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行为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评标专家队伍建设,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切实提高评标质量,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准则。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在评标活动中应当遵守准则。
第二条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对评审结论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条 己被抽取并确认参加某项目评标的专家,应当按规定时间参加评标;无法参加己承诺顿的评标活动的,应当事先及时请假并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不得缺席。
第四条 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区后应当自觉服从评标区的具体管理规定,不得使用任何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
第五条 评标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的评标,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独立完成所有的评标工作,不得抄袭或借鉴其他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见解,不得影响其他评委独立出具意见。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的信息。不得违规接触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或收受财物及其他好处。
第八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专家应当及时向招标人出具完整的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拒绝出具或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并记录在案。
第九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束后,应当主动归还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资料等材料,不得私自抄录或带离评标现场。
第十条 评标专家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并在评标报告中据实记载。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相违背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本准则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行为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评标专家队伍建设,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切实提高评标质量,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准则。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在评标活动中应当遵守准则。
第二条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对评审结论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条 己被抽取并确认参加某项目评标的专家,应当按规定时间参加评标;无法参加己承诺顿的评标活动的,应当事先及时请假并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不得缺席。
第四条 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区后应当自觉服从评标区的具体管理规定,不得使用任何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
第五条 评标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的评标,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独立完成所有的评标工作,不得抄袭或借鉴其他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见解,不得影响其他评委独立出具意见。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的信息。不得违规接触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或收受财物及其他好处。
第八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专家应当及时向招标人出具完整的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拒绝出具或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并记录在案。
第九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束后,应当主动归还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资料等材料,不得私自抄录或带离评标现场。
第十条 评标专家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并在评标报告中据实记载。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相违背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本准则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