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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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的通知

【标    签】办税服务厅工作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内地税发﹝2005﹞51号

【发文日期】2005-08-31

【实施时间】2005-08-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办税厅建设,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办税厅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窗口示范作用,展示地税部门的新形象,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供纳税服务的主要机构和场所,也是检验税务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窗口。

  税务机关应当以加强征收管理、提高服务效率为宗旨,按照相对集中、合理布局、有利监管、方便纳税人的要求,充分考虑信息化建设状况、税源分布情况、税收成本控制等因素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原则上按旗县市(区)级行政区划设置。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进程和要求,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原则上集中到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或办理。

  第五条 办税厅建设应当融入“人性化管理”服务理念,实行“低柜式、贴近式、超市式”服务。要以纳税人的合法需求为服务方向和服务标准,努力构建和谐的新型税企关系。  第二章 办税服务厅职责及窗口岗位设置

  第六条 办税服务厅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受理和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宜;

  (二)受理纳税申报和办理税款征收;

  (三)发票发售和办理发票服务相关事宜;

  (四)经办和发放需行政许可审批文书和证件;

  (五)受理咨询、举报、复议和听证;

  (六)资料发放、票据发售和承办告知事项;

  (七)本部门涉及的简易程序处罚;

  (八)本部门征管基础资料复核;

  (九)本部门报表资料管理;

  (十)其它工作。

  第七条 根据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及岗位责任要求,办税服务厅可设置综合服务、申报征收和发票发售三类窗口。税务机关也可根据业务量的大小,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窗口数量。

  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置全职能办税窗口,进行“一窗式”服务。

  第八条 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按照资源配置合理、税源监管严密、服务简约高效、监督制约有力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设置专职岗位或兼职岗位。

  第九条 综合服务窗口(岗)主要负责以下业务工作:

  (一)受理和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宜。设立登记办理和制证、发证以及税种登记,及时传递税种登记情况;变更登记办理或制证、发证;停业、复业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受理和办理经批准的登记注销;办理有关税收证明开具;根据认定资料进行非正常户认定处理,暂停相关证件和发票使用,对认定到期的非正常户予以注销,对接受处理的非正常户解除认定;对接受处理的税务登记遗失证件补办;办理税务登记的验证和换证。

  (二)办理发票服务相关事宜。审核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证明材料,计算并征收代开发票税额和工本费,为申请人代开发票。

  (三)经办和发放需行政许可审批文书和证件。受理并审阅纳税人填报的文书是否符合规定,送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进行文书登记,并通知纳税人,同时及时传递相关部门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将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对审批批准事宜进行经办,制作相关证件及资料,并将相应处理结果或意见交纳税人。

  (四)受理咨询、举报、复议和听证。受理纳税人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咨询,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受理纳税人举报投诉,做好记录及时汇报,将查处结果按举报人要求转告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受理纳税人到本岗位的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等事项,做好记录及时转办。

  (五)资料发放、票据发售和承办告知事项。各类涉税资料的计划、调拨、发放和核销;承办涉税事宜的公告、公示;发售印花税票等。

  (六)本岗位涉及的简易程序处罚。对在本岗位受理或发现的违反税务管理规定行为进行简易程序处罚。

  (七)本岗位报表资料管理。按时进行各类票款结报;编制、报送本岗位的各种报表;收

集、整理、装订及移交本岗位各种资料。

  (八)其它综合服务业务。

  第十条 申报征收窗口(岗)主要负责以下业务工作:

  (一)受理纳税申报。受理各税(费)的纳税申报,对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完整性清查和数据逻辑性审核,发现纳税申报资料不全或数据错误的,交纳税人退回补正;申报资料审核无误签署意见后交纳税人一份。

  (二)办理税款征收。根据申报资料填开各种缴款书、完税证等原始凭证及多缴税金的抵缴处理;根据相关资料征收滞纳金、罚款、预缴税款,收取各类保证金。

  (三)本岗位涉及的简易程序处罚。对在本岗位受理或发现的违反申报征收管理规定行为进行简易程序处罚。

  (四)本岗位报表资料管理。按时进行各类票款结报;编制、报送本岗位的各种报表;收集、整理、装订及移交本岗位各种资料。

  (五)其它申报征收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发票发售窗口(岗)主要负责以下业务工作:

