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签定合同出卖房屋,无效
家住甘井子区的陈女士,前不久因自己丈夫王某未经自己同意将房屋出售,而将丈夫及买方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最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原来,陈女士与丈夫王先生于1993年结婚,婚后两人于1998年在甘井子区购买一处住房,2005年王先生背着陈女士拿着房证到中介要出售房屋,中介公司一看房证上产权人姓名是王先生的名就接待了王先生,后经中介联系,买主邵某与王先生签订了合同,合同签定后,邵某交8500元定金,王先生回家后,陈女士在整理王先生衣服时发现了合同,陈女士坚决反对丈夫卖房,此前曾有人看房,但陈女士都没同意卖房,原因是房子地角好,交通方便。王先生看陈女士不同意卖,只好向中介和买方说明情况,但中介和买方都不同意解除合,经
协商未果,陈女士只好委托辽宁事达律师事务所张成林律师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丈夫与邵女士及中介签订的合同无效。
张成林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地审查了合同,认为王先生与邵女士及中介签订的合同包括两部分,一个是房屋买卖部分,一部分是居间部分,房屋买卖合同是主合同,居间合同是从合同,根据《婚姻法》规定,涉案房屋为陈女士和王先生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分权。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出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居间合同也无效,因此三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2006年3月20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被告邵女士的代理律师及第三人中介公司的代理律师均认为,陈女士是口头授权王先生出售房屋,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为原告陈女士及被告王先生共同财产,双方对房屋均有平等处分权。二被告及第三人未经原告同意签订的合同侵犯了原告的合同权益,故应确认合同无效;综上,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邵女士及第三人辨称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之辨驳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判决被告王先生和邵女士及第三人某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费由被告王先生承担。
夫妻一方签定合同出卖房屋,无效
家住甘井子区的陈女士,前不久因自己丈夫王某未经自己同意将房屋出售,而将丈夫及买方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最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原来,陈女士与丈夫王先生于1993年结婚,婚后两人于1998年在甘井子区购买一处住房,2005年王先生背着陈女士拿着房证到中介要出售房屋,中介公司一看房证上产权人姓名是王先生的名就接待了王先生,后经中介联系,买主邵某与王先生签订了合同,合同签定后,邵某交8500元定金,王先生回家后,陈女士在整理王先生衣服时发现了合同,陈女士坚决反对丈夫卖房,此前曾有人看房,但陈女士都没同意卖房,原因是房子地角好,交通方便。王先生看陈女士不同意卖,只好向中介和买方说明情况,但中介和买方都不同意解除合,经
协商未果,陈女士只好委托辽宁事达律师事务所张成林律师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丈夫与邵女士及中介签订的合同无效。
张成林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地审查了合同,认为王先生与邵女士及中介签订的合同包括两部分,一个是房屋买卖部分,一部分是居间部分,房屋买卖合同是主合同,居间合同是从合同,根据《婚姻法》规定,涉案房屋为陈女士和王先生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分权。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出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居间合同也无效,因此三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2006年3月20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被告邵女士的代理律师及第三人中介公司的代理律师均认为,陈女士是口头授权王先生出售房屋,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为原告陈女士及被告王先生共同财产,双方对房屋均有平等处分权。二被告及第三人未经原告同意签订的合同侵犯了原告的合同权益,故应确认合同无效;综上,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邵女士及第三人辨称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之辨驳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判决被告王先生和邵女士及第三人某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费由被告王先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