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公众号:华政税务
3月25-26日法询金融在深圳举办债券投资实务课程,一位曾经在卖方拿过几次新财富第一的分析师,一位主动管理债券基金规模的几百亿的买方大咖现场授课讲解实务问题,欢迎咨询杨老师:[1**********](微信&手机号)报名参会
债券是重要的金融工具之一,许多企业都开展了债券投资业务,今天小编为您简要分析下债券投资业务在各个环节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以及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一常见的债券投资类别
目前,企业常见的债券投资有如下几种:
近年来,资产支持证券作为激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的重要工具得到了较快发展,但由于资产证券主要作为不良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运作模式较为复杂,本期暂不赘述。
二债券初始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根据债券持有目的,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一般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会计科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初始投资时,将存在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增量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相关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
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政府有关部门等的手续费、佣金、相关税费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等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其中,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涉税处理】
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中核算的债券投资,在购买债券时发生的交易费用,会计上一般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借方,减少了当年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购买债券发生的交易费用作为计税成本,因此,需要纳税调增。
三债券持有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债券持有期间,企业所得税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一)利息收入的涉税处理
1. 债券利息收入的税收优惠
债券利息收入的免税规定
债券利息收入免税的特殊规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债券利息收入,应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可以享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2.免税债券利息收入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注:上述公式,计算地方债、铁路债也可参照。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会计准则规定】
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利息。
【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二条规定,享受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涉税处理】
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利息,当债务人约定的应付利息与会计上确认收入不一致时将需要纳税调整。例如: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会计按期计提利息收入,但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到期还本付息时,则债券持有期间每年度应将会计上确认的利息收入进行纳税调减,在约定的还本付息年度再进行纳税调增。
如果投资的是国债或者2009年以后发行的地方债,由于属于免税收入,即便按照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对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并没有影响,但会影响免税备案的金额。
4.利率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
【税法规定】
税法规定的利息收入只考虑按照债券票面金额、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不考虑溢折价因素,不存在摊销问题。
【涉税处理】
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资产中核算的债券,一般会存在利息摊销的情况,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将会计上按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与税法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投资的是国债或者2009年以后发行的地方债,由于属于免税收入,即便按照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对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并没有影响,但影响免税备案的金额。
(二)公允价值变动的涉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而在资产负债表日,会计上按准则要求,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中核算的债券对应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则需要将会计上确认的公允价值损益金额进行纳税调整。
(三)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故此,债券持有期间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
四债券处置环节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债券处置收益的涉税处理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债券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债券的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债券的收益(损失)。
由于债券在初始投资环节、持有期间均存在税会差异,债券处置环节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投资收益与税法上确认的处置收益必然存在差异,应做相应的纳税调整。
如果债券处置时形成处置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的相关规定,应向税务进行清单申报后方可税前扣除。
(二)债券处置收益的免税规定
文章来源公众号:华政税务
3月25-26日法询金融在深圳举办债券投资实务课程,一位曾经在卖方拿过几次新财富第一的分析师,一位主动管理债券基金规模的几百亿的买方大咖现场授课讲解实务问题,欢迎咨询杨老师:[1**********](微信&手机号)报名参会
债券是重要的金融工具之一,许多企业都开展了债券投资业务,今天小编为您简要分析下债券投资业务在各个环节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以及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一常见的债券投资类别
目前,企业常见的债券投资有如下几种:
近年来,资产支持证券作为激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的重要工具得到了较快发展,但由于资产证券主要作为不良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运作模式较为复杂,本期暂不赘述。
二债券初始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根据债券持有目的,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一般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会计科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初始投资时,将存在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增量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相关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
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政府有关部门等的手续费、佣金、相关税费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等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其中,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涉税处理】
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中核算的债券投资,在购买债券时发生的交易费用,会计上一般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借方,减少了当年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购买债券发生的交易费用作为计税成本,因此,需要纳税调增。
三债券持有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债券持有期间,企业所得税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一)利息收入的涉税处理
1. 债券利息收入的税收优惠
债券利息收入的免税规定
债券利息收入免税的特殊规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债券利息收入,应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可以享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2.免税债券利息收入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注:上述公式,计算地方债、铁路债也可参照。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会计准则规定】
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利息。
【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二条规定,享受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涉税处理】
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利息,当债务人约定的应付利息与会计上确认收入不一致时将需要纳税调整。例如: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会计按期计提利息收入,但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到期还本付息时,则债券持有期间每年度应将会计上确认的利息收入进行纳税调减,在约定的还本付息年度再进行纳税调增。
如果投资的是国债或者2009年以后发行的地方债,由于属于免税收入,即便按照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对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并没有影响,但会影响免税备案的金额。
4.利率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
【税法规定】
税法规定的利息收入只考虑按照债券票面金额、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不考虑溢折价因素,不存在摊销问题。
【涉税处理】
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资产中核算的债券,一般会存在利息摊销的情况,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将会计上按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与税法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投资的是国债或者2009年以后发行的地方债,由于属于免税收入,即便按照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对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并没有影响,但影响免税备案的金额。
(二)公允价值变动的涉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而在资产负债表日,会计上按准则要求,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中核算的债券对应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则需要将会计上确认的公允价值损益金额进行纳税调整。
(三)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故此,债券持有期间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
四债券处置环节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债券处置收益的涉税处理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债券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债券的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债券的收益(损失)。
由于债券在初始投资环节、持有期间均存在税会差异,债券处置环节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投资收益与税法上确认的处置收益必然存在差异,应做相应的纳税调整。
如果债券处置时形成处置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的相关规定,应向税务进行清单申报后方可税前扣除。
(二)债券处置收益的免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