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释义.................................................................................................................... 4
第三章 基金份额分级.................................................................................................... 6
第四章 基金认购............................................................................................................ 6
第五章 基金申购............................................................................................................ 7
第六章 基金赎回............................................................................................................ 8
第七章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
第八章 基金份额转托管.............................................................................................. 10
第九章 基金转换.......................................................................................................... 10
第十章 冻结与解冻...................................................................................................... 11
第十一章 非交易过户.................................................................................................. 11
第十二章 业务查询与资金结算.................................................................................. 11
第十三章 附则..............................................................................................................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瑞银”)为规范发起设立的货
币市场基金账户类业务管理和交易类业务管理,保障货币市场基金的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的有关文件通知,特制定“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规则适用于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并负责注册
登记的货币市场基金,凡参与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基金销售机构、投资人及其他有关方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与基金账户类相关的业务未尽事项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为准,与基金的交易类相关的业务本规则优先且仅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未尽事项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准。本规则未载明事项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准。
第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销售服务代理协议》、《招募说
明书》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涉及业务规则部分均应参照本规则制定。
第五条 销售机构对所有基金账户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
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申请。申请成功应以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为准。
第六条 各销售机构办理的货币市场基金业务不得超过本规则规定的各项基金账户
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的范围。
第二章 释义
第七条 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中的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
基金账户类业务
基金交易类业务
账户总份额
账户基本余额
账户未付收益
基金份额等级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并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 指基金账户开户、基金账户登记、基金账户资料变更、基金账户销户、增开/撤销基金交易账户、基金账户冻结与解冻、查询等业务。 指基金认购、基金申购、基金定期定额申购、基金赎回、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基金分红、基金份额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 由账户基本余额和账户未付收益组成。 指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在交易账户中登记的基金份额,包括已经兑付的收益分配份额,不包含账户未付收益。 指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在交易账户中登记的已分配未兑付的收益,该余额存在为负值的可能。 指基金可根据投资者认(申)购基金的金额等级,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而形成的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各基金份额等级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指当投资者在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
基金份额等级首次申购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
记人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升
级至上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保级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的降级
摊余成本法
基金日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
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收益的分配
(结转)
基金收益的支付
(兑付) 指基金管理人对非最低等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规定的、在其基金账户中需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要求。当基金账户上的基金份额低于该等级对应的保级份额限制时,该基金账户持有的该级基金份额将被降级处理 指当投资者在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保级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降级至满足保级份额限制的下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 指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的日收益;不同基金份额等级的基金日收益单独计算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不同基金份额等级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单独计算 指各级基金份额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不同基金份额等级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单独计算 根据当日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计算每个基金持有人当日应分得的未付收益数额,再将该未付收益数额累加到该持有人未付收益帐户的过程。 指投资人账户的未付收益支付(兑付)为基金份额,计入该投资人基金账户之中。当投资人基金账户的累计未付收
益为正时,则该投资人基金账户类的基金份额体现为增
加;当投资人基金账户的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则该投资人
基金账户类的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第三章 基金份额分级
第八条 基金可根据投资者认(申)购基金的金额等级,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
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而形成的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各基金份额等级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第九条 各级基金份额等级的首次认(申)购金额限制、各级基金份额追加认(申)
购金额限制以及保级份额限制,以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为准。
第十条 当投资者在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等级首次申
购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升级成上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第十一条 当投资者在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保级份
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降级成满足保级份额限制的下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第十二条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等级在升降级业务确认的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额
