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滞报金与滞纳金若干问题探讨

  海关征税是进出口货物办理通关手续的重要环节,按时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出口税费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尽的义务,关系到进出口货物是否能够合法进出境。进出口货物如果不能如期申报、缴纳进出口税费,就要向海关缴纳滞报金和滞纳金,不仅影响货物通关的效率,而且也给企业带来一笔额外的经济负担。本文主要探讨进出口企业在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时,如何正确理解并处理逾期申报、逾期缴纳而产生的滞报金、滞纳金问题,尤其是在对滞报金和滞纳金的计算上提出作者的思考。      一、关于滞报金的探讨      滞报金是指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而产生滞报,海关按规定征收的罚金,出口货物不存在滞报的问题,也不会征收滞报金。以下关于滞报金的若干问题分析,都是建立在逾期申报(超过申报期限申报),产生滞报金的基础之上的。   (一)申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自载运该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14日内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申报;超过3个月仍未向海关申报的,依据海关行政强制权中的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货物由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   1.对于“之日”的理解。这里的“之日”不能理解为当日,应理解为“次日”(第二日)。举个例子,例1:载运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于2010年3月6日(星期六)从上海浦东口岸进境,收货人于2010年3月23日向浦东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海关当日作出接受。在例1中,该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口手续的申报期限为2010年3月20日(星期六),而不是2010年3月19日。在实际的操作中,为了简便,我们可以运用“X+14”的方法来确定申报期限,“X”表示载运该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运用到例1中,用“6+14”得出20,即申报期限为2010年3月20日。   2.直转转关进口货物的“两次”申报。直转转关进口货物是指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申报手续,运抵指运地再在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的进口货物。由于要办理转关申报和进口申报,故可以理解为“两次”申报,分别存在关于申报期限的理解。按规定,直转方式转关的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次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申报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之日(次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申报手续。举例,例2:载运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与2010年3月2日(星期二)从海关浦东口岸进境,2010年3月19日向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在转关运输承运人按海关规定路线和时间内,于2010年3月20日(星期六)运抵九江,该进口货物收货人于2010年4月8日向九江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在例2中,向浦东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申报期限为2010年3月16日(2+14=16),向九江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申报期限为2010年4月3日(20+14=34,3月有31天)。   3.对于“X+14”的误解。在2008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第84页最后一段以及部分报关实务书籍上有这样的文字记载: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按照该说明,例1中,该进口货物申报期限就不是2010年3月20日,因为3月20日为星期六,为法定休息日,应顺延至3月22日(星期一)。在《海关法》、《规定》、《办法》中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解释。因此,出于严谨和科学的态度,在2009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中对这点规定予以删除,在操作中也要注意此变化。这一点提醒我们,在实际业务中,如果申报期限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该尽量提前申报,以免滞报。   (二)滞报天数   由于逾期申报向海关缴纳的滞报金,以自载运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次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为截止日,从起征日到截止日称为滞报期限,其天数称为滞报天数。正确确定滞报天数,是海关征收滞报金的基础。   1.滞报金的起征日。滞报金的起征日即申报期限届满日的次日,可以用“X+15”来确定,“X”同样为载运该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在例1中,滞报金的起征日为2010年3月21日(星期天),而实际上,该货物滞报金的起征日不是3月21日,而是3月22日(星期一)。依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滞报金的起征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因此,3月21日为法定休息日,则起征日顺延至法定休息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3月22日。   2.滞报金的截止日。滞报金的截止日为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因此,确定滞报金的截止日就是确定海关对该货物作出接受申报的日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申报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截止日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纪录的日期,即海关接受申报之日通常理解为向海关提交电子数据报关单之日(直属海关审单中心的电脑当天会作出是否接受的决定)。在例1中,滞报金的起征日为3月22日,滞报金的截止日为3月23日,滞报天数为2天。在实际业务中,还要注意以下特殊情况的处理。电子数据报关单经审单中心电脑检查后被退回的,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应修改后重新申报,截止日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对纸质报关单审核后,需要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应进行修改并重新发送,截止日仍为海关原接受申报的日期。   3.超期未报关货物。