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卷第2期西安社会科学
Vol .27, N o .2X i ’an Socia l S cience 2009年6月
Jun. , 2009
浅谈新时期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应对措施
姚爱琴 姚爱娟
1
2
(1. 中国人民解放军防空兵指挥学院河南郑州450052;2. 河北工业大学河北廊坊065000)
摘 要:在改革深化阶段, 由于利益调整致使群体性事件频发, 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 对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应对措施的研究有助于解决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 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人民内部矛盾; 权益性; 执政能力文章编号:978-7-80712-402-3(2009) 02-082-03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之中, 经济体制转轨目前, 群体性事件基本上是以利益纠纷而起, 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在改革进程中, 社会利益的多元化, 必然带来利益的碰撞和深层矛盾的暴露。
(一) 群体性事件数量和主体增多
近年来, 全国频繁发生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上访、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性事件, 数量多、人数多、规模大, 参加主体由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库区移民、环境污染受害者, 逐步扩大到在职职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个体业主、退伍军人、出租车司机等。
学者胡鞍钢曾根据政府公开资料统计, 1994
年
和社会结构转型相互交织, 利益格局趋向多元化。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不仅影响社会政治稳定, 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也带来了负面作用, 而且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研究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探索处理的方法和措施, 对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切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和性质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 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 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 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 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间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 或表达诉求和主张, 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 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 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重大影响的各种事件。
这个概念首先明确了事件的主体, 是特定群体或不特定的多数人聚合, 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其次是明确指出群体性事件的诱因与社会属性。人民内部矛盾既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 又是从总体上理解和把握群体性事件性质的关键, 根本属性是社会矛盾的特殊表现形式。再次, 它明确了事件表现方式是非理性、非正统集群行为或称为群体行为的方式, 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学定位是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负面重大影响。
后, 全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呈现出不断增多的趋势, 1995
和1996
年增长速度在10%左右, 但1997
至2004
年后
迅速加快, 1997年期间的年均增长速度高
达25.5%。这些数据充分反映了近十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快速增长态势。而2005书》表明, 从1993已由1
年到2003
年发表的《社会蓝皮
年间, 群体性事件数量
万增
万起增加到6万起, 参与人数也由约73
加到约307万。现在我国突发事件易发频发, 这一
方面缘于信息传播手段的多元化和人民对自身权利的认知能力提高; 另一方面, 也说明矛盾已经积累到一定程度, 以高破坏性的形式表现出来。
(二) 群体性事件凸现权益性
随着改革的深化, 人民群众在资源分配、市场占有、土地合作经营、生产经营、劳务关系、分配收入等方面的经济矛盾纠纷逐步显现出来。由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被打破, 而新的市场经营体制还不成熟, 法
二、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点
收稿日期:2009-05-04
课题项目:该文为2009年河北省廊坊市哲学社会研究课题成果, 课题编号为2009070。
作者简介:姚爱琴(1970-) , 女, 河北廊坊人, 指挥学院基础部马列教研室副教授, 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姚爱娟(1975-) , 女, 河北廊坊人, 廊坊分院政治教研室讲师, 南开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中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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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不健全, 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市场管理方式落后、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等原因, 致使矛盾纠纷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到深层的经济利益关系上来。
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内容既有民事、经济的, 又涉及治安、行政的, 内容复杂。每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共性的问题都与权益息息相关。多数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尽管有偶然性因素, 但根本上还在于群众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 其合理诉求的表达、反馈渠道不畅, 长期得不到地方政府党政部门的有效回应, 以致干群矛盾、商民矛盾持续累积, 最终酿成冲突和对抗。因此,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具有较为明显的目的性, 且当事人的这些要求极易引起社会各阶层的同情。
