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成果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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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成果认定办法

来源:科研处 发布时间:2014-03-19 浏览次数:

华大科〔2014〕5号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成果

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华侨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成果认定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 侨 大 学

2014年1月14日

华侨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成果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科学研究水平,规范学术研究,促进学科建设,适应学校岗位聘任、教师职称评聘和绩效奖励等需要,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认定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是指经过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登记备案或认可的科研项目、学术论文、著作、成果奖励、专利、作品和其他学术成果。

第三条 各类科学技术科研成果的发表和颁布,主办或组织机构是由不同单位联合的,按低级别单位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认定各类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署名单位应为华侨大学,申报时必须提供相应的文件、证书或论著等证明材料。

第五条 本办法所认定各类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涉及级别和等级的,仅按大类划分,具体分级详见相关考核和奖励办法细则。

第二章 科研项目认定

第六条 项目类别与级别认定

纵向项目:纵向项目指由具有科研规划常设职能的有关政府部门(科研主管部门和行业科技主管部门)立项批准,列入国家或地方科技计划,经费由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纵向项目以项目下达通知或者项目合同书为认定依据。

一、纵向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级三类。

1.国家级: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业与信息化产业部下达,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各类科技项目。

主要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973计划、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及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不含单纯会议类项目)、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高等学校博士点专项科研基金(优先发展领域课题)。

2.省部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评审严格、管理规范,列入省部级科技计划体系的各类科技项目。

主要包括:

重大项目: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专题项目,福建省高校产学合作科技重大项目,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博导类);

重点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新教师项目)霍英东教育基金高校青年教

重点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新教师项目),霍英东教育基金高校青年教师基金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福建省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福建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福建省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项目、创意产业项目,福建省经贸委企业技术创新专项项目;

一般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项目,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

3.市级:

主要包括:教育部或中科院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福建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厦门市、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其它市厅级纵向科研项目。

二、横向项目:本校教职工以学校的名义,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或社会团体委托开展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或技术服务,双方依照合同法签订的技术服务类合同项目。或由外单位承担的各级各类计划项目(我校为非合作单位或非协作单位),由承担单位委托我校教师研究或开发的项目,视为横向科研项目。

理工科横向项目一次性实际到款10万元以上的按主持1项市厅级项目认定,实际到款50万元以上按主持1项省部级一般项目认定,实际到款80万元以上的按主持1项省部级重点项目认定,实际到款100万元以上按主持1项省部级重大项目认定,实际到款150万元以上按主持1项国家基金面上项目认定。

单一合同累计实际到款额达到以上标准2倍的,可按相应等级认定,但多合同(含增补合同)累计无效。

我校在职教学科研人员以华侨大学建筑设计院承接的设计项目到账情况可认定为横向项目到账,但不参照本办法认定纵向等级。认定横向到账经费时,应出具相关设计合同原件、财务处到款证明以及华侨大学建筑设计院依据合同分解的设计任务分工证明(明确承担设计经费数额)方可认定。 第七条 认定原则

一、纵向项目

1.纵向项目除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我校可以项目参与单位作为课题承担单位以外,其它项目必须以华侨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本校职工为第一承担人。我校作为参与单位承担的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一级课题指我校参与联合申报(申报书中应加盖我校公章),项目组织单位(或首席科学家)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同我校及课题负责人签订课题计划任务书或立项文件中列明我校为课题承担单位,资助经费由项目立项单位直接拨付至我校的课题;二级课题指我校参与联合申报(申报书中应加盖我校公章),一级课题承担单位根据课题计划任务书的任务分解,与我校签订合作协议并报项目组织单位批准,我校参加承担的课题,资助经费由一级课题承担单位直接拨付至我校的课题。

2.所有项目均应有科研经费实际到账,对于我校作为合(协)作单位参加,或我校老师为项目组成员,无经费拨入我校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不予认定。指导性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不认定级别。

3.国家一级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学术、群团组织定期组织、开放申报、规范评审的科研项目可按市厅级认定级别。

