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经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办法

经纬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办法

一、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资格

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计算参加选举的村民年龄以2014年9月10日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登记为准。

二、登记对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四)在选举日前恢复政治权利和因婚姻家庭关系居住在本村具有参加选举的村民条件的,不论其户口是否迁入,都应当进行登记。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的村民要求登记,应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居住一年以上(时间计算至选举日);

2、有固定的居住房屋(包括自有或租住);

3、有稳定正当的职业(因经商、务工、退职、退休等)

和基本的经济收入;

4、履行相应的村民义务(指按照国家法规和政策要求,村民应履行的义务,包括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保护环境、计划生育、村级公益事业等);

5、本人申请,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

户籍不在本村的,在申请参加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时,需同时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出具的不参加该村(居)民委员会的书面有效证明。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因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到选举会场参加选举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但每一人接受委托票不得超过二人。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采取电话、信函或短信等形式告知后,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或者十日内不答复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经医院证明或家属认可,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选举日20日前,在各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和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选举日5日前发放《选举证》和《委托投票证》。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后,对因迁出本村、死亡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等原因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村民,应当从名单中删除。

三、登记方式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登记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培训。登记开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通知外出有选举权的村民回村参加选举或明确委托投票人。

经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二0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经纬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办法

一、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资格

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计算参加选举的村民年龄以2014年9月10日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登记为准。

二、登记对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四)在选举日前恢复政治权利和因婚姻家庭关系居住在本村具有参加选举的村民条件的,不论其户口是否迁入,都应当进行登记。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的村民要求登记,应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居住一年以上(时间计算至选举日);

2、有固定的居住房屋(包括自有或租住);

3、有稳定正当的职业(因经商、务工、退职、退休等)

和基本的经济收入;

4、履行相应的村民义务(指按照国家法规和政策要求,村民应履行的义务,包括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保护环境、计划生育、村级公益事业等);

5、本人申请,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

户籍不在本村的,在申请参加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时,需同时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出具的不参加该村(居)民委员会的书面有效证明。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因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到选举会场参加选举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但每一人接受委托票不得超过二人。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采取电话、信函或短信等形式告知后,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或者十日内不答复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经医院证明或家属认可,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选举日20日前,在各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和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选举日5日前发放《选举证》和《委托投票证》。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后,对因迁出本村、死亡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等原因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村民,应当从名单中删除。

三、登记方式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登记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培训。登记开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通知外出有选举权的村民回村参加选举或明确委托投票人。

经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二0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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