(三) 群体性事件具有暴力性
随着人民群众矛盾纠纷从隐蔽到显露, 矛盾纠纷程度增强已成为当前群众矛盾纠纷的一大突出特点。有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有组织的, 而且开始出现跨区域、跨行业串联声援的倾向。群体性事件中不少群众大多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和“闹得越大, 解决的越快”的思想, 往往借机对各类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进行破坏, 借以发泄个人情绪, 有的甚至公然袭击处置事件现场的民警, 焚烧各级政府机构的办公大楼, 砸、打过往行人, 阻断交通要道等, 借以制造社会混乱, 有的甚至采取自焚、自杀等过激行为, 具有较强的破坏性和暴力性。虽然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因经济利益矛盾引发的, 但有些群体性事件的政治色彩日渐明显, 有的带有政治目的。
三、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措施
群体性事件必须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各部门通力协作, 多管齐下, 综合整治, 充分发挥其各自的职能作用。尽最大努力防止事态扩大, 把事件对社会政治稳定和对社会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一) 提高基层干部执政能力
治国必先治党, 治党务必从严。如果干部素质不高, 不仅不能有效地化解群众之间的矛盾, 而且自身也会成为矛盾产生的根源。解决基层矛盾就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 就是了解民情, 联系群众的过程。不要“扬汤止沸”, 把矛盾压下去, 而是要底抽薪”, 实实在在解决问题。干部一定要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 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 不要认为群众是“小题大做”, 甚至是“无理取闹”。要注重信息的适时披露和公布, 要切实关心群众的痛痒, 耐心听取他们的诉求。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时候, 坚持群众利益优先的原则。必须将民生问题当作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头等大事来抓, 要重视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明于观人, 暗于观己, 此天下之公患也。见秋毫之末者, 不能自见其睫; 举千斤之重者, 不能自举其身。”因此, 迅速提高基层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避免新一轮与群众利益相关的改革政策在基层被虚化、异化, 已经成为中央高层越来越重视的一件事。
(二) 坚持疏导为主的原则
2009年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提出, 一旦
发生了突发性群体事件, 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到第一线, 直接到群众中去面对面地做解释和说服工作, 不能领导干部躲着不出来, 就让公安部门、警察到第一线去。除了发生打砸抢烧这些不幸的情况之外, 原则上不能动用警力。
新时期群体性事件, 都存在老百姓利益表达渠道不畅, 政府与民间沟通不到位, 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在处置过程中, 尽量坚持疏导教育为主的原则。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 要及时真诚介入, 特别是涉及群体对抗事件, 更是一刻也不能耽误, 做到不回避、不推诿。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 要依据政策、换位思考, 真心帮助, 努力化解。在积极疏导、劝导过程中, 要注重抓住主要对象, 寻找对话契机。对于一些事态比较复杂严重的问题, 主要领导要敢于正视现实, 亲自上阵, 面对面做群众工作, 这样既可以满足群众被重视信任的心理感受, 舒缓对抗心理, 又可以使领导从接触中了解事实真相, 对正确决策、明辨是非有好处。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发生后, 重庆尝试建立利益协商机制就是一个有意义的探索。
(三) 健全社会问责制
所谓官员问责制, 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 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 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 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 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在解决群体事件过程中, 尤其要健全社会问责制度。重要的不是事后问责, 而应是事前有效规范干部的行政行为, 问责首先要以明确各岗位的党纪和法律责任为前提, 确定问责的标准和规范。政府官员的权力和责任始终是同一事物的两个面, 在接受人民赋予权力的同时, 就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在官员问责制的理念下, 实现用干部、管干部的部门从“权力主体”向“责任主体”转变, 干部工作失误、失职, 用干部和管干部的部门负有连带责任。这就促使干部主管部门使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标准, 选拔任用那些“靠得住、有本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 而且还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 督促他们掌权为民, 从而整肃吏治, 优化官员队伍。
(四) 发展基层民主
对地方政府来说, 应该在权责许可的范围内, 发展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 对于人民群众来讲, 还是要比较理性地表达自己的诉求, 要有成熟的法制观念。非利益直接相关的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对地方政府和执政党的不满, 化解这种情绪的根本方法就是民主。因此, 应通过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用社会主义的思想和法制观念, 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遵纪守法, 通过合法的程序解决各种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及利益冲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核心是, 在基层, 人民群众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人民群众在基层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找到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当家作主的具体形式。