超期未报关货物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次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被海关提取作变卖处理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滞报金的征收,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次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该3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举例,例3:载运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于2010年3月2日(星期二)从上海浦东口岸进境,由于收货人债务纠纷,未向海关办理相应手续,导致海关于2010年6月8日将该货物交由拍卖行进行拍卖,在扣除拍卖费用及相关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收货人申请发还。例3中,滞报金的起征日为3月17日(星期三),截止日为6月1日,滞报天数为77天。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进口货物收货人未提出申请发还余款的,不需要缴纳滞报金;如果申请发还余款的,必须补办进口申报手续,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并且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   4.直转转关进口货物。对于直转转关进口货物,需要办理转关手续和报关手续。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逾期的,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次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海关接受办理转关手续之日为截止日;在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的,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次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在例2中,转关手续申报期限为3月16日,而实际申报日期为3月19日,转关手续滞报金起征日为3月17日(星期三),截止日为3月19日,滞报天数为3天;报关手续申报期限为4月3日,而实际申报日期为4月8日,报关手续滞报金起征日为4月4日(星期天),由于是法定休息日,起征日则顺延至4月5日(星期一),截止日为4月8日,滞报天数为4天。

  (三)滞报金的计算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05%(万分之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1元的部分免于征收(即精确到元,元以下直接舍去,不需要四舍五入),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   滞报金金额 =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x0.05%x 滞报天数   以例1和例2加以说明:   在例1中,假定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0,000元,则代入公式:   滞报金金额 = 10,000 x0.05%x 2 = 10 元   根据起征点的规定,人民币10元   在例2中,假定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00,000元,则代入公式:   转关滞报金金额 = 100,000 x 0.05% x 3 =150 元   报关滞报金金额 = 100,000 x 0.05% x 4 =200 元   根据相关规定,海关应征收的转关滞报金金额为人民币150元,报关滞报金金额为人民币200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直转转关进口货物的转关滞报金、报关滞报金分别向进境地海关、指运地海关缴纳,需要单独计算,不能合并计算,如果转关和报关某一环节没有滞报,那么该环节就不需要缴纳滞报金。      二、关于滞纳金的探讨      滞纳金是指海关对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等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关税款而征收的罚金。进出口货物都可能存在逾期缴纳税款的问题,以下关于滞纳金的若干问题分析,都是建立在逾期缴纳,产生滞纳金的基础之上的。   (一)缴纳期限   《海关法》第六十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关于应纳税款的缴纳期限可以用“X+15”的方法确定,“X”为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的日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X+15”这天(缴纳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则依次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举例,例4:某进口货物,海关于2010年3月10日(星期三)填发税款缴款书,收货人于3月26日缴纳税款。此例中,缴纳期限为2010年3月25日(星期四)(10+15=25)。例5:海关于2010年3月12日(星期五)填发税款缴款书,收货人的代理人与3月31日纳税。此例中,缴纳期限为2010年3月27日(星期六),为法定休息日,则缴纳期限顺延至3月29日(星期一)。   (二)滞纳天数   由于逾期缴纳税款向海关缴纳的滞报金,以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次日)起第16日为起征日,以向海关缴清税款的日期为截止日,从起征日到截止日称为滞纳期限,其天数称为滞纳天数。正确确定滞纳天数,是海关征收滞纳金的基础。   1.滞纳金的起征日。滞纳金的起征日为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即可以用“X+16”来确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需要考虑滞纳金起征日是否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也不存在依次顺延的问题。在例4中,滞纳金的起征日为2010年3月26日。在例5中,滞纳金的起征日为2010年3月30日。   2.滞纳金的截止日。滞纳金的截止日为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缴清税款之日。在例4中,滞纳金的截止日为2010年3月26日,滞纳天数为1天。在例5中,滞纳金的截止日为2010年3月31日,滞纳天数为2天。   (三)滞纳金的计算   滞纳金的日征收金额为应纳税款的万分之五(0.05%),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精确到分,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为:   滞纳金金额 = 滞纳税款x 0.05% x滞纳天数   以例5加以说明:   在例5中,假定该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为人民币5,000元,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8,000元,则代入公式:   关税滞纳金金额 = 10,000 x 0.05%x2 = 10 元   消费税滞纳金金额 = 5,000x 0.05% x2 = 5 元   增值税滞纳金金额 = 8,000x 0.05% x 2 = 8 元   经过计算得出,关税滞纳金为人民币10元,进口环节消费税滞纳金为人民币5元,进口环节增值税滞纳金为人民币8元,由于都没有达到滞纳金的起征点人民币50元的标准,所以海关免于征收滞纳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的滞纳金。需要注意的是,向海关缴纳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滞纳金要单独计算,分开向海关缴纳。▲      参考文献:   [1]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2009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9.   [2]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2008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8.   [3]张雪梅.