  (一)领购发票审核。发票验旧、交旧购新的审查;对超期发票进行截角作废;及时按上级要求进行发票缴销。

  (二)发票发售。根据发票库存情况编制、报送发票领用计划;领取发票并按规定程序向纳税人发售发票,同时收取发票工本费;建立发票领、售、存账簿,对发票进行实物保管和帐务核算;对发票库存定期进行盘库清点。

  (三)本岗位涉及的简易程序处罚。对在本岗位受理或发现的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进行简易程序处罚。

  (四)本岗位报表资料管理。按时进行各类票款结报;编制、报送本岗位的各种报表;收集、整理、装订及移交本岗位各种资料。

  (五)其它发票发售服务业务。

  第十二条 复核岗主要负责以下业务工作:

  (一)复核综合服务资料。复核受理的税务登记类资料是否齐全,原始纸质资料是否与电子数据一致,是否按标准业务规范处理税务登记类事宜,是否按标准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复核文书受理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复核代开发票资料是否齐全,原始纸质资料是否与电子数据一致,是否按标准计算征收代开发票税额和收取代开发票工本费;复核违反税务管理违章处罚程序是否规范,处罚是否符合标准。

  (二)复核申报征收资料。复核受理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原始纸质资料是否与电子数据一致并保证完整;复核填开的原始收款凭证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原始纸质资料,是否按规定填开,是否与电子数据一致;复核申报征收类违章处罚程序是否规范,处罚是否符合标准。  (三)复核发票发售资料。复核是否按规定进行领购发票审核并录入相关信息,原始纸质资料是否与电子数据一致;复核发售发票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原始纸质资料,是否按核定购票种类、数量标准内发售,是否与电子数据一致,是否按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复核发票类违

章处罚程序是否规范,处罚是否符合标准。

  (四)纳税人资料归档。对申报征收岗、发票发售岗、综合服务岗按规定方式整理和装订的各类纸质原始资料,按规定标准整理、装订和归档。

  (五)其它复核工作。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根据办税服务厅各窗口月平均工作量,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人员。  第三章 业务衔接

  第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涉及发票缴销行为的,综合服务岗通知发票发售岗办理。

  第十五条 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有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综合服务岗通知纳税人到申报征收岗缴清。

  第十六条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若有未缴发票,综合服务岗通知纳税人到发票岗审核、缴销发票;若有未结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通知纳税人到申报征收岗缴清,然后办理注销事宜。

  第十七条 对综合服务岗转来的纳税人失踪信息,由申报征收岗和发票发售岗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综合服务岗、申报征收岗和发票发售岗每月在规定时间将收集、整理、装订的本岗位资料移交复核岗审核,并将结果反馈,促进办税服务厅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应及时将设立登记和税种登记信息转税收管理部门复核,并将复核信息反馈。

  第二十条 办理停业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有在查案件的,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通知纳税人到检查环节办理结案事宜。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部门对逾期不改正的未按期申报纳税的纳税户,在实地检查无下落的,移交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进行非正常户认定。

  第二十二条 对税收管理部门已处理并建议解除纳税人的非正常状态,移交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进行非正常户状态解除,按正常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移交税收管理部门注明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等情况,并负责收回登记证件。

  第二十四条 对外出经营业户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将信息传递至税收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外埠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的,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岗)通知税收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查验。

  第二十六条 对未参加年检、换证或未通过年检、换证的纳税人信息,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转税收管理部门进行重点监控。

  第二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申请文书,对符合条件的,转交相关部门办理。核收传回的资料、证件、文书,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文书、批

准通知书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投诉移交人事监审部门办理;受理举报移交稽查部门办理;受理复议或听证移交法制部门办理。

  第二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接收税收管理部门、稽查局移交的停供发票通知后,停止向纳税人发售发票;接到停票单位的供票通知后,恢复供应发票。