在开放性的社会条件下, 建设以体制内力量为主导, 兼顾多元主体的维权新机制。(下转第9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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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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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时期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应对措施
姚爱琴 姚爱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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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人民解放军防空兵指挥学院河南郑州450052;2. 河北工业大学河北廊坊065000)
摘 要:在改革深化阶段, 由于利益调整致使群体性事件频发, 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 对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应对措施的研究有助于解决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 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人民内部矛盾; 权益性; 执政能力文章编号:978-7-80712-402-3(2009) 02-082-03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之中, 经济体制转轨目前, 群体性事件基本上是以利益纠纷而起, 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在改革进程中, 社会利益的多元化, 必然带来利益的碰撞和深层矛盾的暴露。
(一) 群体性事件数量和主体增多
近年来, 全国频繁发生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上访、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性事件, 数量多、人数多、规模大, 参加主体由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库区移民、环境污染受害者, 逐步扩大到在职职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个体业主、退伍军人、出租车司机等。
学者胡鞍钢曾根据政府公开资料统计, 1994
年
和社会结构转型相互交织, 利益格局趋向多元化。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不仅影响社会政治稳定, 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也带来了负面作用, 而且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研究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探索处理的方法和措施, 对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切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和性质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 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 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 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 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间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 或表达诉求和主张, 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 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 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重大影响的各种事件。
这个概念首先明确了事件的主体, 是特定群体或不特定的多数人聚合, 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其次是明确指出群体性事件的诱因与社会属性。人民内部矛盾既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 又是从总体上理解和把握群体性事件性质的关键, 根本属性是社会矛盾的特殊表现形式。再次, 它明确了事件表现方式是非理性、非正统集群行为或称为群体行为的方式, 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学定位是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负面重大影响。
后, 全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呈现出不断增多的趋势, 1995
和1996
年增长速度在10%左右, 但1997
至2004
年后
迅速加快, 1997年期间的年均增长速度高
达25.5%。这些数据充分反映了近十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快速增长态势。而2005书》表明, 从1993已由1
年到2003
年发表的《社会蓝皮
年间, 群体性事件数量
万增
万起增加到6万起, 参与人数也由约73
加到约307万。现在我国突发事件易发频发, 这一
方面缘于信息传播手段的多元化和人民对自身权利的认知能力提高; 另一方面, 也说明矛盾已经积累到一定程度, 以高破坏性的形式表现出来。
(二) 群体性事件凸现权益性
随着改革的深化, 人民群众在资源分配、市场占有、土地合作经营、生产经营、劳务关系、分配收入等方面的经济矛盾纠纷逐步显现出来。由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被打破, 而新的市场经营体制还不成熟, 法
二、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点
收稿日期:2009-05-04
课题项目:该文为2009年河北省廊坊市哲学社会研究课题成果, 课题编号为2009070。
作者简介:姚爱琴(1970-) , 女, 河北廊坊人, 指挥学院基础部马列教研室副教授, 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姚爱娟(1975-) , 女, 河北廊坊人, 廊坊分院政治教研室讲师, 南开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中国哲学。
・82・
制不健全, 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市场管理方式落后、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等原因, 致使矛盾纠纷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到深层的经济利益关系上来。
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内容既有民事、经济的, 又涉及治安、行政的, 内容复杂。每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共性的问题都与权益息息相关。多数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尽管有偶然性因素, 但根本上还在于群众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 其合理诉求的表达、反馈渠道不畅, 长期得不到地方政府党政部门的有效回应, 以致干群矛盾、商民矛盾持续累积, 最终酿成冲突和对抗。因此,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具有较为明显的目的性, 且当事人的这些要求极易引起社会各阶层的同情。