4.项目执行中如需变更主持人或参与人的,必须经过原批准机构书面核准,并在科学技术研究处备案。项目成员的排名以立项书(或任务书)为准。

二、横向项目

1.横向项横向项目仅认定相应纵向科研项目等级,不适用纵向项目相关奖励政策与配套经费政策。

2.横向项目所认定相应纵向科研项目等级,只适用于各类任期考核。职称评聘仍按照学校人事处2013年10月出台的《华侨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3.横向项目仅对项目负责人认定相应纵向等级一次,不再根据项目任务分解,对其它项目组成员进行重复认定。项目组成员不适用相应等级纵向项目组成员排名计算方式,但可根据任务分解累计个人的横向项目到款经费数,作为职称评聘的考核依据。

第三章 学术论文认定

第八条 华侨大学教职工发表的科技学术论文,按《华侨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进行类别认定。

第九条 SCIE、EI、CPCI-S、CPCI-SSH、SSCI、A&HCI收录论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提供的年度检索报告光盘版为依据。

第十条 论文的第一作者单位必须第一署名为华侨大学。本科生、研究生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为导师的,导师可按第一作者计,通讯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华侨大学,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只能计算1人次。

第四章 学术著作认定

第十一条 学术著作包括专著、译著、编著和工具书等。在每次上报成果的同时,由各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著作类别,并将认定材料交由科学技术研究处存档。

1.专著

专著是指对特定学术领域或特定问题的专门研究形成的,并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成果。专著应具有创新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对解决理论、实际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形成的著作。

(2)在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所形成的著作。

(3)获得过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著作。

(4)有5篇发表在二类刊物以上或2篇发表在一类刊物与此专著内容密切相关的论文。

2.译著

译著是指把中文学术著作翻译成外文文献,或者把有学术价值的外文学术著作翻译成中文文献,或者把一种外文学术著作翻译成另一种外文文献,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成果。

3.编著

编著是指作者对已有的素材资料和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加工,具有一定的独到见解,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成果。

4.工具书

工具书是为了特定的学术目的,在广泛搜集资料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编排方法进行编纂,能够为读者提供知识和资料线索的作品,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成果。

第十二条 对在国(境)外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由校学术委员组织组织专家对出版社、专著内容、字数等进行认定。

第五章 奖项认定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奖项指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奖。

国家级: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中国专利奖金奖。

省部级:中国专利奖优秀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福建省专利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市厅级:市级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福建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社会力量设立并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审定公布的科学技术奖。

国际学会设奖等非上述奖项的级别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四条 获奖成果必须署名为“华侨大学”。

第六章 专利和其它学术成果认定

第十五条 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设计)人为我校教职工,专利权人第一署名单位为华侨大学,并取得授权的有效专利方可认定为华侨大学专利成果。

软件著作权是指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软件开发者为我校教职工,软件著作权人第一署名单位为华侨大学,并取得有效版权的计算机软件方可认定为华侨大学软件作品。

第十六条 其它学术成果

其它学术成果是指除上述科研成果外的技术标准制定(含国家、省部、行业标准,不含企业和产品标准)和政府采纳的咨询报告、公益类科研成果。成果的署名单位必须为华侨大学。

1.主编制定1部国家技术标准,按主持1项国家基金面上项目认定。主编制定1部省部或行业技术标准,按主持1项省部级重点项目认定。

2.参编制定1部国家技术标准(前三名),按主持1项省部级重点项目认定。参编制定1部省部或行业技术标准(前二名),按主持1项市厅级科研项目认定。

3.咨询报告、公益类科研成果获得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以上、全国人大、政协专业委员会主任以上领导批示;报送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常委会以上机构并获得批示的研究报告(有国徽章或有权威采用证明),按主持1项国家基金面上项目认定。

4.咨询报告、公益类科研成果被国家各部委采纳,有部委主要领导批示,或在国家部委级《要报》上发表的研究报告,

按主持1项省部级重点项目认定。

5.咨询报告、公益类科研成果由省市委、省市政府、省市人大、省市政协主要领导批示采纳、在省级《要报》上发表的研究报告,按主持1项市厅级项目认定。

6.技术标准制定、咨询报告、公益类科研成果仅认定相应纵向等级,不适用纵向项目相关奖励政策与配套经费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对此后取得的科技项目与成果进行认定,由科学技术研究处负责解释。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城华北路269号华侨大学杨思椿科学馆2楼 邮 编:362021 电 话:0595-22693670