等级享有基金收益。
第十三条 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申请时,应正确填写所认/申购基金份额的代码(A
级、B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所提交的认/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其最终获得的是A 级还是B 级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若因T 日投资者提交的交易申请或基金收益支付等原因造成基金份额
的升降级变化,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升降级处理,T+1日注册登记机构将不受理投资者提交的赎回、转托管转出、基金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过出等交易申请,投资者可于T+2 日起提交上述交易申请。对于投资者T 日的交易申请所引起其持有基金份额的等级变化,投资者可于T+2 日起查询。
第四章 基金认购
第十五条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第十六条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第十七条 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
位四舍五入。
第十八条 销售机构可受理投资人的多次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人
累计认购规模、单个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要求进行规定,具体规定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九条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有关基金备案事宜以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准。
第五章 基金申购
第二十一条 基金成立后开始办理基金申购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须在基金
《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前2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申购的开放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要求进行规定,具
体规定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四条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采用“确定价”原则。申购
价格为固定每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申购份额精度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申购有效申请日为T 日,注册登记人于T+1日为
投资人登记权益并计算每日收益,投资人于T+2日起可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第二十六条 对于申购不成功的资金,销售机构应全额退还给投资人,但不计利息。
第二十七条 在特定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具体处理方
法以基金的《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申购,即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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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第二十九条 定期定额申购的具体办理时间和范围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公告或在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确定。具体业务办理遵照各有关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第六章 基金赎回
第三十条 基金成立后开始办理基金赎回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开放赎
回业务公告中载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前2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赎回的开放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基金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基金份额1.00元人民
币,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赎回申请份额需在基本余额的可用范围之内(不包含冻结份额),当申请
份额大于账户基本余额时,该申请将被视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投资人可申请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赎回后单个
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基本份额要求进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如投资人全额赎回基金份额则兑付账户所有未付
收益,确认份额为有效申请份额,
确认金额=确认份额×份额净值+账户未付收益。
如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则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
确认金额=确认份额×份额净值。
第三十六条 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如投资人全额赎回基金份额则兑付所有账户未付
收益,确认份额为有效申请份额,
确认金额=确认份额×份额净值+账户未付收益。
如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剩余的基金份额足以弥补其当前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则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
确认金额=确认份额×份额净值。
如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剩余的基金份额不足以弥补其当前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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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则将自动按比例兑付当前未付收益,
确认金额=确认份额×份额净值+账户未付收益×有效申请份额/账户基本份额。
第三十七条 赎回交易确认后,如投资人剩余的账户基本份额小于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则自动强制赎回剩余基金份额,兑付账户未付收益。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T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仍享有T 日基金分配权益。销售机构在T
日受理投资人赎回申请后,在销售系统内冻结可用余额;注册登记人于T+1日为投资人确认赎回申请,投资人于T+2日起可查询赎回申请确认结果。
第三十九条 有关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以及销售费用的资金结算规则遵循各基金的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代销协议的规定。
第七章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四十条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第四十一条 基金的各级基金份额均采用人民币1.00元的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各
级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均为红利再投资,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各级基金份额实现的当日收益分配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参与下一日基金收益分配,并按月支付到投资者基金账户,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第四十二条 收益分配对象为T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全体持有人,即T 日登 记在册的账户总份额享有基金红利分配权,因此在T 日申请申购和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无基金红利分配权,在T 日申请赎回和基金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基金红利分配权。
第四十三条 注册登记人为每个投资人记录账户未付收益。
第四十四条 账户未付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同级基金份额中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期初余额和未付收益全部参加每日的收益分配。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支付。具体支付日期遵循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每月支付账户未付收益,若投资人的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数,则以红利再
投资方式体现为基本余额增加;若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数,则表现为基本余额减少。
第四十六条 如果投资人的基金账户或份额处于冻结状态,冻结份额对应的账户未付
收益也要冻结。由于份额冻结引起的冻结账户未付收益和支付的冻结份额,在原冻结解冻时,也一并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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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基金份额转托管
第四十七条 转托管应遵照“先转出,后转进”的原则进行。投资者在申请转托管前,应先在转入方销售机构处开设交易账号。
第四十八条 投资人可申请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办理转托管。如将全部份额一并转托管,则将账户未付收益一起进行转托管。如是部分转托管,则将账户未付收益按份额比例转托管。
