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航道法在内河航道保护中的适用

  摘 要:航道是我国水运发展的基础,对国家而言,航道的保护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中破坏、侵占航道的行为大量存在,这严重的影响了航道作用的发挥,所以必须从法律层面加强对航道的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以下简称《航道法》)的颁布无疑解决了我国航道没有“龙头法”的窘境,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克服。还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政府与协会相配合,加强对长江航道的宣传,使更多的群众了解长江航道的重要性,发挥大众的舆论监督作用,为长江航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促进沿江经济带的发展,保护长江资源。   关键词:航道法;内河;保护   一、概述我国内河航道的相关法律保护   在我过,关于内河航道航道相关的法律保护在一定意义上可分为国家法律保护和地方法律保护。依据现有的内河航道的相关法律法规大致可分为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交通运输部的相关部门规章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等。   (一)对内河航道的相关界定   内河航道通常是指在内陆水域中,供规定尺度的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其中包括人工运河、水库、内河等。其条件组成可分为可通航水域、助航设施以及水域条件组成。具有以下特征:   1.公共运输性。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相关基础性设施相似(如公路、铁路、航空等),内河航道同样是属于跨区域的交通基础设施,是重要的公共资源;   2.繁复性。根据开发的利益与利用目的不同,同样的对内河航道的相关资源的利用会涉及到许多部门的职权范围,在很多时候甚至会引发矛盾,使得各相关部门的利益难以协调,不利于内河航道的发展;   3.法定性。我国的航道法律体系中,对内河航道的诸多方面例如通航技术标准、通航安全、内河航道建设等方面的保护都做了专门规定。内河航道主管机关应行使自己的责任对航道助航进行法律保护。   (二)我国内河航道与沿海航道的异同点   所谓沿海航道,是指在河海、沿海港口之间等沿海水域中可以供规定尺度的船舶来安全行驶的通道。它与内河航道有着很多同性的同时也存在很多的区别,其中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区域的连通。沿海航道的连通包括了岛岛之间、港口之间、河海之间联系的重要交通纽带,而内河航道的连通的是指内陆水域方面,其中包括人工运河、水库、内河、湖泊等。因为它们的连通区域不同,所以对其适用的航道通航标准也不尽相同。   2.航道保护方面的力度。作为早期发展起来的沿海航运,在事业发展方面有着较快的发展,有着现代化的港口码头建设,在建设资金方面也相对的比较充足,并建有船闸、升船机等通船建筑物。   二、内河航道保护中的现状及对策建议   (一)内河航道保护的现状   1. 立法现状   由于《航道法》的出台较为缓慢,筹备到出台前后的二十年其间,在整个交通运输法律体系中,颁布了《公路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已及《港口法》,导致航道在很长一段时间难以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部门职能交叉且难以协调航道资源的利用。现行法律规定对航道资源的保护力度不够,在中上游的大量用水使下游航道满足不了通航的需求。   2.通航条件   (1)水电枢纽的通航能力。现阶段水电枢纽通航能力不合理,效率低下,现有的通航设施也已经趋于饱和,导致部分水电枢纽没有规划通航设施或者通航设施建设缓慢,制约了航运的发展。   (2)水电站的运行对航道通行的影响。水电站运行过程中水库水位以及下泄流量的变化,会使得航道水深产生浮动,从而影响航道的实际通行能力。   (3)干线航道的跨河设施净空不足。以长江航道为例,长江干线航道穿过多个省份,当地政府为满足经济发展和交通运输的需求,兴建了各类净高不同的跨河设施,导致了干线航道上的净空不足,使得运输物资必须转运,浪费了大量的财力和人力,限制了长江这一黄金水道的运输功效。   3. 执法现状   《航道法》的出台实施,对航道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将作为执法工作的根本性指导基础,成为真正的内河航道的“龙头法”。为加强航道采砂管理,打击采砂破坏航道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同时,这对航道行政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将面临诸多新问题。   (二)内河航道保护的对策建议   1.航道养护资金来源多元化和法定化   由于航道资源的养护投入相对巨大,需多元化资金筹集方式来获取航道养护的资金。航道的跨区域性、公共属性要求应当由国家财政负责资金筹集。航运事业发达的国家历来十分重视航道资源养护资金的筹集利用,只有资金畅通才能保证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发展的需要。   2.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   与国际其他国家内河发展相比,我国现有港口、水运行业发展支持政策覆盖面小,支持力度不够。应当沿江省市中,地方鼓励全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针对水运综合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的专项优惠,特别是在港口、船舶、水运公共信息平台和航运交易所建设等现代化建设方面的扶持政策。(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 刘敏.论我国内河航道的法律保护[D].大连海事大学,2011.   [2] 杨邦杰,严以新,安雪晖. 长江流域“黄金水道”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J]. 中国发展,2015   [3] 杨大鸣.内河航运规划体系的研究与应用[D].武汉理工大学,2003.   [4] 池拓.欧盟内河航运安全监管法律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

