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野生动物的保护
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显著的成就,我国的法律也愈来愈完善,然而,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却早已严重落后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现实需要,尽管也有许多部门规章和影响范围有限的地方法规相应加以补充,但终因效力较低而收效甚微,可是我国的野味食客及标本收藏者却有增无减,使得我国许多野生动物濒危灭绝,同时引发了严重的生态危机。基于如此严峻的形势,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着实应引起我们足够重视。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法 立法目的 修改思路 神雕之死 有效利用
2007年5月10日的头版中,《南方周末》刊登一篇题为《神雕之死》的文章,不论是血淋淋的图片,还是那催人泪下的现实记述都让我心如刀割。青海金雕,这种近乎完美和神异的,连死都不愿留在人间的巨型猛禽,最后却成了食客的盘中餐和某些富人的收藏品。金雕,“它是藏民眼中的神灵,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是墨西哥的国鸟 ,也曾是古罗马的权力象征。如今因盗猎者的屠杀变得所剩无几。然而金雕只不过是一个缩影,除此之外,还有许多种野生动物成为人们的盘中餐。如何保护和利用野生动物呢?
1
一.野生动物的现实状况
我国的野生动物现状着实令人担忧。以广东广州市为例,“2002年—2005年,该市查处了158宗案件,4550多只野生动物,其中有95%以上属于珍贵或濒危类。除了金雕、猫头鹰以外,还有巨蜥、穿山甲” 2。而查处的部分其实商不足总额的10%,所以可以想象在这个“动物之坟”一般的地下网络里,有多少野生动物在商贩的手中进行倒卖。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警队负责人描述了野生动物的贩运路线:巨蜥、穿山甲主要来自越南、缅甸,后经广西、云南流入广东;兽类一般从湖南、湖北、西北进入;鹰类来自于甘肃、宁夏、青海等地;其他鸟类来自江浙沿海;熊掌则贩运自云南。3因为从收购到销售,其中间有千倍的暴利使得他们疯狂的不计后果的犯罪。
也因此,盗猎者与贩卖这也从以前的松散的几人发展到成员分工细致的有组织的团伙。且涉枪、涉黑、涉毒的犯罪组织,也开始进入贩毒的链条中。4
而从买方着眼,买家的扩散范围也是愈演愈烈。“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是世界野生动植物救助组织维护生态计划的宣传口号,然而不幸的是,几千年来的嗜食野生动物的嗜好一直广泛的存在。在我国的居民当中,尤其以南方沿海处最为盛行。
“广东省林业局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广州有半数以上的人吃过野生动物。而对‘流行吃野生动物’原因的回答中,45.4%的人认为‘能增加营养’,‘出于好奇’的占37%,‘为了显富”的占12%。’5中国人一直相信“宁吃天上三两,不吃地上一斤,药补不如食补”等说法。因此便不惜花重金吃野味。然而随着近些年的不断宣传与打击之后,普通人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的现象大为减少。食客也转而变为一些有身份,有地方的人。而大部分来吃野味的干部都是由有求办事的老板买单,所以现在请吃野味已成为收受贿赂手段之一。
除此之外,另一个流通市场就是野生动物制品市场,如皮革,标本等。许多买者都爱好穿皮制服饰或收藏那些有着神性和王者之气的大鸟标本或其他标本,都从未想过这制品的背后意味着什么。
二.我国野生动物受危的程度及原因
细致的考虑之后,就会发现不论是在立法方面还是实践操作方面都存在着很多漏洞。
1. 立法的不足
(1)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等众多条款中都规定了为科研而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有的还规定了收取资源保护费,如广东省2001年起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这样规定在经济上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样也弱化了制裁。比如日本常以科研为名,捕猎甚至捕杀珍稀、濒危水生(海洋)野生动物。我国的青海青藏高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西宁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
(2)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颁布19年了,可惜由于只追究捕猎和贩运、销售者的法律责任,没有包括禁止食用,因此食用者便可以逍遥法外。而正因为没有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末
端即对野生动物消费者进行控制,使得很多人受利益驱动,仍然敢于以身试法。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尽早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订。
(3)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属于全球快速增长的国家之一,且经济多年持续增长,给我国生态环境产生巨大的压力,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也日趋恶劣,而相对于巨大的人口数量的消费,野生动物自我增殖很难恢复。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加大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也应当早日提上日程。