第四十九条 转托管业务过程中,其未付收益不兑付成基金份额。
第五十条 转出基金同时转移份额明细,转移份额的持有时间不变。
第五十一条 注册登记人对于已受理基金的转托管转出申请,但未受理相应的转托管转入申请的基金份额临时悬挂。悬挂期间该部分基金份额仍参与基金的收益分配,但不能进行除基金收益支付和司法执行外的交易。
第五十二条 悬挂期间遇基金定期支付当期累计收益,则悬挂份额支付所得基金份额记入申请账户的基本余额中一并予以悬挂。
第五十三条 注册登记人受理转托管转入申请后,悬挂的基金份额、悬挂的基金份额收益支付所得的基金份额、悬挂期间未支付的累计收益一并转到转入机构。
第九章 基金转换
第五十四条 投资人可申请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办理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转换出后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基本份额要求进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转换遵循“视同赎回”的原则,即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应作为赎回申请纳入转出基金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汇总计算中,其基金转出金额的计算方法与赎回确认金额的计算方法相同;转换后若投资人剩余的账户份额小于最低持有份额限制时的处理方式同赎回;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对基金转换申请的处理方法与赎回申请相同。
第五十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与其他基金间的转换在基金收费方式上的约定以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公告等基金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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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冻结与解冻
第五十七条 账户冻结、基金份额冻结期间,冻结基金份额仍享有收益分配权。
第五十八条 在基金账户冻结期间不能进行除基金收益支付、账户挂失外的任何基金交易。份额冻结期间不能进行基金收益支付外的任何交易。
第五十九条 账户冻结与份额冻结期间遇基金支付收益时,如果未付收益为正,则冻结部分基金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支付所得基金份额也要冻结。如果未付收益为负,则基金收益支付以不影响原冻结份额为准。
第六十条 在账户解冻、基金份额解冻时,注册登记人将冻结部分基金份额及该部分基金份额支付收益所得基金份额一并转为可用基金份额。
第十一章 非交易过户
第六十一条 投资人可申请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办理非交易过户,如将全部份额一并过户,则将账户未付收益一起进行过户。如是部分非交易过户,则将账户未付收益按份额比例过户。
第六十二条 非交易过户业务过程中,其未付收益不兑付成基金份额。
第十二章 业务查询与资金结算
第六十三条 注册登记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发布相关基金收益公告,如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等信息。
第六十四条 注册登记人须在T+1日9:30以前将T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送达销售机构,销售机构须在T+1日约定时间对投资人公告T 日上述信息。
第六十五条 投资人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查询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投资人如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可以直接向注册登记人申请查询,最终以注册登记人结果为准。
第六十六条 基金在每月固定日期支付上月的收益,客户从第二个工作日起可以到销售机构网点查询收益支付后的基金份额。客户在二次兑付之间可通过国投瑞银公司的网站、客服电话的方式查询基金总份额(包括账户未付收益),在销售机构只能查询到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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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不包括账户未付收益)。
第六十七条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销售机构最晚在T+2日内划往投资者账户,具体可到各销售机构咨询。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业务发展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如遇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调整与本规则不一致时,将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销售机构有义务向投资者解释本业务规则中与投资者相关的业务条款,并指导投资者办理各项业务。
第七十条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交易指南或其他说明性文件以指导投资者,但必须与本规则保持一致。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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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释义.................................................................................................................... 4
第三章 基金份额分级.................................................................................................... 6
第四章 基金认购............................................................................................................ 6
第五章 基金申购............................................................................................................ 7
第六章 基金赎回............................................................................................................ 8
第七章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
第八章 基金份额转托管.............................................................................................. 10
第九章 基金转换.......................................................................................................... 10
第十章 冻结与解冻...................................................................................................... 11
第十一章 非交易过户.................................................................................................. 11
第十二章 业务查询与资金结算.................................................................................. 11
第十三章 附则..............................................................................................................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瑞银”)为规范发起设立的货
币市场基金账户类业务管理和交易类业务管理,保障货币市场基金的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的有关文件通知,特制定“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规则适用于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并负责注册
登记的货币市场基金,凡参与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基金销售机构、投资人及其他有关方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与基金账户类相关的业务未尽事项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为准,与基金的交易类相关的业务本规则优先且仅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未尽事项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准。本规则未载明事项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准。
第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销售服务代理协议》、《招募说
明书》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涉及业务规则部分均应参照本规则制定。
第五条 销售机构对所有基金账户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
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申请。申请成功应以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为准。
第六条 各销售机构办理的货币市场基金业务不得超过本规则规定的各项基金账户
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的范围。
第二章 释义
第七条 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中的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
基金账户类业务
基金交易类业务
账户总份额
账户基本余额
账户未付收益
