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4〕104号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精神,省财政厅、省外办对《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2〕217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4年1月28日
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工作,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省委省政府直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第三条 党政机关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因公出国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党政机关应当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二)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计划与经费预算由省外事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等部门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联合会审,在经费预算内统筹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计划。省财政厅根据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计划,按照规定的标准将经费列入省直相关组团单位部门预算,经费专款专用,不得超支,结余收回。
组团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计划和经费预算,除中央和省紧急任务外,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计划和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予增加。如确需增加,须报省政府分管财政、外事工作的领导审批。省外办将省领导批准后的因公临时出国调整计划下达到组团单位执行,省财政厅按照省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经费预算调整手续。
第五条 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八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同时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厅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九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4〕104号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精神,省财政厅、省外办对《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2〕217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4年1月28日
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工作,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省委省政府直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第三条 党政机关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因公出国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党政机关应当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二)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计划与经费预算由省外事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等部门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联合会审,在经费预算内统筹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计划。省财政厅根据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计划,按照规定的标准将经费列入省直相关组团单位部门预算,经费专款专用,不得超支,结余收回。
组团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计划和经费预算,除中央和省紧急任务外,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计划和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予增加。如确需增加,须报省政府分管财政、外事工作的领导审批。省外办将省领导批准后的因公临时出国调整计划下达到组团单位执行,省财政厅按照省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经费预算调整手续。
第五条 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八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同时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厅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九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