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试点纳税人身份界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身份界定的原则
试点纳税人身份界定,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从主原则确定试点纳税人营改增主行业、营改增主征收品目和四大行业主行业。每个试点纳税人营改增主行业唯一、营改增主征收品目唯一、四大行业主行业唯一。
营改增主行业、营改增主征收品目和四大行业主行业,根据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的需要编制,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另行标识,与税务登记信息中的国民经济行业和税种登记信息中的征收品目,无必然对应关系。
二、营改增主行业的界定方法
1.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准确界定试点纳税人的营改增主行业,根据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主营业务,对照《营改增试点行业明细表》(附件2)中带有末节点标识的营改增明细行业,界定唯一的营改增主行业。
2.主营业务,应当是试点纳税人持续经营的应税行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界定,界定时可采取累计销售额比例法。
主营业务为销售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不论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销售额大小,均应当按照销售服务中的主营业务界定营改增主行业。
3.新设立登记但还未发生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以其确认的应税行为主营业务界定营改增主行业。
4.采取计算机批量处理和人工核实相结合的方法,界定试点纳税人营改增主行业。市局通过计算机批量处理,各区、市要结合本地征管状况,制定符合实际的试点纳税人身份界定工作方案。对计算机批量处理的身份界定结果,各区、市国家税务局应当采取随机抽样方法组织人工核实。计算机批量处理后无身份界定结果的试点纳税人,各区、市国家税务局应当进行逐户核实。
5.税务总局制定了计算机批量处理技术方案和相关后台运行脚本,供各地参考使用。市局信息中心在使用时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对运行脚本做本地化处理。 技术方案和后台运行脚本的下载路径:税务总局可控FTP/货物和劳务税司/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
6.对试点纳税人中的样本企业,兼营不同应税行为或兼有货物及劳务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各区、市国家税务局应当以人工逐户核实的方式进行身份界定。
7.采取累计销售额比例法界定时,应当按照试点纳税人
2015年度应税行为累计销售额计算。纳税人2015年经营期不足一年的,按照2016年3月以前连续12个月计算;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按照全部经营期计算。
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销售额不列入应税行为累计销售额的计算范围。试点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及劳务的,其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不列入累计销售额的计算范围。
三、营改增主征收品目的界定方法
根据《营改增试点行业明细表》(附件2)中营改增明细行业与营改增征收品目对照关系和《营改增试点征收品目明细表》(附件7),结合纳税人应税行为中的主营业务,按照从主原则界定营改增主征收品目。
四、四大行业主行业的界定方法
对营改增主行业界定为“3+7”行业同时兼营四大行业业务的试点纳税人,除了进行上述营改增主行业和主征收品目界定外,还应界定其四大行业主行业。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按照从主的原则,根据试点纳税人兼营归属四大行业的主营业务,依照《营改增试点行业明细表》(附件2)中带有末节点标识的113个明细行业(序号从18-130),界定其唯一的四大行业主行业。
2016年5月1日以后新设立登记的试点纳税人,以及2016年5月1日以后首次登记营改增征收品目的纳税人,不
需要进行四大行业主行业身份界定。
五、总分机构身份界定
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均需进行总分机构身份界定。各区、市国家税务局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名单上报至市局。市局根据完整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名单,逐户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纳税人编制代码进行标识。
总分机构标识为10位数代码,编制规则如下:
1.两级式总分机构模式:
第1-4位为总机构顺序码,分支机构1-4位码与其总机构一致;第5-8位为分支机构顺序码,总机构5-8位码均为“0”;第9位为校验码,两级式总分机构值为“2”;第10位为校验码,总机构在省内值为“0”,总机构在省外值为“1”。
2.三级式总分机构模式:
第1-4位为总机构顺序码,二、三级分支机构1-4位码与其总机构一致;第5-6位为二级分支机构顺序码,总机构5-6位码均为“0”,三级分支机构5-6位码与二级分支机构一致;第7-8位为三级分支机构顺序码,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7-8位码均为“0”;第9位为校验码,三级式总分机构值为“3”;第10位为校验码,总机构在青岛市内值为“0”,总机构在青岛市外值为“1”。
总机构前四位编码从“0101”开始顺序编制。跨省经营
的总机构纳税人,由税务总局统一编制总机构顺序码。
