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中下落不明的期限:
《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民通意见》
27.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理解:宣告死亡的时间要件是:
1、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2年;
3、战争死亡满4年。
起算点:
1、4年中是下落不明的次日;
2、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3、战争结束之日。
宣告程序中的公示时间:
1、4年下落不明的公告1年;
2、意外事故+相关机关证明,是3个月;
3、战争是1年。(推测:意外事故死亡没有证明的,公告期应该是1年。因为法条没有具体规定,这点只能推测)
宣告死亡撤销后人身关系的变化:
《民通意见》
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宣告死亡中下落不明的期限:
《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民通意见》
27.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理解:宣告死亡的时间要件是:
1、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2年;
3、战争死亡满4年。
起算点:
1、4年中是下落不明的次日;
2、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3、战争结束之日。
宣告程序中的公示时间:
1、4年下落不明的公告1年;
2、意外事故+相关机关证明,是3个月;
3、战争是1年。(推测:意外事故死亡没有证明的,公告期应该是1年。因为法条没有具体规定,这点只能推测)
宣告死亡撤销后人身关系的变化:
《民通意见》
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