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农村信用合作
联社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
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联社防范和控制同业业务风险的能力,依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授信”是指联社在与同业机构开
展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时,对交易对手进行评估,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和分类额度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不能或
不愿履行合同条款而导致联社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第六条 联社授予同业机构的授信额度为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按交易类型划分对应的分类授信额度。联社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综合评估、分类授信”的原则。综合评估是指联社对单一法人金融同业的各类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分类授信是指在确定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
上,按照业务性质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并按授信对象的信用等级和业务种类确定分类授信额度。
第七条 对同业机构的授信统一以法人机构为授信主体,原
则上不对分支机构进行同业授信(特殊情形除外)。金融机构的各分支机构与联社进行业务往来时,占用联社授予其法人机构的同业授信额度。
第八条 联社核予同业机构的授信额度为非承诺性额度,即
不作为对该同业机构必须提供信用支持的依据,在该额度项下是否办理具体业务,按照所办理具体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联社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同业机构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泄露给客户,不对外公开。
第九条 联社同业机构授信实行交易审批分离原则,前台业
务交易岗位和授信审查审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条 联社授信同业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原则上
为一年,额度到期后应重新评定。
第二章 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 综合授信额度是指联社根据交易对手的经营规
模、财务状况、信誉、偿付能力等,及联社控制信用风险的具体政策,确定的对该交易对手的整体授信限额。
第三章 分类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 分类授信额度是指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不
同业务品种的风险性质对相关业务分别确定的授信额度。各分类
授信额度之间原则上不允许相互借用。联社对单一法人金融同业的各类业务风险暴露不得超过对其确定的综合授信额。
第十三条 分类授信额度分为融资类业务额度和投资类业
务额度。
第十四条 融资类业务指联社与授信对象办理的同业存
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及各类透支安排等业务。
第十五条 投资类业务是指联社购买以授信对象为发行主
体的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业务。
第十六条 在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后,授信管理机构可根据
联社业务发展需要及授信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选择上述一类或
数类业务,确定对授信对象的分类授信额度。
第十七条 如遇新业务,参照上述规定为之确定所属授信
类别并给予授信。
第四章 同业授信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八条 资金业务部票据同业岗、投资交易岗是同业授信
业务的发起人:
(一)受理各同业机构的授信申请,收集授信所需的资信材
料;
(二)授信后与同业机构的业务联系和沟通,监控同业机构有关情况变化,发现被授信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报风险控制岗,并提出授信变更申请;
(三)授信额度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授信或在额度有效期内调整额度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发起授信流程;
第十九条 资金业务部风险控制岗是同业额度授信业务的审查人,具体负责:
(一)审查票据同业岗或投资交易岗提交的同业额度授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二)审查是否符合联社同业机构授信条件,评定金融机构的信用情况,对同业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初步确定对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
(三)当被授信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提出变更授信内容的相关建议;
(四)制定同业授信管理制度。
(五)建立、完善同业授信档案及管理台账,保管同业授信评定相关档案。
第二十条 资金业务部负责人负责全面审查风险控制岗提交的授信材料,分析授信额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授信的合法性、合规
性、合理性审查,防范法律风险、监管风险、操作风险。
第二十二条 联社内审监察部是同业授信业务的内部审计
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同业授信业务的报批程序、档案资料和台账管理等各环节及相关同业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授信标准及授信基本条件
第二十三条 资金业务部风险控制岗应根据联社同业授信标准计算交易对手综合授信额度。在最高额度范围内,联社应根据具体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差异授信。
第二十四条 同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当地监管当局批准,依法有权经营金融业务;
(二)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连续盈利;
(三)信用记录良好,在与联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同业业务中未出现违约记录;
(四)内控及合规管理状况良好,最近2年内未被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五)由于新设立、股权变更、兼并收购、重组更名等原因成立在1年以内的金融机构,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六)符合联社其他授信评审要求。
第六章 同业授信的操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同业授信的操作程序:
(一)申请
票据同业岗/投资交易岗根据制度规定,向需要进行同业授信的同业机构收集授信所需资料并填写同业授信报批表,提交风险控制岗审查。
对金融机构进行综合授信,对方须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近一年财务报表;
6.《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情况基本信息表》。
上述资料须盖上金融机构的公章。