附件3
试点纳税人身份界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身份界定的原则
试点纳税人身份界定,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从主原则确定试点纳税人营改增主行业、营改增主征收品目和四大行业主行业。每个试点纳税人营改增主行业唯一、营改增主征收品目唯一、四大行业主行业唯一。
营改增主行业、营改增主征收品目和四大行业主行业,根据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的需要编制,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另行标识,与税务登记信息中的国民经济行业和税种登记信息中的征收品目,无必然对应关系。
二、营改增主行业的界定方法
1.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准确界定试点纳税人的营改增主行业,根据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主营业务,对照《营改增试点行业明细表》(附件2)中带有末节点标识的营改增明细行业,界定唯一的营改增主行业。
2.主营业务,应当是试点纳税人持续经营的应税行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界定,界定时可采取累计销售额比例法。
主营业务为销售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不论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销售额大小,均应当按照销售服务中的主营业务界定营改增主行业。
3.新设立登记但还未发生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以其确认的应税行为主营业务界定营改增主行业。
4.采取计算机批量处理和人工核实相结合的方法,界定试点纳税人营改增主行业。市局通过计算机批量处理,各区、市要结合本地征管状况,制定符合实际的试点纳税人身份界定工作方案。对计算机批量处理的身份界定结果,各区、市国家税务局应当采取随机抽样方法组织人工核实。计算机批量处理后无身份界定结果的试点纳税人,各区、市国家税务局应当进行逐户核实。
5.税务总局制定了计算机批量处理技术方案和相关后台运行脚本,供各地参考使用。市局信息中心在使用时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对运行脚本做本地化处理。 技术方案和后台运行脚本的下载路径:税务总局可控FTP/货物和劳务税司/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
6.对试点纳税人中的样本企业,兼营不同应税行为或兼有货物及劳务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各区、市国家税务局应当以人工逐户核实的方式进行身份界定。
7.采取累计销售额比例法界定时,应当按照试点纳税人
2015年度应税行为累计销售额计算。纳税人2015年经营期不足一年的,按照2016年3月以前连续12个月计算;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按照全部经营期计算。
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销售额不列入应税行为累计销售额的计算范围。试点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及劳务的,其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不列入累计销售额的计算范围。
三、营改增主征收品目的界定方法
根据《营改增试点行业明细表》(附件2)中营改增明细行业与营改增征收品目对照关系和《营改增试点征收品目明细表》(附件7),结合纳税人应税行为中的主营业务,按照从主原则界定营改增主征收品目。
四、四大行业主行业的界定方法
对营改增主行业界定为“3+7”行业同时兼营四大行业业务的试点纳税人,除了进行上述营改增主行业和主征收品目界定外,还应界定其四大行业主行业。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按照从主的原则,根据试点纳税人兼营归属四大行业的主营业务,依照《营改增试点行业明细表》(附件2)中带有末节点标识的113个明细行业(序号从18-130),界定其唯一的四大行业主行业。
2016年5月1日以后新设立登记的试点纳税人,以及2016年5月1日以后首次登记营改增征收品目的纳税人,不
需要进行四大行业主行业身份界定。
五、总分机构身份界定
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均需进行总分机构身份界定。各区、市国家税务局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名单上报至市局。市局根据完整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名单,逐户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纳税人编制代码进行标识。
总分机构标识为10位数代码,编制规则如下:
1.两级式总分机构模式:
第1-4位为总机构顺序码,分支机构1-4位码与其总机构一致;第5-8位为分支机构顺序码,总机构5-8位码均为“0”;第9位为校验码,两级式总分机构值为“2”;第10位为校验码,总机构在省内值为“0”,总机构在省外值为“1”。
2.三级式总分机构模式:
第1-4位为总机构顺序码,二、三级分支机构1-4位码与其总机构一致;第5-6位为二级分支机构顺序码,总机构5-6位码均为“0”,三级分支机构5-6位码与二级分支机构一致;第7-8位为三级分支机构顺序码,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7-8位码均为“0”;第9位为校验码,三级式总分机构值为“3”;第10位为校验码,总机构在青岛市内值为“0”,总机构在青岛市外值为“1”。
总机构前四位编码从“0101”开始顺序编制。跨省经营
的总机构纳税人,由税务总局统一编制总机构顺序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