(三) 群体性事件具有暴力性
随着人民群众矛盾纠纷从隐蔽到显露, 矛盾纠纷程度增强已成为当前群众矛盾纠纷的一大突出特点。有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有组织的, 而且开始出现跨区域、跨行业串联声援的倾向。群体性事件中不少群众大多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和“闹得越大, 解决的越快”的思想, 往往借机对各类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进行破坏, 借以发泄个人情绪, 有的甚至公然袭击处置事件现场的民警, 焚烧各级政府机构的办公大楼, 砸、打过往行人, 阻断交通要道等, 借以制造社会混乱, 有的甚至采取自焚、自杀等过激行为, 具有较强的破坏性和暴力性。虽然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因经济利益矛盾引发的, 但有些群体性事件的政治色彩日渐明显, 有的带有政治目的。
三、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措施
群体性事件必须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各部门通力协作, 多管齐下, 综合整治, 充分发挥其各自的职能作用。尽最大努力防止事态扩大, 把事件对社会政治稳定和对社会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一) 提高基层干部执政能力
治国必先治党, 治党务必从严。如果干部素质不高, 不仅不能有效地化解群众之间的矛盾, 而且自身也会成为矛盾产生的根源。解决基层矛盾就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 就是了解民情, 联系群众的过程。不要“扬汤止沸”, 把矛盾压下去, 而是要底抽薪”, 实实在在解决问题。干部一定要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 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 不要认为群众是“小题大做”, 甚至是“无理取闹”。要注重信息的适时披露和公布, 要切实关心群众的痛痒, 耐心听取他们的诉求。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时候, 坚持群众利益优先的原则。必须将民生问题当作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头等大事来抓, 要重视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明于观人, 暗于观己, 此天下之公患也。见秋毫之末者, 不能自见其睫; 举千斤之重者, 不能自举其身。”因此, 迅速提高基层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避免新一轮与群众利益相关的改革政策在基层被虚化、异化, 已经成为中央高层越来越重视的一件事。
(二) 坚持疏导为主的原则
2009年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提出, 一旦
发生了突发性群体事件, 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到第一线, 直接到群众中去面对面地做解释和说服工作, 不能领导干部躲着不出来, 就让公安部门、警察到第一线去。除了发生打砸抢烧这些不幸的情况之外, 原则上不能动用警力。
新时期群体性事件, 都存在老百姓利益表达渠道不畅, 政府与民间沟通不到位, 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在处置过程中, 尽量坚持疏导教育为主的原则。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 要及时真诚介入, 特别是涉及群体对抗事件, 更是一刻也不能耽误, 做到不回避、不推诿。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 要依据政策、换位思考, 真心帮助, 努力化解。在积极疏导、劝导过程中, 要注重抓住主要对象, 寻找对话契机。对于一些事态比较复杂严重的问题, 主要领导要敢于正视现实, 亲自上阵, 面对面做群众工作, 这样既可以满足群众被重视信任的心理感受, 舒缓对抗心理, 又可以使领导从接触中了解事实真相, 对正确决策、明辨是非有好处。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发生后, 重庆尝试建立利益协商机制就是一个有意义的探索。
(三) 健全社会问责制
所谓官员问责制, 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 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 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 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 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在解决群体事件过程中, 尤其要健全社会问责制度。重要的不是事后问责, 而应是事前有效规范干部的行政行为, 问责首先要以明确各岗位的党纪和法律责任为前提, 确定问责的标准和规范。政府官员的权力和责任始终是同一事物的两个面, 在接受人民赋予权力的同时, 就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在官员问责制的理念下, 实现用干部、管干部的部门从“权力主体”向“责任主体”转变, 干部工作失误、失职, 用干部和管干部的部门负有连带责任。这就促使干部主管部门使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标准, 选拔任用那些“靠得住、有本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 而且还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 督促他们掌权为民, 从而整肃吏治, 优化官员队伍。
(四) 发展基层民主
对地方政府来说, 应该在权责许可的范围内, 发展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 对于人民群众来讲, 还是要比较理性地表达自己的诉求, 要有成熟的法制观念。非利益直接相关的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对地方政府和执政党的不满, 化解这种情绪的根本方法就是民主。因此, 应通过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用社会主义的思想和法制观念, 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遵纪守法, 通过合法的程序解决各种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及利益冲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核心是, 在基层, 人民群众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人民群众在基层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找到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当家作主的具体形式。
在开放性的社会条件下, 建设以体制内力量为主导, 兼顾多元主体的维权新机制。(下转第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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