桩:碎石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应严格按试桩结果控制电流和振冲器的留振时间;分批加入碎石,注意振密挤实效果,防止发生“断桩”或“颈缩桩”。

4.4.1.6 砂桩:砂料应符合规定要求;砂的含水量应根据成桩方法合理确定;应确保桩体连续、密实。

4.4.1.7 粉喷桩:水泥应符合设计要求;根据成桩试验确定的技术参数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喷粉时间、停粉时间和水泥喷入量,不得中断喷粉,确保粉喷桩长度;桩身上部范围内必须进行二次搅拌,确保桩身质量;发现喷粉量不足时,应整桩复打;喷粉中断时,复打重叠孔段应大于1m。

4.4.1.8 软土地基上的路堤,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沉降观测和稳定性观测,并根据观测结果对路堤填筑速率和预压期等做出必要调整。

4.4.2 实测项目

见表4.4.2-1至4.4.2-4。

表4.4.2-1 砂垫层实测项目

表4.4.2-2 袋装砂井、塑料排水板实测项目

表4.4.2-4 粉喷桩实测项目

4.4.3 外观鉴定

砂垫层表面坑洼不平时,每处减1~2分。

4. 5 土工合成材料处治层

4.5.1 基本要求

4.5.1.1 土工合成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老化,外观无破损,无污染。 4.5.1.2 土工合成材料应紧贴下承层,按设计和施工要求铺设、张拉、固定。

4.5.1.3 土工合成材料的接缝搭接、粘接强度和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上、下层土工合成材料搭接缝应交替错开。

4.5.2 实测项目

见表4.5.2-1至表4.5.2-4。

表4.5.2-1 加筋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实测项目

表4.5.2-2 隔离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实测项目

表4.5.2-4 防裂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实测项目

4.5.3 外观鉴定

4.5.3.1 土工合成材料重叠、皱折不平顺,每处减1~2分。 4.5.3.2 土工合成材料固定处松动,每处减1~2分。

5 排水工程

5. 1 一般规定

5.1.1 排水工程应按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的要求施工,依照实际地形,选择合适的位置,将地面水和地下水排出路基以外。

5.1.2 本章5.5和5.6节包括边沟、截水沟、排水沟等。

5.1.3 跌水、急流槽、水簸箕等其他排水工程可按照本章5.6节的标准进行评定。 5.1.4 路面拦水带纳入路缘石分项工程,排水基层可按照第7章的标准进行评定。 5.1.5 沟槽回填土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的规定。 5.1.6 排水泵站明开挖基础可按照第8章的标准进行评定。

5.1.7 钢筋混凝土构件包含钢筋加工及安装分项工程,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包括预应力钢筋的加工和张拉分项工程。

5.2 管节预制

5.2.1 基本要求

5.2.1.1 所用的水泥、砂、石、水、外加剂和掺合料的质量规格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按规定的配合比施工。

5.2.1.2 混凝土应符合耐久性(抗冻、抗渗、抗侵蚀) 等设计要求。 5.2.1.3 不得出现露筋和空洞现象。 5.2.2 实测项目

见表5.2.2。

5.2.3 外观鉴定

5.2.3.1 蜂窝麻面面积不得超过该面面积的1%。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1%减3分;深度超过1cm的必须处理。

5.2.3.2 混凝土表面平整。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5.3 管道基础及管节安装