(4) 从直接目的来说,《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过窄。从立法的价值理念来说,该法过度强调野生动物的“资源性”,这种“资源性”实质是一种“社会经济价值论”,是“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体现,它的潜在思想是:“为了利用而保护”,“保护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利用”。在此观念主导下,很多未列入国家、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上的野生动物,越来越多地成为珍贵、濒危物种。这已成为许多环保人士、动物权利论者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指责并要求进行重大修改的主要原因之一。6
2. 主管机构的缺陷
我国的野生动物的保护机构主要是国家林业局、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以及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为保护和繁育濒危珍稀野生动物,二十多年来我国已相继建立了14处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可是结果却不容乐观。首先从监督体系来说,如上所说,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设置使得相关的管理部门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利而牟取私利。当药监、证监、司法部门的高官纷纷落马时,又有多少人注意到野生动物领域也存在同样问题呢?不仅如此,我国在这个方面的资金划拨方面也给于过少,使得许多机构如野生动物救助中心经费严重紧张,从而不能很好的履行保护责任。更有甚者,为了凑集资金,靠山吃山,利用贩卖动物来解决生存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当野生动物的最后保护者都成为刽子手时,不知道野生动物还能依靠什么?而且因为工作人员过少,使得很多检查工作,如检查是否有混藏于公路铁路货运当中的野生珍稀动物的工作变得不可能完成。
3.腐败问题导致的后果
从《南方周末》相关文章的调查数据就显示了我国的大部分爱好野生动物的食客都是有权在手的高官。公款吃野味或老板请客已经成为高官用来显示身份、挪用公款、收受贿赂的另一种方式了。而且往往也是因为他们的存在,为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酒店撑起了一个保护伞。
4宣传媒介方面的缺乏
我国媒体近些年似乎比以前更加着重于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报道,但是笔者认为还是不够,尚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警觉。而且还有很多令人痛心的事情发生,如巩俐就曾穿着貂皮大衣大谈动物保护,其实这个现象也从一个角度反映了现在中国人的一个态度:动物要保护,但与我无关,这是别人的事情。这种错误的观点将会使我国的野生动物问题变得更加严重。因此媒体的宣传还需要加强。
5后期处理存在盲点
这里所说的后期处理是指“破案”之后对于所缴获的野生动物的处理环节。往往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人之后,对于所缴获的“猎物”如何处理,则疏于规定。虽然破案率逐年上升,但破案后的工作却不明晰,有许多被缴获的野生动物最后还是进入了某些饭馆的馔谱,而这些饭馆之所以能明目张胆的经营,还有充足的货源,都是行政权自由裁量之下,把野生动物“处理”的结果。因此,完善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后续行为,加强监督,对于保护野生动物是很必要的。7
三.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
正如前文所说,我国的野生珍稀动物的现状已经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因此采取相应的合理的措施来进行解决是我们现在的首要任务。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 立法还需完善
(1)对法律中规定的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特许猎捕的情况应当只保留科学研究且交由国家级、省级机构严格审核,其他情况都可能造成漏洞,特别是严格禁止为建设所谓野生动物园而进行的猎捕,其行为有着严重的赢利性质,造成对野生动物个体和种群的严重伤害。8
(2)如果想彻底的杜绝野生动物的猎杀和倒卖活动,其关键还是要断开买卖关系这个经济链条,尤其是买者这个最后流通环节。“在西方国家,别说是滥杀野生动物,就是虐待动物都有可能被罚得倾家荡产甚至坐牢。”陈润生认为,中国有必要参考西方国家的经验,引入刑法对野生动物制品的经营者和最终消费者进行严惩,从根本上杜绝食用野生动物的现象,彻底杜绝捕食野生动
物的陋习。这也是消灭滋生新的病毒蔓延环境的重要措施。
(3)野生动物的繁衍生息不能脱离良好的生存环境。因此我们应当重点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野生动物生存地保护问题又分为自然保护区、一般野外生存地区、非自然生活区三种类型生存地的保护问题。自然保护区较易操作,但一般野外生存地区则因为人类的足迹已经较多踏及,而且过于零碎和数量众多,所以将所有这些区域全部划入自然保护区是不现实的,技术上可以考虑采用一些捕猎的管理,发现一定数量的违法猎物后的惩罚措施这么一种方法。非自然的人类生活区主要的野生动物是迁徙鸟类,新法中完全有必要设立一些限制捕猎的条款。但是后两者都很难完美控制。
(4) 调整保护范围以及立法目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价值观的错误已经无需置疑。人不应当在被视为自然界之上或之外,而是与自然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一部分。因此应当用“全面保护”来代替原来的“重点保护”,并增加“多样性”的保护,从而实现全面保护的目的。
2. 主管机构的调整
权利未分离的社会就不足以有宪法。可见分权的重要性。同理,我国也应在野生动物保护机构之间要形成监督机制,从而制约权力部门的权力滥用。除此主管机构要加大打击力度,基于野生动物的稀缺性及不容乐观的现状,财政应该给于充足的资金支持,并应扩充某些急缺人手的检查部门,以更好的履行保护职责。
3. 腐败仍需严厉打击