基金份额等级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并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 指基金账户开户、基金账户登记、基金账户资料变更、基金账户销户、增开/撤销基金交易账户、基金账户冻结与解冻、查询等业务。 指基金认购、基金申购、基金定期定额申购、基金赎回、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基金分红、基金份额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 由账户基本余额和账户未付收益组成。 指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在交易账户中登记的基金份额,包括已经兑付的收益分配份额,不包含账户未付收益。 指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在交易账户中登记的已分配未兑付的收益,该余额存在为负值的可能。 指基金可根据投资者认(申)购基金的金额等级,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而形成的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各基金份额等级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指当投资者在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
基金份额等级首次申购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
记人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升
级至上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保级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的降级
摊余成本法
基金日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
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收益的分配
(结转)
基金收益的支付
(兑付) 指基金管理人对非最低等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规定的、在其基金账户中需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要求。当基金账户上的基金份额低于该等级对应的保级份额限制时,该基金账户持有的该级基金份额将被降级处理 指当投资者在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保级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降级至满足保级份额限制的下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 指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的日收益;不同基金份额等级的基金日收益单独计算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不同基金份额等级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单独计算 指各级基金份额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不同基金份额等级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单独计算 根据当日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计算每个基金持有人当日应分得的未付收益数额,再将该未付收益数额累加到该持有人未付收益帐户的过程。 指投资人账户的未付收益支付(兑付)为基金份额,计入该投资人基金账户之中。当投资人基金账户的累计未付收
益为正时,则该投资人基金账户类的基金份额体现为增
加;当投资人基金账户的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则该投资人
基金账户类的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第三章 基金份额分级
第八条 基金可根据投资者认(申)购基金的金额等级,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
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而形成的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各基金份额等级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第九条 各级基金份额等级的首次认(申)购金额限制、各级基金份额追加认(申)
购金额限制以及保级份额限制,以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为准。
第十条 当投资者在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等级首次申
购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升级成上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第十一条 当投资者在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保级份
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降级成满足保级份额限制的下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第十二条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等级在升降级业务确认的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额
等级享有基金收益。
第十三条 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申请时,应正确填写所认/申购基金份额的代码(A
级、B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所提交的认/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其最终获得的是A 级还是B 级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若因T 日投资者提交的交易申请或基金收益支付等原因造成基金份额
的升降级变化,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升降级处理,T+1日注册登记机构将不受理投资者提交的赎回、转托管转出、基金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过出等交易申请,投资者可于T+2 日起提交上述交易申请。对于投资者T 日的交易申请所引起其持有基金份额的等级变化,投资者可于T+2 日起查询。
第四章 基金认购
第十五条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第十六条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第十七条 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
位四舍五入。
第十八条 销售机构可受理投资人的多次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人
累计认购规模、单个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要求进行规定,具体规定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九条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有关基金备案事宜以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准。
第五章 基金申购
第二十一条 基金成立后开始办理基金申购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须在基金
《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前2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申购的开放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要求进行规定,具
体规定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四条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采用“确定价”原则。申购
价格为固定每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申购份额精度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申购有效申请日为T 日,注册登记人于T+1日为
投资人登记权益并计算每日收益,投资人于T+2日起可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第二十六条 对于申购不成功的资金,销售机构应全额退还给投资人,但不计利息。
第二十七条 在特定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具体处理方
法以基金的《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申购,即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
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
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第二十九条 定期定额申购的具体办理时间和范围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公告或在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确定。具体业务办理遵照各有关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第六章 基金赎回
第三十条 基金成立后开始办理基金赎回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开放赎
回业务公告中载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前2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赎回的开放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基金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基金份额1.00元人民
币,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赎回申请份额需在基本余额的可用范围之内(不包含冻结份额),当申请
份额大于账户基本余额时,该申请将被视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投资人可申请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赎回后单个