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668号华侨大学行政研发大楼A11楼 邮 编:361021 电 话:0592-6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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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研处 发布时间:2014-03-19 浏览次数:

华大科〔2014〕5号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成果

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华侨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成果认定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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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4日

华侨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成果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科学研究水平,规范学术研究,促进学科建设,适应学校岗位聘任、教师职称评聘和绩效奖励等需要,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认定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是指经过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登记备案或认可的科研项目、学术论文、著作、成果奖励、专利、作品和其他学术成果。

第三条 各类科学技术科研成果的发表和颁布,主办或组织机构是由不同单位联合的,按低级别单位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认定各类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署名单位应为华侨大学,申报时必须提供相应的文件、证书或论著等证明材料。

第五条 本办法所认定各类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涉及级别和等级的,仅按大类划分,具体分级详见相关考核和奖励办法细则。

第二章 科研项目认定

第六条 项目类别与级别认定

纵向项目:纵向项目指由具有科研规划常设职能的有关政府部门(科研主管部门和行业科技主管部门)立项批准,列入国家或地方科技计划,经费由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纵向项目以项目下达通知或者项目合同书为认定依据。

一、纵向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级三类。

1.国家级: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业与信息化产业部下达,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各类科技项目。

主要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973计划、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及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不含单纯会议类项目)、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高等学校博士点专项科研基金(优先发展领域课题)。

2.省部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评审严格、管理规范,列入省部级科技计划体系的各类科技项目。

主要包括:

重大项目: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专题项目,福建省高校产学合作科技重大项目,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博导类);

重点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新教师项目)霍英东教育基金高校青年教

重点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新教师项目),霍英东教育基金高校青年教师基金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福建省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福建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福建省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项目、创意产业项目,福建省经贸委企业技术创新专项项目;

一般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项目,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

3.市级:

主要包括:教育部或中科院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福建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厦门市、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其它市厅级纵向科研项目。

二、横向项目:本校教职工以学校的名义,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或社会团体委托开展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或技术服务,双方依照合同法签订的技术服务类合同项目。或由外单位承担的各级各类计划项目(我校为非合作单位或非协作单位),由承担单位委托我校教师研究或开发的项目,视为横向科研项目。

理工科横向项目一次性实际到款10万元以上的按主持1项市厅级项目认定,实际到款50万元以上按主持1项省部级一般项目认定,实际到款80万元以上的按主持1项省部级重点项目认定,实际到款100万元以上按主持1项省部级重大项目认定,实际到款150万元以上按主持1项国家基金面上项目认定。

单一合同累计实际到款额达到以上标准2倍的,可按相应等级认定,但多合同(含增补合同)累计无效。

我校在职教学科研人员以华侨大学建筑设计院承接的设计项目到账情况可认定为横向项目到账,但不参照本办法认定纵向等级。认定横向到账经费时,应出具相关设计合同原件、财务处到款证明以及华侨大学建筑设计院依据合同分解的设计任务分工证明(明确承担设计经费数额)方可认定。 第七条 认定原则

一、纵向项目

1.纵向项目除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我校可以项目参与单位作为课题承担单位以外,其它项目必须以华侨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本校职工为第一承担人。我校作为参与单位承担的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一级课题指我校参与联合申报(申报书中应加盖我校公章),项目组织单位(或首席科学家)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同我校及课题负责人签订课题计划任务书或立项文件中列明我校为课题承担单位,资助经费由项目立项单位直接拨付至我校的课题;二级课题指我校参与联合申报(申报书中应加盖我校公章),一级课题承担单位根据课题计划任务书的任务分解,与我校签订合作协议并报项目组织单位批准,我校参加承担的课题,资助经费由一级课题承担单位直接拨付至我校的课题。

2.所有项目均应有科研经费实际到账,对于我校作为合(协)作单位参加,或我校老师为项目组成员,无经费拨入我校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不予认定。指导性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不认定级别。

3.国家一级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学术、群团组织定期组织、开放申报、规范评审的科研项目可按市厅级认定级别。