5.3.1 基本要求

5.3.1.1 管材必须逐节检查,不得有裂缝、破损。

5.3.1.2 基础混凝土强度达到5MPa以上时,方可进行管节铺设。

5.3.1.3 管节铺设应平顺、稳固,管底坡度不得出现反坡,管节接头处流水面高差不得大于5mm。管内不得有泥土、砖石、砂浆等杂物。

5.3.1.4 管道内的管口缝,当管径大于750mm时,应在管内作整圈勾缝。 5.3.1.5 管口内缝砂浆平整密实,不得有裂缝、空鼓现象。

5.3.1.6 抹带前,管口必须洗刷干净,管口表面应平整密实,无裂缝现象。抹带后应及时覆盖养生。

5.3.1.7 设计中要求防渗漏的排水管须作渗漏试验,渗漏量应符合要求。 5.3.2 实测项目 见表5.3.2。

表5.3.2 管道基础及管节安装实测项目

5.3.3 外观鉴定

5.3.3.1 管道基础混凝土表面平整密实,侧面蜂窝不得超过该表面积的1%,深度不超过10mm。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5.3.3.2 管节铺设直顺,管口缝带圈平整密实,无开裂脱皮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3.3.3 抹带接口表面应密实光洁,不得有间断和裂缝、空鼓。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4 检查(雨水)井砌筑

5.4.1 基本要求

5.4.1.1 井基混凝土强度达到5MPa以上时,方可砌筑井体。

5.4.1.2 砌筑砂浆配合比准确,井壁砂浆饱满,灰缝平整。圆形检查井内壁应圆顺,抹面密实光洁,踏步安装牢固。

5.4.1.3 井框、井盖安装必须平稳,井口周围不得有积水。 5.4.2 实测项目 见表5.4.2。

5.4.3 外观鉴定

5.4.3.1 井内砂浆抹面无裂缝。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5.4.3.2 井内平整圆滑,收分均匀。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5.5 土 沟

5.5.1 基本要求

5.5.1.1 土沟边坡必须平整、坚实、稳定,严禁贴坡。

5.5.1.2 沟底应平顺整齐,不得有松散土和其他杂物,排水畅通。 5.5.2 实测项目 见表5.5.2。

表5.5.2 土沟实测项目

5.5.3 外观鉴定

沟底无明显凹凸不平和阻水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6 浆砌排水沟

5.6.1 基本要求

5.6.1.1 砌体砂浆配合比准确,砌缝内砂浆均匀饱满,勾缝密实。 5.6.1.2 浆砌片(块)石、混凝土预制块的质量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5.6.1.3 基础中缩缝应与墙身缩缝对齐。

5.6.1.4 砌体抹面应平整、压光、直顺,不得有裂缝、空鼓现象。 5.6.2 实测项目 见表5.6.2。

5.6.3 外观鉴定

5.6.3.1 砌体内侧及沟底应平顺。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5.6.3.2 沟底不得有杂物。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5.7 盲 沟

5.7.1 基本要求

5.7.1.1 盲沟的设置及材料规格、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 5.7.1.2 反滤层应用筛选过的中砂、粗砂、砾石等渗水性材料分层填筑。 5.7.1.3 排水层应采用石质坚硬的较大粒料填筑,以保证排水孔隙度。 5.7.2 实测项目 见表5.7.2。

表5.7.2 盲沟实测项目

5.7.3 外观鉴定

5.7.3.1 反滤层应层次分明。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5.7.3.2 进出水口应排水通畅。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5.8 排水泵站

5.8.1 基本要求

5.8.1.1 地基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不应扰动基底土壤。

5.8.1.2 井壁混凝土应密实,混凝土强度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进行下沉。 5.8.1.3 沉井下沉过程中,应随时注意正位,发现偏位及倾斜时须及时纠正。 5.8.1.4 沉井封底应密实不漏水。

5.8.1.5 水泵、管及管件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 5.8.2 实测项目 见表5.8.2。

表5.8.2 排水泵站(沉井)实测项目

5.8.3 外观鉴定

泵站轮廓线条清晰,表面平整。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6 挡土墙、防护及其它砌筑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对砌体挡土墙,当平均墙高小于6m或墙身面积小于1200m2时,每处可作为分项工程进行评定;当平均墙高达到或超过6m且墙身面积不小于1200m2时,为大型挡土墙,每处应作为分部工程进行评定。

6.1.2 悬臂式和扶臂式挡土墙,桩板式、锚杆、锚碇板和加筋土挡土墙应作为子分部工程进行评定。

6.1.3 丁坝、护岸可参照挡土墙的标准进行评定。

6.1.4 本章第6.10节可用于本标准第8章及本章未列出名称的其它砌石构造物的评定。 6.1.5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均应包含钢筋加工及安装分项工程,其评定见本标准第8.3节。