  第三十条 对纳税人进行简易程序处罚的,由办税服务厅各岗位当场处理;对不符合简易程序处罚,按一般程序处罚的,由各岗位移交税收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各岗位根据掌握的资料,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及时将信息传递到税收管理部门核实。

  第三十二条 各项业务办理完毕,办税服务厅(复核岗)对受理资料及相关文书进行归并,定期传递至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四章 办税服务厅管理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等征管应用软件技术维护与有效运用,积极推行多元化申报与缴税方式,为实现办税服务厅信息共享与高效运转提供支撑。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办税服务厅达标验收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开展检查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建设应具有以下基本配置:

  (一)大厅内、外各种标识醒目、清晰、规范;

  (二)配备座椅、饮水设施、洗手池等;

  (三)配置有笔、墨、纸、胶水、印泥、算盘、计算器等供纳税人书写和计算的便民台;  (四)提供税收宣传手册、表格填写样写样式和纳税指南。

  (五)设置办税示意图和公告公示栏,明示窗口职责、办税流程、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和行政性收费标准等;

  (六)设立监督牌、意见箱(卡)、举报箱,公开监督、投诉、举报电话。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置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排队机等设备。可以开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统一受理下岗再就业人员的各项办税事宜。可推行国地税、工商和银行“一条龙服务”。

  办税服务厅实行局领导值班制度。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基础设施建设,每天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室内空气畅通,加强防火、防盗、环境卫生

  管理。努力做到“环境优美、设施齐备、服务优质、办税高效”的总体目标。

  第三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应建立政策咨询辅导、办税公开、首问责任、服务承诺、延时服务、维权服务、监督考核和教育培训等制度。

  办税服务厅业务分为即办事项和非即办事项。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代开发票等事项时当场办理。

  对不能当场办结的非即办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工作人员应事先告知纳税人办结时限,严格实行承诺服务。

  第三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具有以下基本素质:

  (一)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二)着装上岗,挂牌服务;

  (三)语言文明,举止庄重;

  (四)团结协作,紧密配合;

  (五)精通业务,办事高效;

  (六)刻苦钻研,热爱本职。

  税务机关应定期开展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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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的通知

【标    签】办税服务厅工作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内地税发﹝2005﹞51号

【发文日期】2005-08-31

【实施时间】2005-08-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办税厅建设,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办税厅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窗口示范作用,展示地税部门的新形象,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供纳税服务的主要机构和场所,也是检验税务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窗口。

  税务机关应当以加强征收管理、提高服务效率为宗旨,按照相对集中、合理布局、有利监管、方便纳税人的要求,充分考虑信息化建设状况、税源分布情况、税收成本控制等因素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原则上按旗县市(区)级行政区划设置。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进程和要求,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原则上集中到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或办理。

  第五条 办税厅建设应当融入“人性化管理”服务理念,实行“低柜式、贴近式、超市式”服务。要以纳税人的合法需求为服务方向和服务标准,努力构建和谐的新型税企关系。  第二章 办税服务厅职责及窗口岗位设置

  第六条 办税服务厅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受理和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宜;

  (二)受理纳税申报和办理税款征收;

  (三)发票发售和办理发票服务相关事宜;

  (四)经办和发放需行政许可审批文书和证件;

  (五)受理咨询、举报、复议和听证;

  (六)资料发放、票据发售和承办告知事项;

  (七)本部门涉及的简易程序处罚;

  (八)本部门征管基础资料复核;

  (九)本部门报表资料管理;

  (十)其它工作。

  第七条 根据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及岗位责任要求,办税服务厅可设置综合服务、申报征收和发票发售三类窗口。税务机关也可根据业务量的大小,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窗口数量。

  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置全职能办税窗口,进行“一窗式”服务。

  第八条 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按照资源配置合理、税源监管严密、服务简约高效、监督制约有力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设置专职岗位或兼职岗位。

  第九条 综合服务窗口(岗)主要负责以下业务工作:

  (一)受理和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宜。设立登记办理和制证、发证以及税种登记,及时传递税种登记情况;变更登记办理或制证、发证;停业、复业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受理和办理经批准的登记注销;办理有关税收证明开具;根据认定资料进行非正常户认定处理,暂停相关证件和发票使用,对认定到期的非正常户予以注销,对接受处理的非正常户解除认定;对接受处理的税务登记遗失证件补办;办理税务登记的验证和换证。