腐败问题一直是我国严加打击的一个对象。但是在这个野生动物问题上,尽管野味花费很高,贪污挪用的现象很严重,但由于食用后便无法用金钱估计,而且也不易于证明,所以往往会被别人忽视了。考虑到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凡发现有食用或收受野生动物标本等行为,要严格追究其责任,并给于相应惩罚。同时设立相应的举报热线,以更好的监督高官。
4. 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重视后期处理问题
媒体应该加大宣传力度,使人们的动物保护觉悟得到提高,并利用官员,明星等的示范作用真正的从己做起。而且还需要明确的是保护的不仅仅是珍稀的濒临灭绝的动物,还包括其他的普通动物,否则今天的宠物也许明天就也会面临灭绝的危险。这些责任媒体应当认真承担。
除此,后期的处理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正所谓细节决定一切。“可以规定有关缴获的野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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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如何处理,即就近放归自然或放入自然保护区;规定缴获的野生动物制品如何处理,如果直接销毁,则从经济角度讲增大了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如果转而由缴获机关作为国家的代表出售,则国家也成为了违法责任主体,因此,对于珍贵的野生动物制品,可以收藏入博物馆,或有偿作为科学研究的原材料等,既要合法,又要不完全违背经济规律。” 10
小结
综上所述,野生动物保护迫在眉睫,而且这不仅仅是一个人,一个组织的任务,而是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与职责。希望更多的人都能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来保护我们那已为数不多,甚至濒危的“野生朋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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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 2003年1月第四版 窦玉珍.《环境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8月第一版 李艾年.《环境法的伦理审视》 科学出版社 2006年9月第一版 蔡守秋.《环境法学教程》 科学出版社 2003年8月第一版 吕忠梅.《环境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 2007年3第一版 董邦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的立法思考》理论月刊 2006年第6期 马纲、张敏、汪潇.《我国野生动物的生存现状》天水师范学院学报 2005年4月 刘宪章、刘继龙.《破坏珍贵、濒危动物资源犯罪立法亟需完善》人民检察 2002年11月 傅剑锋.《神雕之死》 南方周末 2007-05-10 傅剑锋、成希.《盗猎组织升级犯罪 贩雕黑网横跨中国》 2007-05-10 姚忆江、成希.《巨额利润驱动野味消费链》 2007-05-31 姚忆江、成希.《百万野物葬身广东人腹 千年陋习为何积重难改》 2007-05-31 第六版 曹明德、王良海.《关于我国立法目的之若干思考>》 2006-5-21 牟菲菲 戚道孟.《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对策的思考》2006-5-21 冉华庆.《修改之我见 》 2006-5-21
浅论野生动物的保护
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显著的成就,我国的法律也愈来愈完善,然而,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却早已严重落后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现实需要,尽管也有许多部门规章和影响范围有限的地方法规相应加以补充,但终因效力较低而收效甚微,可是我国的野味食客及标本收藏者却有增无减,使得我国许多野生动物濒危灭绝,同时引发了严重的生态危机。基于如此严峻的形势,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着实应引起我们足够重视。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法 立法目的 修改思路 神雕之死 有效利用
2007年5月10日的头版中,《南方周末》刊登一篇题为《神雕之死》的文章,不论是血淋淋的图片,还是那催人泪下的现实记述都让我心如刀割。青海金雕,这种近乎完美和神异的,连死都不愿留在人间的巨型猛禽,最后却成了食客的盘中餐和某些富人的收藏品。金雕,“它是藏民眼中的神灵,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是墨西哥的国鸟 ,也曾是古罗马的权力象征。如今因盗猎者的屠杀变得所剩无几。然而金雕只不过是一个缩影,除此之外,还有许多种野生动物成为人们的盘中餐。如何保护和利用野生动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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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野生动物的现实状况
我国的野生动物现状着实令人担忧。以广东广州市为例,“2002年—2005年,该市查处了158宗案件,4550多只野生动物,其中有95%以上属于珍贵或濒危类。除了金雕、猫头鹰以外,还有巨蜥、穿山甲” 2。而查处的部分其实商不足总额的10%,所以可以想象在这个“动物之坟”一般的地下网络里,有多少野生动物在商贩的手中进行倒卖。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警队负责人描述了野生动物的贩运路线:巨蜥、穿山甲主要来自越南、缅甸,后经广西、云南流入广东;兽类一般从湖南、湖北、西北进入;鹰类来自于甘肃、宁夏、青海等地;其他鸟类来自江浙沿海;熊掌则贩运自云南。3因为从收购到销售,其中间有千倍的暴利使得他们疯狂的不计后果的犯罪。
也因此,盗猎者与贩卖这也从以前的松散的几人发展到成员分工细致的有组织的团伙。且涉枪、涉黑、涉毒的犯罪组织,也开始进入贩毒的链条中。4