报关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海关征税是进出口货物办理通关手续的重要环节,按时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出口税费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尽的义务,关系到进出口货物是否能够合法进出境。进出口货物如果不能如期申报、缴纳进出口税费,就要向海关缴纳滞报金和滞纳金,不仅影响货物通关的效率,而且也给企业带来一笔额外的经济负担。本文主要探讨进出口企业在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时,如何正确理解并处理逾期申报、逾期缴纳而产生的滞报金、滞纳金问题,尤其是在对滞报金和滞纳金的计算上提出作者的思考。      一、关于滞报金的探讨      滞报金是指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而产生滞报,海关按规定征收的罚金,出口货物不存在滞报的问题,也不会征收滞报金。以下关于滞报金的若干问题分析,都是建立在逾期申报(超过申报期限申报),产生滞报金的基础之上的。   (一)申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自载运该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14日内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申报;超过3个月仍未向海关申报的,依据海关行政强制权中的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货物由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   1.对于“之日”的理解。这里的“之日”不能理解为当日,应理解为“次日”(第二日)。举个例子,例1:载运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于2010年3月6日(星期六)从上海浦东口岸进境,收货人于2010年3月23日向浦东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海关当日作出接受。在例1中,该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口手续的申报期限为2010年3月20日(星期六),而不是2010年3月19日。在实际的操作中,为了简便,我们可以运用“X+14”的方法来确定申报期限,“X”表示载运该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运用到例1中,用“6+14”得出20,即申报期限为2010年3月20日。   2.直转转关进口货物的“两次”申报。直转转关进口货物是指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申报手续,运抵指运地再在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的进口货物。由于要办理转关申报和进口申报,故可以理解为“两次”申报,分别存在关于申报期限的理解。按规定,直转方式转关的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次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申报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之日(次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申报手续。举例,例2:载运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与2010年3月2日(星期二)从海关浦东口岸进境,2010年3月19日向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在转关运输承运人按海关规定路线和时间内,于2010年3月20日(星期六)运抵九江,该进口货物收货人于2010年4月8日向九江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在例2中,向浦东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申报期限为2010年3月16日(2+14=16),向九江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申报期限为2010年4月3日(20+14=34,3月有31天)。   3.对于“X+14”的误解。在2008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第84页最后一段以及部分报关实务书籍上有这样的文字记载: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按照该说明,例1中,该进口货物申报期限就不是2010年3月20日,因为3月20日为星期六,为法定休息日,应顺延至3月22日(星期一)。在《海关法》、《规定》、《办法》中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解释。因此,出于严谨和科学的态度,在2009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中对这点规定予以删除,在操作中也要注意此变化。这一点提醒我们,在实际业务中,如果申报期限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该尽量提前申报,以免滞报。   (二)滞报天数   由于逾期申报向海关缴纳的滞报金,以自载运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次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为截止日,从起征日到截止日称为滞报期限,其天数称为滞报天数。正确确定滞报天数,是海关征收滞报金的基础。   1.滞报金的起征日。滞报金的起征日即申报期限届满日的次日,可以用“X+15”来确定,“X”同样为载运该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在例1中,滞报金的起征日为2010年3月21日(星期天),而实际上,该货物滞报金的起征日不是3月21日,而是3月22日(星期一)。依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滞报金的起征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因此,3月21日为法定休息日,则起征日顺延至法定休息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3月22日。   2.滞报金的截止日。滞报金的截止日为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因此,确定滞报金的截止日就是确定海关对该货物作出接受申报的日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申报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截止日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纪录的日期,即海关接受申报之日通常理解为向海关提交电子数据报关单之日(直属海关审单中心的电脑当天会作出是否接受的决定)。在例1中,滞报金的起征日为3月22日,滞报金的截止日为3月23日,滞报天数为2天。在实际业务中,还要注意以下特殊情况的处理。电子数据报关单经审单中心电脑检查后被退回的,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应修改后重新申报,截止日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对纸质报关单审核后,需要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应进行修改并重新发送,截止日仍为海关原接受申报的日期。   3.超期未报关货物。超期未报关货物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次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被海关提取作变卖处理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滞报金的征收,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次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该3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举例,例3:载运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于2010年3月2日(星期二)从上海浦东口岸进境,由于收货人债务纠纷,未向海关办理相应手续,导致海关于2010年6月8日将该货物交由拍卖行进行拍卖,在扣除拍卖费用及相关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收货人申请发还。