  摘 要:航道是我国水运发展的基础,对国家而言,航道的保护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中破坏、侵占航道的行为大量存在,这严重的影响了航道作用的发挥,所以必须从法律层面加强对航道的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以下简称《航道法》)的颁布无疑解决了我国航道没有“龙头法”的窘境,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克服。还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政府与协会相配合,加强对长江航道的宣传,使更多的群众了解长江航道的重要性,发挥大众的舆论监督作用,为长江航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促进沿江经济带的发展,保护长江资源。   关键词:航道法;内河;保护   一、概述我国内河航道的相关法律保护   在我过,关于内河航道航道相关的法律保护在一定意义上可分为国家法律保护和地方法律保护。依据现有的内河航道的相关法律法规大致可分为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交通运输部的相关部门规章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等。   (一)对内河航道的相关界定   内河航道通常是指在内陆水域中,供规定尺度的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其中包括人工运河、水库、内河等。其条件组成可分为可通航水域、助航设施以及水域条件组成。具有以下特征:   1.公共运输性。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相关基础性设施相似(如公路、铁路、航空等),内河航道同样是属于跨区域的交通基础设施,是重要的公共资源;   2.繁复性。根据开发的利益与利用目的不同,同样的对内河航道的相关资源的利用会涉及到许多部门的职权范围,在很多时候甚至会引发矛盾,使得各相关部门的利益难以协调,不利于内河航道的发展;   3.法定性。我国的航道法律体系中,对内河航道的诸多方面例如通航技术标准、通航安全、内河航道建设等方面的保护都做了专门规定。内河航道主管机关应行使自己的责任对航道助航进行法律保护。   (二)我国内河航道与沿海航道的异同点   所谓沿海航道,是指在河海、沿海港口之间等沿海水域中可以供规定尺度的船舶来安全行驶的通道。它与内河航道有着很多同性的同时也存在很多的区别,其中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区域的连通。沿海航道的连通包括了岛岛之间、港口之间、河海之间联系的重要交通纽带,而内河航道的连通的是指内陆水域方面,其中包括人工运河、水库、内河、湖泊等。因为它们的连通区域不同,所以对其适用的航道通航标准也不尽相同。   2.航道保护方面的力度。作为早期发展起来的沿海航运,在事业发展方面有着较快的发展,有着现代化的港口码头建设,在建设资金方面也相对的比较充足,并建有船闸、升船机等通船建筑物。   二、内河航道保护中的现状及对策建议   (一)内河航道保护的现状   1. 立法现状   由于《航道法》的出台较为缓慢,筹备到出台前后的二十年其间,在整个交通运输法律体系中,颁布了《公路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已及《港口法》,导致航道在很长一段时间难以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部门职能交叉且难以协调航道资源的利用。现行法律规定对航道资源的保护力度不够,在中上游的大量用水使下游航道满足不了通航的需求。   2.通航条件   (1)水电枢纽的通航能力。现阶段水电枢纽通航能力不合理,效率低下,现有的通航设施也已经趋于饱和,导致部分水电枢纽没有规划通航设施或者通航设施建设缓慢,制约了航运的发展。   (2)水电站的运行对航道通行的影响。水电站运行过程中水库水位以及下泄流量的变化,会使得航道水深产生浮动,从而影响航道的实际通行能力。   (3)干线航道的跨河设施净空不足。以长江航道为例,长江干线航道穿过多个省份,当地政府为满足经济发展和交通运输的需求,兴建了各类净高不同的跨河设施,导致了干线航道上的净空不足,使得运输物资必须转运,浪费了大量的财力和人力,限制了长江这一黄金水道的运输功效。   3. 执法现状   《航道法》的出台实施,对航道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将作为执法工作的根本性指导基础,成为真正的内河航道的“龙头法”。为加强航道采砂管理,打击采砂破坏航道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同时,这对航道行政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将面临诸多新问题。   (二)内河航道保护的对策建议   1.航道养护资金来源多元化和法定化   由于航道资源的养护投入相对巨大,需多元化资金筹集方式来获取航道养护的资金。航道的跨区域性、公共属性要求应当由国家财政负责资金筹集。航运事业发达的国家历来十分重视航道资源养护资金的筹集利用,只有资金畅通才能保证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发展的需要。   2.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   与国际其他国家内河发展相比,我国现有港口、水运行业发展支持政策覆盖面小,支持力度不够。应当沿江省市中,地方鼓励全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针对水运综合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的专项优惠,特别是在港口、船舶、水运公共信息平台和航运交易所建设等现代化建设方面的扶持政策。(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 刘敏.论我国内河航道的法律保护[D].大连海事大学,2011.   [2] 杨邦杰,严以新,安雪晖. 长江流域“黄金水道”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J]. 中国发展,2015   [3] 杨大鸣.内河航运规划体系的研究与应用[D].武汉理工大学,2003.   [4] 池拓.欧盟内河航运安全监管法律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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