而从买方着眼,买家的扩散范围也是愈演愈烈。“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是世界野生动植物救助组织维护生态计划的宣传口号,然而不幸的是,几千年来的嗜食野生动物的嗜好一直广泛的存在。在我国的居民当中,尤其以南方沿海处最为盛行。
“广东省林业局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广州有半数以上的人吃过野生动物。而对‘流行吃野生动物’原因的回答中,45.4%的人认为‘能增加营养’,‘出于好奇’的占37%,‘为了显富”的占12%。’5中国人一直相信“宁吃天上三两,不吃地上一斤,药补不如食补”等说法。因此便不惜花重金吃野味。然而随着近些年的不断宣传与打击之后,普通人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的现象大为减少。食客也转而变为一些有身份,有地方的人。而大部分来吃野味的干部都是由有求办事的老板买单,所以现在请吃野味已成为收受贿赂手段之一。
除此之外,另一个流通市场就是野生动物制品市场,如皮革,标本等。许多买者都爱好穿皮制服饰或收藏那些有着神性和王者之气的大鸟标本或其他标本,都从未想过这制品的背后意味着什么。
二.我国野生动物受危的程度及原因
细致的考虑之后,就会发现不论是在立法方面还是实践操作方面都存在着很多漏洞。
1. 立法的不足
(1)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等众多条款中都规定了为科研而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有的还规定了收取资源保护费,如广东省2001年起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这样规定在经济上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样也弱化了制裁。比如日本常以科研为名,捕猎甚至捕杀珍稀、濒危水生(海洋)野生动物。我国的青海青藏高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西宁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
(2)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颁布19年了,可惜由于只追究捕猎和贩运、销售者的法律责任,没有包括禁止食用,因此食用者便可以逍遥法外。而正因为没有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末
端即对野生动物消费者进行控制,使得很多人受利益驱动,仍然敢于以身试法。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尽早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订。
(3)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属于全球快速增长的国家之一,且经济多年持续增长,给我国生态环境产生巨大的压力,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也日趋恶劣,而相对于巨大的人口数量的消费,野生动物自我增殖很难恢复。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加大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也应当早日提上日程。
(4) 从直接目的来说,《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过窄。从立法的价值理念来说,该法过度强调野生动物的“资源性”,这种“资源性”实质是一种“社会经济价值论”,是“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体现,它的潜在思想是:“为了利用而保护”,“保护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利用”。在此观念主导下,很多未列入国家、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上的野生动物,越来越多地成为珍贵、濒危物种。这已成为许多环保人士、动物权利论者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指责并要求进行重大修改的主要原因之一。6
2. 主管机构的缺陷
我国的野生动物的保护机构主要是国家林业局、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以及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为保护和繁育濒危珍稀野生动物,二十多年来我国已相继建立了14处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可是结果却不容乐观。首先从监督体系来说,如上所说,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设置使得相关的管理部门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利而牟取私利。当药监、证监、司法部门的高官纷纷落马时,又有多少人注意到野生动物领域也存在同样问题呢?不仅如此,我国在这个方面的资金划拨方面也给于过少,使得许多机构如野生动物救助中心经费严重紧张,从而不能很好的履行保护责任。更有甚者,为了凑集资金,靠山吃山,利用贩卖动物来解决生存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当野生动物的最后保护者都成为刽子手时,不知道野生动物还能依靠什么?而且因为工作人员过少,使得很多检查工作,如检查是否有混藏于公路铁路货运当中的野生珍稀动物的工作变得不可能完成。
3.腐败问题导致的后果
从《南方周末》相关文章的调查数据就显示了我国的大部分爱好野生动物的食客都是有权在手的高官。公款吃野味或老板请客已经成为高官用来显示身份、挪用公款、收受贿赂的另一种方式了。而且往往也是因为他们的存在,为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酒店撑起了一个保护伞。
4宣传媒介方面的缺乏