6.2 砌体挡土墙

6.2.1 基本要求

6.2.1.1 石料或混凝土预制块的强度、规格和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6.2.1.2 砂浆所用的水泥、砂、水的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按规定的配合比施工。 6.2.1.3 地基承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基础埋置深度应满足施工规范要求。 6.2.1.4 砌筑应分层错缝。浆砌时坐浆挤紧,嵌填饱满密实,不得有空洞;干砌时不得松动、叠砌和浮塞。

6.2.1.5 沉降缝、泄水孔、反滤层的设置位置、质量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 实测项目

见表6.2.2-1及6.2.2-2。

6.2.3 外观鉴定

6.2.3.1 砌体表面平整,砌缝完好、无开裂现象,勾缝平顺、无脱落现象。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6.2.3.2 泄水孔坡度向外,无堵塞现象。不符合要求时必须进行处理,并减1~3分。 6.2.3.3 沉降缝整齐垂直,上下贯通。不符合要求时必须进行处理,并减1~3分。

6.3 悬臂式和扶臂式挡土墙

6.3.1 基本要求

6.3.1.1 混凝土所用的水泥、石、砂、水和外掺剂的规格和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按规定的配合比施工。

6.3.1.2 地基强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6.3.1.3 不得有露筋和空洞现象。

6.3.1.4 沉降缝、泄水孔的设置位置、质量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3.2 实测项目

见表6.3.2。

6.3.3 外观鉴定

6.3.3.1 混凝土施工缝平顺。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6.3.3.2 蜂窝、麻面面积不得超过该面面积的0.5%,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5%减3分;深度超过1cm的必须处理。

6.3.3.3 混凝土表面出现非受力裂缝,减1~3分。裂缝宽度超过设计规定或设计未规定时超过0.15mm必须处理。

6.3.3.4 泄水孔坡度向外,无堵塞现象。不符合要求时必须进行处理,并减1~3分。 6.3.3.5 沉降缝整齐垂直,上下贯通。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处理,并减1~3分。

6.4 锚杆、锚碇板和加筋土挡土墙

6.4.1 基本要求

6.4.1.1 混凝土所用的水泥、砂、石、水和外掺剂的规格和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按规定的配合比施工。

6.4.1.2 地基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4.1.3 锚杆、拉杆或筋带的强度、质量和规格,必须满足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根数不得少于设计数量。

6.4.1.4 筋带须理顺,放平拉直,筋带与面板、筋带与筋带连接牢固。 6.4.1.5 混凝土不得出现露筋和空洞现象。 6.4.2 实测项目

基础和肋柱预制分别按本标准第8.5、8.12节有关规定检查。其它实测项目见表6.4.2-1至6.4.2-5。

注:面板安装以同层相邻两板为一组。

注:① 平面位置和倾斜度“+”指向外,“-”指向内。

② H为墙高。 6.4.3 外观鉴定

6.4.3.1 预制面板表面平整光洁,线条顺直美观,不得有破损翘曲、掉角啃边等现象。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6.4.3.2 蜂窝、麻面面积不得超过该面面积的0.5%,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5%减2分;深度超过1cm的必须处理。

6.4.3.3 混凝土表面出现非受力裂缝减1~3分。裂缝宽度超过设计规定或设计未规定时超过0.15mm必须进行处理。

6.4.3.4 墙面直顺,线形顺适,板缝均匀,伸缩缝贯通垂直,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6.4.3.5 露在面板外的锚头应封闭密实、牢固,整齐美观。不符合要求时减1~5分。

6.5 桩板式挡土墙

桩按本标准第8.5.节相关规定评定,面板预制及总体按本标准第6.4节相关规定评定。

6.6 墙背填土

6.6.1 基本要求

6.6.1.1 墙背填土应采用透水性材料或设计规定的填料,严禁采用膨胀土、高液限粘土、腐植土、盐渍土、淤泥和冻土块等不良填料。填料中不应含有机物、冰块、草皮、树根等杂物或生活垃圾。

