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先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先XX的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刚才参加了法庭调查,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先XX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是纵观本案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先XX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先XX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所在单位已经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事项已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案被告人先XX是余姚市杭州湾XX有限公司驾驶员,2007年10月3日去上虞送纸箱过程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该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不到1个月,被告人所在单位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43万元的赔偿协议,[(并先行支付了21万元的赔偿款)。该车已经参加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依法可以获得50万元的赔偿,其赔偿能力是有保障的。]另外,被害人家属在协议中同意放弃诉讼权利不再向肇事方索赔。这实际上已经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第四、被告人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立即报警,在受害人抢救期间,被告人积极与公司领导沟通筹措医疗费并听从交警指挥随传随到,事发后能够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第五、被告人以前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这次涉嫌交通肇事罪是因过失行为而造成,犯罪的主观恶意较小,判处较轻的刑罚足以对其起到教育和惩罚的作用。
第六、被告人先XX具有帮教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先XX是余姚市杭州湾XX有限公司驾驶员,所在单位已书面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愿意对其进行监督、教育,愿履行帮教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人先XX是自首,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法庭根据本案事实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先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先XX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谢谢。
辩护人: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 沈建飞律师 2008年1月29日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先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先XX的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刚才参加了法庭调查,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先XX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是纵观本案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先XX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先XX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所在单位已经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事项已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案被告人先XX是余姚市杭州湾XX有限公司驾驶员,2007年10月3日去上虞送纸箱过程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该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不到1个月,被告人所在单位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43万元的赔偿协议,[(并先行支付了21万元的赔偿款)。该车已经参加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依法可以获得50万元的赔偿,其赔偿能力是有保障的。]另外,被害人家属在协议中同意放弃诉讼权利不再向肇事方索赔。这实际上已经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第四、被告人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立即报警,在受害人抢救期间,被告人积极与公司领导沟通筹措医疗费并听从交警指挥随传随到,事发后能够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第五、被告人以前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这次涉嫌交通肇事罪是因过失行为而造成,犯罪的主观恶意较小,判处较轻的刑罚足以对其起到教育和惩罚的作用。
第六、被告人先XX具有帮教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先XX是余姚市杭州湾XX有限公司驾驶员,所在单位已书面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愿意对其进行监督、教育,愿履行帮教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人先XX是自首,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法庭根据本案事实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先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先XX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谢谢。
辩护人: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 沈建飞律师 200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