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的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下同)工作,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使用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磁盘、光盘、缩微片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便于社会有效利用,是国家对城建档案的根本要求。
第四条 凡在我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部队等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管理好本单位(个人)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并应从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按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简称市城建档案馆,下同)移交有关城建档案资料。
军事机密、保密等特殊工程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是接收和管理市区长期性和永久性城建档案和重要资料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市建委,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一)贯彻执行国家建设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订有关城建档案的工作制度。
(二)负责接收和管理市区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形成的具有长期或永久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参加重要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市区各类建设档案的审核、鉴定。
(三)负责城建信息的收集、综合和开发利用,建立城市地下管网数据库,提供各种反映城市发展进程的档案资料,利用城建档案服务社会。
(四)受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对各市、区的城建档案馆(室)及镇、村和市直各单位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范围
第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本行政区域的城建档案。
第九条 下列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列入市城建档案馆重点负责收集和管理的范围: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广场、桥梁、涵洞、排水、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工程;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给水、供气、供电、公共交通、电信、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工程;
(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五)园林绿化建设、名胜古迹建设工程;
(六)环境保护建设工程;
(七)地下管线工程,包括管线综合、给水、排水、供气、供电、电信、广播电视、交通灯等方面的工程;
(八)需到市规划行政部门报建的镇的建设工程;
(九)水利、抗震、防洪建设工程。
第十条 人民防空档案中与城市建设有联系的部分,即: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专用电缆的规划和建设等,由人民防空办公室将复制件交市城建档案馆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档案材料一式两份,包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人防工程质量评定表》,一份交市城建档案馆管理,一份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档案室管理。
第十一条 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移交市城建档案馆收集和管理。市
城建档案馆应当严格依照保密的有关规定收集和管理此类档案。
第十二条 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应当列入市城建档案馆重点负责收集和管理的范围。
第十三条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应当列入市城建档案馆重点负责收集和管理的范围。
第十四条 城市勘测、城市规划方面的档案应当列入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的范围。
本条所指城市勘测方面的档案包括:(一)各种比例尺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的成果和地图;(二)关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方面的档案。
本条所指城市规划方面的档案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分区规划、城市现状等方面的档案。
第十五条 市建设系统内撤销机构形成的建设管理档案应当列入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的范围。
第十六条 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的管理,由佛山市有关部门和各市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市建设系统的各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
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年至5年后,应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八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范围的城建档案,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均应指定专人负责,按规定做好收集、归档、保管和移交,不得损坏、遗失或占为己有;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归档工作有困难的,市城建档案馆可以派人指导和帮助。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档案,是各项工程建设、维修、使用的必要条件和依据。各单位要遵循基建程序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城市的命脉。各建设单位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在建工程进行定线和竣工测量,并逐步完成所属产权和管辖范围原有管网的补测补绘工作。其测量、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一条 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档案应当是原件或原件的缩微摄影胶片,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物相符、图样清晰、手续完备。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竣工档案资料能完整和有效地归档,一切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档案报建。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的需要,确定进馆范围,发出工程项目档案
进馆通知书。没有市城建档案馆的签章,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区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均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编制竣工资料,按照统一规范进行整理。工程竣工时,应完整地将竣工档案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档案要求的工程竣工档案,经市城建档案馆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得知验收不符合要求之日起3个月内重报。如期报送档案的,由市城建档案馆签发《佛山市城市建设档案验收证书》,并凭此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报送城建档案的,城建档案的主管部门有权暂停办理其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报建或开工手续。
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城建档案馆派员参加,并签署档案验收意见。重点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派员参加,并签署档案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 凡对市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文化有重要意义的工程,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档案要求的工程竣工档案的同时向市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竣工图;非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科研档案、基建档案,由其专业主管机关的档案机构按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五条 市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必须设置专
用库房,配备各种设施,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变质、模糊不清的档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对接收的档案进行科学分类,规范整理,利用计算机建立城市地下管网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开展编研,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建立城建档案的资料库,做到方便查询,满足消防抢险、侦查缉捕等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遵守保密制度,钻研业务,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提供档案按照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物价局制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向市城建档案馆和市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本办法规定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市城建档案馆和市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因竣工档案不准确造成损失的;