  (二)办理发票服务相关事宜。审核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证明材料,计算并征收代开发票税额和工本费,为申请人代开发票。

  (三)经办和发放需行政许可审批文书和证件。受理并审阅纳税人填报的文书是否符合规定,送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进行文书登记,并通知纳税人,同时及时传递相关部门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将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对审批批准事宜进行经办,制作相关证件及资料,并将相应处理结果或意见交纳税人。

  (四)受理咨询、举报、复议和听证。受理纳税人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咨询,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受理纳税人举报投诉,做好记录及时汇报,将查处结果按举报人要求转告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受理纳税人到本岗位的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等事项,做好记录及时转办。

  (五)资料发放、票据发售和承办告知事项。各类涉税资料的计划、调拨、发放和核销;承办涉税事宜的公告、公示;发售印花税票等。

  (六)本岗位涉及的简易程序处罚。对在本岗位受理或发现的违反税务管理规定行为进行简易程序处罚。

  (七)本岗位报表资料管理。按时进行各类票款结报;编制、报送本岗位的各种报表;收

集、整理、装订及移交本岗位各种资料。

  (八)其它综合服务业务。

  第十条 申报征收窗口(岗)主要负责以下业务工作:

  (一)受理纳税申报。受理各税(费)的纳税申报,对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完整性清查和数据逻辑性审核,发现纳税申报资料不全或数据错误的,交纳税人退回补正;申报资料审核无误签署意见后交纳税人一份。

  (二)办理税款征收。根据申报资料填开各种缴款书、完税证等原始凭证及多缴税金的抵缴处理;根据相关资料征收滞纳金、罚款、预缴税款,收取各类保证金。

  (三)本岗位涉及的简易程序处罚。对在本岗位受理或发现的违反申报征收管理规定行为进行简易程序处罚。

  (四)本岗位报表资料管理。按时进行各类票款结报;编制、报送本岗位的各种报表;收集、整理、装订及移交本岗位各种资料。

  (五)其它申报征收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发票发售窗口(岗)主要负责以下业务工作:

  (一)领购发票审核。发票验旧、交旧购新的审查;对超期发票进行截角作废;及时按上级要求进行发票缴销。

  (二)发票发售。根据发票库存情况编制、报送发票领用计划;领取发票并按规定程序向纳税人发售发票,同时收取发票工本费;建立发票领、售、存账簿,对发票进行实物保管和帐务核算;对发票库存定期进行盘库清点。

  (三)本岗位涉及的简易程序处罚。对在本岗位受理或发现的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进行简易程序处罚。

  (四)本岗位报表资料管理。按时进行各类票款结报;编制、报送本岗位的各种报表;收集、整理、装订及移交本岗位各种资料。

  (五)其它发票发售服务业务。

  第十二条 复核岗主要负责以下业务工作:

  (一)复核综合服务资料。复核受理的税务登记类资料是否齐全,原始纸质资料是否与电子数据一致,是否按标准业务规范处理税务登记类事宜,是否按标准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复核文书受理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复核代开发票资料是否齐全,原始纸质资料是否与电子数据一致,是否按标准计算征收代开发票税额和收取代开发票工本费;复核违反税务管理违章处罚程序是否规范,处罚是否符合标准。

  (二)复核申报征收资料。复核受理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原始纸质资料是否与电子数据一致并保证完整;复核填开的原始收款凭证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原始纸质资料,是否按规定填开,是否与电子数据一致;复核申报征收类违章处罚程序是否规范,处罚是否符合标准。  (三)复核发票发售资料。复核是否按规定进行领购发票审核并录入相关信息,原始纸质资料是否与电子数据一致;复核发售发票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原始纸质资料,是否按核定购票种类、数量标准内发售,是否与电子数据一致,是否按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复核发票类违