6.6.1.2 墙背填土必须和挖方路基、填方路基有效搭接,纵向接缝必须设台阶。 6.6.1.3 必须分层填筑压实,每层表面平整,路拱合适。 6.6.1.4 墙身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5%以上时方可开始填土。 6.6.2 实测项目

除距面板1m范围以内压实度实测项目见表6.6.2 外,其它部分填土和其它类型挡土墙填土的压实度要求均与路基相同。

6.6.3 外观鉴定

6.6.3.1 填土表面应平整,边线直顺。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6.6.3.2 边坡坡面平顺稳定,不得亏坡,曲线圆滑。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6.7 抗 滑 桩

6.7.1 基本要求

6.7.1.1 混凝土所用的水泥、砂、石、水和外掺剂的质量和规格必须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按规定的配合比施工。

6.7.1.2 施工中应核对滑动面位置,如图纸与实际位置有出入,应变更抗滑桩的深度。 6.7.1.3 做好桩区地面截、排水及防渗,孔口地面上应加筑适当高度的围埂。 6.7.2 实测项目

见表6.7.2。

6.7.3 外观鉴定

无破损检测桩的质量有缺陷,但经设计单位确认仍可采用时减3分。

6.8 挖方边坡锚喷防护

6.8.1 基本要求

6.8.1.1 锚杆、钢筋和土工格栅的强度、数量、质量和规格必须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6.8.1.2 混凝土及砂浆所用的水泥、砂、石、水和外掺剂必须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按规定的配合比施工。

6.8.1.3 边坡坡度、坡面应符合设计要求。岩面应无风化、无浮石,喷射前应用水冲洗干净。

6.8.1.4 钢筋应清除污锈,钢筋网与锚杆或其它锚固装置连接牢固,喷射时钢筋不得晃动。

6.8.1.5 锚杆插入锚孔深度不得小于设计长度的95%,孔内砂浆应密实、饱满。 6.8.1.6 喷射前应做好排水设施,对漏水的空洞、缝隙应采用堵水等措施,确保支护质量。

6.8.1.7 钢筋、土工格栅或锚杆不得外露,混凝土不得开裂脱落。

6.8.1.8 有关预应力锚索的基本要求见本标准第8.3.2.1款,锚索非锚固段套管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8.2 实测项目

见表6.8.2。

注:实际工程中未涉及的项目不参与评定。 6.8.3 外观鉴定

混凝土表面密实,不得有突变;与原表面结合紧密,不应起鼓。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6.9 锥、护坡

6.9.1 基本要求

6.9.1.1 石料质量、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砂浆所用的水泥、砂、水的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按规定的配合比施工。

6.9.1.2 锥、护坡基础埋置深度及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6.9.1.3 砌体应咬扣紧密,嵌缝饱满密实。

6.9.1.4 锥、护坡填土密实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对坡面刷坡整平后方可铺砌。 6.9.2 实测项目

见表6.9.2。

6.9.3 外观鉴定

6.9.3.1 表面平整,无垂直通缝。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6.9.3.2 勾缝平顺,无脱落现象。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6.10 砌石工程

6.10.1 基本要求

6.10.1.1 石料质量、规格及砂浆所用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按规定的配合比施工。

6.10.1.2 砌块应错缝砌筑、相互咬紧;浆砌时砌块应坐浆挤紧,嵌缝后砂浆饱满,无空洞现象;干砌时不松动、无叠砌和浮塞。 6.10.2 实测项目

见表6.10.2-1及表6.10.2-2。

6.10.3 外观鉴定

6.10.3.1 砌体边缘直顺,外露表面平整。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6.10.3.2 勾缝平顺,缝宽均匀,无脱落现象。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6.11 导流工程