我国媒体近些年似乎比以前更加着重于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报道,但是笔者认为还是不够,尚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警觉。而且还有很多令人痛心的事情发生,如巩俐就曾穿着貂皮大衣大谈动物保护,其实这个现象也从一个角度反映了现在中国人的一个态度:动物要保护,但与我无关,这是别人的事情。这种错误的观点将会使我国的野生动物问题变得更加严重。因此媒体的宣传还需要加强。
5后期处理存在盲点
这里所说的后期处理是指“破案”之后对于所缴获的野生动物的处理环节。往往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人之后,对于所缴获的“猎物”如何处理,则疏于规定。虽然破案率逐年上升,但破案后的工作却不明晰,有许多被缴获的野生动物最后还是进入了某些饭馆的馔谱,而这些饭馆之所以能明目张胆的经营,还有充足的货源,都是行政权自由裁量之下,把野生动物“处理”的结果。因此,完善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后续行为,加强监督,对于保护野生动物是很必要的。7
三.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
正如前文所说,我国的野生珍稀动物的现状已经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因此采取相应的合理的措施来进行解决是我们现在的首要任务。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 立法还需完善
(1)对法律中规定的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特许猎捕的情况应当只保留科学研究且交由国家级、省级机构严格审核,其他情况都可能造成漏洞,特别是严格禁止为建设所谓野生动物园而进行的猎捕,其行为有着严重的赢利性质,造成对野生动物个体和种群的严重伤害。8
(2)如果想彻底的杜绝野生动物的猎杀和倒卖活动,其关键还是要断开买卖关系这个经济链条,尤其是买者这个最后流通环节。“在西方国家,别说是滥杀野生动物,就是虐待动物都有可能被罚得倾家荡产甚至坐牢。”陈润生认为,中国有必要参考西方国家的经验,引入刑法对野生动物制品的经营者和最终消费者进行严惩,从根本上杜绝食用野生动物的现象,彻底杜绝捕食野生动
物的陋习。这也是消灭滋生新的病毒蔓延环境的重要措施。
(3)野生动物的繁衍生息不能脱离良好的生存环境。因此我们应当重点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野生动物生存地保护问题又分为自然保护区、一般野外生存地区、非自然生活区三种类型生存地的保护问题。自然保护区较易操作,但一般野外生存地区则因为人类的足迹已经较多踏及,而且过于零碎和数量众多,所以将所有这些区域全部划入自然保护区是不现实的,技术上可以考虑采用一些捕猎的管理,发现一定数量的违法猎物后的惩罚措施这么一种方法。非自然的人类生活区主要的野生动物是迁徙鸟类,新法中完全有必要设立一些限制捕猎的条款。但是后两者都很难完美控制。
(4) 调整保护范围以及立法目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价值观的错误已经无需置疑。人不应当在被视为自然界之上或之外,而是与自然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一部分。因此应当用“全面保护”来代替原来的“重点保护”,并增加“多样性”的保护,从而实现全面保护的目的。
2. 主管机构的调整
权利未分离的社会就不足以有宪法。可见分权的重要性。同理,我国也应在野生动物保护机构之间要形成监督机制,从而制约权力部门的权力滥用。除此主管机构要加大打击力度,基于野生动物的稀缺性及不容乐观的现状,财政应该给于充足的资金支持,并应扩充某些急缺人手的检查部门,以更好的履行保护职责。
3. 腐败仍需严厉打击
腐败问题一直是我国严加打击的一个对象。但是在这个野生动物问题上,尽管野味花费很高,贪污挪用的现象很严重,但由于食用后便无法用金钱估计,而且也不易于证明,所以往往会被别人忽视了。考虑到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凡发现有食用或收受野生动物标本等行为,要严格追究其责任,并给于相应惩罚。同时设立相应的举报热线,以更好的监督高官。
4. 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重视后期处理问题
媒体应该加大宣传力度,使人们的动物保护觉悟得到提高,并利用官员,明星等的示范作用真正的从己做起。而且还需要明确的是保护的不仅仅是珍稀的濒临灭绝的动物,还包括其他的普通动物,否则今天的宠物也许明天就也会面临灭绝的危险。这些责任媒体应当认真承担。
除此,后期的处理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正所谓细节决定一切。“可以规定有关缴获的野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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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如何处理,即就近放归自然或放入自然保护区;规定缴获的野生动物制品如何处理,如果直接销毁,则从经济角度讲增大了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如果转而由缴获机关作为国家的代表出售,则国家也成为了违法责任主体,因此,对于珍贵的野生动物制品,可以收藏入博物馆,或有偿作为科学研究的原材料等,既要合法,又要不完全违背经济规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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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野生动物保护迫在眉睫,而且这不仅仅是一个人,一个组织的任务,而是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与职责。希望更多的人都能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来保护我们那已为数不多,甚至濒危的“野生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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