章处罚程序是否规范,处罚是否符合标准。

  (四)纳税人资料归档。对申报征收岗、发票发售岗、综合服务岗按规定方式整理和装订的各类纸质原始资料,按规定标准整理、装订和归档。

  (五)其它复核工作。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根据办税服务厅各窗口月平均工作量,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人员。  第三章 业务衔接

  第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涉及发票缴销行为的,综合服务岗通知发票发售岗办理。

  第十五条 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有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综合服务岗通知纳税人到申报征收岗缴清。

  第十六条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若有未缴发票,综合服务岗通知纳税人到发票岗审核、缴销发票;若有未结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通知纳税人到申报征收岗缴清,然后办理注销事宜。

  第十七条 对综合服务岗转来的纳税人失踪信息,由申报征收岗和发票发售岗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综合服务岗、申报征收岗和发票发售岗每月在规定时间将收集、整理、装订的本岗位资料移交复核岗审核,并将结果反馈,促进办税服务厅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应及时将设立登记和税种登记信息转税收管理部门复核,并将复核信息反馈。

  第二十条 办理停业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有在查案件的,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通知纳税人到检查环节办理结案事宜。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部门对逾期不改正的未按期申报纳税的纳税户,在实地检查无下落的,移交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进行非正常户认定。

  第二十二条 对税收管理部门已处理并建议解除纳税人的非正常状态,移交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进行非正常户状态解除,按正常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移交税收管理部门注明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等情况,并负责收回登记证件。

  第二十四条 对外出经营业户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将信息传递至税收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外埠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的,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岗)通知税收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查验。

  第二十六条 对未参加年检、换证或未通过年检、换证的纳税人信息,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转税收管理部门进行重点监控。

  第二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申请文书,对符合条件的,转交相关部门办理。核收传回的资料、证件、文书,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文书、批

准通知书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投诉移交人事监审部门办理;受理举报移交稽查部门办理;受理复议或听证移交法制部门办理。

  第二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接收税收管理部门、稽查局移交的停供发票通知后,停止向纳税人发售发票;接到停票单位的供票通知后,恢复供应发票。

  第三十条 对纳税人进行简易程序处罚的,由办税服务厅各岗位当场处理;对不符合简易程序处罚,按一般程序处罚的,由各岗位移交税收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各岗位根据掌握的资料,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及时将信息传递到税收管理部门核实。

  第三十二条 各项业务办理完毕,办税服务厅(复核岗)对受理资料及相关文书进行归并,定期传递至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四章 办税服务厅管理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等征管应用软件技术维护与有效运用,积极推行多元化申报与缴税方式,为实现办税服务厅信息共享与高效运转提供支撑。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办税服务厅达标验收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开展检查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建设应具有以下基本配置:

  (一)大厅内、外各种标识醒目、清晰、规范;

  (二)配备座椅、饮水设施、洗手池等;

  (三)配置有笔、墨、纸、胶水、印泥、算盘、计算器等供纳税人书写和计算的便民台;  (四)提供税收宣传手册、表格填写样写样式和纳税指南。

  (五)设置办税示意图和公告公示栏,明示窗口职责、办税流程、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和行政性收费标准等;

  (六)设立监督牌、意见箱(卡)、举报箱,公开监督、投诉、举报电话。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置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排队机等设备。可以开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统一受理下岗再就业人员的各项办税事宜。可推行国地税、工商和银行“一条龙服务”。

  办税服务厅实行局领导值班制度。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基础设施建设,每天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室内空气畅通,加强防火、防盗、环境卫生

  管理。努力做到“环境优美、设施齐备、服务优质、办税高效”的总体目标。

  第三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应建立政策咨询辅导、办税公开、首问责任、服务承诺、延时服务、维权服务、监督考核和教育培训等制度。

  办税服务厅业务分为即办事项和非即办事项。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代开发票等事项时当场办理。

  对不能当场办结的非即办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工作人员应事先告知纳税人办结时限,严格实行承诺服务。

  第三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具有以下基本素质:

  (一)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二)着装上岗,挂牌服务;

  (三)语言文明,举止庄重;

  (四)团结协作,紧密配合;

  (五)精通业务,办事高效;

  (六)刻苦钻研,热爱本职。

  税务机关应定期开展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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