6.11.1 基本要求

6.11.1.1 所用材料的规格和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6.11.1.2 导流堤(坝)的基础埋置深度及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6.11.2 实测项目

见表6.11.2。

6.11.3 外观鉴定

表面规整,线条直顺,曲线圆滑。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6.12 石笼防护

6.12.1 基本要求

6.12.1.1 所用材料的规格和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6.12.1.2 铁丝笼的网眼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6.12.1.3 石笼的坐码或平铺应符合设计要求。 6.12.2 实测项目

见表6.12.2。

6.12.3 外观鉴定

表面整齐,线条直顺,曲线圆滑。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7 路 面 工 程

7.1 一般规定

7.1.1 路面工程的实测项目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其他公路(指二级及以下公路)两档设定。对于在设计和合同文件中提高了技术要求的二级公路,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按设计和合同文件的要求进行,但不应高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检验评定标准。 7.1.2 路面工程实测项目规定的检查频率为双车道公路每一检查段内的检查频率(按m2或m3或工作班设定的检查频率除外),多车道公路的路面各结构层均须按其车道数与双车道之比,相应增加检查数量。

7.1.3 各类基层和底基层压实度代表值(平均值的下置信界限)不得小于规定代表值,单点不得小于规定极值。小于规定代表值2个百分点的测点,应按其占总检查点数的百分率计算合格率。

7.1.4 垫层的质量要求同相同材料的其他公路的底基层;联结层的质量要求同相应的基层或面层;中级路面的质量要求同相同材料的其他公路的基层。

7.1.5 路面表层平整度检查测定以自动或半自动的平整度仪为主,全线每车道连续测定按每100m输出结果计算合格率。采用3m直尺测定路面各结构层平整度时,以最大间隙作为指标,按尺数计算合格率。

7.1.6 路面表层渗水系数宜在路面成型后立即测定。

7.1.7 路面各结构层厚度按代表值和单点合格值设定允许偏差。当代表值偏差超过规定值时,该分项工程评为不合格;当代表值偏差满足要求时,按单个检查值的偏差不超过单点合格值的测点数计算合格率。

7.1.8 材料要求和配比控制列入各节基本要求,可通过检查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资料进行评定。

7.1.9 水泥混凝土上加铺沥青面层的复合式路面,两种结构均需进行检查评定。其中,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不检查抗滑构造,平整度可按相应等级公路的标准;沥青面层不检查弯沉。 7.1.10 路面基层完工后应按时浇洒透层油或铺筑下封层,透层油透入深度不小于5mm,不得使用透入能力差的材料作透层油。对封层、粘层和透层油的浇撒要求同7.5.1沥青表面处治层中基本规定。

7.2 水泥混凝土面层

7.2.1 基本要求

7.2.1.1 基层质量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应进行弯沉测定,验算的基层整体模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7.2.1.2 水泥强度、物理性能和化学成分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 7.2.1.3 粗细集料、水、外掺剂及接缝填缝料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

7.2.1.4 施工配合比应根据现场测定水泥的实际强度进行计算,并经试验,选择采用最佳配合比。

7.2.1.5 接缝的位置、规格、尺寸及传力杆、拉力杆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7.2.1.6 路面拉毛或机具压槽等抗滑措施,其构造深度应符合施工规范要求。

7.2.1.7 面层与其他构造物相接应平顺,检查井井盖顶面高程应高于周边路面1~3mm。雨水口标高按设计比路面低5~8mm,路面边缘无积水现象。 7.2.1.8 混凝土路面铺筑后按施工规范要求养生。 7.2.2 实测项目

见表7.2.2。

表7.2.2 水泥混凝土面层实测项目

注:表中为平整度仪测定的标准差;IRI为国际平整度指数;h为3m直尺与面层的最大间隙。 7.2.3 外观鉴定

7.2.3.1 混凝土板的断裂块数,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不得超过评定路段混凝土板总块数的0.2%,其他公路不得超过0.4%。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1%减2分。对于断裂板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