4.项目执行中如需变更主持人或参与人的,必须经过原批准机构书面核准,并在科学技术研究处备案。项目成员的排名以立项书(或任务书)为准。

二、横向项目

1.横向项横向项目仅认定相应纵向科研项目等级,不适用纵向项目相关奖励政策与配套经费政策。

2.横向项目所认定相应纵向科研项目等级,只适用于各类任期考核。职称评聘仍按照学校人事处2013年10月出台的《华侨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3.横向项目仅对项目负责人认定相应纵向等级一次,不再根据项目任务分解,对其它项目组成员进行重复认定。项目组成员不适用相应等级纵向项目组成员排名计算方式,但可根据任务分解累计个人的横向项目到款经费数,作为职称评聘的考核依据。

第三章 学术论文认定

第八条 华侨大学教职工发表的科技学术论文,按《华侨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进行类别认定。

第九条 SCIE、EI、CPCI-S、CPCI-SSH、SSCI、A&HCI收录论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提供的年度检索报告光盘版为依据。

第十条 论文的第一作者单位必须第一署名为华侨大学。本科生、研究生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为导师的,导师可按第一作者计,通讯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华侨大学,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只能计算1人次。

第四章 学术著作认定

第十一条 学术著作包括专著、译著、编著和工具书等。在每次上报成果的同时,由各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著作类别,并将认定材料交由科学技术研究处存档。

1.专著

专著是指对特定学术领域或特定问题的专门研究形成的,并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成果。专著应具有创新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对解决理论、实际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形成的著作。

(2)在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所形成的著作。

(3)获得过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著作。

(4)有5篇发表在二类刊物以上或2篇发表在一类刊物与此专著内容密切相关的论文。

2.译著

译著是指把中文学术著作翻译成外文文献,或者把有学术价值的外文学术著作翻译成中文文献,或者把一种外文学术著作翻译成另一种外文文献,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成果。

3.编著

编著是指作者对已有的素材资料和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加工,具有一定的独到见解,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成果。

4.工具书

工具书是为了特定的学术目的,在广泛搜集资料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编排方法进行编纂,能够为读者提供知识和资料线索的作品,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成果。

第十二条 对在国(境)外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由校学术委员组织组织专家对出版社、专著内容、字数等进行认定。

第五章 奖项认定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奖项指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奖。

国家级: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中国专利奖金奖。

省部级:中国专利奖优秀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福建省专利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市厅级:市级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福建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社会力量设立并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审定公布的科学技术奖。

国际学会设奖等非上述奖项的级别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四条 获奖成果必须署名为“华侨大学”。

第六章 专利和其它学术成果认定

第十五条 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设计)人为我校教职工,专利权人第一署名单位为华侨大学,并取得授权的有效专利方可认定为华侨大学专利成果。

软件著作权是指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软件开发者为我校教职工,软件著作权人第一署名单位为华侨大学,并取得有效版权的计算机软件方可认定为华侨大学软件作品。

第十六条 其它学术成果

其它学术成果是指除上述科研成果外的技术标准制定(含国家、省部、行业标准,不含企业和产品标准)和政府采纳的咨询报告、公益类科研成果。成果的署名单位必须为华侨大学。

1.主编制定1部国家技术标准,按主持1项国家基金面上项目认定。主编制定1部省部或行业技术标准,按主持1项省部级重点项目认定。

2.参编制定1部国家技术标准(前三名),按主持1项省部级重点项目认定。参编制定1部省部或行业技术标准(前二名),按主持1项市厅级科研项目认定。

3.咨询报告、公益类科研成果获得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以上、全国人大、政协专业委员会主任以上领导批示;报送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常委会以上机构并获得批示的研究报告(有国徽章或有权威采用证明),按主持1项国家基金面上项目认定。

4.咨询报告、公益类科研成果被国家各部委采纳,有部委主要领导批示,或在国家部委级《要报》上发表的研究报告,

按主持1项省部级重点项目认定。

5.咨询报告、公益类科研成果由省市委、省市政府、省市人大、省市政协主要领导批示采纳、在省级《要报》上发表的研究报告,按主持1项市厅级项目认定。

6.技术标准制定、咨询报告、公益类科研成果仅认定相应纵向等级,不适用纵向项目相关奖励政策与配套经费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对此后取得的科技项目与成果进行认定,由科学技术研究处负责解释。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城华北路269号华侨大学杨思椿科学馆2楼 邮 编:362021 电 话:0595-22693670

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668号华侨大学行政研发大楼A11楼 邮 编:361021 电 话:0592-6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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