对一般交易对手给予综合业务授信的,一般要求提供上款完整资料。对已上市的全国性商业银行进行授信,能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资料可免予提供。
(二)审查
1.风险控制岗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申请授信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分析。经风险控制岗初审签字同意的报批表送资金业务部负责人审查。
2. 资金业务部负责人结合风险审查岗的审查意见在报批表中签署审查意见。
3.资金业务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报批表送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后送联社分管领导审核。
(三)审核和审批
1、联社分管领导根据风险控制岗、资金业务部负责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的审查意见在报批表上出具审核意见,核定授信额度。审核同意的,将报批表提交联社主任审批。
2、联社主任结合联社风险控制能力及战略部署,签署最终
审批意见。
(四)资料保管
授信完毕,风险控制岗应建立专夹妥善保管授信列表、每一同业机构的资信材料及其额度授信报批表。
第二十六条 对于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债券投资等同业业务,在业务发生时扣减有关交易对手相应的内部授信额度,在业务到期时收回资金本息后,则归还相应的内部授信额度。但债券认购、现券买卖和债券回购业务无需对交易对手进行授信,经有权人审批后可直接进行交易,如该机构因其他业务已办理授信,上述业务不扣减原有授信额度。
第二十七条 展期
(一)对综合授信额度即将到期、但尚未获得其最新完整的法定合规经营信息资料的金融机构,可按以下方式办理:
金融机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由票据同业岗/投资交易岗在额度到期前15个工作日发起展期申请,按照第二十五条同业授信的操作程序进行审批。重点审核该金融机构上年度业务往来情况,展期额度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的原有额度,到期后不得再展期。
(二)对综合授信额度即将到期、并已上报审批且授信期间无不良记录或重大变更的金融机构,为不影响业务衔接,经分管副主任审批,可给予该金融机构最多不超过2个月的展期,展期额度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的原有额度,到期后不得再展期。
(三)金融机构展期须提供如下资料:
1.最近一年财务报表;
2.《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情况基本信息表》。
第二十八条 同业授信后续管理
建立同业授信年审制度。风险控制岗应在单个同业机构授信额度有效期届满前对其进行审查,核定是否继续给予同业授信额度,并按照本办法二十五条同业额度授信的操作程序进行审批。
第七章 授信额度的使用与监控
第二十九条 授信的变更和终止
(一)金融机构在授信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联社须及时变更对金融机构的授信:
1.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2.金融机构出现重大的经营风险;
3.联社认为需变更授信的其他情况。
(二)金融机构在授信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联社须终止对金融机构的授信:
1.授信期限届满且不符合沿用授信额度的标准;
2.授信被变更,被变更的原授信终止;
3.授信被撤销,被撤销的授信终止;
4.金融机构被撤销;
5.与联社业务往来中有违约行为且两个工作日内未能偿还交易款项及违约金;
6.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金业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情况基本信息
2.潮安联社同业授信额度标准表
3.同业授信报批表
4. 同业授信授信展期审批表
附件
*****农村信用合作
联社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
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联社防范和控制同业业务风险的能力,依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授信”是指联社在与同业机构开
展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时,对交易对手进行评估,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和分类额度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不能或
不愿履行合同条款而导致联社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第六条 联社授予同业机构的授信额度为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按交易类型划分对应的分类授信额度。联社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综合评估、分类授信”的原则。综合评估是指联社对单一法人金融同业的各类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分类授信是指在确定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
上,按照业务性质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并按授信对象的信用等级和业务种类确定分类授信额度。
第七条 对同业机构的授信统一以法人机构为授信主体,原
则上不对分支机构进行同业授信(特殊情形除外)。金融机构的各分支机构与联社进行业务往来时,占用联社授予其法人机构的同业授信额度。
第八条 联社核予同业机构的授信额度为非承诺性额度,即
不作为对该同业机构必须提供信用支持的依据,在该额度项下是否办理具体业务,按照所办理具体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联社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同业机构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泄露给客户,不对外公开。
第九条 联社同业机构授信实行交易审批分离原则,前台业
务交易岗位和授信审查审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条 联社授信同业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原则上
为一年,额度到期后应重新评定。
第二章 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 综合授信额度是指联社根据交易对手的经营规
模、财务状况、信誉、偿付能力等,及联社控制信用风险的具体政策,确定的对该交易对手的整体授信限额。
第三章 分类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 分类授信额度是指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不
同业务品种的风险性质对相关业务分别确定的授信额度。各分类
授信额度之间原则上不允许相互借用。联社对单一法人金融同业的各类业务风险暴露不得超过对其确定的综合授信额。
第十三条 分类授信额度分为融资类业务额度和投资类业
务额度。
第十四条 融资类业务指联社与授信对象办理的同业存
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及各类透支安排等业务。
第十五条 投资类业务是指联社购买以授信对象为发行主
体的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业务。
第十六条 在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后,授信管理机构可根据
联社业务发展需要及授信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选择上述一类或