7.2.3.2 混凝土板表面的脱皮、印痕、裂纹和缺边掉角等病害现象,对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有上述缺陷的面积不得超过受检面积的0.2%,其他公路不得超过0.3%。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1%减2分。

对于连续配筋的混凝土路面和钢筋混凝土路面,因干缩、温缩产生的裂缝,可不减分。 7.2.3.3 路面侧石直顺、曲线圆滑,越位20mm以上者,每处减1~2分。

7.2.3.4 接缝填筑饱满密实,不污染路面。不符合要求时,累计长度每100m减2分。 7.2.3.5 胀缝有明显缺陷时,每条减1~2分。

7.3 沥青混凝土面层和沥青碎(砾)石面层

7.3.1 基本要求

7.3.1.1 沥青混合料的矿料质量及矿料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7.3.1.2 严格控制各种矿料和沥青用量及各种材料和沥青混合料的加热温度,沥青材料及混合料的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沥青混合料的生产,每日应做抽提试验、马歇尔稳定度试验。矿料级配、沥青含量、马歇尔稳定度等结果的合格率应不小于90%。 7.3.1.3 拌和后的沥青混合料应均匀一致,无花白,无粗细料分离和结团成块现象。 7.3.1.4 基层必须碾压密实,表面干燥、清洁、无浮土,其平整度和路拱度应符合要求。 7.3.1.5 摊铺时应严格控制摊铺厚度和平整度,避免离析,注意控制摊铺和碾压温度,碾压至要求的密实度。 7.3.2 实测项目

见表7.3.2。

表7.3.2 沥青混凝土面层和沥青碎(砾)石面层实测项目

注:①表内压实度可选用其中的1个或2个标准评定,选用两个标准时,以合格率低的作为评定结果。带*号者是指SMA路面,其他为普通沥青混凝土路面。

②表列厚度仅规定负允许偏差。其他公路的厚度代表值和合格值允许偏差按总厚度计,当总厚度≤60mm时,允许偏差分别为-5mm和-10mm;总厚度>60mm时,允许偏差分别为-8%和-15%的总厚度,H为总厚度(mm)。

7.3.3 外观鉴定

7.3.3.1 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应有泛油、松散、裂缝和明显离析等现象,对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有上述缺陷的面积(凡属单条的裂缝,则按其实际长度乘以0.2m宽度,折算成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受检面积的0.03%,其他公路不得超过0.05%。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03%或0.05%减2分。

半刚性基层的反射裂缝可不计作施工缺陷,但应及时进行灌缝处理。

7.3.3.2 搭接处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不符合要求时,累计每10m长减1分。 7.3.3.3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应密贴接顺,不得有积水或漏水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一处减1~2分。

7.4 沥青贯入式面层(或上拌下贯式面层)

7.4.1 基本要求

7.4.1.1 沥青材料的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7.4.1.2 各种材料的规格和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上拌沥青混凝土混合料每日应做抽提试验和马歇尔稳定度试验。

7.4.1.3 碎石层必须平整坚实,嵌挤稳定,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他构筑物。

7.4.1.4 嵌缝料必须趁热撒铺,扫料均匀,不应有重叠现象。

7.4.1.5 上层采用拌和料时,混合料应均匀一致,无花白和粗细分离现象,摊铺平整,接茬平顺,及时碾压密实。

7.4.1.6 沥青贯入式面层施工前,应先做好路面结构层与路肩的排水。 7.4.2 实测项目

见表7.4.2。

注:①当设计厚度≥60mm时,按厚度百分率控制;当设计厚度

②沥青总用量按《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T 0892)方法,每工作日每层洒布沥青检查一次,并计算同一路段的单位面积的总沥青用量。 7.4.3 外观鉴定

7.4.3.1 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应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有上述缺陷的面积之和不超过受检面积的0.2%。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2%减2分。 7.4.3.2 表面无明显碾压轮迹。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4.3.3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应密贴接顺,无积水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一处减1~2分。