(四)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的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下同)工作,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使用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磁盘、光盘、缩微片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便于社会有效利用,是国家对城建档案的根本要求。
第四条 凡在我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部队等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管理好本单位(个人)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并应从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按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简称市城建档案馆,下同)移交有关城建档案资料。
军事机密、保密等特殊工程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是接收和管理市区长期性和永久性城建档案和重要资料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市建委,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一)贯彻执行国家建设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订有关城建档案的工作制度。
(二)负责接收和管理市区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形成的具有长期或永久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参加重要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市区各类建设档案的审核、鉴定。
(三)负责城建信息的收集、综合和开发利用,建立城市地下管网数据库,提供各种反映城市发展进程的档案资料,利用城建档案服务社会。
(四)受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对各市、区的城建档案馆(室)及镇、村和市直各单位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范围
第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本行政区域的城建档案。
第九条 下列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列入市城建档案馆重点负责收集和管理的范围: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广场、桥梁、涵洞、排水、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工程;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给水、供气、供电、公共交通、电信、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工程;
(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五)园林绿化建设、名胜古迹建设工程;
(六)环境保护建设工程;
(七)地下管线工程,包括管线综合、给水、排水、供气、供电、电信、广播电视、交通灯等方面的工程;
(八)需到市规划行政部门报建的镇的建设工程;
(九)水利、抗震、防洪建设工程。
第十条 人民防空档案中与城市建设有联系的部分,即: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专用电缆的规划和建设等,由人民防空办公室将复制件交市城建档案馆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档案材料一式两份,包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人防工程质量评定表》,一份交市城建档案馆管理,一份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档案室管理。
第十一条 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移交市城建档案馆收集和管理。市
城建档案馆应当严格依照保密的有关规定收集和管理此类档案。
第十二条 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应当列入市城建档案馆重点负责收集和管理的范围。
第十三条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应当列入市城建档案馆重点负责收集和管理的范围。
第十四条 城市勘测、城市规划方面的档案应当列入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的范围。
本条所指城市勘测方面的档案包括:(一)各种比例尺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的成果和地图;(二)关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方面的档案。
本条所指城市规划方面的档案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分区规划、城市现状等方面的档案。
第十五条 市建设系统内撤销机构形成的建设管理档案应当列入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的范围。
第十六条 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的管理,由佛山市有关部门和各市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市建设系统的各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
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年至5年后,应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八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范围的城建档案,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均应指定专人负责,按规定做好收集、归档、保管和移交,不得损坏、遗失或占为己有;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归档工作有困难的,市城建档案馆可以派人指导和帮助。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档案,是各项工程建设、维修、使用的必要条件和依据。各单位要遵循基建程序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城市的命脉。各建设单位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在建工程进行定线和竣工测量,并逐步完成所属产权和管辖范围原有管网的补测补绘工作。其测量、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一条 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档案应当是原件或原件的缩微摄影胶片,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物相符、图样清晰、手续完备。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竣工档案资料能完整和有效地归档,一切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档案报建。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的需要,确定进馆范围,发出工程项目档案
进馆通知书。没有市城建档案馆的签章,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区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均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编制竣工资料,按照统一规范进行整理。工程竣工时,应完整地将竣工档案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档案要求的工程竣工档案,经市城建档案馆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得知验收不符合要求之日起3个月内重报。如期报送档案的,由市城建档案馆签发《佛山市城市建设档案验收证书》,并凭此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报送城建档案的,城建档案的主管部门有权暂停办理其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报建或开工手续。
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城建档案馆派员参加,并签署档案验收意见。重点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派员参加,并签署档案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 凡对市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文化有重要意义的工程,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档案要求的工程竣工档案的同时向市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竣工图;非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科研档案、基建档案,由其专业主管机关的档案机构按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五条 市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必须设置专
用库房,配备各种设施,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变质、模糊不清的档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对接收的档案进行科学分类,规范整理,利用计算机建立城市地下管网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开展编研,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建立城建档案的资料库,做到方便查询,满足消防抢险、侦查缉捕等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遵守保密制度,钻研业务,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提供档案按照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物价局制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向市城建档案馆和市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本办法规定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市城建档案馆和市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因竣工档案不准确造成损失的;
(四)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