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建花诉被告臧万亮、赵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青岛分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结案报告
阳光财险青岛分公司并
客户服务部张敬田总经理、
周建经理、陈媛经理:
原告郭建花诉臧万亮、赵娟及我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黄民初字第1052号]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受理,现汇报如下:
一、案件概况
2014年11月25日,被告臧万亮驾驶鲁BN351P号车行至事故地点与原告郭建花相撞,导致原告受伤。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臧万亮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7219.22
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原告提交的证据
(1) 交通事故认定书、双证;
(2) 门诊病历、住院病案、用药明细、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书;
(3) 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书、护理人员工作证明;
(4) 工作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三、我们的答辩意见
在事故责任认定清楚、驾驶证、行驶证真实有效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直接损失;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我司赔偿范围,不应由我司承担。
四、法院判决情况
(1)我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
(2)我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500.22元;
(3)案件受理费4708元,由我司负担1818元,保全费520元,我司不予承担。
以上我司共计承担159318.22元。
五、我们对本案的分析
经研究,我们对一审判决分析如下:
1. 原告单方委托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其护理期限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出院后护理77天,一审法院采纳了该鉴定报告,结合原告伤情,我们认为护理期限较高,建议对护理期限进行上诉。
2. 原告未提交银行流水记录,无法证明其受伤期间工资停发,故我们建议对误工费部分进行上诉。
3. 一审判决中原告之母被扶养人生活费少算一年,对我司有利,判决予以确认。
综上,我们建议,本案可以对护理费、误工费部分进行上诉。
六、理赔
根据判决书,若不上诉,我司应在2015年4月5日前支付郭建花159318.22元。
七、付款账户
户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账号:38-1301 0104 0005 869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黄岛支行
付款时请注明案号:[(2015)黄民初字第1052号]
八、律师费支付账户信息 户名: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山东路支行
账号:[**************]
付款时请注明:5043(2015)兆民049号(2015)黄民初字第1052号
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
徐一鹏 赵宗钰
2016年3月12日
原告郭建花诉被告臧万亮、赵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青岛分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结案报告
阳光财险青岛分公司并
客户服务部张敬田总经理、
周建经理、陈媛经理:
原告郭建花诉臧万亮、赵娟及我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黄民初字第1052号]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受理,现汇报如下:
一、案件概况
2014年11月25日,被告臧万亮驾驶鲁BN351P号车行至事故地点与原告郭建花相撞,导致原告受伤。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臧万亮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7219.22
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原告提交的证据
(1) 交通事故认定书、双证;
(2) 门诊病历、住院病案、用药明细、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书;
(3) 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书、护理人员工作证明;
(4) 工作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三、我们的答辩意见
在事故责任认定清楚、驾驶证、行驶证真实有效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直接损失;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我司赔偿范围,不应由我司承担。
四、法院判决情况
(1)我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
(2)我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500.22元;
(3)案件受理费4708元,由我司负担1818元,保全费520元,我司不予承担。
以上我司共计承担159318.22元。
五、我们对本案的分析
经研究,我们对一审判决分析如下:
1. 原告单方委托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其护理期限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出院后护理77天,一审法院采纳了该鉴定报告,结合原告伤情,我们认为护理期限较高,建议对护理期限进行上诉。
2. 原告未提交银行流水记录,无法证明其受伤期间工资停发,故我们建议对误工费部分进行上诉。
3. 一审判决中原告之母被扶养人生活费少算一年,对我司有利,判决予以确认。
综上,我们建议,本案可以对护理费、误工费部分进行上诉。
六、理赔
根据判决书,若不上诉,我司应在2015年4月5日前支付郭建花159318.22元。
七、付款账户
户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账号:38-1301 0104 0005 869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黄岛支行
付款时请注明案号:[(2015)黄民初字第1052号]
八、律师费支付账户信息 户名: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山东路支行
账号:[**************]
付款时请注明:5043(2015)兆民049号(2015)黄民初字第1052号
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
徐一鹏 赵宗钰
201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