7.5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

7.5.1 基本要求

7.5.1.1 在新建或旧路的表层进行表面处治时,应将表面的泥砂及一切杂物清除干净,底层必须坚实、稳定、平整,保持干燥后才可施工。

7.5.1.2 沥青材料的各项指标和石料的质量、规格、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7.5.1.3 沥青浇洒应均匀,无露白,不得污染其他构筑物。

7.5.1.4 嵌缝料必须趁热撒铺,扫布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压实平整。 7.5.2 实测项目

见表7.5.2。

表7.5.2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实测项目

注:同表7.4.2注②。 7.5.3 外观鉴定

7.5.3.1 表面平整密实,不应有松散、油包、油丁、波浪、泛油、封面料明显散失等现象,有上述缺陷的面积之和不超过受检面积的0.2%。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2%减2分。 7.5.3.2 无明显碾压轮迹。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5.3.3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应密贴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6 水泥土基层和底基层

7.6.1 基本要求

7.6.1.1 土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土块要经粉碎。 7.6.1.2 水泥用量按设计要求控制准确。 7.6.1.3 路拌深度要达到层底。

7.6.1.4 混合料处于最佳含水量状况下,用重型压路机碾压至要求的压实度。从加水拌和到碾压终了的时间不应超过3~4h,并应短于水泥的终凝时间。

7.6.1.5 碾压检查合格后立即覆盖或洒水养生,养生期要符合规范要求。 7.6.2 实测项目

见表7.6.2。

表7.6.2 水泥土基层和底基层实测项目

7.6.3 外观鉴定

7.6.3.1 表面平整密实、无坑洼。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6.3.2 施工接茬平整、稳定。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7 水泥稳定粒料(碎石、砂砾或矿渣等)基层和底基层

7.7.1 基本要求

7.7.1.1 粒料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并应根据当地料源选择质坚干净的粒料,矿渣应分解稳定,未分解渣块应予剔除。

7.7.1.2 水泥用量和矿料级配按设计控制准确。 7.7.1.3 路拌深度要达到层底。 7.7.1.4 摊铺时要注意消除离析现象。

7.7.1.5 混合料处于最佳含水量状况下,用重型压路机碾压至要求的压实度。从加水拌和到碾压终了的时间不应超过3~4h,并应短于水泥的终凝时间。

7.7.1.6 碾压检查合格后立即覆盖或洒水养生,养生期要符合规范要求。 7.7.2 实测项目

见表7.7.2。

表7.7.2 水泥稳定粒料基层和底基层实测项目

7.7. 3 外观鉴定

7.7.3.1 表面平整密实、无坑洼、无明显离析。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7.3.2 施工接茬平整、稳定。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8 石灰土基层和底基层

7.8.1 基本要求

7.8.1.1 土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土块要经粉碎。

7.8.1.2 石灰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块灰须经充分消解才能使用。 7.8.1.3 石灰和土的用量按设计要求控制准确,未消解生石灰块必须剔除。 7.8.1.4 路拌深度要达到层底。

7.8.1.5 混合料处于最佳含水量状况下,用重型压路机碾压至要求的压实度。 7.8.1.6 保湿养生,养生期要符合规范要求。 7.8.2 实测项目

见表7.8.2。

7.8.3 外观鉴定

7.8.3.1 表面平整密实、无坑洼。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8.3.2 施工接茬平整、稳定。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9 石灰稳定粒料(碎石、砂砾或矿渣等)基层和底基层

7.9.1 基本要求

7.9.1.1 粒料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矿渣应分解稳定后才能使用。 7.9.1.2 石灰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块灰须经充分消解才能使用。 7.9.1.3 石灰的用量按设计要求控制准确,未消解生石灰块必须剔除。 7.9.1.4 路拌深度要达到层底。

7.9.1.5 混合料处于最佳含水量状况下,用重型压路机碾压至要求的压实度。 7.9.1.6 保湿养生,养生期要符合规范要求。 7.9.2 实测项目

见表7.9.2。

表7.9.2 石灰稳定粒料基层和底基层实测项目

7.9.3 外观鉴定

7.9.3.1 表面平整密实、无坑洼。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9.3.2 施工接茬平整、稳定。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 10 石灰、粉煤灰土基层和底基层

