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立群(提供)
2007年4月11日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的管理办法。因此“免、抵、退”税核算的正确与否将对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税收征管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新旧规定对比变化
一是取消了外销比例达到50%以上才予退税的规定,只要应纳税额小于零,就可申报退税。二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从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的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的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三是企业应按月申报“免、抵、退”税,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
“免、抵、退”税的核算
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或免抵退税额二者之中较小者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其中:
1、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扣除运保费和佣金后的离岸价,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格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2、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3、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殖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现举例说明。例1: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2002年1月共销售7吨,其中4吨出口,出口离岸价为99000美元,货款未收到,美元记账汇率为8.27。内销量为1吨,内销金额200000元,销项税额34000元,当月购进原材料等辅助材料470588元,进项税额合计80000元。假设内外销货物增值税税率17%,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5%,无上期留抵税额。
财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470588
应交税金—应交增殖税
(进项税额) 80000
贷:银行存款 550588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免税出口销售额=99000*8.27=818730(元)
借:应收外汇账款8187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1873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殖税(进项税额) 34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818730*(17%-15%)=16374(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1637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殖税(进项税额转出)16374
(5)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4000-(80000-16347)=-29626(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9626元。
(6)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818730*15%=122809(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9626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22809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9626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22809-29626=93183(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2962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9318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22809
(9)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9626
贷:应收出口退税 29626
例2:在“免、抵、退”税业务中,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账物处理比较复杂,现举例说明。承上例,假设当月海关核销进口料件价格为100000元,其他条件不变,则(1)~(3)分录同上。其余的账物处理如下:
(4)免税进口料件,分录为:
借:原材料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5)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00*(17%-15%)=2000(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818730*(17%-15%)-2000=14374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1437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4374
(6)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应纳税额=34000-(80000-14374)=-31626
由于当期应纳税额小于0,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31626元。
(7)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00*15%=15000(元)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818730*15%-15000=107809(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31626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07809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1626(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07809-31626=76183(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3162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7618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107809
(9)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1626
贷:应收出口退税 31626
黄立群(提供)
2007年4月11日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的管理办法。因此“免、抵、退”税核算的正确与否将对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税收征管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新旧规定对比变化
一是取消了外销比例达到50%以上才予退税的规定,只要应纳税额小于零,就可申报退税。二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从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的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的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三是企业应按月申报“免、抵、退”税,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
“免、抵、退”税的核算
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或免抵退税额二者之中较小者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其中:
1、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扣除运保费和佣金后的离岸价,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格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2、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3、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殖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现举例说明。例1: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2002年1月共销售7吨,其中4吨出口,出口离岸价为99000美元,货款未收到,美元记账汇率为8.27。内销量为1吨,内销金额200000元,销项税额34000元,当月购进原材料等辅助材料470588元,进项税额合计80000元。假设内外销货物增值税税率17%,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5%,无上期留抵税额。
财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470588
应交税金—应交增殖税
(进项税额) 80000
贷:银行存款 550588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免税出口销售额=99000*8.27=818730(元)
借:应收外汇账款8187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1873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殖税(进项税额) 34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818730*(17%-15%)=16374(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1637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殖税(进项税额转出)16374
(5)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4000-(80000-16347)=-29626(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9626元。
(6)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818730*15%=122809(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9626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22809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9626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22809-29626=93183(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2962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9318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22809
(9)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9626
贷:应收出口退税 29626
例2:在“免、抵、退”税业务中,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账物处理比较复杂,现举例说明。承上例,假设当月海关核销进口料件价格为100000元,其他条件不变,则(1)~(3)分录同上。其余的账物处理如下:
(4)免税进口料件,分录为:
借:原材料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5)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00*(17%-15%)=2000(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818730*(17%-15%)-2000=14374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1437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4374
(6)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应纳税额=34000-(80000-14374)=-31626
由于当期应纳税额小于0,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31626元。
(7)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00*15%=15000(元)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818730*15%-15000=107809(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31626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07809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1626(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07809-31626=76183(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3162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7618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107809
(9)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1626
贷:应收出口退税 3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