数类业务,确定对授信对象的分类授信额度。
第十七条 如遇新业务,参照上述规定为之确定所属授信
类别并给予授信。
第四章 同业授信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八条 资金业务部票据同业岗、投资交易岗是同业授信
业务的发起人:
(一)受理各同业机构的授信申请,收集授信所需的资信材
料;
(二)授信后与同业机构的业务联系和沟通,监控同业机构有关情况变化,发现被授信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报风险控制岗,并提出授信变更申请;
(三)授信额度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授信或在额度有效期内调整额度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发起授信流程;
第十九条 资金业务部风险控制岗是同业额度授信业务的审查人,具体负责:
(一)审查票据同业岗或投资交易岗提交的同业额度授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二)审查是否符合联社同业机构授信条件,评定金融机构的信用情况,对同业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初步确定对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
(三)当被授信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提出变更授信内容的相关建议;
(四)制定同业授信管理制度。
(五)建立、完善同业授信档案及管理台账,保管同业授信评定相关档案。
第二十条 资金业务部负责人负责全面审查风险控制岗提交的授信材料,分析授信额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授信的合法性、合规
性、合理性审查,防范法律风险、监管风险、操作风险。
第二十二条 联社内审监察部是同业授信业务的内部审计
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同业授信业务的报批程序、档案资料和台账管理等各环节及相关同业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授信标准及授信基本条件
第二十三条 资金业务部风险控制岗应根据联社同业授信标准计算交易对手综合授信额度。在最高额度范围内,联社应根据具体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差异授信。
第二十四条 同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当地监管当局批准,依法有权经营金融业务;
(二)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连续盈利;
(三)信用记录良好,在与联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同业业务中未出现违约记录;
(四)内控及合规管理状况良好,最近2年内未被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五)由于新设立、股权变更、兼并收购、重组更名等原因成立在1年以内的金融机构,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六)符合联社其他授信评审要求。
第六章 同业授信的操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同业授信的操作程序:
(一)申请
票据同业岗/投资交易岗根据制度规定,向需要进行同业授信的同业机构收集授信所需资料并填写同业授信报批表,提交风险控制岗审查。
对金融机构进行综合授信,对方须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近一年财务报表;
6.《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情况基本信息表》。
上述资料须盖上金融机构的公章。
对一般交易对手给予综合业务授信的,一般要求提供上款完整资料。对已上市的全国性商业银行进行授信,能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资料可免予提供。
(二)审查
1.风险控制岗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申请授信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分析。经风险控制岗初审签字同意的报批表送资金业务部负责人审查。
2. 资金业务部负责人结合风险审查岗的审查意见在报批表中签署审查意见。
3.资金业务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报批表送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后送联社分管领导审核。
(三)审核和审批
1、联社分管领导根据风险控制岗、资金业务部负责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的审查意见在报批表上出具审核意见,核定授信额度。审核同意的,将报批表提交联社主任审批。
2、联社主任结合联社风险控制能力及战略部署,签署最终
审批意见。
(四)资料保管
授信完毕,风险控制岗应建立专夹妥善保管授信列表、每一同业机构的资信材料及其额度授信报批表。
第二十六条 对于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债券投资等同业业务,在业务发生时扣减有关交易对手相应的内部授信额度,在业务到期时收回资金本息后,则归还相应的内部授信额度。但债券认购、现券买卖和债券回购业务无需对交易对手进行授信,经有权人审批后可直接进行交易,如该机构因其他业务已办理授信,上述业务不扣减原有授信额度。
第二十七条 展期
(一)对综合授信额度即将到期、但尚未获得其最新完整的法定合规经营信息资料的金融机构,可按以下方式办理:
金融机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由票据同业岗/投资交易岗在额度到期前15个工作日发起展期申请,按照第二十五条同业授信的操作程序进行审批。重点审核该金融机构上年度业务往来情况,展期额度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的原有额度,到期后不得再展期。
(二)对综合授信额度即将到期、并已上报审批且授信期间无不良记录或重大变更的金融机构,为不影响业务衔接,经分管副主任审批,可给予该金融机构最多不超过2个月的展期,展期额度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的原有额度,到期后不得再展期。
(三)金融机构展期须提供如下资料:
1.最近一年财务报表;
2.《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情况基本信息表》。
第二十八条 同业授信后续管理
建立同业授信年审制度。风险控制岗应在单个同业机构授信额度有效期届满前对其进行审查,核定是否继续给予同业授信额度,并按照本办法二十五条同业额度授信的操作程序进行审批。
第七章 授信额度的使用与监控
第二十九条 授信的变更和终止
(一)金融机构在授信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联社须及时变更对金融机构的授信:
1.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2.金融机构出现重大的经营风险;
3.联社认为需变更授信的其他情况。
(二)金融机构在授信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联社须终止对金融机构的授信:
1.授信期限届满且不符合沿用授信额度的标准;
2.授信被变更,被变更的原授信终止;
3.授信被撤销,被撤销的授信终止;
4.金融机构被撤销;
5.与联社业务往来中有违约行为且两个工作日内未能偿还交易款项及违约金;
6.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金业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情况基本信息
2.潮安联社同业授信额度标准表
3.同业授信报批表
4. 同业授信授信展期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