7.10.1 基本要求

7.10.1.1 土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土块要经粉碎。

7.10.1.2 石灰和粉煤灰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石灰须经充分消解才能使用。 7.10.1.3 混合料配合比应准确,不得含有灰团和生石灰块。

7.10.1.4 碾压时应先用轻型压路机稳压,后用重型压路机碾压至要求的压实度。 7.10.1.5 保湿养生,养生期要符合规范要求。 7.10.2 实测项目

见表7.10.2。

7.10.3 外观鉴定

7.10.3.1 表面平整密实、无坑洼。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10.3.2 施工接茬平整、稳定。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11 石灰、粉煤灰稳定粒料(碎石、砂砾或矿渣等)基层和底基层

7.11.1 基本要求

7.11.1.1 粒料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并应根据当地料源选择质坚干净的粒料。矿渣应分解稳定,未分解渣块应予剔除。

7.11.1.2 石灰和粉煤灰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石灰须经充分消解才能使用。

7.11.1.3 混合料配合比应准确,不得含有灰团和生石灰块。 7.11.1.4 摊铺时要注意消除离析现象。

7.11.1.5 碾压时应先用轻型压路机稳压,后用重型压路机碾压至要求的压实度。 7.11.1.6 保湿养生,养生期要符合规范要求。 7.11.2 实测项目

见表7.11.2。

表7.11.2 石灰、粉煤灰稳定粒料基层和底基层实测项目

7.11.3 外观鉴定

7.11.3.1 表面平整密实、无坑洼、无明显离析。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11.3.2 施工接茬平整、稳定。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12 级配碎(砾)石基层和底基层

7.12.1 基本要求

7.12.1 选用质地坚韧、无杂质碎石、砂砾、石屑或砂,级配应符合要求。 7.12.2 配料必须准确,塑性指数必须符合规定。 7.12.3 混合料拌和均匀,无明显离析现象。

7.12.4 碾压应遵循先轻后重的原则,洒水碾压至要求的密实度。

7.12.2 实测项目

见表7.12.2。

表7.12.2 级配碎(砾)石基层和底基层实测项目

7.12.3 外观鉴定

表面平整密实,边线整齐,无松散。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13 填隙碎石(矿渣)基层和底基层

7.13.1 基本要求

7.13.1.1 粗粒料应为质坚、无杂质的轧制石料或分解稳定的轧制矿渣,填缝料为5mm以下的轧制细料或粗砂。

7.13.1.2 应用振动压路机碾压,使填缝料填满粗粒料空隙。 7.13.2 实测项目

见表7.13.2。

表7.13.2 填隙碎石(矿渣)基层和底基层实测项目

7.13.3 外观鉴定

表面平整密实,边线整齐,无松散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14 路缘石铺设

7.14.1 基本要求

7.14.1.1 预制缘石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7.14.1.2 安砌稳固,顶面平整,缝宽均匀,勾缝密实,线条直顺,曲线圆滑美观。 7.14.1.3 槽底基础和后背填料必须夯打密实。 7.14.1.4 现浇路缘石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7.14.2 实测项目

见表7.14.2。

表7.14.2 路缘石铺设实测项目

7.14.3 外观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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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3.1 勾缝密实均匀,无杂物污染。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14.3.2 缘石与路面齐平,排水口整齐、通畅,无阻水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15 路 肩

7.15.1 基本要求

7.15.1.1 路肩表面应平整密实,不积水。 7.15.1.2 肩线应直顺,曲线圆滑。

7.15.1.3 硬路肩质量要求应与路面结构层相同。 7.15.2 实测项目

见表7.15.2。

7.15.3 外观鉴定

7.15.3.1 路肩无阻水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7.15.3.2 路肩边缘直顺,无其它堆积物。不符合要求时,单向累计长度每50m或每处减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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