例3中,滞报金的起征日为3月17日(星期三),截止日为6月1日,滞报天数为77天。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进口货物收货人未提出申请发还余款的,不需要缴纳滞报金;如果申请发还余款的,必须补办进口申报手续,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并且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   4.直转转关进口货物。对于直转转关进口货物,需要办理转关手续和报关手续。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逾期的,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次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海关接受办理转关手续之日为截止日;在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的,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次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在例2中,转关手续申报期限为3月16日,而实际申报日期为3月19日,转关手续滞报金起征日为3月17日(星期三),截止日为3月19日,滞报天数为3天;报关手续申报期限为4月3日,而实际申报日期为4月8日,报关手续滞报金起征日为4月4日(星期天),由于是法定休息日,起征日则顺延至4月5日(星期一),截止日为4月8日,滞报天数为4天。

  (三)滞报金的计算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05%(万分之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1元的部分免于征收(即精确到元,元以下直接舍去,不需要四舍五入),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   滞报金金额 =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x0.05%x 滞报天数   以例1和例2加以说明:   在例1中,假定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0,000元,则代入公式:   滞报金金额 = 10,000 x0.05%x 2 = 10 元   根据起征点的规定,人民币10元   在例2中,假定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00,000元,则代入公式:   转关滞报金金额 = 100,000 x 0.05% x 3 =150 元   报关滞报金金额 = 100,000 x 0.05% x 4 =200 元   根据相关规定,海关应征收的转关滞报金金额为人民币150元,报关滞报金金额为人民币200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直转转关进口货物的转关滞报金、报关滞报金分别向进境地海关、指运地海关缴纳,需要单独计算,不能合并计算,如果转关和报关某一环节没有滞报,那么该环节就不需要缴纳滞报金。      二、关于滞纳金的探讨      滞纳金是指海关对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等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关税款而征收的罚金。进出口货物都可能存在逾期缴纳税款的问题,以下关于滞纳金的若干问题分析,都是建立在逾期缴纳,产生滞纳金的基础之上的。   (一)缴纳期限   《海关法》第六十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关于应纳税款的缴纳期限可以用“X+15”的方法确定,“X”为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的日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X+15”这天(缴纳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则依次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举例,例4:某进口货物,海关于2010年3月10日(星期三)填发税款缴款书,收货人于3月26日缴纳税款。此例中,缴纳期限为2010年3月25日(星期四)(10+15=25)。例5:海关于2010年3月12日(星期五)填发税款缴款书,收货人的代理人与3月31日纳税。此例中,缴纳期限为2010年3月27日(星期六),为法定休息日,则缴纳期限顺延至3月29日(星期一)。   (二)滞纳天数   由于逾期缴纳税款向海关缴纳的滞报金,以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次日)起第16日为起征日,以向海关缴清税款的日期为截止日,从起征日到截止日称为滞纳期限,其天数称为滞纳天数。正确确定滞纳天数,是海关征收滞纳金的基础。   1.滞纳金的起征日。滞纳金的起征日为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即可以用“X+16”来确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需要考虑滞纳金起征日是否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也不存在依次顺延的问题。在例4中,滞纳金的起征日为2010年3月26日。在例5中,滞纳金的起征日为2010年3月30日。   2.滞纳金的截止日。滞纳金的截止日为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缴清税款之日。在例4中,滞纳金的截止日为2010年3月26日,滞纳天数为1天。在例5中,滞纳金的截止日为2010年3月31日,滞纳天数为2天。   (三)滞纳金的计算   滞纳金的日征收金额为应纳税款的万分之五(0.05%),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精确到分,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为:   滞纳金金额 = 滞纳税款x 0.05% x滞纳天数   以例5加以说明:   在例5中,假定该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为人民币5,000元,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8,000元,则代入公式:   关税滞纳金金额 = 10,000 x 0.05%x2 = 10 元   消费税滞纳金金额 = 5,000x 0.05% x2 = 5 元   增值税滞纳金金额 = 8,000x 0.05% x 2 = 8 元   经过计算得出,关税滞纳金为人民币10元,进口环节消费税滞纳金为人民币5元,进口环节增值税滞纳金为人民币8元,由于都没有达到滞纳金的起征点人民币50元的标准,所以海关免于征收滞纳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的滞纳金。需要注意的是,向海关缴纳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滞纳金要单独计算,分开向海关缴纳。▲      参考文献:   [1]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2009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9.   [2]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2008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8.   [3]张雪梅.报关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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