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基本份额要求进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如投资人全额赎回基金份额则兑付账户所有未付
收益,确认份额为有效申请份额,
确认金额=确认份额×份额净值+账户未付收益。
如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则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
确认金额=确认份额×份额净值。
第三十六条 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如投资人全额赎回基金份额则兑付所有账户未付
收益,确认份额为有效申请份额,
确认金额=确认份额×份额净值+账户未付收益。
如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剩余的基金份额足以弥补其当前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则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
确认金额=确认份额×份额净值。
如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剩余的基金份额不足以弥补其当前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的
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
损益,则将自动按比例兑付当前未付收益,
确认金额=确认份额×份额净值+账户未付收益×有效申请份额/账户基本份额。
第三十七条 赎回交易确认后,如投资人剩余的账户基本份额小于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则自动强制赎回剩余基金份额,兑付账户未付收益。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T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仍享有T 日基金分配权益。销售机构在T
日受理投资人赎回申请后,在销售系统内冻结可用余额;注册登记人于T+1日为投资人确认赎回申请,投资人于T+2日起可查询赎回申请确认结果。
第三十九条 有关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以及销售费用的资金结算规则遵循各基金的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代销协议的规定。
第七章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四十条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第四十一条 基金的各级基金份额均采用人民币1.00元的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各
级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均为红利再投资,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各级基金份额实现的当日收益分配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参与下一日基金收益分配,并按月支付到投资者基金账户,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第四十二条 收益分配对象为T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全体持有人,即T 日登 记在册的账户总份额享有基金红利分配权,因此在T 日申请申购和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无基金红利分配权,在T 日申请赎回和基金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基金红利分配权。
第四十三条 注册登记人为每个投资人记录账户未付收益。
第四十四条 账户未付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同级基金份额中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期初余额和未付收益全部参加每日的收益分配。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支付。具体支付日期遵循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每月支付账户未付收益,若投资人的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数,则以红利再
投资方式体现为基本余额增加;若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数,则表现为基本余额减少。
第四十六条 如果投资人的基金账户或份额处于冻结状态,冻结份额对应的账户未付
收益也要冻结。由于份额冻结引起的冻结账户未付收益和支付的冻结份额,在原冻结解冻时,也一并解冻。
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
第八章 基金份额转托管
第四十七条 转托管应遵照“先转出,后转进”的原则进行。投资者在申请转托管前,应先在转入方销售机构处开设交易账号。
第四十八条 投资人可申请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办理转托管。如将全部份额一并转托管,则将账户未付收益一起进行转托管。如是部分转托管,则将账户未付收益按份额比例转托管。
第四十九条 转托管业务过程中,其未付收益不兑付成基金份额。
第五十条 转出基金同时转移份额明细,转移份额的持有时间不变。
第五十一条 注册登记人对于已受理基金的转托管转出申请,但未受理相应的转托管转入申请的基金份额临时悬挂。悬挂期间该部分基金份额仍参与基金的收益分配,但不能进行除基金收益支付和司法执行外的交易。
第五十二条 悬挂期间遇基金定期支付当期累计收益,则悬挂份额支付所得基金份额记入申请账户的基本余额中一并予以悬挂。
第五十三条 注册登记人受理转托管转入申请后,悬挂的基金份额、悬挂的基金份额收益支付所得的基金份额、悬挂期间未支付的累计收益一并转到转入机构。
第九章 基金转换
第五十四条 投资人可申请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办理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转换出后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基本份额要求进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转换遵循“视同赎回”的原则,即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应作为赎回申请纳入转出基金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汇总计算中,其基金转出金额的计算方法与赎回确认金额的计算方法相同;转换后若投资人剩余的账户份额小于最低持有份额限制时的处理方式同赎回;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对基金转换申请的处理方法与赎回申请相同。
第五十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与其他基金间的转换在基金收费方式上的约定以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公告等基金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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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冻结与解冻
第五十七条 账户冻结、基金份额冻结期间,冻结基金份额仍享有收益分配权。
第五十八条 在基金账户冻结期间不能进行除基金收益支付、账户挂失外的任何基金交易。份额冻结期间不能进行基金收益支付外的任何交易。
第五十九条 账户冻结与份额冻结期间遇基金支付收益时,如果未付收益为正,则冻结部分基金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支付所得基金份额也要冻结。如果未付收益为负,则基金收益支付以不影响原冻结份额为准。
第六十条 在账户解冻、基金份额解冻时,注册登记人将冻结部分基金份额及该部分基金份额支付收益所得基金份额一并转为可用基金份额。
第十一章 非交易过户
第六十一条 投资人可申请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办理非交易过户,如将全部份额一并过户,则将账户未付收益一起进行过户。如是部分非交易过户,则将账户未付收益按份额比例过户。
第六十二条 非交易过户业务过程中,其未付收益不兑付成基金份额。
第十二章 业务查询与资金结算
第六十三条 注册登记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发布相关基金收益公告,如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等信息。
第六十四条 注册登记人须在T+1日9:30以前将T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送达销售机构,销售机构须在T+1日约定时间对投资人公告T 日上述信息。
第六十五条 投资人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查询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投资人如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可以直接向注册登记人申请查询,最终以注册登记人结果为准。
第六十六条 基金在每月固定日期支付上月的收益,客户从第二个工作日起可以到销售机构网点查询收益支付后的基金份额。客户在二次兑付之间可通过国投瑞银公司的网站、客服电话的方式查询基金总份额(包括账户未付收益),在销售机构只能查询到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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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不包括账户未付收益)。
第六十七条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销售机构最晚在T+2日内划往投资者账户,具体可到各销售机构咨询。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业务发展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如遇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调整与本规则不一致时,将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销售机构有义务向投资者解释本业务规则中与投资者相关的业务条款,并指导投资者办理各项业务。
第七十条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交易指南或其他说明性文件以指导投资者,但必须与本规则保持一致。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