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口与水路运输统计管理办法

广州港口与水路运输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与水路运输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全面反映广州港口与水路运输生产和发展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下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下称《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港口与水路运输的统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广州港口是指广州港港区和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港口。

广州港港区是指经交通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审批公布的《广州港总体规划》中的陆域港界和水域港界范围。

第三条 广州港务局负责本行业港口与水路运输的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广州港务局各派出机构的管理部门应与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建立报表报送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其管辖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广州港口与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根据统计工作的要求设立或明确相关统计机构,并配备一定的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企业统计工作。

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若需变动,应遵循先进后出的原则,做好有关工作的交接,并通知受表单位。

第四条 各企业作为本办法确定的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向广州港务局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企业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强令、授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第五条 统计机构主要职责:

(一)统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广州港务局作为本行业统计工作主管机构

1、负责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负责本行业港口与水路运输统计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要求落实完成上级下达各项统计任务,并检查监督各级各项统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2、组织编制统计报表,收集、核实、分析和汇总统计资料,并向有关部门提供综合统计信息资料;

3、根据港口发展和管理需要,制订调查计划和方案,组织完成港口普查和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并撰写专题调查报告;

4、负责对企业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及统计报表报送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5、加强对统计资料的规范管理,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布本行业统计资料;

6、组织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开展统计专项课题研究。

(二)企业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企业作为本行业统计工作的执行部门

1、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按要求完成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任务;

2、负责本企业基本统计资料的收集、审核、整理工作,管理和发布相关统计资料和统计信息;

3、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各项统计数据和报表,并对所提供的统计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统计报表报送程序:广州港务局根据上级统计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将有关统计任务下达到各企业,并收集各企业统计报表后汇总成广州港口和水路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分别报交通部、省交通厅、省统计局及市统计局。

第七条 统计资料必须按规定分级归档保管。

统计资料是指统计工作中搜集、整理的各种数据信息及与之相联系的各种文字资料。

第八条 各企业必须设立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篡改、隐匿或者在规定的保存期内销毁原始凭证和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第九条 统计人员应严格核实各项原始凭证的数量和质量,如发现有误,应会同有关部门或人员如实更正。原始数据输入计算机后,要将输入的数据打印并与原始凭证核对,确认无误后由复核人签名并装订成册,录入计算机的数据要采用现代技术备份。各原始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统计部门及相关统计人员负责提供真实有效的统计资料,其他部门或人员如需公布或引用统计资料,需经管理该统计资料的统计部门核准。统计数据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为准。

各级统计机构和企业的统计负责人应切实加强对本单位统计工

作的组织领导,根据统计信息化工作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确保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全局性统计资料由广州港务局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统一对外提供。

属于保密范围的统计资料,任何人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广州港务局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违反《统计法》

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据《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和《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分。

各企业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港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广州港口与水路运输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与水路运输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全面反映广州港口与水路运输生产和发展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下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下称《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港口与水路运输的统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广州港口是指广州港港区和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港口。

广州港港区是指经交通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审批公布的《广州港总体规划》中的陆域港界和水域港界范围。

第三条 广州港务局负责本行业港口与水路运输的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广州港务局各派出机构的管理部门应与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建立报表报送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其管辖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广州港口与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根据统计工作的要求设立或明确相关统计机构,并配备一定的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企业统计工作。

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若需变动,应遵循先进后出的原则,做好有关工作的交接,并通知受表单位。

第四条 各企业作为本办法确定的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向广州港务局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企业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强令、授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第五条 统计机构主要职责:

(一)统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广州港务局作为本行业统计工作主管机构

1、负责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负责本行业港口与水路运输统计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要求落实完成上级下达各项统计任务,并检查监督各级各项统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2、组织编制统计报表,收集、核实、分析和汇总统计资料,并向有关部门提供综合统计信息资料;

3、根据港口发展和管理需要,制订调查计划和方案,组织完成港口普查和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并撰写专题调查报告;

4、负责对企业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及统计报表报送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5、加强对统计资料的规范管理,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布本行业统计资料;

6、组织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开展统计专项课题研究。

(二)企业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企业作为本行业统计工作的执行部门

1、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按要求完成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任务;

2、负责本企业基本统计资料的收集、审核、整理工作,管理和发布相关统计资料和统计信息;

3、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各项统计数据和报表,并对所提供的统计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统计报表报送程序:广州港务局根据上级统计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将有关统计任务下达到各企业,并收集各企业统计报表后汇总成广州港口和水路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分别报交通部、省交通厅、省统计局及市统计局。

第七条 统计资料必须按规定分级归档保管。

统计资料是指统计工作中搜集、整理的各种数据信息及与之相联系的各种文字资料。

第八条 各企业必须设立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篡改、隐匿或者在规定的保存期内销毁原始凭证和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第九条 统计人员应严格核实各项原始凭证的数量和质量,如发现有误,应会同有关部门或人员如实更正。原始数据输入计算机后,要将输入的数据打印并与原始凭证核对,确认无误后由复核人签名并装订成册,录入计算机的数据要采用现代技术备份。各原始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统计部门及相关统计人员负责提供真实有效的统计资料,其他部门或人员如需公布或引用统计资料,需经管理该统计资料的统计部门核准。统计数据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为准。

各级统计机构和企业的统计负责人应切实加强对本单位统计工

作的组织领导,根据统计信息化工作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确保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全局性统计资料由广州港务局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统一对外提供。

属于保密范围的统计资料,任何人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广州港务局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违反《统计法》

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据《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和《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分。

各企业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港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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