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07-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我市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建设文明和谐济南中的作用,不断满足广大市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在社区投资建设,或街道、社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面向群众开放的,用于居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场所。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分为室内公共文化设施和室外公共文化设施两类。
第三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社区文化设施,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市民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知识,丰富市民文化生活,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改善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社区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利用社区公共文化设施从事无益于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建设要按照新建一批、收回一批、共享一批、置换一批、改造一批、整合一批和租赁一批等“七个一批”的方式加快推进。要注意创新开发建设思路,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建设。
第五条 市及各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社区公众开放;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基金;鼓励依法向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第六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
第九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十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
第十一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经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使用。
第十二条 新建和扩建居民小区,应当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同步规划建设,确保社区公共文化设施面积万人≥500平方米。
第十三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被租凭或挪作他用的,应当依法收回,恢复其原有功能。
第十四条 社区驻地单位文化设施具备开放条件的,应采取资源共享、社区共建的办法,整合驻地单位的文化设施资源,加强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鼓励街道、社区采用市场化运作的方法,本着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解决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投资问题。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应健全日常和长效管理规章制度,保证最大限度开发利用和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十七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要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为已任,充分发挥思想教育、道德熏陶、文化活动、锻炼身体、加强交流、促进和谐等功能,配备图书室、教室、远程教育、健身器材、乐器等必要设施设备,健全辅导员、培训教师等人才队伍,组织开展市民课堂、文体培训、文艺演出、文体比赛、全民健身等活动。
第十八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要在醒目位置展示为民服务承诺、为民服务时间、为民服务内容、范围以及有关管理制度等内容,在市民群众监督下,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要有计划地购置、更新、充实文体、宣传等所需设备,逐步增加必要的现代化文体器材。
第二十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属国家和集体固定资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侵占、挪用,实行损坏照价赔偿的保护原则。
第二十一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要定时向社区居民开放,开放时间要适应社区居民的需求,原则上每周不少于40小时,如更改开放时间,应预先通知居民。 第二十二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公众安全。场所内设置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
的文体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要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可采取招募社区志愿者、社区文化体育骨干、引进专业人士、各类辅导员等方法,落实公共文化设施管理队伍。工作人员应具备基本业务知识,热爱本职工作、服务意识强。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探索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委托经营”、“市场化运作”、“市场与公益结合”等办法,解决好日常管理及经费等问题。
第四章 责任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在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表彰。全市将定期组织开展“市民满意的社区公共文化设施”评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有关单位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擅自侵占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或挪作他用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对公众开放的。
(三)违背承诺,不能认真履行公共文化设施职责的。
济南市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07-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我市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建设文明和谐济南中的作用,不断满足广大市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在社区投资建设,或街道、社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面向群众开放的,用于居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场所。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分为室内公共文化设施和室外公共文化设施两类。
第三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社区文化设施,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市民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知识,丰富市民文化生活,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改善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社区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利用社区公共文化设施从事无益于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建设要按照新建一批、收回一批、共享一批、置换一批、改造一批、整合一批和租赁一批等“七个一批”的方式加快推进。要注意创新开发建设思路,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建设。
第五条 市及各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社区公众开放;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基金;鼓励依法向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第六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
第九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十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
第十一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经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使用。
第十二条 新建和扩建居民小区,应当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同步规划建设,确保社区公共文化设施面积万人≥500平方米。
第十三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被租凭或挪作他用的,应当依法收回,恢复其原有功能。
第十四条 社区驻地单位文化设施具备开放条件的,应采取资源共享、社区共建的办法,整合驻地单位的文化设施资源,加强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鼓励街道、社区采用市场化运作的方法,本着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解决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投资问题。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应健全日常和长效管理规章制度,保证最大限度开发利用和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十七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要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为已任,充分发挥思想教育、道德熏陶、文化活动、锻炼身体、加强交流、促进和谐等功能,配备图书室、教室、远程教育、健身器材、乐器等必要设施设备,健全辅导员、培训教师等人才队伍,组织开展市民课堂、文体培训、文艺演出、文体比赛、全民健身等活动。
第十八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要在醒目位置展示为民服务承诺、为民服务时间、为民服务内容、范围以及有关管理制度等内容,在市民群众监督下,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要有计划地购置、更新、充实文体、宣传等所需设备,逐步增加必要的现代化文体器材。
第二十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属国家和集体固定资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侵占、挪用,实行损坏照价赔偿的保护原则。
第二十一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要定时向社区居民开放,开放时间要适应社区居民的需求,原则上每周不少于40小时,如更改开放时间,应预先通知居民。 第二十二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公众安全。场所内设置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
的文体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要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可采取招募社区志愿者、社区文化体育骨干、引进专业人士、各类辅导员等方法,落实公共文化设施管理队伍。工作人员应具备基本业务知识,热爱本职工作、服务意识强。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探索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委托经营”、“市场化运作”、“市场与公益结合”等办法,解决好日常管理及经费等问题。
第四章 责任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在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表彰。全市将定期组织开展“市民满意的社区公共文化设施”评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有关单位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擅自侵占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或挪作他用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对公众开放的。
(三)违背承诺,不能认真履行公共文化设施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